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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文/王学勇律师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随着中国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愈发明显。很多美国企业就是利用337条款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包括进口后的转售)。据ITC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位居亚洲地区败诉

数量之首。但事实上我们也发现,很多败诉的发生是因为被诉方缺乏正确的应诉策略,或者是没有积极地准备应诉材料,更甚者是直接放弃应诉而导致。

二、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近日,美国对中国多个领域展开了反倾销活动,其中包括钢材、洗衣机等,一时间有声音称,中美贸易大战在即。

2017年伊始,美国就先后对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材、大型洗衣机进行了反倾销活动。根据美国商务部去年12月终裁确定的幅度,美国将对中国厂商征收32.12%至52.51%的反倾销税。

数据显示,去年上半年就有77家涵盖医药、IT电子、半导体等领域的中国企业涉“337调查”。此外,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中兴等中企在美国扩张业务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调查,欧洲对中兴等中企展开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等,每一次对中兴通讯而言都是硬仗。任何一场诉讼失利,公司不仅一年创造的利润没了,以后也很难在全球市场立足。

通过一场场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胜仗,中兴通讯保障了海外经营的稳定安全。中兴通讯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表示,胜利的背后是中兴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的关键技术及核心专利,“通俗地说,没有知识产权,公司很难在海外市场售卖产品,更不用说做大做强。”从遵守游戏规则、打破原有外国企业所设立的知识产权定价规则,到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兴通讯致力于做好更利于商业规则、产业传输、产业技术传输的新型许可平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经营,让中兴通讯进一步掌握行业内的国际市场话语权。

三、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国家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注重时效性,一改我国法律修订滞后的弊端。同时可仿照日本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架构上,逐步与国际接轨。此外,加大对“337调查”中我国企业胜诉案件的宣传力度也异常必要,特别是近年来,浙江通领科技、江苏盐城捷康、深圳记忆科技、广东生益科技、浙江临海永磁电机等中国企业胜诉的案件日益增多,通过宣传,既可增强我国企业应诉的决心和信心,还可扭转我国企业“一诉便倒”的国际形象。

(二)制定“中国式的337 条款”。在疲于应付美国“337调查”时,日本“以其人之

道还治其人之身”,由政府出面设立了类似美国ITC 的对应机构,建立了“日本式的337调查”机制,为日本本土企业撑开了保护大伞。我国可据此深入研究美国“337调查”的立法基础,根据国际规则并结合国情,尽快建立“中国式337条款”。这种制衡机制,不仅可以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还可威慑其他竞争对手,使其对华发起“337调查”时趋于谨慎、合理,有效降低恶意诉讼的发生。

(三)申请外围技术专利,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我国当前的核心专利不多,技术依然落后,可借鉴日本公司的专利战略,通过技术引进掌握国外的先进技术,再据此主动进行应用性的开发研究,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变被动为主动。在解决专利纠纷时,外围专利还可作为和解谈判的筹码,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对于自身发明的技术和专利,可仿效日本,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详细记录技术发明的过程,并用法律加以公证,一旦未来牵涉到知识产权纠纷,便可以此来增加胜诉的砝码。

(四)权衡利弊,积极、理性地应诉。20世纪70、80年代,美国企业指控日本公司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最多,对此,日本企业普遍持回避姿态,非常容易以一定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从而使美国公司更加得肆无忌惮。所以我们必须吸取日本的教训,摆脱一味妥协退让的姿态,据理力争,积极应对。面对诉讼,要综合权衡侵权可能性、诉讼费用以及应诉准备能力,灵活选择解决方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五)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337调查”处罚并非针对单一企业,而是该企业所在的整个行业,甚至还会涉及到其他行业,故行业协会功能的有效发挥对解决“337调查”至关重要。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行政色彩浓烈,民间色彩淡薄,许多中小企业尚未加入,严重阻碍了其协调功能的发挥。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和职能迫在眉睫,我国必须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会机制,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扩大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以便其有效组织和指导遭受“337调查”的国内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四、能不能省下337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费用?

