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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是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

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年度内施工建设(包括续建、新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计划,当年年度内进行前期工作且能争取在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设推进计划;

(二)监督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三)负责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国家、省出资、融资及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资金调度和竣工后评估等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重点项目的年度目标考评工作;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

项目市直主管部门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的意见;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计划,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三)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按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过程负责;

(三)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台帐,每月按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能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亿元以上;

(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城建项目,城建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三)能带动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产业和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高科技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四)能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五)能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的农林水及生态保护重大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千万元以上;

(六)跨年度续建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

(二)市发改委对拟列入市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比选,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安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需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向

省发改委申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严格落实项目“四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质量全程监控。

第十条实行项目分级协调推进制度。

(一)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重点项目日常协调推进,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协调;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总体协调推进,研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具有共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及时报市政府协调;

(四)市政府根据提交的协调事项,由挂项目市领导(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推进。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督查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由督查组明确整改事项,下达督办通知单;对于未按时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考评中给予扣分。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进展通报制度。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现场督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分析,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每季通报

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分析。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因政策、规划调整、资金安排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建设或难以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退出或调整投资计划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调整。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并停止或收回该项目原已享受的用地指标、财政性资金和其他优惠政策。对符合列入市重点项目条件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列为当年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的认定标准: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且主体工程开始施工。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制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结(决)算审查(计)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年度考评制度。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吉泰走廊建设考核。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底对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当年

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项目保障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建立“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并联审批服务机制,开辟服务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国土、林业等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符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优先推荐申报,争取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性资金、重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优先投向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油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全力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地政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为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市重点项目的,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收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

免。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具体包括:对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和效益进行评价。对在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单位违规情节轻重,按程序形成稽察结论,并责令相关部门依据稽察结论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

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印发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洪府发[200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 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 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 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责任不变。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安监、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六个一”工作机

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XXXX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拟制: 审核: 主管: 会签: 批准:

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1目的 为了更好的实现项目管理目标,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受XXXX有限公司聘用担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测量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资料员、材料采购员、库管员等的相关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项目高层管理人员,施工员、测量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资料员、材料采购员、库管员等相关人员为项目一般管理人员。 3考核范围及考核重点 3.1 考核范围:凡属XXXX有限公司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在考核范围之内。 3.2 考核重点 3.2.1 根据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特殊性,项目管理人员作息时间应服从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需要,服从项目经理安排。 3.2.2 项目管理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如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项目管理人员无故旷工三次(一天算一次),公司视其主动离职。 3.2.3 项目管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吃、拿、卡、要。公司一旦发现项目管理人员有该类违纪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并追究其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3.2.4 因项目管理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公司有权将其辞退,并追究其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考核评分办法 4.1项目高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工程技术部按月度对其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3篇

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3篇 第一篇 根据州政府安排,我委于2013年10月份开始着手草拟《州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州委州府目标办和我委反复讨论修改,现形成两个《州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一个办法针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项目直管部门,一个办法针对各项目业主。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所涉及的各县人民政府、州级重点项目直管部门和两个管理局以及市场类项目业主。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重点项目直管部门侧重于从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投资贡献、项目管理、协调服务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加减分制。 对市场类项目业主侧重于从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项目管理、协调沟通、环境保护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加减分制。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一种方案是按照考核综合评分的高低,对县和项目业主分别分成三个考核等级由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发放一定数量奖金。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县、州级相关部门和企业奖5万元、

3万元、1万元。 一种方案是按照考核评分的高低,对县、州级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分别分成三个考核等级由州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对综合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由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市场类项目业主由州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进行通报。 四、考核依据 依据两办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宣传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协调工作方案》、《州重点项目金融对接方案》、《州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和工作要求进行综合考核。 五、考核方式 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季度检查、半年督查相结合,定性综合评价和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间为当年1月至12月,考核实施时间为次年1月。 (一)召开考核工作会议。 州重点项目考核领导小组在考核前召开一次考核工作会议,分解落实责任。要研究落实当年重点项目因客观因素影响推进较缓慢等问题的考评标准。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 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 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 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 1.单位申请报告; 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 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未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江苏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管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提供支撑。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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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项目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理顺项目输入、计划编制、实施、考核、总结评价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归口单位与职能部门,以及各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项目运行效率,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2 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调动项目成员积极性,实现对项目进度、质量及成本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1.3 本办法适用系统项目管理,以产品开发项目为主,其他项目参考执行。 2 引用(相关)标准和文件 无; 3 定义 3.1 项目:是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项目的“临时性”是指具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 3.2 项目类别定义:根据项目贡献度及规模分为四类:A类、B类、C类和D类。 3.2.1 A级项目定义:集团级别的项目; 3.2.2 B级项目定义:系统级别的项目; 3.2.3 C级项目定义:系统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级的项目; 3.2.4 D级项目定义:系统各二级部门或子公司部门级的项目 3.3 项目目标:项目所要达成的目标。 项目所要达成的目标可分为QCDS共4个目标。 3.4 QCDS:Q是指质量Quality的简称,C是指成本Cost的简称,D是指交付周期Date的简称,S 精品文档

