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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1国家级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1国家级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

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

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

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二○○五年一月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条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二)办理证明文件。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除按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同意办理子账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同意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子

《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

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 策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 (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 (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 第六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 (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

1 学年论文 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 宝”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金融系 班 级: 09级1班 学生姓名: 完成时间:二О一二年 六月二十九日 序号: 序号:37

摘要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强。货币政策对一个国家的货币供求均衡、利率和汇率的合理水平、资本流动及经济发展与稳定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来调节利率进而影响投资和整个经济,无论是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还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都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工具有一般性政策工具、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他补充性政策工具三类。一般性政策工具作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俗称“三大法宝”。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传导机制及其现实效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研究中央银行是如何运用这“三大法宝”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调节进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 关键词:货币政策,“三大法宝”,传导机制,现实效应

abstract With modern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the importance of monetary policy is growing by. Monetary policy on a the currency of the country of the equilibrium of supply and demand,interest rate and exchange rate of a reasonable level,capital fl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has the dominant role. The central bank as a monetary policymakers,mainly through the control of the money supply to adjust interest rates and the whole economy affect investment and,whether the deflating monetary policy or expansionary monetary policy is through the use of monetary policy tool to realize. Monetary policy tools have general policy tools,selective policy tools and other complementary policy tools three categories. General policy tools as the central bank's main monetary policy tools including legal deposit reserve discount policy, the policy,and the open market operations,commonly known as the “three magic weapons”.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general monetary policy tools in the transmission mechanism and its practical effect,with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to study the central bank is how to use this “three magic weapons”o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impact the entire macroeconomic performance. Keywords:monetary policy,“three magic weapons”,conduction mechanism,the reality effect

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与效果分析.

Times Finance 71 2011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436期) 时代金融 Times Finance NO.2,2011 (CumulativetyNO.436) 一.我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主要工具有:再融资工具,包括再贷款和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二级市场上的一次性交易或回购协议;公开市场类操作,即中央银行在一级市场出售政府或中央银行证券,类似于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一次性非冲销操作、外汇互换以及储备要求。 (1)再融资工具。通过再融资工具中央银行以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再贷款、再贴现)的方式向银行体系注入资金,提高中央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债权,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流动资金账户余额。如果商业银行以现金的形式接受中央银行的部分信贷,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也会增加,使净国内资产、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扩张。 (2)公开市场操作及公开市场类操作。公开市场买入(一次性买断交易或回购)提高了银行储备、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公开市场卖出(一次性卖出交易或逆回购)则减少银行储备、净国内资产和基础货币。公开市场类操作与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别是前者发生在一级市场,而后者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公开市场类操作可通过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证券发行进行。票据正的净发行(即新发行的票据的价值高于到期票据价值)提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负的净发行向商业银行注入流动性。

(3)法定准备金比率。调整准备金比率并不是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商业银行并不持有大规模的超额储备的条件下,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会使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减小,结果造成利率的提高,而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短期内,尽管有高的储备率,基础货币有可能扩张,但对银行而言,不可能将资产负债表迅速调整。为了能够履行更高的储备要求,中央银行将不得不向银行体系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在短期内增加了基础货币。 (4)外汇操作。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通过银行体系的一次性操作,影响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改变银行储备和基础货币水平。购买外汇会通过增加中央银行对非居民的债权和银行储备,具有扩张性效果,基础货币上升;出售外汇则通过减少中央银行对非居民的债权和银行储备,具有收缩性效果,基础货币下降。 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以货币政策工具首先影响利率或货币供给量等货币变量。通过这些变量的变动,中央银行的政策工具间接地影响产出、就业、物价和国际收支等最终目标变量。因此,利率或货币供给量等货币变量被称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成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可测性,央行能对这些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加以比较精确的统计。(2)可控性,央行可以较有把握地将选定的中介目标控制在确定的或预期的范围内。(3)相关性,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量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有着紧密的关联性。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由货币供应量转向利率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年度经济增长计划与宏观调控的目标确定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控制目标,然后,一方面通过制定综合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限额指导,并确定各地区现金投放回笼指标;另一方面又 通过调整基础货币间接调控利率水平,影响基础货币供求与社会

商业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修订版)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行会计科目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行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2 湛江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资产类 101 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外币库存现金、运送中现金、自助设备占款及财务现金备付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 本科目按现金状态分类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1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2 运送中外币现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各机构之间外币现金 (钞)运送中在途资金情况。 调出(调出行)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入账通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3 库存外币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经营需要的外币库存现金情况。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04 自助设备占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自助设备内的现金情况。 装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10101库存现金”科目;客户提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03 贵金属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持有的贵金属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贵金属”项目。 本科目按贵金属种类分户进行核算。 本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0301 贵金属 本科目应按贵金属的种类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上缴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10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情况。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11001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存入准备金、解缴现金、跨系统汇入资金及同城清算资金贷差时,借记本科

