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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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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赠与不动产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地﹝2006﹞61号

【发文日期】2006-09-28

【实施时间】2006-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税收管理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1);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制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

1.个人继承不动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并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继承资料审核”栏加盖“个人继承”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2.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对非继承、遗嘱、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缴纳契税前,由税务机关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无偿赠与契税审核”栏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房管部门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并在受赠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粘贴的印花税票骑缝处,由房管部门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予以注销。

3.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征印花税。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税收管理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废止。

三、 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照《》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

税收管理工作。

附件: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天津市各区地税联系表

天津市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建筑项目登记科所联系表; 区县地税局名称主管科所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1 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所 2319.666 2 和平区新兴路52号 300070; 2 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科 24153728 河东区七纬路99号 300171; 3 河西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3264446 河西区广东路65号 300203; 4 南开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27025000-0729 南开区白堤路96号 300193; 5 河北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4462570 河北区自由道68号 300010; 6 红桥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所 87726638 红桥区芥园道8号 300121; 7 塘沽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25861515 塘沽区大连道1698号 300450; 8 汉沽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二所 25668969 25668980 汉沽区铁狮坨街2号 300480; 9 大港区地方税务局征收一所 63235762 63229839 大港区振兴路6号 300270; 10 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58186020 东丽区跃进路73号 300300; 11 西青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7392478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 300380; 12 津南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8520949 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300350; 13 北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一所 86814748 北辰区京津公路348号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地税窗口300400; 14 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管科 2328.2745 河西区广东路58号 300204; 15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25201568 25201753 开发区宏达街19号开发区管委会 300457; 16 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84906558 84906557 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 300308; 17 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管理所 83716307-601 83719667新技术产业园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 300384; 18 宁河县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69115819 69591770 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68号 301500; 19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82120051 武清开发区禄源道7号 301700; 20 静海县地方税务局管理所 28943269 静海县东方红路30号 301600; 21 宝坻区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9240944 宝坻区建设路130号 301800; 22 蓟县地方税务局税管科 29130974 蓟县中昌南路58号 301900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一、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3.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价评估费 11.出让土地预定金 12.征地管理费 13.土地补偿费 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 16.劳动力安置费 17.超转人员安置费 18.新菜田开发建设资金 19.耕地占用税 二、拆迁安置阶段的相关税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 2.搬家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5.清理费 6.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7.对从城区位置较好的地区迁往位置较差的地区或远郊区县的居民的补助费

8.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偿费 9.房屋拆迁管理费 10.房屋拆迁服务费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四、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4.竣工档案保证金 5.临时用地费 6.临时建设工程费 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 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五、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相关税费 1.三通一平费 2.自来水厂建设费 3.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4.供热厂建设费 5.煤气厂建设费 6.地下水资源养蓄资金 7.地下热水资源费 8.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证费) 9.开发管理费 10.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 11.建筑行业管理费 12.绿化建设费 13.公园建设费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

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1.转让不动产 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 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 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 缴纳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 视同销售不动产 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

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售——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

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 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清算)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8.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清算时不扣除相应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 卖方:①印花税--0.05%,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买方:①契税--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②印花税--0.05% 实际举例 第一类:二手商品房 甲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现在以65万元给乙。那么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0.05%=65万×0.05%=325元 营业税=成交额×5.5%=65万×5.5%=35750元 根据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那么,就该套房屋而言,其个税将会有两种算法:①按照20%征税:(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费用为: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 用)×20%=(65-48-3.575-0.0325-4.8)×20%万=17185元 ②按照1%征税: 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65万×1%=6500元 如果按20%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53260元;如果按1%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42575元。 (二)乙购买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的条件,因此其契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房产交易新税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愿将恒屹新村 4 号楼28 号东数第15 家车库租给乙方。甲乙双方就如下事宜达成协议: 1、该房租赁期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该房屋租金一年3000元[叁仟元整],一次性付清。 3、乙方应维护房屋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发生水灾火灾,是乙方的责任时,由乙方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给他人。 5、乙方自行负担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6、本合同一事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备注: 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表

本文介绍不同类型二手房的税费,有二手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税费的计算方 法。二手房的税费会因产权类型不同以及房产证填发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二手商品房税费: 二手商品房就是业主从开发商手中按照市场价直接购买后上市出售的房产类型,但是经 济适用房不属此类。 契税:成交价格的 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名词解释:非普通住宅——凡是“建筑面积在140 平米以上、容积率高于 1.0、实际成 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价格 1.2 倍”的,属于非普通住宅,反之为普通住宅,此外,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 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 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 5.5%的营业税,满 5 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X 5.5%的标准交纳; 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 2 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 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X 20%; 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名 词解释: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一般是指业主在购房时所交纳的税金、贷款利息、装修费用、公证费、手续费等,但是需要提交相应的凭证,如装修款发票等。】 如果房产已经满 5 年的,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交,否则依旧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业主在出售该房产当年内计划再行购置房产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交纳,在1年内重新购置房产后将相应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退还。 房改房税费: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X建筑面积X 1%/。【名词解释: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 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及税点计算

