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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账户开立人)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

第八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对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十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

第十条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支付归集总账户内为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备付金账户。一个备付金账户只能与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关联。

备付金账户可以视为基金投资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结算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为备付金账户记录资金明细。

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认购)申请,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划备付金账户中留存资金成功的,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申请即为有效。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为中登公司和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

(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三)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四)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行内其他部门履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账户开立人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二)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五)当事人负有了解对方遵守本规定及履行协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对方违规或者违约,应当要求对方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本规定第四章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见附件)的要求。

第四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转账及提取现金等。

第十七条账户开立人发起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销售账户或者是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进

行资金的交收。

除基金投资人与其对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备付金账户可以转账之外,其余备付金账户之间均不得转账。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在修改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支付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

第十九条账户开立人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结算交收。

第二十条账户开立人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当根据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按季度支付备付金账户利息。

账户开立人应当将备付金账户以外的销售账户产生的利息按期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应当对指令进行核对。

监督机构发现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账户开立人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协议、手续费账户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账户开立人或者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账户开立人、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交易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及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账户开立人、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存放、管理,可以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登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资金结算及监督相关业务规则,由中登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附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本规定中的D日是基金合同规定的交易开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基金认购首日为D日9:3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认购)、赎回等请求,并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发送交易及交收确认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9: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组建方案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组建方案

目录 前言 (3) 一、资金结算中心概述 (3) 二、组建资金结算中心的必要性 (4) 三、组建资金结算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6) 四、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运作方案 (9) (一)总体思路 (9) (二)功能定位 (9) (三)组织架构 (11) (四)管理内容 (12) 1、资金计划 (12) 2、账户管理 (13) 3、资金结算 (15) 4、内部贷款 (19) 5、融资业务集中管理 (20) 6、收益分配 (21) 7、风险防范 (21) 五、资金结算中心组建步骤 (22)

前言 随着集团公司规模不断扩大,集团内部以单个企业为主体、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弊端日益凸显,已不能适应集团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与集团公司特点相适应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成为当前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当务 之急。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为众多企业集团所采用。本着“集中、高效、可控”的目的,NC资金项目组在2012年筹建集团公司实施资金管理模块的基础上,对集团所属有关企业进行了调研,对结算中心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分别咨询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业务部、银企互联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也征询了商业公司、地产公司、超市等所属企业的意见。在调研和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项目组做了深入研究和综合,形成此组建方案。现将资金结算中心组建方案报公司,请公司领导审示。 一、资金结算中心概述 资金结算中心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置的,以管理、协调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资金为主要业务的职能机构,它受集团委托,代表集团执行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通过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方式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资金结算方式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金结算方式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 和商品流通,特制定此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 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1.3.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资金结算方式 2.1.现金 2.1.1.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 种奖金。 4)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2.1.2.公司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2.1. 3.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 取,不得以公司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 2.2.银行汇票 2.2.1.银行汇票定义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 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2.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2. 3.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 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 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 申请人。

集团公司如何建立结算中心

集团公司如何建立结算中心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现代企业正逐渐向集团化发展。为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并控制资金风险,集团公司往往会成立资金结算中心以实现对资金的管理。本文对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的作用、组织架构、资金管理模式进行了探讨,并对对资金稽核和资金预算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集团公司设立结算中心的作用 (一)归集资金,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结算中心可以将集团各子公司资金进行统一归集,使原本分散在各账户上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从而发挥更大的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如资金充裕,资金集中归集后能增加对外投资的信誉和实力,在资金相对匮乏时,可利用集团优势,增加对外融资能力。 (二)资金集中结算,降低资金管理风险 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对外收付款及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交易,通过结算中心完成,降低了成员单位资金管理风险,同时又能保障对外资金及时结算,特别是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资金及时结算。 (三)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进行资金调控,平衡资金 通过结算中心,可以将资金较宽裕的成员单位资金通过内部贷款借给资金相对紧缺的成员单位,在短期内缓解成员单位资金紧张的问题,从而在集团层面起到资金平衡的作用,促进集团整体发展。 二、建立结算管理中心的注意事项 (一)建立结算中心组织架构 建立结算中心首先应构建其组织架构。结算中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结算中心指的是集团企业对资金集中管理的一种模式,其组织架构通常包括董事会、战略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结算中心等。狭义的结算中心一般根据集团企业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需要设立,负责集团企业资金结算、资金调剂、资金筹集等工作。其组织结构由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度中心、投资融资中心几个部分组成。其中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负责内外资金收入和支付,银企直联行的外部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的管理等工作。资金调度中心主要负责资金预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 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 (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 (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 (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 (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

