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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

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时:4学时(第12周)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权利主体,继承人

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

(二)客体

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

(三)内容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

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

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

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

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二)分类

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

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

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

我国一般分为:

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

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

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但对于胎儿有争议。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

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

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

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含义:

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具有财产性。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

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其特征:

1.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

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但决不是身份权。

3.具有专属性

是一种权利能力。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法律所以规定继承

权,从法律原因上说,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特征:

1.是一种既得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实际权利。因此,它是既得权。

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

继承权只可由继承人享有,排斥他人享有。

3.一种财产权。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与民法上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

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当然继承,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承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权标的物的权利,是继承权的结果,而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承认和抛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效力。而不必列入继承权的内容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含义: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它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3.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为继承权的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杀害被继承人的。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应注意三点:

⑴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⑵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应丧失继承权。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也就不构成故意,不为故意杀害,因而其也就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⑶对“杀害”的理解

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不能一故意杀害为理由而剥夺其继承权。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

⑴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

⑵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的原因;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称为“宥恕”。

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

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一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

销毁遗嘱,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情节严重的标准:《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继承权丧失的分类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

丧失,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包括前述的1、2、4三种。

2.承权的相对丧失

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如宥恕。

(四)确认方式

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

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式表示。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时间效力。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不论出于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有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人的效力

对其他被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非继承能力的丧失,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两种做法:一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发生效力,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得代位继承;二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根据《意见》第28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第二种做法。

三、继承权的行使和抛弃

(一)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含义: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处分,因而只能是放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这是社会法律进步的表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权来拒绝承受被继承人债务,即“利害不管”。

限制:《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放弃的方式。⑴明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⑵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继承人未表示接受继承的,视为放弃继承。

我国继承法采用了第一种方法。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的意思表示,不必经过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许可或人民法院的核准。其方式既可以采用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继承权的放弃可否附保留条件?

⑴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者放弃继承。

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全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并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

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其他遗产权利让于其他继承人,则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为之。

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即不能参加继承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于他人。

3、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⑴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至自继承开始时起,放弃继承权的人退出继承法律关系,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能取得遗产,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基于其长辈直系血亲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⑶《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原则上应当不许撤回放弃之意思表示,只有在放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下,才可允许其撤消放弃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为了保护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继承法律的严肃性,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⑷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的区别

二者的后果一样,都是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但二者又有区别:

放弃丧失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继承人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因发生法定事由而当然发生

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对继承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制裁

继承开始后才有在继承开始前后都有发生

(三)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以及性质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利的权利,又称为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遗产回复诉权、遗产请求权。

性质: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包括性的请求权,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而赋予继承人的一项保护性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恢复继承人带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

内容: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

恢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同一顺序数个法定继承人中,在遗产分割中,一部分人排斥另一部分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2)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到遗产,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犯。

(3)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依法被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应该将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遗产的继承人,否则,是对合法继承人继承权的侵犯。

(4)非继承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占有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拒不返还。

继承人在向侵害人请求遗产的返还时,不必证明自己对于属于遗产范围内的个部分具有那种权利,而只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己享有的继承权即可。

2.行使

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亲自行使,如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以确认之诉为前提的给付之诉。

在合法继承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在确认原告有合法的继承权,又查明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即判决被继承人返还非法占有的遗产(包括孳息)。

3.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请求,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法律规定保护继承极的法定期限,超过此期限,就丧失了该项权利,从而使侵占人的不法占有成为合法化,除了侵占人自觉退还或赔偿外,继承人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节遗产

一、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其法律特征是:

1.时间的特定性。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的时间界限。公民死亡时,不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其财产才转化为遗产。因此,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情况。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现代意义的继承是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具有包括性。

注意: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导致的公民死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公民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所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以属于遗产。

3.范围上的限定性。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遗产:

⑴虽然于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如租赁但未还的财产

⑵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的,不属于比较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如果为按份共有则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按等份的方法将其份额分出,作为遗产。

⑶虽然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但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为他人继承的,不列入遗产的范围。

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演出;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代理具有性质上的合法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可以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可以由公民拥有的,并且是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他人财产,而原所有人又诉讼时效届满而不能得到保护的,该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如下:

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合法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它包括公民的自住房、出租房和公民的营业用房;储蓄:包括公民的存款及利息;生活用品:具体地是指家具、衣服、家庭日常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包括公民自留地或宅基地中所种植的树木、竹林、果树,亦包括其承包的开荒造林而归其所有的那部分林木。公民的牲畜和家禽包括其自养的家禽和家畜,以及承包和专业饲养户饲养的家禽和家畜。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生前所有的并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书籍、手稿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所拥有的机器、厂房、交通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公民基于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设计创造等所获得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

⑴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财产权,并且不具有专属性,与被担保的债权具有不可分离性。

⑵典权。是用益物权,承典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典权。

⑶有价证券。主要是指股票、票据、提单等。

⑷债权、债务。如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不论发生根据如何,均为遗产。

遗体可以为遗产,但其处理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享有,但不能作为遗产为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包括: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如: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公民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均不得作为遗产

2.公民人身相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出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抚恤金等。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其取得须经过特别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所以由特定人享有,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来继承。

4.承包经营权。如果为个人承包的,企业的经营权,其子女不能继续承包。

如果承包荒山植树等,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其子女继续承包。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思考题:

1、继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如何?

