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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目录

1 总则 (1)

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

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

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

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

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

7 结论与建议 (7)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

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

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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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范文本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范文本 ×××公司(企业名称) ××发【××】××号 关于报送《×××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 省(市)发改委: ×××工程位于××河上,属于××流域,工程规模为××××,坝型为××。××工程主要包括大坝枢纽、溢洪道、灌溉(供水)发电洞等主要建筑物组成。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取水许可报告及水土保持报告经省水利厅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省(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水库用地预审报告经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批准。 ×××工程的概算总投资为¥¥¥¥万元。《×××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已由×××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现随文上报,请予核准。 年月日(企业章) 附件:×××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主题词: 抄送: 附件: ×××工程 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公司 年月日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编制说明) 第一章、项目申请单位概况及项目建设机构组建方案 叙述项目筹建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现有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贷款和资本金比例,公司资金情况,人员构成,以往类似工程业绩,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等情况。 第二章、拟建项目情况 主要阐述拟建项目的设计情况,应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编写。 第三章、防洪安全 重点分析说明工程流域内的洪水特征、防洪现状和防洪要求,选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洪工程的总体方案及对上下游主要防洪对象的影响等。 第四章、工程安全 重点分析工程主要建筑物的设计情况,工程的安全稳定性是否达到国家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等。 第五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论述水库工程所在流域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程度分析,对上下游用水户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不利影响等。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论述拟建工程对流域生态的影响,评价其有利和不利的因数,需要进行环境整治的要提出环境治理方案并估算其投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1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 1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 1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报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需提交,但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及行业有要求的除外); 4、主管部门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修订稿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3、特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概算); 二、安排审查日期,发放会议通知; 三、审查合格项目,批复初设审查批文;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 件; 2. 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 见; 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 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 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 工程招标方案; 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 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 第一条为了保障防洪规划的执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荡滩、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防洪工程、水电站、船闸及其引航道和其他各类水工程(以下统称水工程)。 第三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区域除涝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和河道水系规划等与防洪有关的规划(以下统称“防洪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未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者虽已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内容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条《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按照申报、审查、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先填写《防洪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二)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部署、防洪标准,实施计划; (三)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水系安排的关系; (四)工程建设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五)洪水负面影响的减免措施和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实施计划; (六)附图: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运行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等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洪水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书》填写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权限将《申请书》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般工业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 2.承办单位概况,新建项目指筹建单位情况,技术改造项目指原企业情况,合资项目指合资各方情况 3.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二)项目概况 1.拟建地区 2.建设规模与目标 3.主要建设条件 4.项目投入总资金及效益情况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问题与建议 二、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应预测 1.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 2.国内外市场供应预测

(二)产品市场需求预测 1.国内外市场需求现状 2.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三)产品目标市场分析 (四)价格现状与预测 1.产品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产品国际市场销售价格 三、资源条件评价(指资源开发项目) (一)资源可利用量 矿产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水利水能资源蕴藏量,森林蓄积量等(二)资源品质情况 矿产品位、物理性能、化学组份,煤炭热值、灰分、硫分等(三)资源赋存条件 矿体结构、埋藏深度、岩体性质,含油气地质构造等 (四)资源开发价值 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1.建设规模方案比选 2.推荐方案及其理由

(二)产品方案 1.产品方案构成 2.主产品方案的初步比选 3.推荐方案及其理由 五、场址选择 (一)场址所在地区现状 1.地区与地理位置 2.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 3.土地利用现状 4.技术改造项目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二)场址建设条件 1.地形、地貌、地震情况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3.气候条件 4.城镇规划及环境条件 5.交通运输条件 6.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水、电、汽、生活福利)7.防洪、防潮、排涝设施条件 8.环境保护条件 9.征地、拆迁条件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word精品

. 附件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 2012年4月 文档资料Word . 目录 1总则 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3水工程建设方案 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结论与建议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文档资料Word . l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

