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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美国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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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美国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向美出口过程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第一节美国337调查的法律框架

一、337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

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1、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这些立法为337调查提供了实体规定。此外,《联邦法规汇编》关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为337调查提供了程序规定。

二、337调查主管机构及决策程序

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实施337调查的主管机构。同时,337条款规定,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将其所作裁决提交美总统审议,如美总统在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作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治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

三、337调查的基本规定

(一)违反337条款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进口产品侵犯了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而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国内产业。此类违反337条款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以进口为目的的销售、进口或进口后的销售行为;②上述行为侵犯了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拓扑图设计权;③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国内产业。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实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实质性投资(包括研发费

1 337调查制度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立法初期,337条款很少被人使用。在随后的五十多年中,该项制度历经三次重大修订。美国《1974年贸易法》对其做了第一次修订;《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其做了第二次修订;1994年,337条款再次被修订,成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的一部分。历经修订后,337条款使得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更容易且花费更少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极大地降低了337调查的申请门槛,备受美国内工业界青睐。

用或授权许可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此类行为违反337条款时,不需要同时证明存在损害。

2.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指进口过程中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此类违反337条款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以进口为目的的销售、进口或进口后的销售行为。②上述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没有对什么是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作出解释,但实践中,其指向的内容包罗万象,包括了欺骗性进口、行贿、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③上述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对美国产业的建立构成阻碍,或者对美国的贸易或商业造成限制或垄断。此要件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由于这种不公平进口行为导致美国同类产业的销售下降和利润损失。

(二)救济方式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上述第一类行为,即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针对第二类行为发起的337调查数量极少。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外国企业向美出口的产品在美市场上侵犯了美企业的知识产权,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

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

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停止令

停止令,即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受到每天高达10万美元罚金的惩罚,或所涉商品当日销售价值的两倍,两者中取高者。

4.没收令

如果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发布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市场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将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第二节美国337调查基本程序

一、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程序

(一)起诉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书面提起或由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2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

2应向该委员会秘书处提交。

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行政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起诉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美国法律的有关要求,原告在提交正式申请书前可以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官员3接触,咨询意见。

(二)立案

在收到起诉书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起诉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4同时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5如果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立即向起诉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起诉书副本及立案公告。如果起诉书及立案公告未能由美国际贸易委员会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三)提交初步答辩意见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立案公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因此,中国被告企业应在立案后30天内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内)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作出反应的,视为缺席。

(四)确定目标日期

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45日内确定审理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s),即结束一项337调查的最终期限。该目标日期一般不超过15个月。如因案情复杂需设定较长的目标日期,需经过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查。此外,行政法官还应发布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事实发现时间表,并主导调查进行,举行听证会并在目标日期内作出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

(五)批准临时救济措施

对于原告请求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立案后9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初步裁定(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150 日)。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裁定不作修改,则该裁定自动成为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且如果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国内产业有可能受到立即、实质的损害,或者国内产业的设立有可能受到威胁。

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其数额由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但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依据原告在美国的销售价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确定。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救济措施的原告提供保证金。

3具体为该委员会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官员。

4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负责主导调查程序的进行,召集听证会,作出初裁,并对侵权行为适用的救济措施提出建议。目前,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共有4名行政法官。

5具体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

(六)听证前会议

行政法官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要求所有当事人与其进行一次或多次听证前会议,以考虑下列事项:简化或澄清有关问题,确定听证会的范围,对诉讼请求的修改,就文件的事实或内容及真实性的规定和承认,其他可以促进调查迅速进行的问题等。实践中,听证前会议至少召开两次,通常在行政法官被任命为主审法官后15~30日或者听证会的前几日举行。

(七)取证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操作与程序规则》,当事人有权就任何与其申请或抗辩有关的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负担,行政法官会根据时间表对取证类型和数量作出限制。取证程序一般持续5个月(临时救济措施的取证程序大约需要3~5星期)。行政法官不会强制执行任何在取证截止期后的取证行为,但如果对方同意,当事人可以在取证截止期后继续取证。

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质询(interrogatory)、传票(subpoena)、供词(deposition)、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entry upon property and document production)。此处不赘述。

(八)听证会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九)初裁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对该案的初裁,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该决定连同相关建议将由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复审。

(十)复审及终裁

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在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90日内决定是否对初裁进行复审。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成为最终裁定。一旦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作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二、总统审议

如前所述,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将其裁决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作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治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结果的情况。自1978年以来,仅在5起337案件中,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被总统否决。

三、上诉

原告如不服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应在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发布后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若被告不服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应在总统批准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后的60天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不影响救济措施的执行。