很多企业非常清楚,ITC的裁判结果不涉及经济性赔偿,因而企业不会因为

在ITC的败诉而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这也就使一些企业抱着宁可放弃已经

出口的产品(甚至是美国市场)的想法,也不愿意积极地聘请律师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而实际上这是十分不明智的,因为在一个337调查结案后,诉请人依旧有权并且通常都会向联邦法院提出单独的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经济赔偿。届时,联邦法院会很大程度上参考ITC的裁判,并且采信其所使用的证据,然后进行审判。对于那些就337调查置之不理的企业,它们会在后期的专利诉讼(在联邦法院)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也许是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一些中国企业放弃了在ITC的诉讼。但是为了避免经济性的赔偿,他们在337调查结束后,又不得不与竞争对手在美国的联邦法庭上进行抗争。这样的做法,除了诉讼难度本身会有所增加之外,恐怕还会使这些企业付出更多的律师费用(更不用提因为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省下这一部分律师费用可谓得不偿失。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 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 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

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普遍排除令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337条款”所能够采取的最广泛和最严厉的救济 措施,也是“337条款”下最主要的救济措施。普遍排除令是指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排除令中规定的产品,不区别其原产地和生产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这同时说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是针对产品而不是申诉人个人提出的。 与普遍排除令不同,有限排除令只针对在调查中被认定从事了违法行为的特定被告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实施。在1994年以后,由于对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有限排除令得到了更多的适用。在申诉人胜诉后取得的救济措施中,通常都会包含有限排除令。

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一览表

中国美国上市公司一览表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纽约证券交易所( 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是上市公司总市值第一,IPO数量及市值第一,交易量第二的交易所,有大约2,800间公司在此上市,全球市值15万亿美元。至2004年7月,三十间处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中的公司除了英特尔和微软之外都在NYSE上市。2005年4月末,NYSE和全电子证券交易所(Archipelago)合并,成为一个盈利性机构。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百老汇大街11号,在华尔街的拐角南侧。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大约2,800间公司在此上市,全球市值15万亿美元。至2004年7月,三十间处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中的公司除了英特尔和微软之外都在NYSE上市。2006年6月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与泛欧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纽约泛欧证交所(NYSE Euronext)。

按地域美国纽交所中国上市企业分布情况如下:

42% 16% 6% 其他 按行业美国纽交所中国上市企业分布情况如下 : 医药互联网13% 3% 3%3%其他 二、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 纳斯达克始建于1971年,是一个完全采用电子交易、为新兴产业提供竞争舞台、自我监管、面向全球的股票市场。纳斯达克是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电子交易市场。纳斯达克(NASDAQ )股票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市场,而且它是首家电子化的股票市场。每天在美国市场上换手的股票中有超过半数的交易在纳斯达克上进行的,将近有5400家公司的证券在这个市场上挂牌。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 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 1美国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 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普遍