(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 (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 (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第四章银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企业按照《中国**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建立集团公司网上银行帐户体系的要求设置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帐户体系 (一)集团公司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集团一级账户的一般账户,作为集团公司的总帐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运用集团公司资金。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完整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内部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内部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随着集团规模不断扩大,涉足行业不断增加,业务量不断增长,根据集团管理的需要,建立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立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在集团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的统一办理。一内部结算中心业务分工及岗位职责 (一)内部结算中心是集团实行资金收付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综合部门,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款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内部结算中心集中办理,实现集团各项资金业务的统一收款、统一付款、集中控制、统筹安排。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描述: 1、出纳岗位: 内部结算中心是集团总现金报销机构,设现金出纳一名,负责集团所属各单 位的现金收款、报销支付业务,并编制各单位付款凭证。(现付字凭证)工 作描述: (1)办理集团所属单位的各项收款业务; (2)按集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办理所属各单位的各项现金报销支款业务; (3)登记集团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 (4)每日进行库存现金盘点; (5)月末同所属各单位财务核对现金账余额; 2、对外结算会计: 全面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外资金收、付业务。 (1)办理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收款业务; (2)办理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付款业务;

(3)负责所属单位上报资金计划的审核和汇总; (4)负责资金日报和月报的编制; (5)根据现金支付的需要,办理银行承兑贴息业务; (6)负责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7)搞好资金调配,合理使用资金; 3、融资管理与会计核算机构: (1)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所涉及的各种形式融资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包括:账目设置、登记、日常融资结算以及与融资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2)按集团所属各单位设置“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等货币资金项目日记账,根据结算中心办理的对外收支业务留存的收据、资金结算单等收付凭证进行登记, (3)月末同各单位核对日记账余额; (4)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业务范围及流程控制 (一)现金收款:集团出纳对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现金收入,依据各单位提供原始收款凭证进行收款,并以业务发生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收款收据,其中:存根一联、结算中心存一联、转缴款人一联、业务单位财务一联。 (二)现金付款: 1、集团所属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按规定经办的各项业务,必须取得原始 的发票; 2、业务经办人填制“现金支款审批单”一式两联,由单位领导、主管部门 领导、财务主管签字;

出纳结算管理方式

结算管理方式 一.总则 a)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科学化、专业化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b)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货币资金管理原则 a)货币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 b)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银行账户按照账户用 途分类设置、使用和管理。收支账户必须按规定上划或回调。未经批准,不得收支混用。 c)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货币资金限额管理制度,收入账户实现限额 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在规定上划时间全额上划;支出账户按照用款计划回调资金,留存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货币资金限额。 d)各二级公司的资金留存限额由集团核定,二级公司核定其所属机构的 资金限额,通过资金限额管理,有效减少资金的分散和沉淀。 e)应严格遵循货币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原则,对货币资金收付必须严格按 照权限、流程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核和控制;货币资金支付的岗位设置必须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部控制要求。 三.现金管理 1.为降低资金风险,原则上各单位应尽量减少现金收付,采取转

