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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研究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研究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研究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研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审判实践持肯定说,并援引《民法通则》61条民事行为无效责任、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车辆所有人责任”为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挂名车主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有:

一、缺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果联系

当我们在求证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着眼于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1挂名车主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2未过户行为合法;3未过户行为与交

通事故损害结果无法律上因果联系。那么,结论自然清晰地呈现于我们面前。我们试图证实;未过户行为的合法性是徒然的,因为车辆买卖中“过户”乃:是法定义务。我们探究挂名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困难的,因为对未

过户的挂名车主有无主观过错评价涉及过错标准的探讨。将面对“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的困惑,并且不能回避“理智”、“意志”、“注意义务”、“疏忽之人”、“善良家父”等似是而非的概念。我

们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流于主观臆断或简单武断的推论。因此,我们在论证时选择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

果的因果联系的评析。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构成要件之一,其防护矫正作用体现在:阻却因判断主观过错的随意性

而对无辜人设置义务。

因果关系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界移值刑

法学在这一领域研究成果,采用“因果关系必然说”。

“必然说”认为“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因此,“如果甲致乙轻伤,乙在往医院治疗途中遇车祸身亡,甲的致害行为与乙的死亡只存在偶然联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

甲对乙的死亡不负责任。”所以,只有必然联系才能成为责任根据。挂名车主未过户行为不能必然引起交通事故

侵权损害赔偿结果的发生,则未过户行为不是原因,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结果无必然因果联系。但如果仅此得出挂名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时尚早-当“因果关系必然说”不再是判断有无因果联系的唯一

标准时。

“必然说”对侵权行为遏制的薄弱,和对受害人补救的不力,特别是理论上的缺陷受到我国民法学者严厉批评。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一案中,转变传统看法,采纳理论上更为完善、具有时代气息的“因果关系相当说”。

“相当说”认为“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或事件都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学者评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客观性强,其缺点则是有无限扩大归责范围的倾向。

“相当说”在判断因果联系具体步骤上采用“两分法”。“两分法”首先要求能够成为损害原因的行为必须

是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因;其次,在此前提下才可能成为法律上因果联系,从而确认该行为为法律原因。其中判断

事实原因的检验方法有:“要是没有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现具体结合未过户行为作如下分析:

1.要是没有车主的未过户的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会发生吗?如果会,那么挂名车主的未过户行为就不是损害

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2.如果车主的未过户行为从案件事实中剔除,损害的序列和方式改变了吗?如果没有改变,那么该损害结果

就不能归咎于他。

3.假设车主已合法办理过户手续,损害仍然保持原来的序列吗?如果保持原状,则排除未过户行为与损害结

果的因果联系。

显然,根据“要是没有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足以确认未过户行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的事实

原因,继而在侵权构成上否定未过户行为为法律原因。

因此,不管是根据传统的“必然说”,还是具有时代气息的“相当说”,都不能认为挂名车主的未过户行为

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所以,挂名车主不具备侵权构成的客观基础,挂名车主承担侵权责任实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挂名车主不具备危险作业人身份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法条系针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而言,但其表述亦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责

任主体-危险作业人。高速运输工具因其运行时高速,避险能力弱(如即使性能良好的车辆,也不能摆脱高速运输时刹车所产生的物理惯性),对社会具有潜在危险。危险作业人虽尽特别谨慎注意也无法排除。因此危险来源于

运行,危险伴随于运行。侵权旷生于运行过程,民事责任因运行侵权而生。在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中,责任人之所

以需承担赔偿责任缘于其所处的特定地位。这种特定地位表现为“责任人在他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

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挂名车主因买卖行为交付车辆,对车辆失去支配地位,客观上不能控制车辆运行,不能指示驾驶人员运行,自不是危险作业人,不能认定为责任主体。

三、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连带之债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具有加重债务人责任性质,并且在学说上有扩充的趋势。成文法国家均对此作限定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

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可见,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合伙债务、代理等),或合同约定。

挂名车主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后果无事实因果关系,自不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侵权行为,更谈不上与事实车主的共同侵权,不宜承担共同侵权所生连带之债。所以,审判实践中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判定挂名车主承担连带之债实属引用法律不当。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不存在合伙、代理关系,

无连带责任事实基础。同时,挂名车主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亦失去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前提。

四、挂名车主只承担合同责任审判实务引用《民法通则》第61条,判定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

实有不妥。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

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具体到车辆买卖,该法条只确认车辆买卖行为的效力和后果,属于合同权利义务范畴。

虽然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确定了我国民法的缔约上过失责任。那么按照为行为人设置扩充