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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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国IPO上市流程: 一,选择中介机构 公司改制境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主要职责: 1、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是负责公司改制工作的总体协调机构,协助制订改制重组方案,负责与其他各中介机构和企业有关部门协调,是未来上市的辅导机构。 2、土地评估师。土地评估师负责协助办理土地权证,完成土地评估报告,负责土地评估报告的核准,协助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批复。 3、资产评估师。就资产评估问题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与审计师对账,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4、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筹备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并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5、境内外律师。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和股份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就改制法律问题与监管机构沟通,并拟定公司章程,境外律师就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6、物业评估师。如要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话,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需要聘请有香港执行资格的物业评估师来对上市企业的物业(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出具物业评估报告。 二,向境外证监会或交易所提出申请 企业在拿到国内监管机构准许上市的有关批文和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后,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提交第一次申请上市的材料。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 1,准备登记文件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向SEC递交报告,披露与此次发行相关的信息,也就是提交注册登记说明书。注册登记说明书由两部分组成:招股书及注册说明书,正式招股书会注明注册的生效时间、发行时间、发行价和其他相关信息;但这时用于申报的是非正式招股书,用红墨印刷,俗称“红鲱鱼”(preliminary prospectus,初步招股书),提醒读者这是非正式皈本。其主要内容包括:封面、概要、公司、资金投向、 分配政策、股权摊薄、资本化、财务数据摘要、管理层的讨论、管理层及主要股东、法律诉讼、证券介绍、总结。 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承销费用、董事及管理层的酬金、公司未登记的证券、其最近交易情况及附件和财务报表目录。 2,填写各种表格 3,提交登记 4,修改报告 5,SEC复核。复核的目的是证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一般以信件或电话的方式表述自己的观点 6,通过或中止命令 7,NASQ复核 三,路演及定价 1,路演及其作用 路演,英文为Road Show,是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在充分交流的条件下促进股票成功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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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跨国公司在中国 ?目录 一、欧洲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概况 二、欧洲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动因分析 三、国内外学者对跨国公司投资分析研究 四、欧洲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影响及存在问题 五、我国吸引欧洲跨国公司的政策建议 六、有关欧洲跨国公司的案例分析及启示 七、我们对此的讨论 ?一、欧洲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概况 2010年1---9月,欧盟二十七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1192家,同比增长3.2%;实际投入外资金额5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5.02%。 2009年欧盟二十七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1578家,同比下降23.21%;实际投入外资金额59.52亿美元,同比下降8.76%。 ?2010年1---9月欧洲对华投资金额最多的四国情况 ?2000-----2008年欧洲联盟投资情况一览 ?欧洲对华直接投姿的地区与行业分布情况 ?欧洲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集中了欧洲对华直接投资的80%左右,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吉林等中部地区,欧洲的直接投资较少,只占其总量的15%左右,而云南、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等西部地区则几乎还是空白。 ?欧洲对华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也较为集中,按顺序分别是化工、石油、服务业、金融业、汽车等行业,欧洲在这几个行业的投资额约占其对华直接投资总额的70%左右。 ?欧洲对华直接投资不断增长, 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9- 1992 年) , 起步阶段。 ?此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 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立法还不太完善, 各种基础设施都比较落后, 欧洲在华投资的数目不多, 规模相对较小。 ?第二阶段( 1993- 1997 年) , 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欧洲对华投资增速最快的阶段, 从1993 年的6.71 亿美元到1997 年的 41.7 亿美元, 年平均增长40%以上。这是因为, 一方面,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初步形成, 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 另一方面, 1992 年以来,美国和日本都加强了对中国的投资, 为与美日抗衡, 欧洲国家也调整对华经贸政策, 促使对华投资规模大幅度提高 ?第三阶段( 1998- 现在) , 调整阶段。 ?这一阶段欧洲对华投资起伏波动较大。1998- 2000 年投资停滞不前, 实际投资额一直在40 亿美元左右徘徊。2001- 2002 年投资规模开始下降, 2003 年起欧洲在华投资恢复增长, 2006 年实际投资达到了53.9 亿美元。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 欧洲跨国公司正在形成新一轮对华投资热潮。 ?欧洲对华投资特点 1、欧盟各成员国对华投资规模相差很大 2、投资集中于生产领域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文/王学勇律师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随着中国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愈发明显。很多美国企业就是利用337条款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包括进口后的转售)。据ITC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位居亚洲地区败诉