账、银行代收付等方式,应逐步推行“零现金”管理。 2.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 支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 下的零星支出。 3.现金收入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收入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借出 货币资金。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4.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要定期、不定期盘点。 四.银行账户管理 a)银行账户开设、销户原则 i.账户开设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结合法人治理,开户、销户必须经 法人审批方可开设。 b)银行账户分类: i.原则: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账户之间不得相互 混用。 c)按账户用途不同分为收入类、支出类账户和其他类账户。收入类账户 指收入户和银行代理户;支出类账户主要指业务支出账户、纳税账户、社保扣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账户主要为贷款账户 d)根据法人治理要求将集团与分子公司账户进行分类

关于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建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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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为加强股份公司内部各单位的资金管理与核算,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现有资金的最大效益,新华信建议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下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该中心主要从事股份公司内部各公司的资金结算业务和内部资金管理工作。 一、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意义和作用 (一)资金结算中心成立的意义 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企业内部资金的管理机构,以集中管理的方式负责整个企业的资金结算、收付和调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通过资金结算中心,企业不仅能够有效控制资金流向,而且利用资金的整体优势,通过合理调剂资金、优化资金投向和结构等手段,减少资金的沉淀和浪费,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力图使资金结算中心成为企业为自己理财的“内部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的作用 提高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防范金融风险 企业通过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分散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筹措、协调、规划、调控资金,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掌握资金流向,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所属单位的业务运作,这对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性,防范经营风险 结算中心通过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定,加强资金规范有序地运作,能够避免因分散管理在资金投向控制、筹措管理、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的无序性和盲目性,而给企业带来内部经营风险。 盘活了存量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结算中心集中分散的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不仅确保企业各成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通过利用资金的整体规模,降低财务费用,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加强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资金结算中心的成立,促使企业通过资金管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规范有效运作,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程度。 因此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有其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二、资金结算中心的两种基本运作模式 目前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D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四)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五)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三)D+2日12: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四)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注册

财务公司五种资金结算模式

财务公司五种资金结算模式 简单来说,资金结算模式就是如何协助成员单位进行收款和付款的模式。目前国内财务公司有五种资金结算管理模式——门户模式、收支两条线模式、代理行模式、二级联动模式和监控模式。 资金池账户管理(二级联动账户管理) 账户开立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总账户,成员企业同时以自身名义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设真实结算账户,在业务上可以看作普通账户或基本账户,成员企业结算账户与集团公司账户具有从属关系,所有的资金都存在于总帐户内,二级户不是实际的负债,其余额可以看作是其在财务公司帐户中的余额,表示成员单位可以支配的金额,同时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该内部账户与外部银行账户一一对应,余额保持实时同步。 收 款流程集团外部单位向成员单位付款,银行收到后增加成员单位银行二级账户上的金额,其金额实时联动的更新到总户上,相应的增加总户金额,同时通过银企接口向财务公司发送指令,财务公司在收到银行指令后,增加其内部账户上的金额。 付款流程成员单位申请对外付款,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财务公司支付,通过电子指令或到财务公司柜台办理,财务公司内部审核通过,则减少成员单位内部账户金额,同时通过银企接口发送银行指令,银行在收到付款指令后,减少成员单位银行二级账户上的金额,同步减少总户金额;另一种方式是到银行柜台办理付款,由银行办理票据验证等审核工作,并银行先行扣除成员企业在银行的二级账户余额,同步减少总户金额,并把此付款信息通过银行接口传递到财务公司内部,减少内部账户余额并自动记账。 内部资金 划转对于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其资金信息也通过银行接口实时更新成员单位二级户上的金额,总户因为成员单位金额一增一减,相互抵消,保持总户余额不变。