房地产开发税费计算方法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不向商业企业那么琐碎,但是涉及的税种很多,需要采取一定手段合理规避,它所涵盖的税种除生产销售及修理修配行业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外,基本包括了国家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至开发销售完毕期间各阶段应纳各税种及各税种应纳税额如何进行核算做详细阐述。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需缴纳契税、印花税(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交易费等),但有时土地转让方转让时会要求拿净值,而把按照税法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也要求对方承担。 (1)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3%。 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2)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05% 注:印花税的缴纳贯穿房地产行业的各阶段,公司成立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印花税,立账时账本印花税、土地取得时缴纳土地转让合同印花税,开发阶段缴纳各工程承包合同、广告合同的印花税,以及销售阶缴纳产权转移凭证的印花税等。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之日止,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单位税额 三、预售阶段: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 (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海口、三亚每月按销售额的2%预缴,其它市县按销售额的1%预缴。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所取得收入及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应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税额根据国税发(2006)31号以及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缴 每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季度销售额×10%—营业税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22% 备注: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海南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政策,新办企业执行25%税率,老企业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以后执行25%。 四、当年度有完工楼盘,则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5月31日之前申报(详见国税发(2009)31号文)。每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年年度弥补亏损 五、项目销售达到85%或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

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提供重要参考。 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数据专题报告对关键因素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资产总计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数据专题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天津市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现状 (1) 第二节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指标分析(均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3) 一、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占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同全国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分析(均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7) 一、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占全国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天津市房地产业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房产交易细则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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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税费制度 1.商品房 契税:2%(首次购房,90㎡以下的契税按1%征收)。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居房等) 契税:2%(首次购房,90㎡以下的契税按1%征收)。 3.非普通住宅(面积超144平方含144) 契税:4% 注:房产证附记栏中如有“另有面积ⅹ”或“赠送面积ⅹ”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予征税。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核定征税”税率1%或者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两种方式;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是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 (2)一年内“先买后卖”、“先卖后买”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夫妻共有名义重新购房可享受“个税”优惠政策。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可按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

减免个人所得税。 (3)产权为单位,房屋出售时无个人所得税,但须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20%。 二.非住宅(门面、办公用房、写字楼): 契税:4% 交易手续费:1% 登记费:550元/套 印花税:0.1%+5元 税费政策: 1. (1)144㎡以上的住房满两年按差额的5.5%征收营业税,个税20%征收;未满两年的按全额征收,个税20%征收。 (2).144㎡以下的普通住宅未满两年的在基准价以内营业税按原购房价减去现核定价差额部分的5.5%征收,全额1%个税征收。满两年免营业税,征收1%个税。满五年的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个税。 144平方米以下满两年超过基准价按差额征收5.5%营业税,全额1%个税,未满两年超过基准价按全额6.5%(营业税、个税)征收。 2. 拆迁安置房未满两年的按全额征收6.5%(营业税、个税),满两年超出基准价按全额6.5%(营业税、个税)征收,未超基准价免营业税。 3.夫妻之间继承上市交易的满两年的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核定价的50%的20%征收。父母双亡的子女继承满两年的免营业税,个税按100%的20%征收,未满两年的按全额5.5%征收营业税,个税按100%的20%征收。 4、商业用房税额征收如下: (一)未满两年,营业税=核定价格×5.5%,个税=差额×20%。 (二)满两年,营业税=差额×5.5%,个税=差额×20%。 (三)办公楼、门面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差额×30%,其他房屋不收土地增值税。

(完整版)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 (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 (1)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2)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 (3)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 (4)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 (5)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例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的税收筹划 某房地产企业A,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B协商,A企业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那么,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审报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经常发生的情况,A、B企业均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方案。 出售方选择方案1 直接转让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收为: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A企业取得转让收入6000万元 减:已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 减:加计扣除3500×20%=700万元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30万元 增值额:1470万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税:147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出售方选择方案2 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大致相等。 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转让,因此没有涉及该项目的税收。但由于转让股权产生了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个人,则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6000-3500)×20%=500万元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税种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税种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开发企业主要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签订建筑施工等合同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建筑施工阶段保有土地还会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阶段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还要缴纳预售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税放在房地产销售阶段介绍)。一般而言,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入的材料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接受委托加工产品等,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建筑业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是以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 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即俗称的“建安营业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已于2009年失效,总承包人不再为扣缴义务人。建筑业营业税为3%。具体的计税依据为:(一)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

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三)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后又将该自建自用的房屋对外出售时,其自建行为应先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再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费。自2010 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自此,统一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不同设置三档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三、印花税开发建设阶段开发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

