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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常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满足各种工程需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其质量稳定和工程质量可控的重要环节。

首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组织和职责、质量控制方法和质量检验程序等要素。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同时,要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的严格筛选和管理。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因此在采购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企业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记录原材料的来源、规格、数量等信息,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抽样分析,以保证其质量稳定。

第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配比进行生产,确保配料准确、拌合均匀。同时,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稳定可靠。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调整生产参数,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成品检验和现场检验等环节。企业应有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入厂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持续改进检验方法和技术。同时,要对现场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可控。

最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质量管理制度的

要求,掌握相关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技术,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质量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筛选和管理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可以有效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工程质量可控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常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它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满足各种工程需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其质量稳定和工程质量可控的重要环节。 首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组织和职责、质量控制方法和质量检验程序等要素。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同时,要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的严格筛选和管理。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因此在采购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企业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记录原材料的来源、规格、数量等信息,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抽样分析,以保证其质量稳定。 第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配比进行生产,确保配料准确、拌合均匀。同时,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稳定可靠。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调整生产参数,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成品检验和现场检验等环节。企业应有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入厂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持续改进检验方法和技术。同时,要对现场质量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可控。 最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质量管理制度的

要求,掌握相关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技术,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质量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筛选和管理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培训,可以有效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工程质量可控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 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

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 (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第七条材料进站及生产过程中,经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当可采取技术措施使用时,须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八条进厂砂、石不符合要求无条件退货,并由供货方承担装车费,每一车水泥进场后,司磅员首先检测水泥温度,并填写测温记录,当水泥温度超过65℃时,严禁入罐。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经检测符合温度要求后才允许打入罐中。 第九条进厂原材料如不符合公司规定要求除按《砂石质量管理规程》和《料场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物资部还应记录车号及供应商单位,年度汇总评定,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拥有供应资格的重要依据: (一)原材料进场初次质量验收不合格; (二)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不合格; (三)原材料进场后质量检验数据达不到公司内控指标; (四)当原材料验收或检验不合格时,是否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退货;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中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中的技术、质量管理。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使用单位进行的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应具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 第四条搅拌站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控制原材料进场、检验试验、配合比设计、原材料计量及交货等关键过程,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与提高。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臵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 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 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 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的需要。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2、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试验环境,养护室及制作间的环境应符合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 3、试验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及其能力要与其所开展的试验项目规模和内容相适应。试验室负责人应从事过试验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试验管理经验。试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且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80%及以上,无上岗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 4、试验室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管理、配合比管理、试验资料管理、试验室安全、试验操作规程、设备仪器使用及定期保养、标养室管理、试验委托、试验数据分析、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九条设有分站的搅拌站,其分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应纳入总站(中心站)管理中,执行总站(中心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定。总站(中心站)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分站的技术质量决策和技术问题处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外企业备案程序: 1、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产品供货半径、生产用原材料、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管理规定,核查后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 3、企业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4、由市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工程,企业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企业应依法与购买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及混凝土的各种技术要求(合同中必须包含有混凝土强度等级、品种、配合比、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生产地等内容)。供货合同在提交施工报建资料时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最新版】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

