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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均须树立“质量第一,精细管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第五条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条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工程设计安全、可靠、适用、经济、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总体质量优良、结构工程精品、安装工程精确,装饰工程精美。

第八条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是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总体质量合格。工程设计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工程施工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施工)奖。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科学组织,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总监

成员: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物资部、合约法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建设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经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各项工程建设的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全面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三)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各自分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四)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质量管理职责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五)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建设工程过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切实抓好对工程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商等与工程相关各方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质量方面负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控制,规范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审图单位的质量活动。组建内部设计质量审核体系,明确设计的质量标准,控制设计质量。切实抓好工程相关技术方案的优选、地下管线及既有相关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调查,组织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督促设计单位派出现场设计代表,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设计与施工密切配合。

(三)设备物资部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切实做好对原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制造商的质量管理。

(四)合约法规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确保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工程相关的供方满足有关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财务投资部应合理调配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以满足建设工程需求为准则,保证工程建设周期和工程建设质量。

(六)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求,建立技术人员和质量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相关员工开展工程质量业务能力的培训,并建立培训台帐。

(七)质量安全监察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和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质量工作,掌握质量工作动态。

(八)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1、熟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知识,熟悉本行业的最新规范、标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解决技术、质量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

2、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质量规范与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3、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的搜集、整理、建档工作并准确及时地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一)轨道公司的质量责任

1、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2、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分别签定工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5、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准备工作。

6、负责所管理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配合和参与所管理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

程建设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审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

3、对本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并接受设计咨询单位及审图单位的审查。

4、设计咨询、审图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按合同约定开展审图工作及承担相应责任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勘察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地质、地貌、水文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要求;(3)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承包商做

好技术交底,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配合施工,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7、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审核或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8、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审图单位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三)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

2、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7、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勘施工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具有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格。

3、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方案。

4、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及时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

5、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检验和检测需要。

6、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验前检查和正式验收。

7、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对承包商的施工档案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按要求及

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五)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1、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

2、供需双发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所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符合设计的要求。

4、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计量标准。

(六)专业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开展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具体的检测方案和工作细则开展检测和检验,抽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并按时提交抽检报告。

3、认真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建设和监理单位。

4、配备精确、先进的仪器设备,确保试验、检测等工作优质、高效。

5、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质量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和研究,解决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监督、业主管理、质量检测和监测、社会监理和设计、施工企业自控组成的多方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土建、设备质量管理及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程序、责任及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轨道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总工程师办公室应跟踪、掌握项目的规划、预可、工可设计阶段方案研究及各方审核和相关专家认证情况。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要探明沿线地质、相关管线及建筑物的状况,以确保初步设计质量。

(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等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进行图纸初步会审,且应开展施工图强审工作,未通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三)项目工程在招标前,合同主办部门应会同合约法规部广泛调查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对相关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

(四)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

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督见证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构件不准进场,不准用于工程。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分公司、开发事业部应现场监督,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七)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图变更分级审查制度。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建设各方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明确质量责任,制定并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履约评价机制,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使质量责任得以真正落实。

第十八条实施质量专家咨询制度,解决重大工程质量难题。建立工程质量专家库,严格执行专家质量咨询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中的重大质量方案和问题,组织专家会审、论证,确保有效规避质量风险。

第十九条参建各方严格贯彻执行规范、标准。有关轨道交通工程的规范、标准是国家和行业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的强制性依据,各参建单位须在工程建设中坚持以规范、标准为纲,

强化规范、标准条文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要求。

第二十条为更好地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实现质量目标,要求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首件工作,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每道工序经相关关单位验收确认后,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施工方案,再行批量施工,充分发挥首件工作的样板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时必须履行相关验收程序。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正式验收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召集,质量安全监察部组织政府监督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或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剖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和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总工程师办公室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勘察、

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技术问题及时跟踪。

第二十六条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应监督检查监理按合同要求履行质量职责情况。按程序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落实,对具有违约行为的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公司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察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质量安全监察部按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市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奖罚