2、继承能力是什么?

3、继承权在不同时期的含义?

4、继承权的丧失有哪几种情况?

5、继承权被侵犯,如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当事人应如何主张?

6、遗产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

参考资料: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

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 由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引出本章内容: 杭州叶老先生是一名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一大笔遗产,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先后留下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均表示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小保姆,叶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女儿将其父的画拿走,小保姆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部财产遗赠给自己。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依法存在的,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法锁的观念形象地描述了债作为私法关系存在的约束性和客观强制性,为近代法律关系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法律关系是由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的。法律关系最初被用在私法领域,随着法律与法学的发展,已成为法理学中具有一般意义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 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包含三层含义:(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都是事实关系,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相关联,成为法律事实。上述案例中,叶老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遗赠合法,因为叶老先生和小保姆之间形成了继承法律关系。 举例:(1)如孙某和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住张某的房屋于2009年10月1日前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9年9月底将房款交给孙某。 孙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吗? 无权处分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2)孙某因赌博欠李某五万元,孙某和李某之间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吗? 练习: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A 无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B 某研究会章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C 甲某因赌博欠乙某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D 未婚男女同居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具有意志性 泸州遗赠纠纷案,与杭州小保姆案的区别 只有当个人意志符合国家意志时,其行为才能导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结果

会计备考经济法基础 第04讲_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客体、内容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4)

【例题1·单选题】下列自然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8年)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答案】D 【解析】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D年龄均已达到8周岁;选项A精神状态无异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并未出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2017年)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1)“视为”二字极为关键,它们提示考生题目考查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区段,看透这一点,此题可以立即锁定选项D;(2)主要法律依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 A.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18周岁);(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的年龄未落入16-18周岁区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熬1年吧)。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14周岁的李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7周岁的王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18周岁的周某,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20周岁的赵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解析】(1)如欲“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同时满足2个条件:①年龄处于≥16周岁且<18周岁区间(选项A李某的年龄未落入该区间);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选项B:不足8周岁的王某,不论精神状态如何,均只能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C:①年龄≥18周岁;②能够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周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选项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论年龄几何,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4: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P5)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表1-8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处刑规则

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破题 1、动物:由细胞组成、能自由移动、从其他植物或动物身上获取能量的有机体。在这里包 括害虫、饲养食用的动物、宠物等。 2、法律关系:指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指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4、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自然人或 法人。 二、论点 1、法律是人的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动物的行为不能被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事实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动物们的行为应当由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进行支配。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人类社会的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去调整。 2、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如果说,感受苦乐是成为一个主体的条件。(后面的反驳我想不到了) 3、现实操作不可能。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4、仅仅是概念美容,而非实质的上升。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概念美容”。即使将动物和人类都上升为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其实质仍然是要求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动物在法律关系中只能被动的接受人类提供的福利和好处,这种被动性,正好说明动物是人类支配、管理、和同情的对象,是福利的被施舍者。这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被保护的权利,而一个被,其实就是客体。 5、法律的概念、主体的独立性和主体扩展条件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法律人格者应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法律有一套特定的概念系统。独立性是法律人格这一概念的构成要件,动物无法表达思想,不能同人类交流和沟通,宠物动物和经济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现实的从属依附关系,因此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无法具有独立性,不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何来法律关系的主体? 意志自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能够明确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能严格地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在违法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为权利而主张,动物无法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人类也不应当苛求动物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A.承接 B.传递 C.身份继承 D.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A.原始社会公有制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来加以规范的。 A.礼 B.成文法 C.民法 D.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原则。 A.共同继承 B.单一继承 C.限定继承 D.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A.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 A.私法 B.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185353】(单项选择题)继承法与宪法是()的关系。 A.母法与子法 B.子法与母法 C.部分与整体 D.整体与部分 【答案】B 9、【185354】(单项选择题)继承法遵循()的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B 10、【185372】(单项选择题)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A.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A 11、【185375】(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12、【185355】(多项选择题)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A.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A,C,E 13、【18535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A.财产继承 B.身份继承 C.祭祀继承 D.法定继承 E.遗嘱继承 【答案】D,E 14、【185358】(多项选择题)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法律关系。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我认为仍然应该是主体(a person)。如果存在这样一人(one),他不承担义务但享有权利,或者不享有权利却承担义务,那么在我看来,该人就是一个法律观念上的主体(person)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对法律主体的理解 1-法律义务在义务人方面,不包含任何意志的运用,因此为法律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并不需具有意志;但为法律权利得以实现,意志却是必要的,故一如法律权利之实现所关涉之程度,主体必须具有意志。 2-但是当我们分析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时,却发现主体概念和权利概念的关系非常微妙。主体不仅不能轻易地被看作权利的辅助概念,相反,似乎主体概念有更核心的意义。哈特曾经这样说出了权利和能力背后的主体问题:“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于是,它们显现为是由法律引入社会生活中、关于强制控制要素之上的添加要素。情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持有这些法律权力可以使私人公民成为私人立法者,而如果不存在这种规则,他将仅仅是一个责任的承担者。授权规则使他们有权能在自己可以建立契约信托、遗嘱和其他权利和义务结构的领域,决定法律运作的方式。为什么不承认以这种特殊方式被使用,并授予这种极大的、与众不同的便利条件的规则是不同于强加责任的规则呢?” 三.法律主体在法律中的意义