四、和解程序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三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作出初裁,依据该协议结束调查。如前所述,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美国337调查程序图示

注:ITC 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OUII 为“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ALJ 为“行政法官”,CAFC 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第三节关于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几点提示

考虑到337调查的特殊性,除了本书第二章第三节所述应诉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所需注意的一般性问题之外,本节还专门对应对美国337调查提出如下几点提示。

一、克服畏难心理,积极应诉

国内大部分涉案企业对美国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面临337

调查时存在一定的畏难心理。此外,许多加工贸易企业往往将应诉希望寄托在国外厂商身上,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但是,企业不应诉,等于放弃了公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原告的指控很容易被美国际贸易委员会采纳,导致判决对我国企业不利。而且,即使将胜诉寄希望于其他应诉企业,也无法最终确保本企业涉案产品的合法性,增加了产品出口的不确定性。事实上,由于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原告的专利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在以往很多侵权指控案件中,被告企业都有过成功的抗辩经验。

在2003年至2009年长达近6年时间我国电池企业应诉电池337调查案中,原告三次上诉(最后一次为上诉至美联邦最高法院),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两次裁决我国企业不侵权,企业的坚持为自己赢得了最佳的出口时机和出口市场。该案的成功经验说明,一旦涉案成为337调查的对象,具有对美出口业务的企业就应当高度重视,全面进行市场前景和应诉成本分析,积极参加应诉,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二、聘请合适的律师,快速反应,确定最佳应诉策略

337调查涉及许多技术信息和法律问题,应对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且程序快捷复杂。一旦企业涉案,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应诉的决定,并提交完整的答辩状。这一时间要求对于我国大部分涉案企业来说都是非常严格的。因此,我国企业一旦涉案,应该建立起快速反应系统,立即建立起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由企业法律及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开展相关应诉的准备工作,同时向有关专利人员和律师咨询相关技术问题和法律意见,同时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积极应诉。

企业在聘请律师时,应注意选择那些了解中美知识产权及贸易法律的差异、外语水平良好、在涉案产品领域有从业经验且了解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律师。这有助于律师团队帮助涉案企业选择和确立最佳的应诉策略,帮助国内企业与国外代理律师之间进行良好沟通,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降低应诉成本。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两国对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序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应诉企业可以选择专利无效、不侵权、规避设计、反诉侵权以及和解等多种应诉策略。

三、整合行业资源,团结作战

目前,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开始出现针对我国行业普遍使用的基础性技术的趋势。一般来说,此类案件涉案企业数量多且规模不大,案件应诉费用较高,单个企业应对能力不足。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容易遭遇337调查且难以独立承担高额应诉费用的特点,我们建议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企业可以借助行业组织的作用,协调与整合其他参加应诉的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应对策略方面形成合力,或者可以采取集体应诉的方式,整合团队资源,分摊应诉成本。

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从根本上防范诉讼

一方面,我国企业应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尽快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考虑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布局、市场分布等各个环节,全面构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做好“金钟罩”,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337调查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另一方面,企业应及时跟踪了解行业竞争对手和核心专利权人的专利分布情况,做好研究和分析工作,将专利申请和专利挑战作为市场策略之一加以灵活运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能增加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谈判筹码。

五、作为原告提起337调查,挑战外国竞争对手专利

如前所述,337条款对原告提出申请设置的门槛不高,我国企业作为被告享受不到这一法律规定的利益,但是,从337调查的制度设计上讲,在一定条件下,企业也可以尝试作为原告利用这一调查手段,对外国竞争对手的专利提出挑战。

六、对行业中介组织的提示

目前,在针对我国产品发起的一些337调查中,一些外国企业会重点选择我国实力较小的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调查申请,利用被告倾向于不应诉的心理,促使美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从而对我国涉案行业的同类产品都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我国行业中介组织可以承担起更加积极的作用,整合行业资源共同应对,避免337调查对行业产生负面影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关注国内外本产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和本产业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分析;加强行业协调能力,在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在行业内建立“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专项资金”,为企业维权行为提供资金保障;组织和支持企业进行跨越式研发,抢占技术制高点,使我产业在与国外企业的技术和专利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减少被提起337调查的可能性。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 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 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

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普遍排除令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337条款”所能够采取的最广泛和最严厉的救济 措施,也是“337条款”下最主要的救济措施。普遍排除令是指对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排除令中规定的产品,不区别其原产地和生产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这同时说明,“337调查”的救济措施是针对产品而不是申诉人个人提出的。 与普遍排除令不同,有限排除令只针对在调查中被认定从事了违法行为的特定被告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实施。在1994年以后,由于对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有限排除令得到了更多的适用。在申诉人胜诉后取得的救济措施中,通常都会包含有限排除令。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 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 1美国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 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普遍

