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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1〕26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发布的CPI中食品价格指数按月测算和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县、区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广元市CPI中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广元市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

四、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如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按省政府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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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资金保障

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七、抓好责任落实

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指数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统计调查部门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及资金需求,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菜篮子”工程,扎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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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粮油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搞好流通保障,切实加强食品供应,确保食品价格基本平稳。

各县、区要认真执行联动机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对信息报送不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

八、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各地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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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民政局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专项督导检查通知

民政局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专项督导检查通知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扎实开展“三查两对两补”工作的通知》,结合全县脱贫攻坚“百日行动”、“两对两补三落实”工作,现就深入开展社会保障兜底专项督导检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三查两对两补”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提升民生保障工作水平的重要契机,紧紧围绕政策、责任、工作“三落实”,深入开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查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查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并对标任务标准、对表时间节点、补齐兜底短板、补强工作弱项,确保户、村、镇兜底脱贫任务全面完成,国家考核前兜底脱贫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二、督导检查时间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三、督导检查的人员 本次督导检查组人员组成,县民政局副局长X、社会救助科科长X、社会救助科副科长X及工作人员X名。 四、督导检查的范围 本次督导检查的范围重点为:全县X个镇及脱贫攻坚X 个示范村、X个贫困退出村。各镇工作都要查看相应的印证资料。

五、督导检查的内容 (一)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一是小额临时救助。X、X 年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X年、X年小额临时救助是否发放,发放多少、结余多少,已发放的是否及时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小额临时救助档案,小额临时救助名单是否反馈各村。二是高龄补贴。X年以来,高龄津贴是否按季度发放,是否发到第三季度,发放名单是否反馈各村。 (二)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查社会救助标准化建设,对照《市社会救助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细则》,逐条查验。 (三)查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对照今年来安排的任务,查验政策兑现落实情况,一是反馈各镇的低保(按月反馈)、特困人员(按月反馈)、临时救助(定期反馈)、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反馈)是否下发到各村;二是镇、村是否建立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和“渐退帮扶”对象工作台账;三是镇、村是否开展低保复审工作,是否有入户调查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评议会记录、公示影像等规范性印证资料。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督导检查是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三查两对两补”工作的具体任务,请各镇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人员调配工作,保证本次督导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doc

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 对策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部分救助对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线,要以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助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地深入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 二要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严把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监督检查四道“关口”,切实做到“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及时与银行、房产、税务、保险、户籍、车辆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通过资源整合,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畅通退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版_1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 研报告正式版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 社会困难群体就生活在我们身边,是社会的一员。在这部分群体中,有曾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和贡献而致伤致残的人员;有由于受国家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有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被拆迁造成失地、失业的人员;还有就是因病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体,他们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和帮助。如果这些困难群体的困难不能很好地解决,必定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社会

困难群体救助是一项关系到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的大事,是影响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民心事业。各级政府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二、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的主要手段,而完善制度建设,是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保证。目前,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针对困难群体不同的需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要求,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疾人等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在原有保障标准基础上可按月加发保障金。(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各市、县) 2.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各地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将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先行予以临时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责任部门:

省民政厅,各市、县) 3.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范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扶贫办,各市、县) 4.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予以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病亡或患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返岗复工,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予以临时救助,短期(原则不低于3个月)无法改变生活现状的可纳入C类低保管理;已外出务工或返岗复工但仍提出救助申请的,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保标准等因素适当扣减在家隔离期间生活支出和就业支出成本。(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各市、县) 5.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低保、特困供养、下岗失业、优抚对象、困难大学生等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提高补贴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部分救助对

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

脱贫攻坚民政局兜底保障工作年度总结

脱贫攻坚民政局兜底保障工作年度总结 x年,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x户x人,x—x月发放农村低保生活补助金x.x万元;特困人员x人,x—x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x.x万元;x—x月临时救助累计救助x人次x.x万元,其中“救急难”x人次x.x万元;x—x月医疗救助累计救助x人次x.x万元;上半年度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x人x.x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x人x.x万元;上半年发放孤儿生活补助金x人x.x万元。 一、抓整改,全面梳理社会保障兜底问题整改工作。 x年扶贫成效考核中省反馈通报问题涉及社会保障兜底方面共x项。其中共性问题x项,一是个别地方农村低保贫困人口较上年度降幅过大,存在“脱贫即脱保”现象;二是村务公开方式无法满足群众要求,导致扶贫效果打了折扣。个性问题x项,一是城固县未及时发放贫困残疾人两项补贴问题;二是洛南县个别村未按规定落实“分类施保”政策问题。 (一)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提高整改质量。结合我县自查情况,分中、省市、县三个层次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台账。共x项。其中中央反馈x项问题;省市反馈x项;县上自查x项。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通过定期召开研判工作会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工作。