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城市发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科学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1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X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预拌混凝土管理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质量控制… 第三章: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四章:混凝土合格控制 第五章:附则 (二)产品生产技术(安全)交底规定 (11) (三)操作室操作规程 (12) 第一章:规程 第二章:操作程序 (四)清理搅拌机罐内安全制度 (21) (五)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22) (六)物料堆场管理办法 (25)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我公司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预拌混凝土质 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参照GB/T19000-IS09000标准,规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华伟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和销售以及与预拌混凝土质 量控制相关的部门。 1.3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 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质量控制 2.1配制预拌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5-2007《通用水 泥》,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2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择适当品种 和强度等级的水泥。 2.3本公司从合格供方中选择供应商,对进厂水泥进行严格控制。进厂水 泥必须具有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连续进厂的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取样方法应按GB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进行,对水泥试样检验项目,包括与外加剂适应性试验和按GB175-2007按《通用水泥》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4水泥应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罐或水泥库内。如因存 储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按照复验的结果使用。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分公司承建工程水泥混凝土的试配、生产、施工和检验水平,提高结 构工程质量,减少因混凝土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防止出现结构重大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承建工程的自拌混凝土和采购的预拌混凝土。办法共 五章,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3、项目工程师对本办法在项目上的实施负总责,项目试验员对本办法中规定的相 关试验工作的落实、检查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员对本办法中混凝土施工方案的落实、检查负直接责任,项目材料员对原材料采购、合格供方评定、预拌混凝土供应联系单的保存等负责。 4、分公司的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办法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原材料的选用 1、所有原材料必须根据施工项目的工艺特点、环境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选用,选 用前须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其各项技术指标与预期要求的符合性。原材料选用前的调查工作必须有项目技术、材料和试验的有关人员的参与。 2、原材料进场后必须进行抽检工作,以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混凝土 外加剂和掺合料的抽检工作,应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第三章混凝土的试配与开盘鉴定 混凝土的试验室试配工作必须按照现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中的要求执行。施工项目应委托有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对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按合格供方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混凝土生产过程的控制 1、混凝土施工前,项目工程师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含人员素质及配备、设备性能及配备、材料技术性能及供应、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和设计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含时间安排),原材料的储备、设备及人员配备和安排; ②、梁、板底模的拆除条件; ③、混凝土的制备和运输; ④、混凝土的振捣方法和振捣结束条件; ⑤、混凝土的工作性检验、记录及检验频度; ⑥、混凝土的养护; ⑦、不合格判断及不合格处置; ⑧、对与拌混凝土的使用前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 2、混凝土生产前,项目试验员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①、检查计量器具的符合性,且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②、检查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设计用材料的符合性,且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水泥、外加剂、外掺料的生产厂家、品种、规格与配合比单的一致性,检查砂石料的品种、级配、含泥量与配合比单的一致性; ③、应对袋装水泥检查其实际袋装量,若其计量误差超过规范要求应据此对施工配合比的水泥用量进行调整; ④、应根据砂石含水率将理论配合比换算成施工配合比,对施工配合比的适用性检查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二、规程要求 1、资质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技术力量、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厂家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原材料要求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要求。 3、生产过程要求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配合比设计、

搅拌、运输、浇筑等环节。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均匀性、稳定性等指标符合要求。 4、检验检测要求 预拌混凝土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包括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强度等指标。检验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 5、质量责任要求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应对混凝土的质量负全责。生产厂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 三、实施效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的实施,对于保障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加强对生产厂家的资质管理、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混凝土的检验检测等措施,有效提高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水平,减少了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四、总结归纳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是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法规,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Q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

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二)检测人员: 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三)检测能力: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 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 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 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 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针对我公司预拌混凝土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混凝土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1、根据混凝土工程使用材料和检测项目的情况,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采用公司实验室内部质量检验(简称内检)和有具有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外部检测单位送样检测(简称外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以内检为主,外检为辅。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2、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储存,由供应部负责,进场质量由供应部和技术部共同控制,并做好衔接工作,严格按材料检验、验收、入库等工作程序进行,以确保混凝土工程进度需要和质量要求。 3、检验和试验是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重要的技术工作环节,对进场的材料,要求供货方按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后化验室及时按批量进行复试验,做好试验原始记录、台账及编号,出具完整的试验报告,并通知相应部门,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不合格材料不得入库,并退货处理。

4、对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或出现争议的检测结果,应将试样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5、水泥检验:进场检验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吨为一检验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吨为一检验批。检验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等指标。 6、粗细骨料检验:同产地、同品种、同一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细骨料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检验批,当骨料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吨为一检验批。抽检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砂)、针片状颗粒含量(石)、含泥量、泥块含量等。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7、粉煤灰检验:粉煤灰的取样,应以连续供应的200吨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检验批,不足200吨者按一批计。每批的粉煤灰试验,应测试细度和烧失量。对同一供货单位每月测定一次需水量,每季度应测定一次三氧化硫含量。 8、外加剂检验:同一编号的外加剂产品每一检验批为50吨,不足,50吨的,也按一个检验批计,必须混合均匀外加剂的试验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进场检验项目:含固量(液体)、含水量(固体),密度(液体)、细度(固体)水泥泥浆流动度等,外加剂形式检验项目包括均质性指标和混凝土性能指标。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的文件要求和住建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预拌混凝土行业生存状况和近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特点,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监督档案制度,规范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建立监督档案制度。监督档案内容要包括监督计划、企业概况、日常监督巡查记录、大检查记录以及质量问题处理记录等。监督档案要及时记录监督工作中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要有受检单位责任人签字,对有需要整改处理的必须有相应期限后的整改结果。监督档案记录必须在第一时间现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用语清晰规范。监督档案由责任监督员负责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定,以生产企业每年一本为单位独立成册存档。 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监督巡查,加大巡查监督频率,确保每个生产企业每月到位不少于二次。巡查时重

