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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

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

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

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

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

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

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

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

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

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

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九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条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 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消防验收报告范本_消防工程验收报告样本

消防验收报告范本_消防工程验收报告 样本 竣工验收报告是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总结报告,是项 目进行竣工验收的要件之一。本文是小编整理的消防验收报告范本,仅供参考。 消防验收报告范本1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在上级领导、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参建员工的努力和辛勤劳动,工程于20XX年12月21日通过 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消防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下面就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1、************与广场路交叉口,南邻广场路,北邻 飞鹏巷,西朝信河街,东邻居民区。属居民集中区域,为消防重点控制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二

十二层,独立裙房二层组成。总建筑面积为40192m2,地下部分5252.34m2。总建筑高度分别为:64.3m、70.30m、80.90m、9.30m。一层层高为4.50m、二层层高为4.80m,三层层高为4.50m;地下室一层高度分别为:机动车库5.60m;设备房 4.80m非机动车库3.80m。地下事室主要有两个消防通道口,设计容量为400m3的消防水池及设计容量为18m3的喷淋专用水池、消防排烟风机房、自备发电房等设备房,地上二层~三层商场部分设置有两座消防楼梯。屋顶设有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及消防水池设计容量18m3等设施。 2、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北侧商业部分为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主体结构采用全现浇钢筋砼框架—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室连体,地下室设有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一、二层设有商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三层设为架空层(技术层)、露天部分设屋顶花园等休闲场所;四层及以上为住宅。 二、工程使用功能: 1、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中心控制系统,由自

大型商场消防验收须知

[消防常识]大型商场消防验收须知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时候,大型商场不断增多。聚集了大量的顾客,火灾隐患无处不在。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财产安全,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宗旨。我们就必须要了解商场在消防验收时应该注意哪些: 1、验收条件 (1)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基础条件是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施工、调试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2)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是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全部整改,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合格的工程; (3)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以系统为单元,保证系统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完毕。系统单元内施工、安装、调试内容不得甩项或缺省; (4)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得到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必须以文字形式承诺。所申报消防验收内容严格按照已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调试,消防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公安部有关消防产品的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及施工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参加消防验收的除消防监督机构外还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产品供货单位。 2、申报文件 (1)系统检测报告书:例如由中介消防检测机构对报验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后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2)系统调试运行报告; (3)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说明文件:例如建设过程中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相关消防审核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图审核意见、内装修图纸审核意见、煤气图纸审核意见、备忘录等)、建设及设计单位针对消防审核文件所提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报告; (4)隐蔽工程记录(监理签字):例如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消防系统自检自验和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打压试验记录等文字材料; (5)工程竣工图(蓝图); (6)设备器材合格证、检测认证报告、随机资料等。 3、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验收内容与检测内容应一致,这部分验收内容仅仅只是消防工程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之一; (2)对文字内容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项目逐项逐条审核;对峻工图纸应按规范与建审意见相结合,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3)对具体的施工内容进行抽检。例如:通过对某一消火拴的实际操作实现对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性能抽检;通过对某一感烟探测器的抽检实现对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以及与"119"网络连接状态等的测试。 5、验收程序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样本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 意事项 1 2020年4月19日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讨论稿)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1)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2) 三、消防检测前需完成的工作: (14) 四、消防验收前需准备的工作: (15) 五、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1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18) 六、消防验收常见问题汇总 (19) (一)、报审、报验资料问题 (19) (二)、现场验收常见问题 (20) II 2020年4月19日

III 2020年4月19日

消防行政许可分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建审)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建审就是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程序。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是资料受理、图纸审核、意见公告。一般先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审批资料(含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全套图纸),审核结束后由当地消防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审核结束后按审核意见书及相关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在投入使用之前申报消防验收(对整个建筑工程土建、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办理消防手续第一步是消防建审,而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是: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建审时,一般是本着由总体到局部、由外到内、由建筑到设备的顺序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认真阅读资料,掌握建筑基本情况 首先要认真阅读《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设计总说明》、《建设防火设计专篇》等有关资料,经过阅读资料,了解建筑物四周的建筑情况;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掌握建设工程的高度、层数、建筑总面积、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明确所适用的消防规范,并结合初步阅读建施图中的平、 1 2020年4月19日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格大全