浅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才本土化战略

浅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才本土化战略 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经营将成为各国企业常用的经营方式。企业跨国经营必然要面对和处理交叉文化(cross-culture)问题。如何面对交叉文化和处理文化冲突是影响跨国企业管理效果和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解决文化冲突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是管理人员的本土化,即跨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主要由所在国当地人员担任。近一二十年间,虽然各国在跨国经营的人事战略上各有特点,但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跨国公司可供选择的诸如人才母国化、人才国际化等人事战略中,人才本土化战略的影响越来越大。外国学者的调查表明,44家美国跨国公司中有43家都雇用了当地人员作为高级管理者。 中国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协议使用外资高达4700亿美元,实际引进外资1700亿美元;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超过28万家,实际已运行14万家,从业人数达1700万。世界名列前茅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200家来华投资。为了适应中国的独特的经营环境,跨国公司不同程度上使用了本土化经营战略,而人才本土化是其主要的特征之一。管理人员本土化对于化解文化冲突、促进有效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有一家中美合资企业的总经理指出,“外资企业中,管理人员本土化是一种趋势,它越来越被证明是有效的,而且可以降低成本。” 企业的经营实质上是市场的竞争,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产品的竞争,产品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所以企业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在经济国际化,企业越来越多地从事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情况下,一个企业所拥有的物化资本数量不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性因素,人才已成为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可见外商到中国投资办企业,管理人才本土化是成功的大前提。同时,由于中国文化有其特殊的渊源和人文背景,如何尽快的适应中国文化,也是摆在跨国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们面前的另一个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的人事政策的实证材料也反映出这一鲜明特色。 三洋电机(蛇口)有限公司是日本三洋集团在中国最早创办的独资生产性企业,产品全部外销。现有中国本地员工约4500人,其中中高层经营管理干部约104人,基层督导301人。这些管理干部大都是从工人中培养提拔起来的。而北京四通松下电工有限公司每年都定期选派中国员工参加出国培训,经过培训后的中方员工很多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和管理干部。 管理着全世界3000多家肯德基、必胜客、塔科贝尔的全球百胜餐饮集团的亚太区副总裁苏敬轼先生,在给中国公司全体员工的公开信中写道:“我们将加速管理人才的本土化进程,在未来的五年内致力于在中国寻求合适的人才加入本公司…” 摩托罗拉公司在中国的每一项投资都遵循的指导原则中有一条就是“管理的本土化”原则。管理本土化的重要一环是员工本土化。员工本土化是跨国公司在一种跨国环境中培养本地员工,使他们拥有某一职位的能力和知识,并能与世界其他地区同等职位具有相同竞争力。公司给员工很大的发展空间,让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为公司培养一批优秀的后备管理者,这是最有利于公司自身发展的。 跨国公司之所以实施本土化经营,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在于以下几个: 1、消费者需求的压力。许多经营领域具有很强的国别或地区特性,它们必须满足多种消费者的需求,因而需要一个当地化的战略。如微软公司的办公软件,内容和功能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各个国家都要采用本土的文字。一家著名的美国公司曾沿用在美国成功的经验,在日本推销制作糕点的原料,结果损失数百万美元。原因是当时日本家庭与美国家庭有一个最大的不同:没有烤箱。这家公司的失败明显就是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