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文/王学勇律师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随着中国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愈发明显。很多美国企业就是利用337条款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包括进口后的转售)。据ITC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位居亚洲地区败诉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国内有关“337调查”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的调查呈迅速增加的趋势,正成为阻碍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收集整理2008―2014年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发现,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为“337调查”的理论研究、对华“337调查”案件的态势研究以及应对“337调查”的策略研究。在深入分析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揭示了“337调查”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我国企业有力反击“337调查”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337调查;337条款;文献计量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一项为抵制进口贸易中不公平行为的立法。基于“337条款”的调查制度作为美国新型贸易壁垒使得中国企业使得入世以来频繁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波及的企业数以千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和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都造成相当大威胁。本文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自2008年以来的我国有关“337调查”的文献研究情况进行探讨,为今后我国出口企业反击“337调查”提供最新理论武器和应对思路。 一、研究现状概述

笔者分别以“337调查”、“337条款”为检索主题词,在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两大中文数据库中检索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检索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464篇文献。经过筛选,最后确定了148篇相关性较强的文献(期刊论文102篇,学位论文35,会议论文11篇)作为研究样本。经过深入阅读这148篇相关文献,笔者对这些文献所论述的内容大致划分了3个主要的研究方向,部分文献同时论述多个主题的归入其重点论述的主题。下面就对各主要研究方向作具体阐述。 1.“337调查”的理论研究 该主题论文数量为52篇,占论文总数的35.1%。论述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337条款的实质要件研究 337条款的实质要件判断是被诉方是否构成对337条款的实质性违反的基本前提。ITC在调查时虽然会考虑众多不同的因素,但以下三个实质要素是ITC在判断时的基本考虑: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存在。邓红梅[1]认为337条款中对于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行为认定过于宽泛,并根据以往个案总结出了15种具体情形,归纳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违反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类不公平行为;吴民平[2]通过ITC审理

337调查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

美国_337调查_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2011年第7期美国“337调查”历史及 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余乐芬 内容提要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假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日渐凸显,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整理了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代表“337调查”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造成中国成为“337调查”涉案国家首位局面的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今后政府、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不同层面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337调查” 过去10年中,美国对中国出口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的“337调查”(337Investigations),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由于应对时间短、耗费人力物力巨大,每个应诉的企业费用以千万美元计,而且多针对中小型企业,往往最让中国出口企业头疼。2010年10月26日,经过商务部的斡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和相关律师来到北京,与中国的商务部门、律师、外贸企业就“337法律“的实质和程序问题直面交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詹姆士·莱恩在中美“337调查“研讨会上坦言:“2010年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目创下了纪录,尽管无人能准确预知未来,但由于贸易额基数较大、高技术贸易占比较多,案件似乎将不会减少。”他的预言让人不禁联想国际金融危机以后“337调查”案件跨越式的飞速增加仍将继续。 一、“337调查”的发展历史 “337调查”源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 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最早的“337调查”发起于1972年4月,美国芝加哥Wurlitzer公司起诉日本企业侵犯了其电子琴的产品专利。当年的三件调查案都来自亚洲,分别针对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自1972年4月4日至 2010年12月31日的38年时间里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计发起“337调查”752起,已经结案(Completed)的714起,待审(Pending)的38起(表1)。 (一)涉案的国家和地区统计 从涉案国家和地区来看,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是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涉案次数分别是163起和192起①,自1972年至2010年基本上每年都有发起,但是每年的发起数量一般很少有超过10起的。②中国香港和韩国也是“337调查”涉及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84起和74起。欧洲国家的涉案次数有236起,涉及14个国家。 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337调查”前后在历史上有两个高峰期,分别是1983年的43件和2010年的56件。从国别地区的情况分析,前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和地区是日本和中国台湾,而后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是中国。 中国自1986年第一次被“337调查”立案调查③以来,至2010年底,累计涉案133起。近年来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多,其频繁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涉案国家,数量迅速增长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更是成为“337调查”的头号涉案国家。中国2007年和2010年涉案分别是20起和31起④,占当年总发起量的56%和55%, 也打破了对 35