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哪些税费

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 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1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 按本税目征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2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 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1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2(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 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1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2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3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③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1机关确定。、其他具体规定如下:2()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京地税营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1996]592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 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 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 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2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1995]319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 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

房地产企业代收代付费用涉及的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转付费用要交哪些税 2017-09-0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通常要代有关部门和 单位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 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 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 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代收,然后再转交给 委托部门和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

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三十七条 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件 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 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小编提示: 除了上述规定列举的不作为价外费用的代收费用和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的代收费用都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一、土地增值税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995年5月25日第一条) 3.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第五条)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参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2009年6月1日第十九条)(二)内容总结 1.一般情况下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被投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995年5月25日第一条 2.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且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需征收土地

上海房产交易税费表

上海房产交易税费表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房(否则为非普通住房): 1、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2、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 3、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上海房地产交易税费清单: 合同公证费 出售方:总房款×0.3% 购买方:总房款×0.3% 备注:由引发方承担 合同印花税 出售方:总房款×0.05% 购买方:总房款×0.05% 双方(暂免征收) 交易手续费 出售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购买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交易登记费 出售方:------ 购买方:80元/套 备注: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抵押登记费 出售方:------ 购买方: a.商业及组合200元/套 b.纯公积金100元/套 配图费 出售方:------- 购买方:25元/张 权怔印花税 出售方:------- 购买方:5元/本 契税 出售方:------- 购买方:

a.普通住宅:总房款×1.5% 备注: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b.非普通住宅:总房款×3% 营业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 a.两年内:房款差额×5.55% b.两年后:------- 2.非普通住宅: a.两年内:总房款×5.55% b.两年后:房款差额×5.55% 购买方:------- 备注:售后公房和动迁房首次转让可免征营业税(注:售后公房须有凭证,动迁房应该是唯一一套拿房的动迁房,须有证明 所得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 总房款×1% 或利润×20% 2.非普通住宅: 总房款×2% 或利润×20% 购买方:------- 备注: 1、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先以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 3、经查询无法确认利润的按照普通住宅总房款的1%非普通住宅总房款的2%缴纳。 土地增值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征免 2.非普通住宅(暂免征收) a.可以提供购房发票: 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的契税-本次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交易费)X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X 速算扣除系数。 ①增值率≤ 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②50%< 增值率≤ 100%,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③100%< 增值率≤200%,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④增值率>200%,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b.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及契税单: 转让收入的0.5% 购买方:------- 备注:凡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任何一项的,且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

天津地税CA证书使用说明及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天津地税CA证书使用说明及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一、使用说明 1、功能说明: 天津地税CA证书(蓝色免费钥匙)功能与网银U盾类似,是在天津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登录过程中进行身份验证的设备(仅支持地税登录,不支持社保登录),钥匙初始密码为8个8。另请注意:报税系统登录之前以及输完钥匙密码登录成功后的问题与钥匙无关:如地税网站瘫痪、财务报表不显示、税种不全、银行扣款、报税页面异常、天津地税纳税人客户端、个所税代扣代缴客户端的使用、税目如何申报等均由地税负责,请咨询地税热线12366 2、首次使用及更换新电脑后驱动程序安装方法: (1)、插入钥匙,进入我的电脑(或计算机),双击CD驱动器:CA证书盘符, 或右键点击此盘符,选择打开,双击setup运行安装程序 (2)、按安装向导提示点击下一步,点击完成,结束安装(注意:此程序为蓝色免费钥匙通用驱动,一台电脑仅 需安装一次即可,如有多个蓝色免费钥匙在同一台电脑使用,无需重复安装,可以直接使用) (3)、安装完成后桌面上会出现CA证书安全套件图标(暗黄色四角图标),同时开始菜单—所有 程序中会有CA证书—Ukey安全套件—用户工具菜单项,此菜单项和桌面图标为同一程序,作为启动CA证书管理工具的快捷方式,用户需牢记此图标和菜单项位置,使用钥匙报税前需先确认此程序是否已经运行,如未运行请先运行此程序,程序启动后,在桌面右下角会有同样暗黄色四角图标显示 (4)、确定右下角暗黄色四角图标启动后,请使用IE浏览器登录天津地税网上申报系统,钥匙初始密码为8个8 二、常见故障诊断思路 如使用过程中出现无法登录报税页面的情况,请按如下条目逐条检查并尝试: 1、桌面右下角小图标中是否有暗黄色四角图标运行,如无此图标,请双击电脑桌面CA证书安全 套件图标或点击开始菜单—所有程序—CA证书—Ukey安全套件—用户工具,确保右下角已存在图标后再次尝试登录报税系统

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交税有哪些_分别是什么税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1.转让不动产 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 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 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 缴纳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 视同销售不动产 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售——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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