中国企业为什么在美国上市,为什么中国大陆的企业要

中国企业为什么在美国上市,为什么中国大陆的企业要在美国上市,股票中国上市和美国上市有什么区别 随着内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走出去”,不过随着市场环境趋于紧张,也有很多企业希望能够去境外融资,那么境外上市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中,造壳上市是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经常采用的一种模式,指境内企业为了实现境外上市,现在海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允许的国家与地区,独资或合资重新注册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个就是所谓的“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或者其他权益注入该“壳公司”,或者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让“壳公司”控制境内企业,境内企业进而以该“壳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 中国企业为什么在美国上市?首先你要区分在美国上市和中国上市的区别,企业之所以能在中国市场上市是因为那是证监会来决定的,比如什么连续三年盈利之类的,然后就把那些上市公司放到市场让股民自行决定要不要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在中国上市必须先通过证监会的认证之后,再让股民交易。而企业之所以能在美国市场上市,是由股民来决定的,股民们决定你这家公司可以上市就能够上市,而股民一旦不看好你这家公司了,他们就会抛售你的股票,而一旦你的股价跌倒1美元以后,就自动退出;简而言之就是在美国上市必须通过美国股民们的决定之后,公司就可以上市了。跟产品和产类没什么关系,即使这家公司在中国看来是垃圾公司,但只要美国股民认为你有潜力,那你就有潜力,认为你可以上市你就可以上市。 为什么中国大陆的企业要在美国上市?1、美国股票市场资金容量大,为世界第一:如纳斯达克市场资金容量是香港创业板的几百倍,平均日融资量7000万美元以上。2、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融资机会和融资量最大。 3、美国上市时间快:在美国OTCBB市场借壳上市6—9个月左右即可成功。若在中国大陆、香港上市,包括辅导期正常在1—3年不等。 4、美国上市成本低:在美国OTCBB市场借壳上市,总成本仅50-100万美元左右,另加部分股权,保证成功;在中国大陆、香港主板上市成本高达5000—7000万元港币,创业板2000—3000万元港币,每年服务费最低200万元港币以上。 5、美国上市股票售价高达20—40倍左右,而在中国、香港上市仅10倍左右,还不稳定。 6、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保证成功,不成功不收费,在中国大陆、香港上市,无法保证成功,风险大,很多企业负债上市,不成功损失惨重,甚至破产。 7、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为企业利用美国股市融资平台打下基础,集合国内外发展需要资金。 8、成为中美合(独)资企业,享受多种合(独)资企业政策优惠。 9、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美国股市合理套现实现阳光下的利润。 10、企业盈利可以合法申请外汇,向国外汇兑美元,再以外资投入国内项目。 11、利用美国上市公司的条件,扩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 12、公司高层申请美国工作签证和永久居留,有利国际市场开发。 13、利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保留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 股票中国上市和美国上市有什么区别?美国上市程序比较简单,比较快,对公司的各项要求也比较低。只要你股票卖得出去,保证陈述的资料是真实的,那登记一下就可以上市,但上市以后的监管很严格。实际上对公司的资质要求也更高,因为如果公司不行根本就没人买你的股票。国内上市程序很复杂,是保荐制,需要满足系列条件,证监会还要严格审核。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的调查呈迅速增加的趋势,正成为阻碍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收集整理2008―2014年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发现,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为“337调查”的理论研究、对华“337调查”案件的态势研究以及应对“337调查”的策略研究。在深入分析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揭示了“337调查”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我国企业有力反击“337调查”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337调查;337条款;文献计量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一项为抵制进口贸易中不公平行为的立法。基于“337条款”的调查制度作为美国新型贸易壁垒使得中国企业使得入世以来频繁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波及的企业数以千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都造成相当大威胁。本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自2008年以来的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情况进行探讨,为今后我国出口企业反击“337调查”提供最新理论武器和应对思路。 一、研究现状概述

笔者分别以“337调查”、“337条款”为检索主题词,在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两大中文数据库中检索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检索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464篇文献。经过筛选,最后确定了148篇相关性较强的文献(期刊论文102篇,学位论文35,会议论文11篇)作为研究样本。经过深入阅读这148篇相关文献,笔者对这些文献所论述的内容大致划分了3个主要的研究方向,部分文献同时论述多个主题的归入其重点论述的主题。下面就对各主要研究方向作具体阐述。 1.“337调查”的理论研究 该主题论文数量为52篇,占论文总数的35.1%。论述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337条款的实质要件研究 337条款的实质要件判断是被诉方是否构成对337条款的实质性违反的基本前提。ITC在调查时虽然会考虑众多不同的因素,但以下三个实质要素是ITC在判断时的基本考虑: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存在。邓红梅[1]认为337条款中对于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行为认定过于宽泛,并根据以往个案总结出了15种具体情形,归纳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违反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类不公平行为;吴民平[2]通过ITC审理

中国跨国公司.

