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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确

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规划。以下是一些与国家城市规划工

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

1.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

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

保护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对城市规划法的具体细化和执行补充,规

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与批准

程序,以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调查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城市

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4.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城市用地总体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强度控制等,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景观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景观规划的指导文件和政策,鼓励开展城市绿化、景观修复、文化景观保护等相关工作,以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以上仅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发布。请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城乡规划法资料

1、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1)1990年4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与199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它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这种条块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模式,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小城镇迅速发展,带来建制镇内涵的本质变化。 (3)城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对本土文化的冲击及我国优秀文化遗产不断受到损害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以下几点:①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②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③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④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的要求⑤监督机制不完善⑥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复杂的发展背景,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法出台的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我国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的建设和协调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城乡规划涉及很多领域,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在新的形势下,以城市论城市,以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加强统一的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调控,引导,综合,协调职能,才能保证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设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和协调运转.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确 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规划。以下是一些与国家城市规划工 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 1.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 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 保护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对城市规划法的具体细化和执行补充,规 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与批准 程序,以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调查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城市 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4.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城市用地总体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强度控制等,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城市景观规划 城市景观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景观规划的指导文件和政策,鼓励开展城市绿化、景观修复、文化景观保护等相关工作,以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以上仅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发布。请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 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及框架 1.城市规划法规控构成特点由纵向体系、横向体系构成: 1)纵向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 2)横向体系由基本法(主干法)、配套法(辅助法)和相关法组成。 2.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城市规划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城市规划配套法规文件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7)《城建监察规定》; 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9)《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0)《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5.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1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城市规划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0)《城市绿化条例》; 11)《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的提高经济发展,每个省份都实施了相关的城市规划条例,而在江苏生活工作的你,对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每个城市里都有符合自身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那么你知道什么是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大家喜欢!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

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0.28 •【文号】主席令第7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0.25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的说明 --1989年10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上 建设部部长林汉雄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它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因此,搞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规划立法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制定了城市规划法。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个条例的施行,为我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对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正确、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规划条例已不能适应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

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在城市规划、建设的改革实践中,也积累了解决这些新课题的经验,需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实践的经验,完善城市规划法制,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也需要对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议尽快制定我国城市规划法,反映了客观实际的需要。因此,制定城市规划法是非常迫切和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城市发展方针 我国是拥有11亿人口的大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1988年全国城市人口已达2.081亿,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已达58个(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已达28个),20万以上、不满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110个,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266个,建制镇11481个。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大城市规模的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如何合理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综合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认为大城市规模,特别是市区人口和用地规模应当控制。这有利于城市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促进城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而确立的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近十年来,这一方针对指导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的合理发展,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形成比较合理的城镇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小城市包括建制镇已在全国广泛兴起。为了引导小城市有计划地合理发展,城市规划法(草案)把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调整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第四条)。这将有利于使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的城市规划方针、政策

国家的城市规划方针、政策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提升城市环境和促进社 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国家对城市规划有着明 确的方针和政策,以指导城市的发展和改善。 城市规划方针 国家的城市规划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布局:国家鼓励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功能的有序组织和分工。 2. 人口控制:国家提倡合理人口规模,避免超大城市的聚集和 资源过度集中。 3. 生态保护:国家鼓励城市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可持 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公平发展:国家倡导城市规划注重公平发展,促进城市间的均衡发展,减少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5. 文化保护:国家鼓励城市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保留和发展各地的历史遗迹和文化特色。 城市规划政策 国家的城市规划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利用政策: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政策,指导城市的土地开发和利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城市建设政策:国家制定城市建设政策,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 3. 交通规划政策:国家制定交通规划政策,促进城市交通建设和交通组织的优化,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实施环境保护政策,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5. 资源管理政策:国家制定资源管理政策,推动城市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 国家的城市规划方针和政策旨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环境。这些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城市规划机构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以推动城市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以上是关于国家的城市规划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需要深入研究和具体措施的支持,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读后感 最近读了一本书,是关于城市规划的。众所周知,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标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这本书给我们介绍了很多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例子,同时也讲述了关于城市规划中药注意的法律法规。 读了这本书,让我更加了解一些专业知识。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保障城市机体健康发展,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综合性协调、规划、建设和控制活动。城市管理的内容有: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管理〔生育、人口迁移〕+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秩序、治安〕+社区生活服务管理〔服务设施、服务、信息管理〕+城市文化管理〔教育科学文化、思想道德〕〕、城市的经济管理〔产业、一体化、经济结构〕、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占用、碳足迹〕基础设施的建设。 读完这本书我对我们国家的城市规划中所要面临的和遵守的规则有了一个较清晰的理解。也对我们专业以后的就业方向和努力方向有了比较明确的了解。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应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负有行政责任。 要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关系。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二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三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捡查。 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城市规划管理有以下4方面的目的和任务: 〔1〕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令的畅通。 〔2〕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4〕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文件

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细则 (1997年6月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区都市规划建设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都市规划是都市建设治理的依据,凡在佛山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都市规划治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佛山市都市规划区内的都市规划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其要紧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都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都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治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综合协调都市建设和治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都市有序进展:负责监督检查都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打算、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协同市规划部门实施都市规划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都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都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都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佛山市区都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区总体规划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都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编制都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都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以及各专业部门的进展规划相衔接,使都市各方面建设协调进展。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9年08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按照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加强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抗震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二)负责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案件; (四)东港区、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权划分的决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规划建设方针政策

城市规划建设方针政策 1、《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要了解与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重要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二是熟悉城市规划行业特点;三是掌握我国现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2、城市规划建设的现行方针政策 (1)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等,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一系列关系。各项专业计划要服从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2)合理利用、节约土地和水资源 城市规划必须明确和强化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确保城市土地合理利用。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并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二是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三是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四是严肃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五是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六是重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重点是大城市中心城区。 城市规划必须重视合理和节约利用水资源,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一是切实做好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保护城市水源的计划。二是依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三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四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视污水资源的再生利用。五是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3)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规划的一项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一是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区密度,有计划的疏散城市中心区人口,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建设。二是城市布局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建设。三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四是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五是做好城市防灾规划,增强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要高度重视防火、防暴、防洪、抗震消防等防灾规划和建设。 (4)妥善处理城镇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关系 制定城镇规划体系,应当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二是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三是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5)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加强晨是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居住区要合理布局,做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 (6)正确引导小城镇和村庄的发展建设 加快小城镇的发展是党中央确定的一个大战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发展小城镇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以统一规划为前提进行开发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 [1]在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1990年4月1日废止。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3第三章旧城区的改建 .4第四章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5第五章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6第六章处罚 .7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编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 (2016年2月6日)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 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 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 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 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11.14 •【字号】 •【施行日期】1991.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省内一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凡适宜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第五条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省省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7.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0.10.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

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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