GB50300—2001 表G.0.1—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龙岩市汽车客运中心一 期工程(维修中心及职 工宿舍)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层数/建筑面积/ 施工福建鹏兴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技术负责人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竣工日期 序号项目验收记录验收结论 1 分部工程共分部,经查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 共项,经审查符合要求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项 3 安全和主要 使用功能核查 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项,符合要求项,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 4 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不符合要求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验收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龙岩市汽车客运中心一期工程 (维修中心及职工宿舍) 施工福建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资料名称份数核查意见核查人 1 建 筑 与 结 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2 1 给 排 水 与 采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6 施工记录

高层建筑消防验收注意事项

【赞】高层建筑消防验收注意事项,很全面详细! 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常见问题: 高层建筑验收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其实验收中的问题很多,今天我们就从建筑防火、消防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个方面汇总一些高层建筑中常见的些问题以供大家参考,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问题影响消防验收。 一、建筑防火 1.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 1)所有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所有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所有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2.土建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3.安全疏散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4.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5)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5.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6.建筑装修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2)建筑装修饰面影响消防功能的正常实现 3)消火栓箱门装修后无法打开 4)正压送风口、排烟口装修后出现风口与装修面层内漏风及检修不便的现象5)格栅吊顶影响上喷喷水效果,灯槽内喷头影响喷水效果 6)建筑装修开设的检查孔部位及大小不满足正常检修的需求 7)大于60平方米的房间只设置1个门 8)会议室、观众厅等场所的门未向外开启 7.排烟口 1)设置位置过低,低于2米 2)设置在顶部的排烟口、排烟阀未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3)排烟口距离最远点水平距离超过了30米 4)排烟口距离安全出口间距小于1.5米 8.排烟系统漏设 1)无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2)超过60米长度的走道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地址新乡市和平路与纺织路 工程基本情况建筑物名称结构 耐火 等级 高度 (m) 层数 建筑面积 (储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地下车库框剪一级 3.8 地下车库丙类 1#楼框剪一级 地下1层 地上18层 丙类2#楼框剪一级 地下2层 地上18层 丙类3#楼框剪一级 地下2层 地上18层 丙类竣工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合格|不合格) 存在问题 设计单位验收内容工程是否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是否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在设计中是否选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验收内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检测报告; 施工中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是否落实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动火用电和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监理单位验收内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是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明确撤换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是否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是否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验收流程和注意事项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讨论稿)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1)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8) 三、消防检测前需完成的工作: (9) 四、消防验收前需准备的工作: (10) 五、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12) 六、消防验收常见问题汇总 (13) (一)、报审、报验资料问题 (13) (二)、现场验收常见问题 (13)

消防行政许可分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建审)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建审就是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程序。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是资料受理、图纸审核、意见公告。一般先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审批资料(含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全套图纸),审核结束后由当地消防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审核结束后按审核意见书及相关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在投入使用之前申报消防验收(对整个建筑工程土建、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办理消防手续第一步是消防建审,而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是: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建审时,一般是本着由总体到局部、由外到内、由建筑到设备的顺序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认真阅读资料,掌握建筑基本情况 首先要认真阅读《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设计总说明》、《建设防火设计专篇》等有关资料,通过阅读资料,了解建筑物四周的建筑情况;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掌握建设工程的高度、层数、建筑总面积、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明确所适用的消防规范,并结合初步阅读建施图中的平、立、剖面图,建立起建筑的立体印象。 2.审核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决定了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的防 火间距和建筑物自身所允许的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建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3.审核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 审核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主要是审核建筑物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车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规范中对各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做出了十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防火间

重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最新)