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账户开立人)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集团内部资金结算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对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控制规范,本控制规范办法管理范围为集团所有下属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与间接控股)。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管理内容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账户开设、权限设置、支付审批、预算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集团财务部结算中心(下简称结算中心)对下属公司资金结算行使指导、监督职能。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各项资金结算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事业部财务总监对事业部下属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工作承担统筹责任,并负责制定本事业部内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纳入集团财务部对派驻财务总监(经理)的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中管理,统一监控原则。结算中心为集团所有下属控股公司资金结算的唯一出口,并负有监控集团各下属控股公司资金结算各环节合理、合法的权利,资金结算业务作为结算中心监管对象,各公司有与义务在资金结算方面配合结算中心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计划性与经济性原则。要求各公司从加强计划性入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公司在途资金量与降低公司平均帐面资金余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降低存量资金成本。 第三章账户开立 第八条为集中结算优势,减少整个集团银行账户数量,防止在资金管理上出现混乱无序局面,原则上要求各公司所开立的结算账户(含基本账户)不得超过4个。 第九条新设公司的基本账户需在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开设。 第十条在结算中心资金账号未开通之前,各公司所有银行账户预留印签中的一枚必

须设定为结算中心可控制的印签。 第四章权限设置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要求设定本公司各类款项的申请、审批及付款流程,并明确各类款项支付的最终审批人与最高审批权限报结算中心,各事业部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制定事业部内部付款流程与审批权限规定报结算中心,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层报集团领导批准生效。 经批准生效后的各公司付款审批流程与权限规定为结算中心审核下属公司付款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最终审批人出差时,须出具书面授权书并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备案,事后最终审批人需补签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已开通“网上银行”(下称“网银”)的公司,须将本公司‘网银’最终审批人设定为结算中心结算员,同时将本公司‘网银’的权限设定报结算中心备案。 开有异地“网银”的公司,该账户不得作为对外支付账号,只能作为内部资金往来通道使用。 结算中心对各公司上报的各类权限设置、‘网银’密码保密负责,同时保管好各公司上缴‘网银’电子密鈅。 第十四条特殊权限设定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对以下款项支付须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方予以支付,具体包括: (一)、广告费(含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海报及其他媒体广告)支出。在事业部管理手册未明确审批权限前,各公司超过1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须报送集团营销管理部批准,方可签订广告合同。事业部管理手册明确相关审批权限后,按事业部管理手册规定内容执行。 (二)、大额的工程款、装修款。在事业部管理手册未明确审批权限前,各公司超过20万元的工程、装修款支出,须报送集团物业管理部批准,方可签订工程、装修合同。事业部管理手册明确相关审批权限后,按事业部管理手册规定内容执行。 (三)、固定资产采购。在事业部管理手册未明确审批权限前,各公司超过2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须报送集团企业管理部批准,方可签订购置合同。事业部管理手册明确相关审批权限后,按事业部管理手册规定内容执行。

用友ERP-NC结算中心的解决方案

用友ERP-NC结算中心解决方案 1. 方案背景 财务管理是组织资金运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管理要以资金管理为中心”、“资金是企业运营的血液”等观点的提出确立了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为加强行业或集团型企业资金管理,提高对资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益,借鉴银行资金管理模式,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理财手段,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共识。基于此,用友ERP-NC软件提出了成熟的结算中心专项解决方案。 2. 集团企业为什么要设立资金结算中心?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如何使资金的循环周转顺畅、迅速,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财务管理者们所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企业集团规模扩大,资金往往处于分散状态,资金的分散管理给企业集团,乃至一些希望进行统一管理的行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建立起资金的集中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2.1. 资金管理分散,监控不力 L 下级单位多头开户,集团或上级单位无法及时了解其资金状况; L 资金账外循环,资金支出缺乏有效控制,资金流向不清楚; L 内部资金的余缺调剂不力,闲置与短缺并存; L 资金贷款、担保、投资缺乏有效控制,筹投资不能统筹规划,财务费用较高。 2.2. 资金使用效率低,资金风险大 L 对应收款控制程度较弱,资金回笼及坏账准备无法科学管理; L 内部单位互相拖欠,形成三角债,陷入资金困境; L 在资金状况良好,偿付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不能科学选择合适的时点支付各类应付款项,从而既建立企业信用,又争取到较大的现金折扣; 2.3. 不利于规范财务管理,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L 资金管理预算不完整,或资金预算无法落实,形同虚设; L 资金收支没有全面合理的预测与控制,不能及时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L 缺乏资金管理的有效手段,影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外信用度; 3. 应用模式分析 3.1. 资金结算中心在集团企业的应用分析 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或分子公司现金收付、往来结算和存贷业务管理的专门机构。它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 3.1.1. 资金结算中心的定位 L 从组织机构设置上看,资金结算中心应该单独设置,和会计部门平行。 L 资金结算中心不应作为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因为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调度的经济效益在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交易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主办行。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交易账户是指记录投资者在我行办理的全部基金业务的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有一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来办理基金业务。 第六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投资者的借记卡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账户基本规定 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必须以实名在银行销售网点开立一个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八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指定其一个资金账户作为在我行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资金收付工作的交易账户。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有一个基金交易账户。