(二)迅速安排部署,制定问题自查整改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问题整改会议精神,召开问题整改专题安排部署会议,研究制定了《x年度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存在问题自查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深入自查,对县级自查发现的问题一并整改,确保整改效果最大化、整改效率最优化,并将整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建立长效机制,按时限完成整改。一是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坚持“脱贫不脱保”的大原则,对x年脱贫后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贫困户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延长x个月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再延长x个月即x年半。二是加强信息比对。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本次对中张和桥底镇上报的拟取消对象在信息比对中发现,有x户疑似存在“脱贫即脱保”现象,迅速反馈两镇核实,及时进行了解释说明。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抽调工作人员x名,成立x个检查组,对全县x个行政村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帮助各镇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检查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村级资料建立和政策落实情况。四是全力做好第十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开展村务公开专项治理活动,结合党建、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等。

社会救助工作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基本知识 1、什么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答: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贫困人群实施生活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即子女读书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社会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模式,是对贫困人群的一种综合性社会托底救助保障制度。 2、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3、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是低保对象的法定权利。 4、哪些情况下,户口不在当地的困难群众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救助?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籍不在当地,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⑴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居(村)委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⑵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⑶未报户口的子女。 5、哪些特殊情况,不予低保救助? 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低保:⑴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⑵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

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⑶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⑷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⑸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2人计算),一般不予低保。 6、低保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答: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⑴工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奖金),各类补贴、津贴,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村养老金等工资福利性收入;⑵种植、养殖、农副业加工、买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⑶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等知识产权收入;⑷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⑸继承、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 ⑹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⑺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7、哪些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⑴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⑵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⑶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⑷独生子女费、丧葬费、抚恤金;⑸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⑹上级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大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生活救助等;二是专项救助,除了基本生活保障以外,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方面的困难,可以获得相应专项救助;三是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行社会救助体系尚存在不足,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有4点:1.社会救助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现象;社会救助面较窄,难以覆盖更多需要救助的对象;2.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3.基层救助组织薄弱,人员不足,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救助质量;4.社会对救助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单位、部门及部分群众认为,救助是政府的事,缺乏主动参与意识。 虽然社会救助主体是政府,但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发动方方面面群众加入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共同承担起社会救助责任,无疑是推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此,作为区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建议以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安排实施社区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可从3个方面着手:1、建立“爱心帮扶”基金,发动社区内群众出资捐助,将那些不够条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但生活状态濒临低保边缘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予以资助。 2、建立与社区属地企业以及学校联络挂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的公益事业中来,增加残疾人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动员在校青年学生参加社会服务。3、建立以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帮扶队伍,为社区空巢老人提供“一帮一”照料服务,同时

社会救助知识要点

课程知识要点 第一章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1、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广义贫困与狭义贫困的含义 2、人类早期社会救助思想的主要内容(慈善恩赐思想含古希腊幸福观、古罗马正 义观、欧洲中世纪公正观和基督教博爱观的基本思想) 3、福利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命题 4、贝弗里奇的社会救助思想 第二章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尤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保障水平的最低性) 和内容 2、社会救助产生的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即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应 付社会成员所面临各种经济风险的责任)、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完善的收入分 配制度)和社会条件(贫困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 3、社会救助制度的萌芽(历史前身是英国《济贫法》)及产生的标志(美国1935 《社会保障法》) 4、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基本特征 5、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弊端(改革的原因) 第三章生活救助 1、生活救助制度的内涵(实质是衣食救助,保障温饱生活水平,解决生存危机问 题)与特征 2、我国生活救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3、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含“三无”人员的界定) 第四章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2、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 3、我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象范围、常规方式、规范程序 第五章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的内涵、特征和实施方式 2、我国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教育救助 1、教育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功能 2、教育救助的实施方式 第七章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内涵、特征(尤其临时性非经常性,主要实施方式是实物非现金, 这与其他救助制度的重大区别)和功能 2、灾害救助的类型及救灾过程 第八章失业救助 1、失业救助和失业保险的内涵 2、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的异同 第九章司法救助 1、司法救助的客观原因(即意义) 2、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内涵 3、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异同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与特点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社会救助对象的主要需求 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 社 会受灾人员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救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助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社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会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工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作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社会为本的综合性救助方法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危机干预 评估 第一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知识点一、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重点) ①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城市(1993年、上海)、农村(2007年、全国) ②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 ③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一个月到半年;半年到三年 ④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城乡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补助 ⑤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员的教育救助。 ⑥住房救助:配组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 ⑦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处于失业状态 ⑧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