重庆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主要使用功 能检查结果 该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整改情况 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要求整改项目均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结果符合规范要求。 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情况 按图纸设计及变更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国家检验标准的规定。 保修书签署情况已按合同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消防、环保 验收情况 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工程款按合同 支付情况 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 验收意见 该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各方检查验收,认为: 1.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质量真实完整,符合要求。 2.本工程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施工。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无质量隐患,各种使用功能均能满足要求。 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通过验收。 备注 验收小组成员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监理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设计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勘察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施工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工程范围 结算总造价万元建筑面积 m2 层数/总高度(m) / 结构类型设防烈度最大跨度 m 地基持力层基础形式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实际开工时间年月日实际竣工时间年月日验收日期年月日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证书号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包含主要 分包单位) 隐蔽验收情况隐蔽验收记录与工程同步资料真实详细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各方签字盖章齐全。 安全、功能检 验(抽查)情况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核查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均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核查情况 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均与工程同步且详实齐全。 工程监理资料情况 由现场监理提供的本工程的监理资料记录完整,与工程同步进行,能够反映工程实体。对各个施工环节的监控程序严密合理。能够全面、细致、合理的反映出工程各个施工程序的施工质量。

消防验收报告范本_消防工程验收报告样本

消防验收报告范本_消防工程验收报告样本 竣工验收报告是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总结报告,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要件之一。本文是橙子整理的消防验收报告范本,仅供参考。 消防验收报告范本1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在上级领导、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参建员工的努力和辛勤劳动,工程于20xx年12月21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消防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下面就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1、************与广场路交叉口,南邻广场路,北邻飞鹏巷,西朝信河街,东邻居民区。属居民集中区域,为消防重点控制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二十二层,独立裙房二层组成。总建筑面积为40192m2,地下部分5252.34m2。总建筑高度分别为:64.3m、70.30m、80.90m、9.30m。一层层高为4.50m、二层层高为4.80m,三层层高为4.50m;地下室一层高度分别为:机动车库5.60m;设备房4.80m非机动车库3.80m。地下事室主要有两个消防通道口,设计容量为400m3的消防水池及设计容量为18m3的喷淋专用水池、消防排烟风机房、自备发电房等设备房,地上二层~三层商场部分设置有两座消防楼梯。屋顶设有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及消防水池设计容量

18m3等设施。 2、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北侧商业部分为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主体结构采用全现浇钢筋砼框架—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室连体,地下室设有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一、二层设有商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三层设为架空层(技术层)、露天部分设屋顶花园等休闲场所;四层及以上为住宅。 二、工程使用功能: 1、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中心控制系统,由自动报警系统、楼层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等系统组成。消防中心设在D-1栋一层,消防中心采用集中报警控制器控制。 2、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控制,联动控制台设在一层消防控制中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停止送排风机,打开排烟口和正压送风口,启动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火灾确认后接通警报装置,10~15秒后接通紧急广播,组织疏散,同时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泵,电梯迫降至底层。 3、消防控制室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a、手动按钮动作时,立即联动消防设备。b、消防栓按钮动作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C、烟感、温感、水流指示器等报警时,应确认后方可联动消防设备。d、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排烟口及暂停空调机等功能应联动着火层及上、下层,e、消防控制室应有各消防设备的启停启示,并能

重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

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汇报资料全

玉环绿地财富大厦1#~3#及地下室 消防工程 峻 工 验 收 汇 报 资 料

浙江赋安安全设备责任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消防支队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市场消防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以来,在各级领导、工程 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各兄弟单位的关心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工程顺利推进已接近尾声。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现浇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其中地下一层、六层为车库),建筑高度49.9米,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本工程由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xx市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设计,XXXX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土建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由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标段X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市场改建消防安装工程由A区、B区、C区、D区组成。其中A区、B区由XXXX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施工,C区、D区由X XXX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消防主要施工内容为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炮系统、室外消防工程、防火卷帘、漏电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现在我代表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单位向各位领导、专家汇报消防 工程概况。 1、消火栓系统 本工程按50米以下商业楼进行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室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本工程