民法习题——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 A.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C.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D.所有的客观现象 2.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以()之诉的方式予以保护。 A.确认 B.给付 C.形成 D.请求 3.绝对权是一种()的民事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违法行为 C.可以是舍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只能是表意行为 5.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的义务的权利称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C.绝对权 D.相对权 6.抗辩权是针对()的权利。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主权利 8.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援助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为()A.原权利 B.救济权 C.从权利 D.支配权 9.某甲杀害了某乙.某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某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D.自然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债权债务 B.税收C.相邻 D.财产继承 E.财政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财产权。 A.承包经营权 B.债权 C.发表权 D.名称权E.修改权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人身权。 A.肖像权 B.留置权 C.名誉权D.共有权 E.荣誉权 4.财产所有权属于()权。 A.支配 B.人身 C.财产 D.形成 E.绝对 5.债权属于()权。 A.请求 B.人身 C.财产 D.相对 E.绝对 6.基于自然人姓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人身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表现为() A.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客观现象 B.特殊情况下,主观现象也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加以规定 D.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E.民事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公证事项类有: 1.合同公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

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2016年10月法理学真题

2016年10月法理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不包括()。 A.推动法律观念的转换 B.影响法律人的职业化进程 C.促进法治理念的转变 D.实现各国法律制度一体化 【答案】D 【解析】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可能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2.关于“可持续发展法”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A.可持续发展法就是环境法 B.可持续发展法即是经济法的子部门 C.可持续发展法不是法律,仅是理念 D.可持续发展法是个综合性法学概念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所以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 3.从法系上来看,目前中国香港的法属于()。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亚太法系 【答案】B 【解析】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4.下列现象中,科技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是()。 A.公共汽车上的摄像头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B.很多国家立法,禁止用克隆技术造人 C.某科学家将自己的发明卖给某工厂而获利100万 D.王某因酒瓶爆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都不是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5.原始社会规范的形式不包括()。 A.习惯 B.宗教规范

C.道德规范 D.法律规范 【答案】D 【解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所以谈不上有法律规范形态。 6.下列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 B.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回事 C.法律有时候和正义相抵触 D.不体现正义的法不是法 【答案】C 【解析】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7.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关于该规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该规则是义务规则 B.该规则是确定性规则 C.该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D.该规则是第二性规则 【答案】D 【解析】该规则是第一性的规则。第二性的规则更多是是保护性的规则。 8.“法者,国之权衡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些主张将法的本质归结为()。 A.理性论 B.权力论 C.规范论 D.自然论 【答案】C 【解析】“程式”、“仪表”都是准则、规范的意思。意思是说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9.认为法学研究的真正的也是唯一的对象便是实际存在的以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纯粹实在法的学者是()。 A.凯尔森 B.奥斯丁 C.哈特 D.康德 【答案】A 【解析】认为法学研究的真正的也是唯一的对象便是实际存在的以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纯粹实在法的学者是凯尔森。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一、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不一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有效的。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当然,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确认无效怎么办?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合法的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

法理学思考题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3、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4、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 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5、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

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6、以下关于权利义务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权利是对世权。” (2)“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这一义务属于对人义务和消极义务。” (3)“在许多情况下,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义务不能随意转让或者放弃。” 7、根据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但是,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某甲于1997年2月28日拾得他人遗忘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巨款。在失主某乙向其讨要时,某甲却拒不归还。 问题讨论:法院是否可以对某甲追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8、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9、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担心祖父撤销遗会改变遗嘱,便用毒药害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因此被判处监禁。从法律角度来看,帕尔默是否有合法权利获取祖父给他的遗产在当时,如果继承人杀害了立足遗嘱人,他还能否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纽约州的遗嘱法对此未有规定。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从以往的判例中推出如下原则,即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取利益。根据该原则,法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承制度予以增补、完善。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是开始。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外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D )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 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时:4学时(第12周)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权利主体,继承人 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 (二)客体 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 (三)内容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 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 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 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 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二)分类 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 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 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 我国一般分为: 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 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 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但对于胎儿有争议。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 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 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

继承公证告知书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般告知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6.按照公证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公证费用,如因您个人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已交公证费的50%。

关于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继承的法律意见书 继承这个话题,是古今中外都在面临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继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和参考! 关于继承的法律意见书养子女能继承亲父母遗产么,如何界定收养关系 一、养子女能继承亲父母遗产么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两点: (1)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2)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然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体现了继承法律关系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如何界定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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