是指销量Sales Volume的简称。 3.5 项目管理:是将资源、知识、技能、工具与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满足项目的要求。3.6 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输入、工具与技术和输出的逻辑组合。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规划、项目执行、项目监控、项目收尾。 3.6.1 项目启动:包含获得授权、定义一个新项目或现有项目的一个新阶段,正式开始该项目或阶段的一组过程。 3.6.2 项目规划:包含明确项目总范围,定义和优化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制定行动方案的一组过程。 3.6.3 项目执行:包含完成项目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以实现项目目标的一组过程。这个过程不但需要协调人员和资源,还要按照项目管理计划整合并实施项目活动。 3.6.4 项目监控:包含跟踪、审查和调整项目进展与绩效,识别必要的计划变更并启动相应变更的一组过程。 3.6.5 项目收尾:为完结所有项目管理过程组的所有活动,以正式结束项目或阶段而实施的一组过程。 3.7 项目完成:按计划时间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3.8 项目未完成:比计划时间延后而没有延期申请或有延期申请未通过批准。 3.9 项目延期:提前按程序申请并在计划到期之前被批准。 3.10 项目调整:暂缓、取消或概念变更,经**集团有关会议批准或按程序申报并批准。 4 职责 4.1 项目组长 精品文档

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项目管理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产品开发、重大技术攻关、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充分整合公司的人、财、物等资源,缩短任务周期,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公司复合性人才,公司对有关的项目开展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被列为项目计划管理的项目具有跨部门、开发周期较长(一般超过3个月)、经费较大(一般超过10万元)等特点,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范围:新产品开发项目;重大管理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司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1、决策机构: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固定委员会 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组成。根据项目的性质,公司可聘请 内、外的行业专家进入项目管理委员会任临时委员。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确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 b)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c)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d)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必要时对项目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 进行评审。 e)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f)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g)确定项目经理及对项目经理的考核; h)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2、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设在公 司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开发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方法和程序; 3、制订具体的年度项目计划; 4、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5、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6、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7、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8、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9、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公司各个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 导;为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四、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聘任. 2.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a)原则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高级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经 理以上条件之一资格。 b)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且在项目主要相关业务上有较高的工作经验。对于 研发的项目必须有较深的技术背景。 c)具有系统思考能力,能合理的权衡项目的目标,能对项目的规划和项目中出现 的问题以全面、长远的眼光进行思考。 d)充分的协调能力,其中包括: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组织和组建团队的能力; 应付危机和解决冲突的能力;谈判和广泛沟通的能力。 e)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责: a)保证项目完成的目标与制定的目标一致. b)合理的分配项目的资源,协调企业内部的资源. c)与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使项目能顺利的进行. d)对项目的成功富有的主要责任,对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与控制富有全权

工程管理办法

太原东二环高速公路ZBLJ6项目部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顺利完成我分部承建的路基工程施工项目,争创优良工程,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人员质量行为,促进工程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将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综合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首件认证实施办法、施工工序控制管理办法、施工测量管理办法、施工日志填写办法、文件与资料管理办法、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巡视检查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问题分析制度。