地下室设置620M3消防水池,消火栓泵,自喷泵及消防炮泵各二台。8楼屋顶设置消防水箱一只及自喷系统稳压设备、消火栓系统稳压设备各一套,消火栓系统竖向不分区。为保证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地下室~地面三层米用减压稳压消火栓,阀后压力0.4 Mpa ,,消火栓箱体为铝合金面铁箱或铝合金框玻璃面铁箱,消火栓箱内设DN65消火栓一只,DN65衬胶水带25米一根,,DN65 X 19铝合金喷嘴一只,25米的消防软管卷盘一副,金属带支座一付。消火栓箱内设有手动启泵按钮,可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楼内除小于5平方的卫生间、设备用房外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中按中危险级H级设计,因地下室设置立体停车位,灭火用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按1小时计。泵房设二台自动喷水泵,一用一备,互为备用。该泵运行情况应显示于消防中心和水泵房的控制盘上。,自动喷水系统为一个供水区,平时管网压力由屋顶消防水箱和稳压泵维持;火灾时喷头动作、水流指示器动作向消防中心显示着火区域位置,此时湿式报警阀处的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喷水泵,并向消防中心报警,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覆盖的范围内每个防火分区及每个楼层均应分别设置控制阀和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前阀门采用FD150-1.6型信号蝶阀(监控阀),报警阀后阀门除信号蝶阀外均带锁止装置。有吊顶的场所采用装饰型68 C玻璃球喷头,除汽车库 及设备用房外,所有喷头均采用快速响应型,立体车库下层车位处采用 K=112.5的威景大覆盖侧墙喷头,其余场所均采用K=80的喷头,立体车位处侧向喷头的安装待车位安装时同步进行 3、移动式灭火器:带灭火器组合式消火栓箱均设5KG装的手

消防验收流程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

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北京市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3) 三、工程简要内容及施工合同履行执行情况: (3) 四、调试运行情况和重要使用功能情况: (6) 五、工程质量的控制情况: (6) 六、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 (8) 七、工程材料情况: (7) 八、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9) 九、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评定情况: (9) 十、观感质量情况: (8) 十一、单位工程评定: (10)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综合楼消防工程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施工单位:北京市工程有限公司 6、结构形式:框剪、框架结构 7、建筑面积:建筑面积47960平方米,檐高44.9米 8、工程合同质量目标:合格 9、本工程与2011年2月10日开工,与2012年12月28日竣工 (除附楼二层学术报告厅、主楼11层)。 二、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我司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主要执行标准如下: 1、施工依据: 施工合同及《综合楼消防工程施工图纸》、 2、主要执行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8-94;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GBJ67-89; 三、工程简要内容及施工合同履行执行情况: (一)、工程简要内容: 本工程由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消防防排烟及送风系统组成。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消防中控室设置在附楼一层,中控室内设置消防报警主机,报警主机为集中报警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二总线制传输方式。报警主机由自动报警主机、消防电话主机、应急消防电源装置、多线控制盘等组成。消防报警系统在楼内每个房间内设置了感烟探测器。在楼层公共

消防备案须知(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须知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 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受理系统。 四、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如果涉及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

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重庆消防新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征求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年来,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火灾事故频发。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过邮件同时传至以下两部门: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人:李永强,电话:63676222,邮箱:pacqjzaq@https://www.wendangku.net/doc/3d18279572.html,);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联系人:张锋,电话:67315482,邮箱:zfzun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3d18279572.html,)。 本通知同时在市城乡建委(https://www.wendangku.net/doc/3d18279572.html,)和市公安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d18279572.html,)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制定说明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文本)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文本) (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盖章) 宁国市公安消防大队: 我单位集资建设的宁国市仙霞初级中学教师宿舍工程,由宁国市东南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浙江华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宁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跟踪监督,并委托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现场监督。 工程于2018年06月21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该工程位于宁国市仙霞镇仙霞初中校园内。属学生集中区域,为消防重点控制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 地上四层。总建筑面积为1055.12m2。总建筑高度分别为:12.85m。一层层高为3.00m、二层层高为 3.00m,三层层高为3.00m,四层层高为3.85m; 2、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3、主体结构采用全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一-四层为教师宿舍住宅。 二、建筑内部装修情况:无 三、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情况: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四、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情况: 五、消防工程设施情况: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由楼层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系统组成。 六、工程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平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主要消防材料生产厂家及采购数量见附表1)。 七、工程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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