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文档资料Word . 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容包括:水工程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基础编码:010******* 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

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1

**** 市 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编号:XXX 水建规字[XXXX]XX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2、“申请单位”,已组建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 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5、“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农牧业节水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简图。 6、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 7、本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申请单位作为实施依据。需转报其它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8、节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性质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 电话 电子 信箱 主管部门 工程概况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要包含水源工程类型、型式以及节水工程类型、型式)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投资 6、工程效益

工程总体布置 节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农牧业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 ┇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需做那些工作

一项目准备 明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对该项目的政策意见及支持承诺→明确项目投资模式 (BOT/BOO)及政府补贴政策→落实项目选址、工艺路线及处理规模→确定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公司工商名称预核→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开展垃圾资源调研→分析及预测→签定协议(BOT/BOO)。 二项目报批 发改部门审批流程:依据政府对项目政策承诺及支持性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当地发改委提交开展项目申请→发改委在项目所在地公众媒体进行立项公示(5个工作日)→出具项目初步服务联系单→取得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电力、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支持性意见→银行项目贷款承诺函→城管部门垃圾保底量承诺函→依据当地各部门支持意见,向当地发改委提交上报省发改委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的申请→依据省发改委项目服务联系单→取得建设、环保、国土、电力、水利省级部门支持意见→项目公司委托甲级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通过当地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交要求进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发改委委托发展规划研究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发改委在项目所在地公众媒体进行项目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当地发改委需向省发改委报告公示情况说明→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 建设部门审批流程:取得规划部门初步选址意见书及项目红线图→环卫部门垃圾保底量承诺函以及相关各部门支持意见→项目公司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项目公司向建设局申请,由建设局向省建设厅上报选址申请书及选址情况说明,附上(省发改委项目服务联系单、建设局项目初步选址意见附项目红线图2份、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及总体规划批复文件、项目在环卫专项规划中的位置图及环卫专项规划批复文件、垃圾运输路线规划图、项目在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中的位置图、电力路径在电力规划中的位置图及电力路径总图(2份)、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无压覆矿证明、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及环评执行标准、项目无拆迁证明或者政府部门的拆迁承诺书、项目选址范围内无文保区证明及项目选址不在风景旅游区证明、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省建设厅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省建设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审查意见。 环保部门审批流程: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初审意见→环评执行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剂平衡意见,污水排放纳管标准、请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环评报告后,向当地环保部门递交审核申请,取得当地环保局初审意见→委托省环境评估中心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评估,取得机构评估意见和聘请专家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向省环保厅窗口递交要求许可环评申请,并附以下材料:(省发改委项目服务联系单、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申请报告及落实环保措施法人承诺书的红头文件、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环评报告书及电子版,评估机构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当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环评执行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剂平衡意见(均需原件)、省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意见及红线图、国土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省水利厅水保方案批复文件、项目公示材料原件的公示文本,当地环保局和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注:本稿依据5.19日会议精神修改。 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水域及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二章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下列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转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干河、蓄滞洪区、跨流域供水干河; (二)省管湖泊、大型水库、主要河流入海口; (三)区域性骨干河道(包括主要省际边界河流(河段)); (四)重要跨市河道(边界上下游3千米);