受联合国贸发会议委托, 商务部投资事务促进局等16日在北京举行《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发布会。报告称—— 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委托, 商务部投资事务促进局、国际经济合作杂志社与南开大学泰达学院今天在北京举行《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发布会。 ■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大幅增长 发达国家增长37%,发展中国家增长22% 《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 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大幅增长,达9 160亿美元, 比上年提高29%。这是连续第二年增长, 反映了跨国公司在企业利润增加和股票市场复苏之后所作的战略选择。 在全球约200个国家和地区中, 有126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流入量增长。发达国家的流入量增长37%, 达542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的流入量在2005年增长22%, 达3 340亿美元, 呈有史以来最高水平。按百分比计, 发达国家吸引了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5 9%,发展中国家吸引了36%,东南欧和独联体国家吸引了其余4%。 ■亚洲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热点 中国再次成亮点,资金流入量增至724亿美元 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是英国, 其次是美国和中国。随着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 亚洲地区对寻求市场主导型的外国直接投资更具吸引力, 并且成为跨国公司在金融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投资的热点地区。2005年, 流入南亚、东亚和东南亚, 包括大洋洲的外国直接投资创新高,达16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 中国再次成为全球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 流入量增至724亿美元。其中, 非金融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比去年稍有减少, 为603亿美元; 在对中国各银行大规模投资的驱动下, 中国金融服务业流入的外国直接投资猛增至120亿美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仍然保持着本地区第二和第三大投资目的地的地位, 分别吸收360亿和2 00亿美元。

中国人在美国开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091202.html, 中国人在美国开公司 在美国成立公司的好处 1. 美国公司名称选择自由,营商基础设施良好,业务范围没有限制,注册成立费用少,并且没有验资规定,注册股本无需支付。 2. 移民及签证便利,作为海外公司的股东(股权,物业,资产)将为您提供法律上的证明。 3. 成立美国公司也可以在大陆投资,成为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享受外资的待遇及产销等经营上的优势。 4. 加强海外融资能力,可直接在当地申请有关商业或项目贷款、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或国内母公司在海外融资时,海外公司将会起不可估量的作用。 5. 所有海外公司都有减或免税的政策,利用国际转让价格分配利润和费用,如不在美国本土经营业务,可免收任何税款。每年将为您降低财务、税务负担。 6. 利用美国公司的知名度,树立国际形象,国际法律地位高,受美国政府保护认受性极好。 7. 公司可以购买,保持或变卖转让资本。 8. 公司要发布投资股票,服务个人财产或不动产的租赁和其它服务项目。 9. 注册50个洲不同的注册标准;我司提供美国公司全套注册,含美国公司、美国联邦税号、美国银行账户、网上银行操作等。 美国开公司注册地可以选择加州、特拉华州、内华达州 1、在加州成立公司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091202.html, 加州离亚洲距离最近。有美国最大的进出口港口-长堤国际港口。仓储条件、运输条件均为美国第一。是美国批发、进出口的中心,毗临国际展览会议中心城市拉斯维加。在加州投资设立公司简便,维持费用不高,加州无对外国人投资限制的规定,是最适合外国公司成立跨国公司美国分公司,或成立美国公司的地区。 2、在特拉华成立公司 特拉华拥有全美最佳公司法之一。实际上有超过五十万家公司在德拉威州成立, 而有50% 列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是成立在特拉华州。许多投资银行要求他们的客户上市前在该州注册公司。有些仅是因为习惯,更多的原因是希望受到该州商业法的保护。 之所以在德拉瓦州成立公司有许多原因: 1)、如果公司没有在特拉州内经营, 不会被征收特拉华州所得税。 2)、不住在特拉华州的股东, 不必须缴纳德拉威州个人所得税。 3)、特拉华州有分开的独立的商业法庭系统。它没有陪审团, 只有法官。是全美最为完善的商业法律体系。 4)、在特拉华州, 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如同其他州一样不需被列出在公开的记录里。 5)、在特拉华州成立一家公司的费用比在其它许多州低。 3、在内华达成立公司 内华达州是最新受欢迎的选择。目前,在内华达注册的公司数仅次于特拉华,在美国位于第二。内华达州提供了许多好处给在该州成立的公司。 1)没有内华达州公司所得税。 2)没有内华达州公司股息所得税。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成长情况1