日本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及启示

日本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及启示 日本由“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从受害者到受益者历时40年,其间经历了被动抵抗、积极应对、主动出击三个阶段。日本应对“337调查”的主要举措体现在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知识产权法律条例与国际接轨,探索实施“日本版337调查”,并扶持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在企业层面,申请外围专利,建立专利组合,在美国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推广制作知识产权研究笔记本。这些经验启示我国,要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中国式的337 条款”,申请外围技术专利,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积极、理性地应诉,还要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 自2002 年以来,我国一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受害国,在已判决的案件中,我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当前我国所遭遇的“337调查”情况与20世纪70、80年代的日本极为相似。1972年~1989年,美国共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11起,其中涉及日本的最多,为78起。而如今,日本则由“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变为申请人,实现了由“猎物”到“猎人”的角色转变,同为东亚国家,日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日本应对“337调查”的三个阶段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日本遭遇的“337调查”经历了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期从1977年至1983年,在总共150起“337调查”中有1/4涉及至少一家日本公司。第二个高峰期出现在2009年前后。从“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从最初受害者到如今的受益者,日本用40年的时间实现了角色的转变。回顾整个历程,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被动抵抗、积极应对、主动出击。 被动抵抗阶段(1972年~1984年)。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繁荣发展,新兴日本公司迅速扩张至美国,质优价廉的日本产品严重冲击着美国的本土企业,为遏制其成长,美国将“337调查”的矛头指向日本。而几乎没有专利或专利组合脆弱的新兴日本公司,也给美国公司以可乘之机。受文化因素影响,日本人更倾向于妥协而非对抗,对抗性的诉讼系统尤为脆弱。面对美国本土企业气势汹汹的诉讼,日本企业往往置之不理,因缺席导致的快速裁

美国337条款解读

美国337条款解读 大中小 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阻止进口。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生产商必须正视其出于不公平贸易而被美国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货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337纠纷”于未然。 何为337条款 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 根据第337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第337条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己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己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第337条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 一、美国337案件调查程序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而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害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害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它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止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1、起诉与立案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ITC 在30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的337调查。在这段期间内,ITC需确定申请是否“充分”,如果ITC决定开展调查,其将会根据210.12 (b)颁布调查公告正式启动调查,其中会定义调查范围,并确定事由和涉案的当事方(包括应诉人)。在调查启动后,案件会转移到指定的行政法官处(“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由其负责决定调查和审判进度,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监督调查。 2、被诉人答复 被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之内需要针对申请书和调查公告提交书面答复,外国被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可以宽限10天。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性排除令,那么被诉人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性排除令的答辩。被诉方无故不答复起诉书或者调查通知将会导致缺席判决,行政法官将会按照起诉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对于缺席的被诉人,ITC也有权发出排除令或者停止令。 3、证据开示期间 此后,相关各方可以开始搜集证据。由于337调查的环节非常紧凑,进程很快,搜集证据的期间大约只有5个月的时间。证据开示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口头或者

第五篇美国337调查

第五篇美国337调查

第二十二章美国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向美出口过程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第一节美国337调查的法律框架 一、337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 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1、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这些立法为337调查提供了实体规定。此外,《联邦法规汇编》关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为337调查提供了程序规定。 二、337调查主管机构及决策程序 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实施337调查的主管机构。同时,337条款规定,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将其所作裁决提交美总统审议,如美总统在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作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治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 三、337调查的基本规定 (一)违反337条款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进口产品侵犯了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而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国内产业。此类违反337条款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以进口为目的的销售、进口或进口后的销售行为;②上述行为侵犯了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拓扑图设计权;③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国内产业。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实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实质性投资(包括研发费 1 337调查制度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立法初期,337条款很少被人使用。在随后的五十多年中,该项制度历经三次重大修订。美国《1974年贸易法》对其做了第一次修订;《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其做了第二次修订;1994年,337条款再次被修订,成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的一部分。历经修订后,337条款使得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更容易且花费更少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极大地降低了337调查的申请门槛,备受美国内工业界青睐。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

美国337调查的法律程序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不论以何种形式比如销售、出租、寄售等进入美国,若其侵犯了美国本土产业现有或正在建立中的合法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及外观设计等,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都可以进行调查。337调查程序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价格阶段: 提出申请 ITC可以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自行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ITC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ITC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 当然,申诉方为谨慎起见,还可以在起诉前向ITC下设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咨询,并对起诉状进行预审。在申诉书内容确定后向ITC提交正式申诉书。立案调查 ITC在收到申诉后,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ITC规则的规定;ITC官员还可与被诉方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通常ITC 应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申请ITC延期立案。 ITC决定立案后,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达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同时,也要将申诉书送交美国健康和人权服务部、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其他相关的机构或部门。立案后,ITC将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问题,ITC还将指定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ITC还将在立案后的45日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即18个月结束。 被诉方答辩 被诉方应在收到诉状后2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那么被诉方还必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的10或20日(较为复杂)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答辩。答辩状应该尽可能的详细,最好提交被控产品并没有侵权的分析报告。如果被诉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可以被视为放弃出庭权及对指控的抗辩权;如果被诉方企业不应诉,根据ITC规则,ITC将认定申诉方的申请成立,从而导致各种救济措施的实施。 反诉

