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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注:本稿依据5.19日会议精神修改。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水域及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跨市河道、重要跨县河道、中型水库、海堤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6份);

(二)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相关材料)、文件或专题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6份);

(三)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摘要或说明(6份);

(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6份);

(五)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它材料(6份)。

第八条水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报审时,项目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受理

单位一致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可在办理项目立项报审手续的同时,向受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并受理和审查签署。

第九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有以下情形的,审查签署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

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经审查,签署原则同意建设该水工程。在准予许可的同时,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关修改调整的规定性要求,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需要按审查签署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道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批复的;

(二)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该工程的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或规划未明确的。

专题论证报告除对水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

划的符合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进行论证外,还应对水工程的管理与调度主体、工程效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关系,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适宜性;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专题论证、进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报告进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审查签署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三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内容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二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将检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建设单位应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报送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工程布置等主要竣工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道名录,由江苏省水利厅确定,并予公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名录,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利厅可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河道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布。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苏水政〔2006〕33号,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录一: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附录二: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附录三: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 (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

(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 (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村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乡、镇、村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建筑工程验收请示报告范文

建筑工程验收请示报告范文 建筑工程验收请示报告范文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建筑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内容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是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勘察单位层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审查情况 一、完成设计项目情况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室外工程 二、完成合同约定情况总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约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技术档案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续表 四、进场试验报告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主要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五、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质量评价文件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六、工程质量修书总、分包单位 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本着想要分享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规划建设局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景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景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进展的“高效、质量、安全、有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对规划建设局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工程项目监管责任制,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二、参加工程招(投)标会议,参与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考察、选型、协调办理工程前期各项手续,参与投标队伍的考察、选择、参与招标文件的起草、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严格把好工程技术、质量关,协调好设计、勘探、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一)施工过程“三控”工作 1、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有关技术人员及领导进行审核; 2、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监理; 3、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查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4、组织分管工程的图纸会审工作,并做好会审记录; 5、负责审查工作放样定位、隐藏工程的验收、各种分项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各专项验

收); 6、核查工程变更,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核; 7、积极参与设计变更洽商,设计变更需经有关部门及领导同意,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同时签字方为有效; 8、负责分管工程工程量的核签,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和竣工结算; 9、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修工作及复检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作回访、保修工作; 10、处理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施工质量等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 1、严格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其可行性,促进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分管工程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分管工程(包括外包工队)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3、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4、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 (三)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及其他工作 1、保管好工程相关文件材料,不得丢失、毁损; 2、做好各类工程会议记录,做好施工日记,作为验收资料; 3、工程完工后向有关部门移交文件材料,并将有关移交手续留存备查; 4、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程管理人员现场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工程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大检查工

2019年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xx国土分局: 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为加快推进******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19年底前完成********等27条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本项目作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必将为空港城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将极大地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为此,特申请该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以便该项目尽快启动建设。 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该项目建设内容为27条新建道路工程及其给水管网、中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电信管网、电力电缆工程和道路照明工程,道路总长56439.80米,总计占地2604.04亩,总投资175279.04万元,包括纬一路1957米,占地176.13亩,投资8236.73万元;纬二路1838米,占地 68.92亩,投资4841万元;纬三路4602米,占地276.12亩,投资18658.57万元;纬四路4472米,占地167.70亩,投资12726.49万元;纬五路4602米,占地 276.12亩,投资19165.65万元;纬六路4472米,占地167.70亩,投资13272.39万元;纬七路4472米,占地268.32亩,投资17480.94万元;经一路1420米,占地85.20亩,投资5980.71万元;经二路1194米,占地

28.66亩,投资2030.47万元;经三路1194米,占地28.66亩,投资2040.35万元;经四路1420米,占地53.25亩,投资3837.93万元;经五路1194米,占地 28.66亩,投资 2040.35万元;经六路1420米,占地53.25亩,投资3870.35万元;经七路1194米,占地28.66亩,投资2040.35万元;经八路2525米,占地128.25亩,投资7260.46万元;经九路1194米,占地28.66亩,投资2040.35万元;经十路1420米,占地53.25亩,投资3872.51万元;经十一路1194米,占地28.66亩,投资2040.35万元;经十二路 3161米,占地 189.66亩,投资 13274.18万元;经十三路1400米,占地33.60亩,投资2361.16万元;经十四路1832米,占地68.70亩,投资5309.64万元;经十五路1420米,占地34.08亩,投资1908.54万元;经十六路1832米,占地109.92亩,投资5937.96万元;经十七路1154米,占地27.70亩,投资1564.48万元;经十八路1918米,占地71.92亩,投资5279.15万元;纬一路连接线630米,占地56.70亩,投资3024.40万元;刘东线(新民居内东侧道路)735米,占地44.11亩,投资3513.49万元;新民居内西侧道路574米,占地21.51亩,投资1670.07万元。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投资及社会融资计划开、竣工日期:计划于20xx 年三月开工建设, 2019 年底全面竣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放线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放、验线是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是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为确保放、验线质量,制定本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工程一律凭“两图一单”(用地红线图,经审批后的建设施工图,建设工程放、验线通知单)进行放线。 2、实地放线时,建设单位、施工方及规划管理部门同事参加,若为开发土地,开发单位应派人参加,以便全面掌握放线情况,按放线要求进行施工。 3、放线完毕后,放线人应当在放线通知单上写明放线结果、放线日期、放线人,建设方、施工方均应在放线通知单上签名,标识对放线结果情况明了,无异议。 4、为保证按放线要求施工,防止放线标志移位、破坏,自放线之日起15日内未动工的建设工程或放线标志被损坏的,放线视为无效,动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重新申请放线。 5、任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放出的建筑轴线、正负零标高进行建设和施工,擅自改变建设位置或超建筑红线,降低或抬高正负零标高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论处。 二、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1)建设工程严格施工层次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建设