义务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能否确认挂名车主承担赔偿义务吗?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

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应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

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显然,缔约上过失之债的效力仅及于相对人(买主,即为事实车主),不能延伸至合同以外第三人(受害人)。因为合同之债的“法锁”只连接于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挂名车主与受害人无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不得据此向挂名车主主张赔偿权利。挂名车主承担侵权责任无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所以,61条不能成为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需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直言之,未过户的车辆买卖合同已成立并有效,但因所有权转移上的瑕疵,挂名车主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绝非

侵权责任。

前文否定挂名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挂名车主不承担任何民事

责任。未过户的民事行为因其在所有权转移上的瑕疵,挂名车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自不得免除。但其

民事责任仅限于对事实车主承担未过户行为的合同责任。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事实车主收取车辆交付前的

税费,或者基于挂名车主过错,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实车主因此遭受损失,可向挂名

车主主张赔偿责任。

五、挂名车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悖公平法则

公平(分配正义),是侵权行为法古老而又重要的价值取向,它强调义务和责任的公平分配。法谚称“利之所得、损之所归”,“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而获利益的人,应该承担该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和后果”。我国民法规

定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亦体现这一理念。挂名车主不是车辆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者,不是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由其承担侵权损害后果,显然有违“分配正义”的立法精神,有悖公平法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观念。

现代侵权公平理论所涉及的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分配。危险理论认为,人们应当对他引入社会的危险承担责任。普洛塞将危险分担称之为“现代的公正”。我们认为“为维持社会一般之安全”,填补受害人因危险导致的损失,通过加重危险作业人责任,促使危险作业人对危险的深切注意是必要的。事实上,我国民法关

于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已体现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如果一味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将已退出“危险”,不再是危险作业人的挂名车主认定为责任主体,并科以连带责任,难免矫枉过正。因为这种

“保护”是以牺牲挂名车主合法利益为代价的。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31条分析

《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

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但书”表明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责任情形有:执行职务责任、非执行职务责任。其中,非执行职务责任

按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和车辆所有人责任。

1.挂名车主不承担执行职务致损侵权转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121条规定,企业法人、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执行职务造成损害,

应由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承担侵权转承民事责任。《办法》所称驾驶员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执行职务赔

偿责任正是《民法通则》上述侵权转承责任规定的具体化。所以,驾驶员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驾驶

员依其指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转承责任。挂名车主与执行职务行为无任何牵连,缺少承担转承责任的前提。事实车主与驾驶员具有雇佣关系,事实车主对车辆实际行使支配权,这一特定关系决定了事实车主应认定为执行

职务的主体(雇主),并承担侵权转承责任。

2.挂名车主不承担非执行职务致损连带责任

首先,有条件垫付并非连带责任。依《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非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损负有

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

垫付。可见,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垫付”是有条件的,那就是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换言之,如

果驾驶员有能力赔偿,则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权主张免除“垫付”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这种清偿是无条件的。据此,《办法》规定“垫付”并非连带责任。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之说将连带责任等同于有条件的“垫付”责任,显然欠妥。

其次,关于车辆所有人责任。认定车辆所有人是解决车辆所有人责任的前提。

《办法》第31条有两处出现“车辆所有人”概念。依前述分析,在执行职务致损时,事实车主作为“车辆

所有人”承担侵权转承责任。而在非执行职务时,如认定挂名车主为“车辆所有人”,将出现同一法条中同一“车

辆所有人”概念含义不同。即前者指事实车主,后者指挂名车主。所以,从概念的同一性角度而言,挂名车主不

能认定“车辆所有人”,事实车主才是“车辆所有人”。那么,能否将挂名车主、事实车主同时认定为车辆所有

人,并进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物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为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并存的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也仍是单一所有权,共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财产不能再成立所有权。挂名车主、事实

车主不具有共有关系,自不得同时确认为车辆所有人。事实车主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具有谨慎、妥善保管责任。未尽此责致使车辆运行致损,应承担非执行职务致损民事责任。有人认为挂名车主因未过户行为也应对车辆承担

谨慎、妥善保管责任。此说虽有一定道理,但两者保管责任轻重比较,实际控制车辆的车主保管责任当比挂名车

主为重,而所有人只能是一个,故取其保管责任重者为“车辆所有人”。因此,事实车主应认定为“车辆所有人”,并承担“车辆所有人”责任。同时,本文前已论述,挂名车主不是危险作业人,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故在侵权法

上不应界定为“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车辆所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挂名车主不应认定为“车辆所有人”的理由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号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照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据此,可认为证据采信上的“实质”认定。挂名车主不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宜认