“首件工程”认证实施办法 一、“首件工程”认证制的目的 为深入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成熟的施工经验,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在公路的某些分项工程全面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首件工程的施工,施工结束经评定认证后方可进行该分项工程的全面施工。 二、“首件工程”认证制的实施过程 “首件工程”是在项目同类型的分项(分部)工程中,完成的第一件工程(包括路基试验段)。首件工程实行认证制,具体实施过程分为自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项目部的内部自评,在某一分项工程第一件工程完成后由“首件工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初平;自评结束后以承包人申报的方式,报请监理部对首件工程进行复评;复评结束后,再由监理部报业主进行终评,项目公司终评领导小组对复评工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终评意见。 三、“首件工程”认证制的综合评价标准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 2、项目公司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 3、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文件。 四、“首件工程”认证制实施范围 实行首件工程认证制的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路基工程:不同压实标准及不同填料的路基填筑、软基处理、台背填筑; 2、小型结构物:涵洞、通道和小型预制件; 3、桥梁:桩基、墩台身(帽)、梁板预制及安装、桥面铺装、混凝土护栏和桥头锥坡; 4、防排工程:挡墙、边沟及护坡工程; 五、“首件工程”认证制的实施程序 1、首件申报和选定 按照首件工程认证制中首件工程划分原则确定每分项工程的首件,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个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特点、部位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及质量、安全、环保控制措施等,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 考核办法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及交通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对全国范围内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对长江干线的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于内河水运建设项目较多的省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绩效考核工作按照项目单位自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交通部抽查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工作以每一考核年度为周期,考核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项目单位至少每6个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情况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应对60%以上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其中列入交通部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达到100%;每一考核年度要形成考核年度工作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交通部。 交通部每年组织绩效考核抽查工作,根据上报的考核年度工作报告和抽查结果,对全国范围内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将管理较好和较差的项目及相关单位予以公布。 第七条绩效考核内容分综合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廉政建设、工程资料七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招标投标工作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廉政建设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及从业范围、合同履行、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和廉政建设等。 (三)施工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及从业范围、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试验检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资料整理、廉政建设等。 (四)监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现场监理机构与人员、平行检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与支付、安全施工、监理资料管理、廉政建设等。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考核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人数原则上为5-7人。 第九条考核组工作程序: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二)听取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三)查看工程现场,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测; (四)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五)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六)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七)形成并提交项目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条考核组应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各指定不少于2人进行重点检查。 考核组在听取被检单位汇报、查看现场、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考核组讨论后,考核组成员分别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绩效考核表独立打分,经算术平均后计入考核评分表,根据权重计算形成考核汇总表。

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

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应在10000 万元以上(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九条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集团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和预备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完整版)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最新软件开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北京九城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九城大数据(2013)人字 009号 CEO签发:日期:2013年3 月 19 日软件开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考核管理办法,用于考核研发中心软件开发项目组的业绩,同时也用于对项目开发负责人(研发经理)的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研发管理中心以《任务委派工作单》形式承接的项目。本文所谓“软件任务”,包括公司业务部门委派的任务,公司职能部门委派的任务,及研发中心 自己认可的任务。 ?软件研发负责人考核分为:业务类考核和价值观类考核,本管理办法重点说明对业务类的考核,管理类考核参见《九城集团2012年绩效考核总纲》。考核办法中,尽 量以可量化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每个考核项,说明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价人 可以据此给出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 ?研发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得分A= 项目考核得分+特殊奖惩得分。如果一个研发负责人(研发经理)在某段时间同时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则其业绩考核结果,是各项目考核结果按内部收入进行加权平均。特殊奖惩,包括对突出贡献的奖励得 分,以及对严重过失的扣罚得分(负值)。 ?研发管理中心的激励政策同《九城集团2012年绩效考核总纲》规定一致,具体参见《九城集团2012年绩效考核总纲》“激励政策”部分。 2考核周期 ?对于周期短的项目,项目的考核周期,随项目的里程碑一起进行。也就是,按照签

署的《任务委派工作单》中规定的项目推进的整体的起止时间和阶段性里程碑规定 的节点进行。 ?对于周期较长的项目,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在下季度初进行。 ?有些产品或项目的任务委派数量多,但每个任务的完成周期都比较短,这种情况,项目的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考核得分为本季度内完成的委派任务按照工作量权重 累计得分。 3考核内容 项目的业绩考核分为如下内容: ?软件用户评价:由任务委派方负责评价,考核项包括工期、软件质量(缺陷、用户反馈等方面)。 ?项目成本评价:考查开发组项目开发成本、项目成员有效工作量、委派工作量之间的关系。由项目管理部汇总成本相关数据并计算。 ?项目过程评价: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评价,考核项包括研发成果、项目管理成果、过程执行情况(CMMI规范的执行情况)等。 ?考核内容表格形式展示为: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增强发展后劲、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原则和领域,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协调、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科技、招商和重点项目办、行政审批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组织进行调度、检查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项目中优先确定: (一)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项目; (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服务业,特别是旅游、文化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信息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我市经济结构与布局、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六)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住宿餐饮、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三)其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确定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市重点项目办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于当年11月和次年5月份集中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荐名单; (三)市重点项目办初审后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审查; 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应当同时审查确定项目是否享受市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08〕4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查意见; (四)环保、土地、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第三章项目建设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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