第九条基金投资者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一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本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进行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本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本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销售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与交割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代理协议或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我行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不垫款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因交易造成的清算头寸透支,我行将按与基金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清算与交割指令的发送均应采用加密方式。 第三章基金账户的开户与销户 第十六条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委托我行开立基金账户的过程。 (一)投资者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本行申请开立。 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户。

资金结算方式

资金运用管理制度资金结算方式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和商品流通, 特制定此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况托 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1.3. 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资金结算方式 2.1.现金 2.1.1.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家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2.1.2.公司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2.1. 3.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以公司 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 2.2.银行汇票 2.2.1.银行汇票定义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2.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2. 3.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 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单为其预留银 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 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资金及结算管理制度

资金及结算管理制度 一、资金筹措 1、公司资金筹措以自有资金及商业信用为主、银行融资为辅、适当引入战略投资的总体思想操作。 2、财务部门应按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月份销售回款计划、月份采购计划等,平衡现金流量。 3、公司资金筹措应认真测算、对比筹资成本,控制筹资风险和筹资额度,既要尽力杜绝高成本资金的闲置、又要防止因资金短缺影响正常经营现象的发生。 二、资金审批 1、公司各项收支业务应严格履行支付结算手续和授权审批流程。 2、公司外购材料及设备物资相应部门应提交采购预算及合同。 3、提交采购预算前,首先应认真核对当前库存,核定采购量后方可填写采购预算,报请审批。 4、外购业务应将签定的订单或合同报财务部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审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或结算。 5、请批工程资金应提交工程预算及有关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表(已完工程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发票),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6、申请付款时应填写“付款申请单”。付款前应保证业务部门台账、财务往来账、收款方账面数三方数据核对相符。 7、申请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 8、因公预借款项、支付各项费用,应标明用途,逐级审批。 三、支付结算 1、各项业务应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有超期未结算现象的,财务将按“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执行。

2、办理结算的业务,要求票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与业务相符、资料完整。 3、办理结算前经办人员应将各项票据平整地粘贴在指定格式的单据后,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手续完备。 4、购入的物资检验合格后(免检除外),采购部门应根据合同、送货单、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填写“采购入库单”, 5、“采购入库单”应写明供应商、品名、规格型号、编码、数量、价格等必要信息,“材料入库单”至少一式三联:财务、仓储、采购各一联。 6、物资采购业务结算时应附“送货单”、“采购入库单”、采购发票(或财务认可的其他证明资料)。 材料已经检验入库,而发票未到的采购业务,采购部门可凭“送货单”、“采购入库单”到财务办理估价入账业务,待收到发票时将原估价入库单冲销,再按实际发票金额及实检量办理入库 7、采购业务结算前做全额退货处理的,采购与退货均无需到财务办理结算,财务视同采购业务未发生。 8、采购业务结算后发生退货业务的,应填制“采购退货单”及红字或负数“采购入库单”,此类业务必须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结算时应提供红字或负数“采购入库单”和经供应商确认的“采购退货单”。 9、采购业务结算前做部分退货处理的,供货方的“送货单”可修改且发票可重开的,按实际验收数填制“采购入库单”;供货方的“送货单”不可修改的,应另行按退货数填制“采购退货单”,采购部门凭以上三据及发票到财务办理结算。 10、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换货业务,返回货物一律按退货业务流程处理,换入货物按采购业务流程处理。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中国证监会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2011年9月