点对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场原材料质量状况、实验室工作情况、生产过程的配比计量投料搅拌及运输等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按照《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营住建发〔2013〕59号),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根据日常监督、大检查、生产规模、用户反馈等所掌握的信息,质量监督部门将对不同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监督力度、不同监督频率的监督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工作。差别化监督分A、B、C三级。对质量管理比较好的企业,确定为A类,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减少监督频率。对长期质量管理较好且稳定的企业,可实行期限内免检制度。B类为正常监管对象。对质量管理较差,经常性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确定为C类,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企业中经常出现问题的人员、材料、岗位节点,实施严格监督,加大巡查频率、深度。差别化监督要根据企业质量管理的实际变化情况实施动态,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得过的免检企业和质量管理较差的必须严格监督企业名单。 四、提高运输人员素质,加强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质量管理。运输时除按技术规程要求操作外,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管理: (一)运输标识牌必须放在车辆明显处,标识牌由技术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各环节的管理,规范项LI经理部现场管理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及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各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在施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从采购、生产、运输(送)到现场施工、养护等各环节管理。 第二节采购管理 一、各公司在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的重点: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配合比的管理控制。 3、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控制。 4、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二、各公司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应标明预拌混凝土以下技术指标、质量内容或技术附件: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 (二)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掺量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时间)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三)供应方式,交接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等。

(四)以技术附件的形式提供项忖所需混凝土标号的配合比设计书,并标明主材品牌、产地等。 (五)混凝土生产商承诺所提供的投料记录与实际生产投料一致(不得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修正)。 (六)供应预拌混凝土时,项LI有权派员全程监督混凝土生产供应情况。项U有权派员检查所有与该批次混凝土生产相关的资料以及各种数据。 (七)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项LI有权派员监督完成并留有影像资料。所留试块山项口派员与混凝土生产商实验员共同签字留存,28天后在项LI派员监督下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八)预拌混凝土供应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主材。如有更换,则提前与项目报备,并提供新材料的各种检测报告、配比设计书等各种所需资料,经项U允许后方可更换。 第三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一、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健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三、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标准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1. 引言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目的是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并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2. 质量管理体系 2.1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架构,确保 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操作,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研发工作。 2.2 质量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 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3. 原材料管理 3.1 水泥管理 水泥是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 标准进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分类、质量检验和储存管理,并按照需求进行订购和供应。 3.2 骨料管理 骨料是预拌混凝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混凝土的品质和性 能有着重要影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骨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3 外加剂管理 外加剂是改善混凝土性能的重要辅助材料。预拌混凝土生 产企业应对外加剂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确保外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满足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4. 设备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 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生产过程管理 5.1 生产计划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确保 生产能够按照计划进行。生产计划应详细说明生产任务、生产时间和生产数量,并与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5.2 生产操作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确保生 产过程的标准化和可控性。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质量控制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 产过程中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配比控制、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验和质量记录等环节。

自-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ﻫ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ﻫ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ﻫ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ﻫ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ﻫ第二章基本要求ﻫ第八条从事

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建工[2010]6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生产企业向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五条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核查并备案。 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外新建分厂(站)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办资质。 第六条生产企业内部应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部门和专项试验室,专项试验室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并对原材料实行进场检验。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LT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城

市发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科学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禁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载明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浇筑部位、浇筑方式、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等要求; 2. 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 供应方式,交货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 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5. 供需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人。 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设置混凝土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承担本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运输交付与现场管理、冬期质量管理以及资料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预拌混凝土: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 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3.2普通混凝土:干表观密度为2000kg/m3-2800kg/m3的混凝土。 3.3混合砂:天然砂、机制砂、再生细骨料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3.4抗冻混凝土:抗冻等级不低于F50的混凝土。 3.5高强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土。 3.6混凝土拌合物:混凝土各组成材料按一定比例配合,拌制而成的尚未凝结硬化的塑性状 态拌合物,称为混凝土拌合物,也称之为新拌混凝土。 3.7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是指混凝土中各组成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其设计试配应 遵循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相关规定。 3.8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3.9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 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4、基本规定 4.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对预拌混凝土 的生产质量负责。 4.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 制度,有完整的生产控制措施、质量检验措施及相关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3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能力授 权后方可上岗。 4.4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预拌混凝土》及混 凝土供应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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