定为“车辆所有人”。事实车主实际控制车辆,才是车辆所有人,并承担车辆所有人责任。

2.审判实践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该建筑物已交付买主,建筑物的原所有人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买卖、车辆买卖均为要式行为(需办理过户),这一共性决定了借鉴前者的充分可行性。

综上,笔者认为挂名车主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更不能科以连带责任。但是,①挂名车主

出售车辆时隐瞒车辆机械故障,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②挂名车主明知买主用于运行而出售报废车辆,因而发生

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共同侵权,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

实务部门普遍认为挂名车主应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刊物(如《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亦刊登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鉴于此,笔者认为最高审判机关应通过

规范性司法解释或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形式阐明其权威看法,以正视听,以指导地方法院审判工作。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简易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系该交通肇事司机 乙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根据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6年8月27日上午8:00左右,甲方驾 ____________小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立新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经县医院鉴定“乙方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左侧第6、7前肋骨骨折,左大腿和,左肩肌肉严重拉伤。”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15天。乙方因工程需要人管理,误工耽搁不起,在受伤住院期间,工程因无人管理耽搁拖延了时间,损失高达10来万元。无奈,只好要求出院,请示医师后,于2012年9月26日伤势未治痊愈出院,医生要求乙方带药回家治疗调养,建议休息一个月,注意营养,如有不适随诊,并定期到医院复查。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这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根据我县上年度泥水装修工人年平均收入12万多元(333元/天),乙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赔偿误工费每天200元,休息3个月,200元/×3个月=18000元 二、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住院期间护理费白天和夜晚, 15天×2=30天(日和夜间护理),护理费 150元/天×30天=4500元。 三、住院伙食补贴及交通费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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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在执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实务,始终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一个研究热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也不断产生新的特点和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在此,本人拟对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发表拙见,抛砖引玉,以利正确处理此类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一、“职务行为”的概念 对于“职务行为”,一直来许多人都习惯于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三、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且由于三者间本身有不少相似特征,我国立法上和实践也常把三者混为一谈,等同视之。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方面,长期以来,三者更没有被严格区分,导致了处理实践中的混乱。国务院1991 年9 月22 日发布、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十多年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很显然,该规定中的“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包括上文述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幸好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文废止,其不良影响也可消除。 在作狭义理解时,“职务行为”通常就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则被称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但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称为公务行为,而仅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执行职务称为“职务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时间 地点 天气 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号及身份证住址 机动车牌号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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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一) 甲方:,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驶证号,系“云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驾驶证号,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 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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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张敏、陆罡、杨怡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的适用与实践操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新法颁布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中的特点、难点及相应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诉请赔偿数额呈增加之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在逐年提高,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上海市的平均生活费为例,2001、2002、2003和2004年度的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分别为8868.19元、9336元、10464元、11040元;二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每年11040元为基数计算10年,而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则以每年14867元为基数计算20年。

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2001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4年度 居民家庭人(平)均生活费支出平均额 标准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差 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比其他各类案件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激化。此外,据统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总数的17.14%,被告方聘请律师的只占15.24%,明显比其他侵权类案件聘请律师的比率低。由于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诉讼中较少寻求律师的帮助,加上其本身参与诉讼能力弱、举证能力差,往往因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必须是当事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的证明。由于对法律缺乏深刻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是收入证明。因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往往得不到支持。

【案例】浅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承担

浅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 任承担 2008年5月21日,原告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芦溪县宣风镇桥头村开往新泉乡,途经万龙山铁路下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2008年5月25日,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虽经医院抢救治疗,但仍落下了终身残疾,给今后的生活和劳动带来极大不便,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易某认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为维护0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余元。原告易某起诉被告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呢?对此,我们认为应严格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不应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形:仅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机动车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也可以起诉赔偿义务人,还可以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如果侵害车辆有“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予以分担;(二)受害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由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按过错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热门城市:晋中律师邯郸律师湛江律师珠海律师丽江律师唐山律师儋州律师长治律师随州律师保定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财产损害赔偿不一样,其涉及的内容很多,受伤方严重的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一旦有人员死亡存在,那么赔偿的范围就会涉及到丧葬费和抚养费。那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学习。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含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先关数据 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4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 三、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丧葬费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 判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

理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 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 或证明。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 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 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 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 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 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 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 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 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和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 乙方和丙方所有。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赔偿协议模板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赔偿协议模板 Model of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agreement template of private compensation agreement for traffic accid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赔偿协议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当事人情况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时间经过 __________(双方驾驶的车型、时间、地点、行走的方向都要写明) 经调解协商,