目录 1 前言 (3) 2 对账系统功能介绍 (4) 2.1 监督机构 (5) 2.2 监督机构职责 (5) 2.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内容 (6) 2.4 J01报表的核对逻辑 (7) 2.5 J02报表的统计逻辑 (8) 2.6 J03、J04的统计逻辑 (9) 3 监督机构报送数据接口规范 (10) 3.1 文件格式 (10) 3.2 文件命名 (10) 3.3 文件内容 (11) 3.4 重报约定 (14) 4 附录 (15) 4.1 报表名称表 (15) 4.2 报送机构代码表 (15) 4.3 业务类型代码表 (15) 4.4 监督支付结算机构的报表结构 (16)

1前言 《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或者该系统)的规范文档。对账系统是由中国证监会建设的,用于对全市场基金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进行监控的系统。本规范规定了基金交易资金的汇总统计、对账逻辑以及监督机构报送数据的具体接口规范。监督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向对账系统报送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由中国证监会撰写及更新。

2对账系统功能介绍 对账系统用于基金销售交易环节中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统计和对账。执行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监督对象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支付结算机构)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对账系统通过将监督机构报送的资金汇总数据与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中提取的交易汇总数据进行核对,以实现对全市场的基金交易资金的核对对账。 实现基金销售机构的交易资金对账的方法是核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每日应划付资金数据与实际划付资金数据是否一致,如出现不匹配则说明基金销售机构的资金划转环节出现异常。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之间的应划付资金数据根据中国结算的基金交易数据汇总生成。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之间的实际资金划付数据由监督机构提供。 支付结算机构的资金划转数据由监督机构单独汇总上报。目前,对账系统不对支付结算机构的资金划转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对,该项工作由监督机构自行完成。监督机构上报的资金划转数据仅供对账系统统计、分析、展现使用。 本规范各参与方提供数据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

资金结算制度流程

资金结算部门 资金结算部门是分公司财务的组成部分,归属于分公司财务部门管理,是分公司购销业务中资金结算的平台,负责执行分公司销售业务中的货款结算。 本部门业务单元是采购货款结算和销售货款结算。 1 职能 资金结算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能: -按照烟草专卖法、会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机构及本单位资金结算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划拨卷烟货款,定期核对账目,确认销售货款的到账。 -衔接、办理与银行间的资金结算、业务信贷、账务核对,开发和运用新的电子结算方式。 -建立健全各项结算的有关制度。 -审核、整理资金结算凭证,保证各类结算资金的准确和安全。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实物盘点。 2 岗位设置 资金结算部门设结算员、稽核员两个岗位,归属财务部门管理。 3 岗位职责 3.1 结算员工作职责 -负责卷烟货款支付和销售货款的到账确认; -负责零售客户卷烟货款结算及账目核对;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发与运用新的电子结算方式; -做好与配送等有关部门的票据、回单衔接工作;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申领、登记、保管、发放和抄报等工作; -及时办理客户退货、重复扣款、单边账等异常业务的退款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稽核员工作职责 -对各类卷烟货款、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状况等进行监督、验查; -对各(区域)营销部的资金运转进行即时的监控;