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2)工程管理部对全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造价管理负责,工程技术人员对分管的工程技术质量负责。 (3)总工程师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负责,对工程验收、质量、等级评定负责。 (4)建设发展局局长负责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 2、施工单位及选择 (1)施工单位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力量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试验设备和相应的施工经历。对施工单位实施“三交、”“五不”、“三齐全‘的管理原则,即: 三交:①技术交底(包括技术图纸、导线桩、中线桩和水准点等);②施工规范;③验收标准。 五不:①不许转包;②工程履约保证金未到位及施工械具和施工人员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③施工械具和施工人员未全部到达工地不许开工;④施工械具和施工人员未按进场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到达工地,取消该通知单位的中标,工程履约保证金不退;⑤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不予验收结算及计量支付。 三齐全:①施工计量齐全(包括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及草图);②试验资料齐全;③竣工资料齐全。 (2)施工单位应准备的证件证明。凡参加投(议)标的施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1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 1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 1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报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需提交,但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及行业有要求的除外); 4、主管部门意见;

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单位信息系统规划、建设阶段项目管理,规范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流程,及时提供满足管理和业务需求的应用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单位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某某单位办公室职责: 负责受理各处室提交的信息系统需求的申请进行审核; 负责对各处室提交的信息系统需求进行需求分析,同时需要进行安全分析,主持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演示版的审核;负责质量控制,组织信息系统验收和正式上线使用;负责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整体协调工作。 负责对新建的信息系统、设备、配套设施进行监督及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提出需求: 各处室提出开发的应用软件的需求,具体包括:时间要求、功能要求、权限控制、安全要求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受理: 某某单位办公室在接到各处室的要求后,立即着手安排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任务计划,包括人力资源的考虑和时间要求的考虑,寻找软件开发商进行协商,向信息系统开发商提出开发要求。 第六条需求分析: 信息系统开发商在接到开发要求后,与某某单位办公室共同进行需求分析。 第七条需求审核: 某某单位办公室组织各处室信息系统开发商共同进行需求规格说明书的审核,信息系统开发商提供审核

所需的材料和需求规格说明书,负责技术问题的解释。各处室应认真审核需求规格说书所描述的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和管理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某某单位办公室和信息系统开发商重新进行需求分析,直到审核通过为止,各处室签字认可。 第八条概要设计: 信息系统开发商对审核通过后的需求按软件建设标准开始进行概要设计。 第九条概要设计审核: 某某单位办公室组织需求部门对信息系统开发商的概要设计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各处室提出的业务和管理要求,是否符合软件建设标准的要求,结构是否合理。审核未通过,信息系统开发商重新进行概要设计。 第十条演示版建设: 信息系统开发商对概要设计通过后的需求进行演示版的建设,完成所有界面设计、业务流程和功能规划。 第十一条演示版的审核: 某某单位办公室组织各处室信息系统开发商共同进行演示版的审核,业务部门要对界面、业务流程和功能划分进行确认,如未达到各处室的要求,重新进行演示版的建设,直到审核通过为止,由各处室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详细设计和代码编制: 信息系统开发商对演示版审核通过后的应用开始进行详细设计和代码编写,并按软件建设标准文档模版补充和完善详细设计说明书。 信息系统开发商对代码编写完的应用产品编写安装维护手册、升级安装手册、用户操作手册、测试用例报告,并进行多种方式的测试,包括:开发人员自身的测试、测试人员的测试,测试环境的测试。测试的内容不仅需要包含功能需求,也需要包含业务系统的安全需求,测试人员在测试完成后应编制测试报告,如果出现BUG或者不满足安全需求,要求填写BUG记录表,开发人员修订程序代码,直到测试完全通过。 第十三条安装部署试运行: 某某单位办公室根据安排通知信息系统开发商开始安装部署试运行时间。由某某单位办公室组织各处室进行安装部署试运行工作,并由各处室负责用户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试运行审核: 某某单位办公室组织各处室试运行进行审核,审查测试用例、报告测试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文档,对程序中的关键点和安全需求按照测试用例报告进行严格测试,各处室应配合某某单位办公室对应用系统进行试用,验证系统功能是否满足业务和管理要求,如果试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业务和管理要求,应认真填写问题反馈意见。如果各处室反馈意见表明试运行不合格,某某单位办公室将要求信息系统开发商重新进行代码编写和测试,直到试运行通过。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验收: 某某单位办公室组织各处室对信息系统开发商提交的应用系统进行验收,主要根据试运行用户测试结果和合同中规定的验收文档和其他要求进行验收工作,某某单位办公室负责严格检查技术文档,各处室负责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我单位(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现本单位(公司)拟申请建设项目,面积:平方米进行建设,请予以支持办理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单位(公司)盖章 年月日