知识点二、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 知识点三、社会救助的主要需求 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马斯洛需求层次论) 知识点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与特点 主要特点 救助对象的多样性、救助类型的复杂性;工作过程的持续性;工作依据的政策性 知识点五、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 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协助服务对象提升反贫困的能力、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 第二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一、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识别、帮助申请救助、提供心理支持、调节家庭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促进社会融入 知识点二、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知识点三、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协助申请救助、改善救治环境、协调医疗资源、强化社会支持 知识点四、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协助申请住房救助、宣传讲解政策 知识点五、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提供教育机会、提供教育补助、心理能力建设 知识点六、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转变就业观念、自我认知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连接就业资源 知识点七、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危机干预、外展服务、机构救助

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实施方案

今年5月中旬至6月底,我市开展了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简称清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通过自查、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省脱贫攻坚常态化联 点督查,发现各地评定低保标准不一、错保、漏保、死亡保(主要是清整前的)、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根据省脱贫攻坚常态化联点督查组和市委市 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管理,真正做到低保“应保尽保、应 退尽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城乡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年检,从2017年10月10日至11月上旬在全市开展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简称农村低保对象)清整“回头看“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低保是国家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性 重要举措。开展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清整“回头看”工作,更好的发挥低保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 开展农村低保对象清整“回头看”工作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普查低保政策落实、工作实施和管理服务、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严肃整改问题,进一步提升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一)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一是全面普查有关低保对象认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情 况,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抽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经济状况核对、低保经办 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纠正和杜绝分配低保指标、不按家庭施保(除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 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 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外)的问题。三是纠正不入户调查(或入户调查了但被调查未签字)、不公示、不民主评议、不开展定期复核、不计算收入、不按标施保、错保、漏 保、死亡保、不应保尽保等问题。四是清理低保档案材料是否规范、完整、真实,病残证明 是否办理,授权书上近三代内直系亲属是否签字、是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和入户调查表上内容是否都如实填写;“全国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 否准确、是否及时更新等问题。五是纠正低保政策群众知晓率不高的问题。 (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全面普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没 有纳入农村低保情况,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没有纳入建档立卡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需要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情况,以及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农村低保对象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完成低保(含原五保)贫困户档案资料复印、移交和归档工作。 (三)低保政策实施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平均或轮流发放低保,或绕过审核审批程序,不经调查直接将某类群体或个人纳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等问题;办理低保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低保经办人是否存在套取、挪用、冒领、克扣低保金等行为。 (四)低保政策执行中的责任落实情况。要以近年来各级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为依据, 认真核查在执行低保制度和政策时,是否存在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障不得力等问题。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

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方案

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x〔x〕26号)、《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总结》(x〔x〕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组织实施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x和x、x、x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编密织窂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1、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水平提高到当年国家扶贫标准以上。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x年x定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贫困3266元,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为确保整体脱贫,根据x要求,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人均3600元,缩小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各地要将所有扶贫对象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

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不断完善《x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试行)》(x〔x〕7号),加强信息核对中心建设。建立民政牵头,发改委、物价、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国土、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1、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建立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完善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难题。从x年1月1日起,x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财政支出标准调整为年人均3600元。继续为特困人员购买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购买了综合责任险;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购买了“银龄安康”保险等。 2、加强特困供养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x年,我市申报二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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