工程18项前置审批手续

工程18项前置审批手续 1、所在河流流域规划批复 黄泥滩水库属于***流域规划范围内,已经由国务院批准,批复文件在自治区水利厅规计处存档,此项可不予办理。 2、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同意书已根据***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完毕,2011年2月14日上报地区水利局,2011年2月21日地区水利局批复,2011年3月3日自治区水利厅批复。此项已完成。(地区水利局) 3、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意见 ***水库项目建议书于2010年10月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查意见于2010年10月20日由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关于对****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计[2010]95号);***水库工程可研报告于2010年12月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关于对****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新水规计[2010]127号)***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自治区水利厅) 4、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水资源论证报告以***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2010年12月25日委托阿勒泰地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进行设计,于2011年2月20日做完,2011年2月29日上报地区水利局,2011年3月6日下午水利局进行审查。(自治区水利厅) 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以***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2010年10月19日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于2011年3月4日上报地区水利局,2011年3月6日下午水利局进行审查。(自治区水利厅) 6、防洪规划同意书 同意书已根据***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完毕,2011年2月14日上报地区水利局,2011年2月21日由地区水利局批复,此项已完成。(地区防洪办)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此项需通过***城建局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材料清单:1、请示报告;2、地、州和市(县)规划主管部门选址的意见; 3、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批复; 4、选址位置图; 5、区位图; 6、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 7、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出具的意见; 8、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9、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10、军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中央军委或其授权的军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11、环评报告及批复;12、可研报告;13、安评报告;14、压覆矿产资源报告;15、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其中黄***水库工程不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和军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故不需办理;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批复、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文

上报文件格式范文

上报文件格式范文 祁连乡教育辅导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材料上报格式 __ 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材料上报格式,提高上报材料质量,参照国家机关 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全乡教育系统上报材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上报材料要在上报材料单位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报材料标题统一用小二号华文中宋体加粗,正文一级标题 统一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统一用三号仿宋加粗,正文统一用三号仿宋。 三、正文中:一级标题统一使用“一、”的格式,二级标题统一 使用“(一)”格式,三级标题统一使用“1、”的格式,四级标题 统一使用“( 1 )”格式,五级标题统一使用“①”的格式。 四、正文标题居中,其它标题均空两格;页边距上面

2.2cm 、下面2 .2cm 、左面2.3cm 、右面2.3cm ;正文两端对齐;行间距为单倍行距;页边距和行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五、日期:三号仿宋,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〇”。 六、文稿应有页码,下部居中。如“-1-” 七、上报材料中有表格的,字体格式可参照上述标准。 八、上报材料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 型(210mmx297mm ) 纵向排版打印,如有特殊另行通知,左侧中间1 个钉书针装订;需要上交电子版的,文字材料统一用word 格式,表格统一用Excel格式上报。 九、上报材料尽可能做到整洁、美观、大方、节约。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范本一(《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文件格式) ×××公司(企业名称)×××公司(企业名称)

××发【××】××号 文件 关于报送《×××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 省(市)发改委: ×××工程位于××河上,属于××流域,工程规模为××××,坝型为××。××工程主要包括大坝枢纽、溢洪道、灌溉(供水)发电洞等主要建筑物组成。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取水许可报告及水土保持报告经省水利厅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省(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水库用地预审报告经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批准。 ×××工程的概算总投资为¥¥¥¥万元。《×××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已由×××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完成,现随文上报,请予核准。 年月日(企业章) 附件:×××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主题词:

广东地区涉水建设项目开发洪水影响评价

广东省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二〇年二月

前言 本大纲适用于以下4项行政审批的技术报告编制: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4)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对于同时申报上述两项及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涉水建设项目,按本大纲要求编制为一本报告,一次性申请报批,在报告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所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仅涉及上述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涉水建设项目,仍按照水利部有关技术导则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报告。使用本大纲时,对于上述4项行政审批的技术报告需要包含的内容,在相关章节标题上以数字上标①~④表示,其具体内容可针对不同类型涉水建设项目特点及相关技术导则 有所取舍。本大纲主要引用了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6)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7)广东省水文条例。 (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49号)。 (9)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10)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Z71 9-2015)。 (12)受工程影响水文测验方法导则(SL710-2015)。 (1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推荐)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条件

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条件 上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完成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要出具以下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文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8]521号)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资金筹措方案及有关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文件:《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4.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 文件: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 5.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文件: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6.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2002年3月),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文件: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5年5月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根据2005年7月《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8.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文件: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9.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查意见。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监管,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四条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珠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目录 1 总则 (1) 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 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 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 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 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 7 结论与建议 (7) 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 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 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规定试行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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