-审核、整理、归集资金结算凭证,建立应收、往来备查簿; -协助配送部门定期进行卷烟库存的盘点工作; -做好资金运转的财务报表;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业务流程 由资金结算综合流程、采购结算流程、电子结算流程、现金结算流程组成。 4.1 资金结算综合流程 4.1.1 目的 依据零售客户的订单货款金额开展销售货款结算,结算的资金从零售客户向烟草公司流动;资金集中后,资金结算部门依据采供部提供的采购计划和支付指令向工业企业支付采购货款。通过完成好销售订单的结算工作,及时结清零售客户的货款,为完成对工业企业的采购业务做好资金准备。资金流的流向与物流相反,流量与订单相关。通过资金流的运作,保障物流的顺畅,使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得以继续开展下去。 4.1.2 说明 -资金结算部门配置和优化方便零售客户的结算方式,推行以电子结算为主、传统结算方式作为补充的订单结算模式。 -客户经理及时将客户选择的结算方式维护进入客户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客户档案),以便于订单生成后,系统按照客户的结算方式选项,处理订单,形成电子结算客户订单以及面对面结算的客户订单分类。 -根据系统按订单结算方式产生的客户分类,资金结算部门对实行电子结算银行划款方式的客户,通过网络连接结算银行进行网上扣款结算,并对实行银行票据结算的客户,确认货款到账后向配送部门发出执行配送的指令。同时,对实行划卡、现金等面对面结算方式的客户,由配送部门安排送货员在送货时与零售客户结算和缴存银行。送货结束后,配送部门集中送货员代收未缴存货款,确认应收货款与订单一致后,缴存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资金结算部门传递票据。 -零售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资金结算部门通过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票打系统如实开具,并由送货员交付客户签收。 -资金结算部门定期向采供部提供财务报表,并接收采供部递送的采购计划、调拨进度安排,根据采供部的结算要求,向指定的工业企业账户汇转采购资金,并将汇转货款的时间、金额、单据号、对方到账信息及时反馈采供部。 -订单部、资金结算部门、配送部门定期组织货款结算的对账工作。 4.1.3 流程图 资金结算综合流程图见图42。 95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08-7-2 15:51:56 浏览:4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升企业资信水平,拓展筹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整体运营效益,适应集团改革发展需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集团公司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省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负责权属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结算中心主要职责是搭建筹融资平台,办理筹融资业务;集中内部资金,开展内部信贷;办理内部结算,监督资金运营。 第五条结算中心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原则,依法对内部单位存款保密,维护资金自主支配权,存贷计息,有偿使用。 第六条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权属企业结算账户。权属企业必须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在所在地银行同时开设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申请、销户备案、年度审验的账户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权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资金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收入专户,该账户资金只能定向上存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账户。资金支出由权属企业申请,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划拨到支出基本账户后,从该账户开支。对目前有融资能力的权属企业,资金上存后,结算中心及时划拨到其支出基本账户。 第二章内部存款管理 第八条权属企业在省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的内部存款分为内部活期存款和内部定期存款。各单位收入专户上存于结算中心的存款为内部活期存款。内部活期存款可转为内部定期存款,根据开户单位需要,内部定期存款可及时解活。 第九条结算中心维护存款单位的资金自主支配权,权属企业支出基本账户资金不足时,由结算中心及时从其内部结算账户划拨。结算中心依据权属企业的资金预算及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支出基本账户资金额度,对有融资能力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结算中心比照国家规定支付内部存款利息,内部存款利率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 第三章内部借款管理 第十一条权属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资金不足可向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内部借款分为生产周转借款和项目借款。 第十二条权属企业因生产经营性资金临时短缺可向结算中心申请生产周转借款。 第十三条权属企业经省集团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不足,可通过结算中心向商业银行融资。项目借款需由相应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结算中心必须严格审查借款单位资信状况,对内部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借款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按期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内部贷款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制度。限额以内由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限额由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签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对内部借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算中心有权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内部借款业务由结算中心与借款单位签定书面内部借款合同。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在中心存款规模(积数)以及集中程度(集中资金占现金总流量的比率)评定内部资信等级。对信用等级好的单位,结算中心优先安排内部借款。 第十八条内部借款实行规模控制。生产周转借款除外部融资外放贷规模不得超过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款平均余额的80%;对同一借款单位的借款余额不超过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存款平均余额总和的10%,内部信用等级较好的单位可适当放宽。项目借款规模视结算中心融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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