第二十八条坚持质量一票否决权,将质量工作与公司各部门和职工的奖惩挂钩,激励和约束全体职工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表彰和奖励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功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应负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由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设备物资部等部门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303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施工单位履约守信意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标实现,依据合同文件及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履约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对象为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定期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主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经理 组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投资部、合约法规部、质量安全监察部、企业管理部、纪监审计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以下简称项管二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工程建设及相关部门工作实际情况,上述部门除项管二部必须参加外其他部门可选择性参加定期履约考核。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主任由分管副经理担任。 第五条日常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项管二部经理 副组长:项管二部副经理 组员:由项管二部工程部、质量安全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工程部。 第六条履约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过程的协调、结果的汇总、汇报及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履约考核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履约考核采取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 第八条定期检查:定期履约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开展履约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进行。根据检查情况编发检查通知及通报,按《附表二》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日常检查:日常履约考核小组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月度检查、周检查、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日常检查结果,按《附表一》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每月汇总一次,取平均值作为日常检查的考核分数。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定期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经理部向定期履约考核小组进行履约情况报告; (二)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对各个标段进行集中检查,包括现场查看、抽查工程实体、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等; (三)定期履约考核小组依据评分表对标段检查情况打分; (四)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施工单位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规划、设计、采办、施工质量管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M-01-01,2011,总公司。 4 释义 4.1 第三方检验机构 指由项目组聘请的具有资质和诚信、经验的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依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帮助项目组进行设计文件、设备、材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等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包括上游项目聘请的船级社、项目聘请的监理、专业的设备、材料质检机构等等。 4.2 QA/QC 指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的英文缩写。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把手

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2 公司工程建设部 5.2.1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支持与服务; 5.2.2 建立、制订、修改和完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程序; 5.2.3 审批报送的《项目实施策略》(PSP)等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审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的质量情况,向公司/项目组提出建议,在必要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2.4 协调或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问题; 5.2.5 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5.3 工程项目公司 5.3.1 负责建立本公司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标准的认证; 5.3.2 编制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 5.3.3 向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选派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 5.3.4 监督、支持和协调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3.5 依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部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3.6 及时总结本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经验。 5.4 项目组 5.4.1 依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实施全面的项目质量管理; 5.4.2 组织编制本项目质量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控制措施; 5.4.3 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4.4 及时分析、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5.4.5 协调第三方检验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程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上级部门转办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情况。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讲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或批转有权处理部门。 第五条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确定质量投诉责任人,核实投诉情况,及时与投诉人协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限期查明原因,认真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投诉人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

投诉处理机构。 投诉处理机构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对于上级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涉及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专家论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处理终结或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已告知投诉人有权受理部门的。 (二)不具实名投诉、匿名投诉或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无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三)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四)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用户二次装饰装修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五)投诉人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无效的,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六)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诉的。 (八)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其他质量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供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均须树立“质量第一,精细管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第五条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条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工程设计安全、可靠、适用、经济、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总体质量优良、结构工程精品、安装工程精确,装饰工程精美。 第八条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是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总体质量合格。工程设计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工程施工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施工)奖。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科学组织,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总监 成员: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物资部、合约法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建设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经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各项工程建设的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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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表2—11) 监督号:年月日 汇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祈福吉利花园19#楼工程 建 设 单 位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洛阳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祈福吉利花园19#楼工程 建设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一、工程概况 祈福吉利花园19#楼位于洛阳市吉利区人民路与长安路交叉口,由洛阳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洛阳市豫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该19#楼为单元式多层住宅楼,地下室为丁、戊类物品储藏室,建筑总面积为8046.15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141.74M2,地下室建筑面积(一半)512.31M2,阳台面积(一半)300.15M2,楼梯间和电梯机房建筑面积91.59M2;总高21.06M,室内外高差为1.00米,地下室层高2.18M,住宅层高2.9M,共七层;建筑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二级,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多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室为一级。 本工程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基础垫层为C15;基础、基础构造底板为C30;雨篷、构架等外漏构件为C30;构造柱、圈梁、现浇板、梁为C25;-0.100以下为MU10D24-S型混凝土实心砖。MU10水泥砂浆;-0.100~8.6米为MU10D24型混凝土多孔砖。M10混合砂浆;8.6米~17.3米为MU10D24型混凝土多孔砖。M7.5混合砂浆;17.3米以上为MU10D24型混凝土多孔砖。M10混合砂浆;后砌隔墙均采用M5.0混合砂浆砌筑。 室内装修:地面为水泥砂浆地面;外墙为喷刷涂料;进户门为防盗门,外窗为塑钢窗;屋面为SBS防水卷材。 建筑电气:每个单元设有配电箱,户户设有分户箱,室内配有普通插座、空调插座、照明。 给水排水:上水采用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排水采用硬聚氯乙