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留一份。 本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应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相关观点和论述,本期法信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大法官观点 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一是为了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同样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权人可能在事故当场已经死亡,此时也就没有产生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还处于受伤状态,由此就产生了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所需的治疗时间较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的支出也要多一些,应当将这些费用计入赔偿费。二是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了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即可。三是丧葬费。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四是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死亡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五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时,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城市居民的,就按照城市标准予以判赔;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农村居民的,就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没有提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问题。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不再单独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亦是同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损害赔偿的分类: 1、一般伤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致人残废,经过治疗可以恢复的伤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费用。 2、致人残疾的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人残疾,身体功能无法恢复的伤害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抚慰金(精神损害费)和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项费用。 3、致人死亡的赔偿:赔偿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的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具体的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是指医治损伤所需的费用,主要是指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主要包括:急救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医药、手术、住院等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应界定为因伤而治、因病而治、因需施治、因诊而治、合理用药,这也是临床医疗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于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医

院证明。对于小伤大养、小病大养、高额检查(如:核磁共振)、病伤合治、滥用药物的应从严审查,对不符合损伤治疗或诊断性治疗不需要的药物和检测手段的费用应予以剔除,门诊治疗凭病历资料、处方、药费单据结合损伤审查,住院治疗凭评断证明、住院病历、结账单据审查,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所作的检验、用药等费用不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常理由除外。 对医疗费的审查一般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是否为治伤的费用,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本身固有的疾病除外),不属于赔偿的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在正常的医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故意延长治疗的不予以赔偿。 医药费是指与治疗有关的西药和中药的费用项目。用药应坚持能用普通药物的就不用昂贵的药物,医药费用要以医生的处方、诊断证明、收费凭证加以确认,对用药不具有治疗针对性,用于其它病痛或滥用的营养保健品,应属不合理用药,不予赔偿;有证据证明擅自购买的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不予赔偿。 检验费是指为了诊断、治疗而支出的检查、化验等费用,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根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情况综合考察是否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X线能作就不用CT,CT已诊断不要再作核磁共振,全身检查。 住院费指治伤按住院标准,应入院治疗而医院收取的床位费、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一般以诊断证明和住院收费凭据进行赔偿,住院限于伤情严重需手术治疗,或需住院观察、确定病情的。有证据证明受害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次责方与受害人 xxxx 年xx 月xx 日xxx 交通事故死亡案 赔偿协议 甲方:受害人A,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x县x镇x村x 组28 号。系死者xxx 之父。 受害人B,女,1952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受害人A之妻,死 者xxx 之母。 乙方:次责方,男,xx年x月x日生,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x县x镇x路9号附9号。贵E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一条、20xx年x月x日,驾驶员A驾驶E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x方向往x方向行驶, 21时许,行至x线xKm + x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因xxx原因临时停放于其行驶车道内的由乙方驾驶的Ex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相碰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EGx号车驾驶人驾驶员A及该车乘车人受害人C受伤、死者x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第二条、20xx 年x 月x 日,**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x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员A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乙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xxx、受害人C 无责任。 第二部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 条、第21 条、第23 条、第28 条、第29 条、第3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30条、第35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 6 条、第8 条、第18 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条、根据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xx 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和安龙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标准。 第五条、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次要责任承担30%计算。 第六条、本案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分别有: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甲方的:丧葬费元/月x6个月=元;死亡赔偿金元/年x20年=元;被扶养人受害人生活费元x20年=元;护理费元/天x2天=元;误工费元/天x2天=元;交通费1630元。小合计元。 2.****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员向贵林的:交 通费150 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小合计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元,其中甲方应得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款为【引=元,超过部分赔偿元x30%=元,合计赔偿甲方元。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 甲方的: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x2天=30元。小合计元。 2. ***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C的: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小合计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元,其中甲方应得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为 【285 T =元,超过部分赔偿%=元,合计赔偿甲方元。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编号: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1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合同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xx,男,身份证号码:,住址,以下简称甲方。(面试网) 乙方:xx,男,身份证号码:,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 (小写:___ 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 年___ 月___日甲、乙双方在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 甲方:______,男,____镇____村人。 乙方:______,女,____镇____村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____镇__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____年__月____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____元,误工费____元,镶牙费____元,复查费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容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双方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双方赔偿协议书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事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甲方(人/车号)______________、乙方(人/车号)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事故的原因)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的交通事故(事故的结果)。 事故处理: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双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____方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责任,请填写双方)。此次事故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不够自加)。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而成,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双方再无异议,此后事宜双方按协议要求履行。如未及时履行者,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协议达成后若双方对协议上已达成的内容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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