跨国公司全球增长情况及在中国的增长情况全球十大制药巨头2007年表现平平,全球业绩普遍滑坡 农2:主要制药巨头2007年四季度及全年苗利悄况 数拥来源:町汨咨询南京证券研究所整理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大跨国药企在中国的业绩全线飘红。数据显示各大跨国制药巨头2007年在中 国销售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达到了20%比2006年高出5个百分点。个别公司在华表现远远超出我国内医药 行业整体增长速度(2007年我国医药行业完成销售收入6392.69亿元,同比增长24.90%),如罗氏公司去年的全球销售额仅增长10%而中国市场增幅却高达30%诺华公司在华表现更为突出,其全球制药业销售额增幅仅6%但在中国的销售额增幅却高达24.5% m 帀际书叼与厂<壬亍止:求和和俨、丹」PMO商况 I j叽中LU 瑪细 数抹f来溺讥曲蔬M H初爭亍:用亍弊£里 显然,投资中国的冲动是有充分理由。面对国际市场的疲软,国际巨头只能通过拓展具有潜力的海外市场、 控制成本来消化不利因素,中国市场符合这一战略调整的方向。首先,中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 中国的医药行业正在积极整理整顿,行业将步入一个良性的快速发展周期,即将实施的新医改政策可能会给带来巨大的市场扩容,而且跨国药企在华享受自主定价等政策优势,因此跨过药企可以通过部署技术合作和营销队伍充分挖掘市场,获得丰厚回报。其次,为了弥补在国际发达市场的损失,跨国药企必需控制成本,通过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研发甚至市场推广等业务来降低成本,保持盈利。由于中国又具有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先进的科研技术,因此国际制药巨头正逐步从生产转移过渡到新药筛选、临床试验等研发转移,未来将进一步发展到全面合作。 1、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2007年:从全年来看,辉瑞2007年全年公司销售收入增长1%为486亿美元。净收益下跌57%为83亿 美元。(行业分析2008)

337调查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

美国_337调查_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2011年第7期美国“337调查”历史及 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余乐芬 内容提要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假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日渐凸显,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整理了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代表“337调查”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造成中国成为“337调查”涉案国家首位局面的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今后政府、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不同层面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337调查” 过去10年中,美国对中国出口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的“337调查”(337Investigations),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由于应对时间短、耗费人力物力巨大,每个应诉的企业费用以千万美元计,而且多针对中小型企业,往往最让中国出口企业头疼。2010年10月26日,经过商务部的斡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和相关律师来到北京,与中国的商务部门、律师、外贸企业就“337法律“的实质和程序问题直面交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詹姆士·莱恩在中美“337调查“研讨会上坦言:“2010年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目创下了纪录,尽管无人能准确预知未来,但由于贸易额基数较大、高技术贸易占比较多,案件似乎将不会减少。”他的预言让人不禁联想国际金融危机以后“337调查”案件跨越式的飞速增加仍将继续。 一、“337调查”的发展历史 “337调查”源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 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最早的“337调查”发起于1972年4月,美国芝加哥Wurlitzer公司起诉日本企业侵犯了其电子琴的产品专利。当年的三件调查案都来自亚洲,分别针对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自1972年4月4日至 2010年12月31日的38年时间里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计发起“337调查”752起,已经结案(Completed)的714起,待审(Pending)的38起(表1)。 (一)涉案的国家和地区统计 从涉案国家和地区来看,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是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涉案次数分别是163起和192起①,自1972年至2010年基本上每年都有发起,但是每年的发起数量一般很少有超过10起的。②中国香港和韩国也是“337调查”涉及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84起和74起。欧洲国家的涉案次数有236起,涉及14个国家。 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337调查”前后在历史上有两个高峰期,分别是1983年的43件和2010年的56件。从国别地区的情况分析,前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和地区是日本和中国台湾,而后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是中国。 中国自1986年第一次被“337调查”立案调查③以来,至2010年底,累计涉案133起。近年来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多,其频繁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涉案国家,数量迅速增长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更是成为“337调查”的头号涉案国家。中国2007年和2010年涉案分别是20起和31起④,占当年总发起量的56%和55%, 也打破了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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