1国家级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

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 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

中国**银行****关于执行人民银行 金融管理政策自评估情况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按照《转发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承银发〔2011〕16号)文件要求,我行对2011年金融管理政策综合评价自评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明确各业务项目的归口部门,落实相关责任人,要求各条线以评价项目和标准为依据,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自评工作。 通过全面细致自评,2011年,我行严格遵照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管理政策,稳健经营,合规运作,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保稳定、促增长、重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具体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依法合规经营运作 2011年,我行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紧跟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执行“进、保、控、压、退”的信贷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以“总量调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为原则,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逐步压缩和限制对“两高一资”、“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投放。将清洁能源、涉农、交通、中小企业及保障性住房等作为我行支持的重点,全年累计发放非贴现贷款**亿元,其中:依托“账易融”、“货易通”等供应链产品,为**户小微企业发放非贴现贷款**亿元。在日常工作中,我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货币信贷运行报告,及时、准确报送贷款数据,积极主动完成人行开展的各类信贷政策调查工作。 在利率政策落实方面,我行以“服务、传导、监督”为重心,突出基础管理工作。一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将央行利率政策通过发文或下发信息传导的方式传达到位,并做好上级政策的本土化,发挥“承上启下”的政策传导枢纽作用;二是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内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每季对全辖利率执行

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简要介绍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conduction mechanism of monetary policy) 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中介指标,进而最终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传导途径与作用机理。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②再贴现政策 ③公开市场业务 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选择工具 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也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①费者信用控制 ②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③不动产信用控制; ④优惠利率; ⑤特种存款 补充工具 其它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 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 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 新工具 2013年11月6日,我国央行网站新增“常备借贷便利(SLF)”栏目,标志着这一新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式使用。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这一工具。常备借贷便利,在各国名称各异,如美联储

银行会计分录

货币投放与回笼业务 习题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收到铸币厂送来1元硬币100000元,验收入库,根据入库通知单记账,并电告总库。上海分库记账:收入:总行重点库发行基金—总行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电告总库,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重点库户100000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1元硬币100000 2、接总库调拨命令,从本库调拨发行基金200000元至总库,办妥调出手续,发行基金已出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200000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总库户200000 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200000 3、接总库调拨命令,浙江分库调拨发行基金300000元至本库,办妥调入手续,发行基金已入库。 总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300000 付出:发行基金—浙江分库户300000 上海分库记账: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浙江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300000 习题二 (1)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工商银行徐汇支行开出现金支票一张计150000元,向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提取现金。人民银行在其存款额度内支付,并于当日通知市分行。 ①工商银行徐汇支行记账:借:库存现金1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0000 ②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工商银行存款—徐汇支行150000 贷: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③中国人民银行徐汇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150000 2、接上,国库上海市分库接到徐汇之库的通知,于当日处理发行库账务,并电告总库。 上海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徐汇支库户150000 3、接上,总库接到上海市分库电报,处理发行库总库及人民银行账务。 ①总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150000 ②总行会计部门记账:借:发行基金往来150000 贷:流通中货币150000 (2)有关银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之库销毁点根据上级分库签发的销毁命令,销毁损伤票币共计78260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78260 2、分库收到两份销毁表后,一份据以进行账务处理,一份上报总库。 中国人民银行某分库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支库户78260 3、总库收到分库送来的销毁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总行记账:付出:发行基金—XX分库户78260 贷款业务的核算 习题一 1、1月10日,收到信贷部门转来城中商厦借款凭证一份,准予信用贷款,金额为80000元,期限一个月,年利率为5.4%,利随本清,经审查无误后予以转账。 借:短期贷款—城中商厦80000 贷:活期存款—城中商厦80000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银发[2010]2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

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 中职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职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 (2006年9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 (银办发〔200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细则》 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