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提高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加强对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及其它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护坡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五条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且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郑州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实施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施行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立相应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郑州市园林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工程质监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查处园林绿化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三)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工作。 (五)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六)指导、督查各县(市)、上街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完成市园林局交办的其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工程决算时,应提交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出具的《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郑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精编

(交通运输)郑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

(交通运输)郑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的比较及郑州市的选择 康祖玮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河南郑州450003)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回收周期较长,合理的投融资管理模式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我国现有的几种投融资管理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比较,总结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最后结合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适宜采取的投融资管理模式,且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日益庞大,交通拥堵、道路资源匮乏、公共交通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突出,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必然选择[1]。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为拓宽筹资渠道和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有效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我国壹些发达城市在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上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壹套比较完整的实施措施。通过对其分析和比较,从中能够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 壹、我国现有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的比较 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以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为主的投融资管理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性投融资管理模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管理模式,其各自运作模式如下: 1.以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为主的投融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全部由政府投资,由壹个或若干个国有企业负责垄断运营,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达到盈亏平衡,政府对项目的投入主要是现金投

入,不提供或很少提供包括沿线土地开发权等政策支持[2]。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地铁1号线、北京地铁环线。 在以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为主的投融资管理模式下,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控制程度较高,有利于统壹组织施工,运营中财务成本也较低,可是这种模式存在以下俩个问题,壹是由于工程造价不断上涨,建设项目愈加集中,政府财力的增长往往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发展的需要,二是由于传统的政府补贴模式长期存在,企业缺乏加强管理以降低建设运营成本的原始动力,因此服务意识较差,效率低下。 2、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为克服政府财力不足对轨道交通发展的制约,由政府财政投入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则依托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项目X公司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让直属企业为项目提供资金或者为贷款提供担保,政府批给项目沿线的土地开发权,以综合开发收益作为贷款的偿仍来源,政府承担项目债务的仍本付息责任。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地铁复八线、广州地铁2号线、上海地铁2号线和上海地铁十号线。 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管理模式下,政府能够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短期内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可是由于项目投资的最终来源仍是政府财政收入,政府负担依然繁重,这种模式且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企业效率和经济效益仍然低下,不利于企业吸引多元化的股权投资和引进先进的X公司治理模式。 3、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本工程特点,在各参建单位充分酝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参照了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有与上述法律、规范相抵触,则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届时,本管理细则将作为参考,如没有抵触,则在兼顾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该细则为主。 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请各参建单位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本管理细则。 为了更好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宿迁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控制范围是指实体控制质量,软件资料见资料管理规定。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专职质检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应配备齐全并应持证上岗。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并经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允许人员的变更。 (三)、工程施工时,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应在岗指挥,项目经理脱岗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委托授权相关人员暂时代替,避免工程无指挥人员施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格遵照验收检查程序要求,提前进行三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工序报验。 (六)、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及时检测并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禁止用于本建设。 (七)、工程关键部位(如现浇主体、防水施工部位)施工时,技术人员、各班组人员不得脱岗,无人管理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予确定。 (八)、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除遵照三检、专职检,还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由出具总结报告,并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然后方可申报监理验收。 (九)、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项目部对其建设工程应纳入正常管理,包括软件资料,实体检查、质量控制、等级认定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建议取消施工资格。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 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 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优质工程-郑州建委

附件: 2017年度郑州市建设工程“商鼎杯”奖(市优质工程)获奖工程公示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绿都广场办公楼 施工单位: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建人员:王涛、李喜安、尤明亮、张博、刘亚楠、杨文强、古虹、郭书勤、刘中勇、李永振、曹学翰、李嘉、杨延琦 二、富田·九鼎世家1#、5#、8#楼 施工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河南九鼎实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大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参建人员:张朝辉、胡迎佳、张克武、彭勇、马少文、宋振振、李秋海、雷兴华、严寒、吉育兵、郑留军、贾洞山、李德鹏、张夏楠三、富田·九鼎世家2#、3#楼

施工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河南九鼎实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大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参建人员:曹永兵、武家卫、张凯、谢琛、樊欢昌、李海龙、李秋海、雷兴华、严寒、李小辉、郑留军、贾洞山、李德鹏、张夏楠四、富田·九鼎世家6#、7#楼 施工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河南九鼎实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大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郑州广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参建人员:高春峰、王海洋、吕明亮、董灵光、侯国龙、段少斌、李秋海、雷兴华、严寒、李小辉、郑留军、贾洞山、李德鹏、张夏楠五、绿都紫荆华庭和园1#、6#、7#楼工程 施工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郑州绿基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建人员:汪宏伟、马伟召、王世平、王基东、赖宏伟、生永栓、岗小宁、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方案