申请条件: 1、主体符合要求,并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准入资格和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3、提交齐符合要求的申办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图件、材料和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在前期阶段提供过且未重新委托代理人的可免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类)》核发正本申请表一份; 3、经最终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附图附件原件及相关资料(属图件的,尚可能需要提交与原最终批准文件、图纸对应的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分期报建的,尚可能需要提供以往报建资料。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确认面积规模的第2-7项): 经审批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经过方案审查的);原工程许可时批准盖章的建筑施工图(全套)、建筑定位红线图、《兴建工程报建表》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如属旧房改建、拆建,应提供属地内的产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等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与核准施工图对应的《房产测绘报告》及其测绘成果附图;已签验的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1:500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属经核定补正补办面积的,提交已补齐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经违章查处补办面积的,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和已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4、相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材料一份(交复印件的核原件); 6、《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原件一份; 7、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注:在我局相关审批环节中已提交的材料(需经核实),不需再重复提交。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咨询电话: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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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 (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 (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 2 页共 13 页

(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 (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 第 3 页共 13 页

规划建设科规章制度

规划建设科规章制 度 1

规划建设科规章制度 【篇一: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全校的基本建设,加 快学校的发展步伐,根据基建处的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建处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基建管理的新路子,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三条基建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基本建设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四条基建处要在学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树立为教学、科研、

师生员工服务的指导思想,本着经济、实用、美观的建设原则,全面完成好学校的基本建设任务,为加速青岛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1 第一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基建处职责范围 基建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1、总体规划管理。根据国家设学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建设的需要,组织制定学校总体规划,并负责实施落实。 2、计划管理。根据办学需要,编制上报学校中长期发展计划任务书,编制修订上报年度、月份计划。 3、前期管理。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申请、报批,申请规划定点,委托设计,方案报批,办理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委托地质勘探等。 4、招、投标管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工程进行发包,按照“三公”原则,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5、合同管理。主要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物合同、租用合同等。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施工技术管理。审学施工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审查施工 2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发现疑难问题后,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做好隐蔽工程测量记录签证,土石方类别鉴定。 7、施工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施工规范、规程严格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坚决制止、改正。 8、工期进度管理。严格按合同工期检查督促乙方,检查施工进度计划落实情况,保证工程按合同工期竣工。 9、工程材料管理。对工程中使用的所有建材,特别是对一、二类物资及甲方找差价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材料实行现场跟踪检测,与乙方共同“抽样”、“送样”、“取报告单”,检查“出厂证”、“合格证”、“准用证”。遇有不合格时,坚决禁止使用。对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把找差价的材料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0、预决算管理。工程开工前做出标底,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决算。经过严格审查,降低工程造价,节省建设资金。其中地上项目30万元以上的送审计事务所审计,地下工程及3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工程科审查,根据情况报校审计处。

建设工程规划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建设申请; 2、发改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或同意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文件(附国土部门出具的宗界坐标图); 4、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5、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及电子文档; 6、根据项目需要,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

不提供在线申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阅读5192次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河南省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3、《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国办(2000)25号 5、豫政(2002)01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须知 1、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须报送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图壹份 ③建筑设计要点通知书 ④送审两套以上方案(附效果图、平、立、剖面图)及光盘 2、绘制建筑红线图须报送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计划部门投资计划 ③提供用地红线图、土地证复印件 ④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意见 3、核发建筑红线图须报送资料 ①配套费收费单 ②人防费收费等 ③墙改收费单 ④绿化收费单 ⑤地震部门登记表 4、审查施工图须报送资料: ①报送施工图纸两套 ②填写的开工申报表壹份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建筑红线图、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为适应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学校建设的特点制定。 三、校园总体规划审批,教育局根据上报校园总体规划进行专家或集体会审,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校建办盖公章,作为学校校园建设永久性发展规划。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四、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五、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使用施工图纸,学校维修要有做法说明,无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不允许开工建设。 六、各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七、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建办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

大型工程校建办要实行全过程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校建办,校建办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教育主要领导要签字认可,校建办要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教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由校建办提供),统一计价口径,统一材料价格。 九、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教育系统所有学校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学校选址、平面规划、定正负零、签订施工合同、基础验槽、外墙装修、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必须请校建办参加。监理公司和学校工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十、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教育系统学校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负终生责任。 十一、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

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

**** 市 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编号:XXX 水建规字[XXXX]XX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2、“申请单位”,已组建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农牧业节水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简图。 6、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 7、本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申请单位作为实施依据。需转报其它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8、节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性质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 电话 电子 信箱 主管部门 工程概况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要包含水源工程类型、型式以及节水工程类型、型式)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投资 6、工程效益

工程总体布置 节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 ┇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注:本稿依据5.19日会议精神修改。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水域及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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