今天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类考试,试题类型大致如下: 一、判断题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简答题 五、分录题 一至三项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内容,难度适中,比CPA要简单,总分为60分,我花了半个小时就完成了,但准确率不能保证; 四项涉及会计理论的内容,总分为20分,因为之前准备不充分,而且会计理论基础不扎实,所以基本拿不到分,题目如下: 1、什么是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它与会计信息的特征是什么关系? 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 2、资本经营的内涵及其包含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资本经营就是通过资本交易或使用获得利润,求得资本的增值或获得更大的收益。 资本经营的内容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本的直接运作,它是指在生产力要素资本化的基础上,在产权层次上间接配置生产力各要素;二是以资本运作为先导的资产重组和集中;三是将资本经营原则和方法运用于生产经营。 五项共4小题,20分,主要包括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短期投资应收股利的核算、长期投资资本公积的核算四道题。 综合评价此次考试: 一、题量不大,2小时,时间充足; 二、难度适中,尤其是实务题型,对考过CPA的同学来说就是小菜,当然不要忘记准备一下会计理论方面的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我的经历应该是到此为止。

PS:考试时偶遇小虎同学。 补充收集的关于人行的内容: 2006年人民银行笔试题型 今年人民银行系统会大规模的招人,对于应届毕业生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考试内容估计分为四部分: 1、英语知识(3—4篇阅读) 2、行政能力测试 3、专业基础知识 4、写作。 对于会计、财务管理专业同学而言,专业基础知识重点掌握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和财务报表分析内容;写作则涉及到宏观经济学中的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宏观经济形势和执行何种货币政策谈谈看法。 06年央行会计试题 一、单选题(5个5分) 1、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试运行费用,应计入的科目 2、 3、融资租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体现了什么原则 4、被投资单位的哪些活动会引起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发生变动 5哪些业务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减变动 二、多选题(5个) 1、哪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合并会计报表问题 3、哪些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

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法规情况自评报告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人民银行政策法 规情况自评汇报 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依据人行XX中心支行《相关开展20XX年度XX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人民银行政策法规情况自评工作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我社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自评,现将人民银行政策法规实施自评情况汇报以下: 一、政策法规自评打分情况: 依据人民银行政策法规情况评价项目和标准,我社对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管理、支付清算、反洗钱、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等十五个方面实施情况认真进行了测评,累计得分86分。 二、政策法规实施情况: (一)、立足信贷支农不放松,全方面提升支农质量和效益 为帮助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依据农户生产、经营实际,重视改善信贷服务方法和内容,千方百计降低“门槛”,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以农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成功是否标准。一是简化贷款手续,提升办公效率,从而愈加有力地支持“三农”。我社在信贷支农过程中,不停丰富服务内涵,强化贷款管理,深入提升了服务质量。伴伴随“阳

光信贷”工程,加强完善了信贷超市软硬件环境,实施了信贷集中办公,实现了贷款一站式服务。二是认真落实落实限时办结、阳光操作服务承诺,以优质服务创品牌,使办理贷款过程愈加公开、透明、快捷、方便。发挥我社点多面广、信息灵活优势,为贷户提供多种资源信息,尤其是项目、技术、市场、销售等信息,使部分贷户大大受益。三是改善工作作风。为继续发扬走村窜户优良传统,我们提倡“一少三多”务实作风,即:少坐机关,多下基层,多找农民,多进农门,要求职员走进农民,熟悉农民,做农民知心好友,把服务工作做实做细。深入在田间地头、农家炕头现场办理放贷手续,把信贷资金送到农户手中,切实处理了农民生产生活中困难,从而取得了农民支持和信赖,亲密了社农关系,增强了我社在农村中群众基础。 (二)、完善制度建设,防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为有效维护金融稳定,防控金融风险,依据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和本身内控需要,我社关键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现在在自有风险防控机制基础上,建立风险防控三条防线:以各业务部门为主第一道防线,以风险管理部门为主第二道防线,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第三道防线,经过落实严密内控制度,三条防线设置形成了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二是形成完备制度体系,我社内部管理和风险制度覆盖了全部业务条线和全部

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概述 --浅谈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简介 要了解货币政策工具,首先来认识一下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给、银行信用及市场 利率等变量的方针、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政策目标、中介指标、 操作指标和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货币政策的作用过程是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控制操作指标和中介指标,最终实现政策目标。 二、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 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这是法律层面上对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解释。 三、种类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常规工具 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 ②再贴现政策 ③公开市场业务 被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二)选择工具 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①消费者信用控制; ②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③不动产信用控制; (三)补充工具 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 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

央行近年货币政策分析报告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中国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自2013年6月开始实施操作。自此,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又增加了一项。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一、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公开买卖债券等的业务活动即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存款货币银行按法律规定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与其吸收存款的比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对货币乘数的调节。由于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与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存在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政策,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限制了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货币乘数,最终起到收缩货币供应量和信贷量的效果,反之亦然。 三、中央银行贷款:中央银行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简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及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在我国,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贴现总量及利率,明确再贴现票据选择,达到吞吐基础货币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发挥调整信贷结构的功能。 四、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五、常备借贷便利: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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