郑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8标段标准化实施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8标段项目部

目 录 前 言 (3)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5) 第三章 项目驻地临时设施布置标准 (6) 3.1设置原则 (6) 3.2 大门 (6) 3.3 旗台 (7) 3.4 办公室 (7) 3.5 会议室 (8) 3.6 活动室(学习室) (8) 3.7 宿舍 (8) 3.8 食堂 (9) 3.9 厕所 (10) 3.10 盥洗室 (11) 3.11 浴室 (11) 3.12 活动房疏散通道的设置 (12) 3.13 生活、办公用电 (12) 3.14 板房材料选用 (13) 3.15 板房搭设基本要求 (15) 3.16 板房结构形式 (15)

3.17 职工宿舍临时用电 (16) 第四章 施工区域临时设施布置标准 (17) 4.1 设置原则 (17) 4.2 围挡 (17) 4.3 大门 (17) 4.4 安全质量宣讲台 (18) 4.5 排水沟 (18) 4.6 沉淀池 (19) 4.7 冲洗装置 (20) 4.8 混凝土车卸料斗清洗池 (21) 4.9 消防及危险品仓库 (22) 4.10 钢筋加工 (23) 4.11 木工加工棚 (24) 4.12 综合灯架 (25) 4.13 电箱防护棚 (25) 4.14 基坑临边防护 (26) 4.15 临水临电 (27) 4.16 广播及监控系统 (27) 4.17 标识标牌 (29) 第五章 扬尘治理设施布置标准 (31) 附件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地大门、围挡提升改造统一标准 33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

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精品完整版】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1站2区间施工组织设计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4标段 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工程难点及对策 本施组本着“安全、优质、高效、经济”的原则,通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细致研读本次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和招标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地的踏勘和调查,认真分析了本工程特点、重点和施工难点,结合我公司以往类似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下的施工经验,充分发挥我公司的施工管理、技术和机械设备配套方面的能力和优势编制了本施工组织设计。 本工程实施项目法管理,以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并进行预测分析和安全控制,以动态管理进行进度控制。本着“替顾客着想、让顾客满意、干一个工程、造福一方百姓”的思想,积极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重信誉、守承诺、创省优”的战略目标组织施工。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概述及编制范围 1.1.1.1 工程概述 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沿黄河路、商务外环路、龙湖外环路、盛和街、心怡路、经开第十大街、航海路、桐柏路和西站路布置,属于城市核心区外围边缘的环形线路。5号线为核心区外围各功能片区间提供联系,同时与线网中的1、2、3、4、6、7、9、10、13、16号线衔接换乘,线路全长约40.4km,设车站32座,其中换乘站15座;平均站间距约1.26km。 本标段共包含“两站两区间”,分别为众意路站、CBD站、众意路站~CBD站区间、CBD 站~农业东路站区间,区间线路总长4683.58m。

1.1.1.2工程范围 本标段主要工程主要内容为: (1)土建工程(含降水):包括众意路站、CBD站和众意路站~CBD站~农业东路站区间的土建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 (2)安装工程预留预埋:综合接地和防雷接地、防迷流,在设备专业的督导和确认下进行所有管路、线槽、孔洞、防水套管等的预留预埋和设备基础的混凝土浇筑(含预埋件)等设计图纸所示内容; (3)专项工作:包括建(构)筑物保护、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详细调查、管线保护、雨污水管线迁改、首次空洞普查、交通导改、道路恢复等工程或事务; (4)其他需承包人完成的工作。 1.1.1.3 04标段概况表 本工程主要概况见表1.1.1-1所示。 主要概况量表1.1.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项目自身特点,为了规范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获取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公司、省武英高速公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施工作业队。 3、质量目标 分享工程合格率100%,95%以上分享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确保部优,争创国优,努力实现精品工程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 4.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质检工程师、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为组员的自检体系组织机构,负责全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对每个分项工程、每个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遂级申报检查、监督,不经质检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4.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特点,以质量目标为宗旨,以I S O9002标准为指南,遵循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质量职责,正确合理地分配质量体系要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见图、表。

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体系要素分配表 注:“▲”为主要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5、职责 5.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全权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统一领导,对保证施工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优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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