美国337调查知识了解

337调查 一、337简介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任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并且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

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二、运行程序概要 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然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30天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这主要取决于申诉书否遵守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规则,而不是案件本身的优劣。除了原告和被告外,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律师也将作为中立的第三 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案件。 一旦启动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派六位行政法官中的一位处理案件。被告需提交申诉书的答辩状,且行政法官将为整个案件结案设定目标日期,通常为12 至16个月。各有机会要求另一或他提供资料或做出“披露”。披露可包括文件、“书面质询”或书面提问、供认请求,及在某些情况下,工厂检查。各也可在“宣誓作证”下向证人提问。在诸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的应对

美国337调查与中国企业的应对 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对中国的337调查日益频繁。如今,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但出口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并且应诉机制不够健全。所以,美国想以频繁的337调查阻碍中国对美国的出口。的确,这些调查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出口额和技术升级受阻。当然,中国企业的反调查意识也在增强,它们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积极抗辩或和解,使我国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美国337 对中国调查的原因不利影响应对方案 一、美国337的简要说明 美国337条款,是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337条款”,俗称337条款,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是美国贸易救济法的一种。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从1930年至今,该条款经过多次修订,不仅充实了内容,也更具权威性,成为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杀手锏条款之一,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借助知识产权的力量改写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及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已经成为后经济危机时代成为主导潮流和必然趋势。在商业竞争愈发残酷的现实环境里,美国337调查愈发被看成市场搏击的锐利武器,导致全球很多高科技企业被卷入其中。337条款的提出,旨在为美国国内企业提供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程序和措施。其实质是美国政府在主权范围内利用公权力直接调控市场经济,保护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如果单纯从内国法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置是合理和合法的,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其合法性遭到了有关学者的质疑,在出台以后几十年里,该条款逐渐演变成了美国政府和企业排挤进口竞争者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

美国337条款诉讼的特点及我国应对策略

美国337条款诉讼的特点及我国应对策略 王晓菡 随着发达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知识产权诉讼已不仅仅是法律手段,而更是市场策略。 美国“337条款”是以国内法的方式,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以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并屡试不爽。所以,美国337条款诉讼,已演变成美国在流通环节强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随着中国日益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中国已成为目前美国337条款诉讼的主要目标。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考虑应对策略。 一、美国“337条款”特点 美国“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美国“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根据337条款的规定,所谓的非法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包括“破坏和实质性损害美国某个产业、妨碍建立某个产业以及在美国境内抑制或垄断贸易和商业等行为”。对这方面非法行为的处理是以与其行为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的,即行为必须造成“破坏”、“实质性损害”、“妨碍”美国的某个产业的后果。实践中,以此种规定为依据启动337条款的情况很少发生。 另一类非法行为是指“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在能够确定存在一个相关产业或正在建立中的产业的条件下,侵犯了在美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技术、商标及布图设计等的行为。这是被引用启动美国337诉讼的主要依据。所以说,这一条款的功能,实际是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官员称“337条款很容易把被起诉者置于不利境地。”这就是美国起诉方之所以钟情于“337”条款诉讼的原因。探究其具体的原因,是因为美国337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受理起诉并不受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要求“属人管辖权”是相当关键的问题。因为在中国公司在作为出口商将其产品销售到美国的情况下,美国法院由于受属人管辖权的限制而难以直接受理对中国公司的起诉案件。但是,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不受属人管辖权的限制,作为中国出口商的国内公司,则毫无阻碍地成为被美国公司追诉的对象。 (二)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 美国337条款受到普遍指责,被认为在给予外国当事人国民待遇方面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337条款”的救济措施的规定。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作出两种排除令,即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其中“有限排除令”,是专门针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所发,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而“普遍排除令”是针对所有侵权产品发出的,其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一旦外国被诉方“应诉缺席”或败诉,上述排除令的发布还会殃及生产同类产品但未被列为被告的外国公司乃至生产“下游产品”的外国公司。这在由美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外国生产而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比美国生产的侵权产品要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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