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
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四、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3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均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应达到使用要求。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八、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九、获得省级QC小组成果、省级工法、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的优先评审。

十、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评审。

第十条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施工的2个工程申报“泰山杯”奖。

第十三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第十四条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一般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泰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向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其中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的非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的意见;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泰山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2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3份(其中两份请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请单独装订);

(七)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没有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受到处罚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泰山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八条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复查组成员从“泰山杯”奖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被查地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工程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泰山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七章工程表彰

第二十三条获奖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泰山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泰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有关市、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泰山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获得“泰山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泰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鲁建管发〔2007〕1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建设项目“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2、交通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3、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4、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5、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交通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一、水运:

1、年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15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

2、年吞吐量在2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5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

3、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二、公路:

1、长度在3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200米(含)以上的桥梁、2千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4、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铁路:

1、编组站及50千米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千米及以上的隧道;

3、长度在1.5千米或不足1.5千米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四、民航:

年旅客吞吐量300万人以上,飞行区等级4E和4D的机场工程。

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附件3:

市政、园林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一、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二、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三、路面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

五、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七、日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八、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九、投资额超过8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附件4:

公共建筑工程“泰山杯”奖评选规模

一、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等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七、高度2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八、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仿古建筑及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九、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共建筑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地区(部门)

申报日期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承建单位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文字清楚。

2、填写的工程名称必须与立项批文的工程名称一致。如有更改,需有相关单位的文件。

3、单位名称必须同相应的承包合同中的单位名称公章一致。如有更名,要有相应的批准文件。申报“泰山杯”奖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申报单位及工程概况”相应栏目盖章。工程主要监理单位不申报“泰山杯”奖,由承建单位填写申报表“承建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及主要参建单位简况”相关内容无须盖章。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不申报“泰山杯”奖,无须填写主要参建单位相关内容;

4、单位简介主要填写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

5、工程类别一栏,按(1)公共建筑工程类(2)工业工程类(3)交通工程类(4)市政、园林工程类(5)住宅工程类(6)水利工程类(7)通讯工程类分类填写。

6、工程质量情况一览表中,质量验收结论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为准。如所申报工程是一个单位工程,应填写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所申报工程含多个单位工程,则需填写每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表格不够可另加附页。

7、工程质量情况简介主要填写施工的特点、难点,主要施工方法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8、经济效益是指施工企业合理组织施工,在缩短工期、节省劳力、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综合效益。

9、工程使用单位、企业主管单位等意见,应含有工程质量水平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10、“申报工程所在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对非本单位推荐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意见”栏内,主要说明申报工程在该地区所具有的质量技术水平,非此种情况,本栏不填写。

11、“省直有关部门对非本单位推荐但涉及本行业相关专业的申报工程的意见”栏内,主要说明专业性工程在省内所具有的质量技术水平,非此种情况,本栏不填写。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意见”应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盖章。

13、“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推荐意见”,是指推荐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包括对申报的各主要参建单位施工部分工程质量的评价。

14、除需要填写意见盖章栏目内容可用手写外,其余内容请打印。

一、申报单位及工程概况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精华版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先进水平的证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优良,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按规定已经工程项目的批准单位,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六、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住宅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8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组团内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四)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两家。 八、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烟台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05]3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奖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7号),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和“质量兴业”方针,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包括建筑工程奖、市政工程奖和装饰工程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是申报省“泰山杯”奖的基本条件。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颁发。获奖工程应达到省内先进、市内一流,代表我市工程质量最高水平。 第三条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管理工作;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建筑工程50个、装饰工程25个、市政工程5个。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竣工验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住宅工程分为单体住宅和小区组团,其规模要求如下: 1、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小区组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含)以上。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15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展览馆等; 7、建安造价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完整功能的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隧道工程等。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装饰装修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或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造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

泰山杯办法(申报泰山杯相关事宜)

附件3: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

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泰山杯 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 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荷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 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 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附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 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 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 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 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 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 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5-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 (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

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 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 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 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6- 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

津建招标【2016】74号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2016]74号 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行为,激励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资信标主要为企业资信和建造师个人资信两部分。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指定业绩库提供的内容为准。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同类工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合理描述。 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所获奖项以联合体中资质最高企业所获奖项为准。 四、施工企业应在开标5日前向指定业绩库提供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对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并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未核对和补充所发生的遗漏不予补正。 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所编制的资信文件,除应如实反映不良信用记录外,也应如实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信息。资信文件未如实反映企业业绩和信用信息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评价可多次使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中标后不可再次使用。 企业中标后,如中途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被更换的注册建造师再次投标时,不可再次使用其所获奖项。 六、不良信用记录按次重复计算,累计超过6分的按6分减分。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提供多项获奖工程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七、良好信用评价有效时限为自获奖证书、文件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认定,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时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其时限及有效性认定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文件(通报、处罚)内容为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津建招标[2014]447号)即行废止。 附件:1、各省份省级建筑工程奖项清单 2、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6年02月19日附件1

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工程)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泰山杯”工程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得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和“国家优质工程”将从“泰山杯”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工程申报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工程,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工程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治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间、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2.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附件一: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省市政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是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40名,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参加评选对象为独立注册的、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或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且为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的市政施工企业。 第四条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的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鲁班奖”、

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市级优质工程;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两个年度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设区市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山东省装饰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专家评选、公布。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 确属优秀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面积应在4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二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建筑工程质量评比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个。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7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泉城杯评审办法

附1: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 评选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以下简称“泉城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泉城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建筑业协会颁发。“泉城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泉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各占50%。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主要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从获得“泉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泉城杯”奖评选的范围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12月底前经质监部门核定的优良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 (四)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最低不少于4000平方米),但建筑造型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泉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泉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实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东营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市住建局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是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每个年度评选“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30名。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参加评选对象须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建筑企业资质,且为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国优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工程)、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市政/装饰装修金洲杯奖(以下简称市金洲杯奖)等奖项。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一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安全许可证,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市质量安全协会关于印发《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建质协字…2012?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 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附: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评审工作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本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优质结构工程代表我市优质结构质量的先进水平。申报省级优良和“鸢都杯”、“泰山杯”、“鲁班奖”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被评为市级优质结构工程;未列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计划的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结构杯奖。 第四条潍坊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委托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承担,并成立

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潍坊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应用三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泉城杯评审办法

泉城杯评审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1: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 评选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以下简称“泉城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泉城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建筑业协会颁发。“泉城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泉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各占50%。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主要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从获得“泉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泉城杯”奖评选的范围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12月底前经质监部门核定的优良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 (四)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最低不少于4000平方米),但建筑造型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泉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泉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实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要求。 (五)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留有质量安全隐患。 (六)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优良等级,并已获得市“优质结构杯”奖。 第九条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 :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 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 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 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 的规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