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

(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

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

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

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

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

(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

(四)开工和竣工日期;

(五)造价,支付方式;

(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

(七)保修内容和期限;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日期;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合同分包)

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

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提供资料)

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三)如果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四)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未履行开工告知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禁止装修的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告知内容还应当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辖范围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房屋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线路图和相关管线布置图。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承诺书)

装修人自行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装修人承诺按照住宅装修工程建设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和标准施工,不擅自拆接水管、燃气管道和供电系统,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因违规施工给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

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市装饰协会的投诉电话。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必须变动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经批准的行为)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装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责任)

住宅装修的设计人员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保证设计的质量,并在设计的图纸上签字盖章。在设计中,不得采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设计人员应当与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进行技术交底,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遇到设计上的问题,设计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协调,并提供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装修企业责任)

在住宅装修活动中,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委托本企业施工的装修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二)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保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报告装修人或监理员核验;

(四)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事室内装修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文明施工)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夜间8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休息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材料质量)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常巡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相邻居民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报

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相邻居民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装修中出现的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验收)

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

装修企业质量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

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至少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无照无证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收费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法收取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危及住宅安全和使用的赔偿)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及公共利益或者损坏节能设施和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导致他人物品损坏的,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装修人向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设计、施工的处罚)

装修企业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予抵制而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予以1千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不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擅自改装管道和搭建的处理)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以及变动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装修人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文明施工的处理)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任)

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造成室内环境污染超标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赔偿,但装修人自行采购的除外。

第四十条(对渎职行为的追究)

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到对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以及有关投诉、举报,因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四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装修企业) 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合法拥有______小区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为了加强______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一、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二、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 禁止夜间_____时至次日_____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装饰装修管理,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客户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和《××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审批: 1.装修申报人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室内装饰装修申报验收审批表》。 2.服务中心发放一式三份的《××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给装修企业(业主),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装修单位名称。 (注:如公司未实行代征税,不作此项规定) 3.服务中心查验装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建资质证书》、装修方案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改动水电管线、阳台、洗手间、厨房防水层或拆墙、凿地面,事务助理必须现场查看并核准。 4.经服务中心审批后,由业主、装修企业负责人与服务中心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5.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垃圾清运费和家庭装修纳税保证金,装修企业填写《装饰装修人员登记表》。 6.开具《房屋装修许可证》,发放《临时出入证》进场施工。 - 1 -

二、装修范围: 1.承重结构 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住户装修时一律不能破坏原结构。 2.墙体 凡是拆、打、凿厅及房的隔墙,厨房和卫生间隔墙以及与楼地面相接处,改动墙内预埋的各种管线,应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以免破坏墙体承重、墙内管线及地面防水层。严禁住户装修时破坏外墙面,以免影响防水性能。 3.燃气管道 卫生间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符合燃气公司要求,有气管的部位及装有燃气表的阳台不能封闭,必须保持通风。住户在装修时严禁随意改动管道,必须保持管道的外露,如需改动须经燃气公司批准,并由燃气公司组织施工。 4.电气线路 服务中心发放管线配置图,提醒住户聘请有操作证的工人施工,暗敷管线不得损坏墙体,承重墙内暗敷管线的管径不得大于1.2厘米,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供修改、增加插座等电气竣工图。电器容量不得大于原设计的负荷。 5.给排水 严禁改拆给排水管道,要求住户装修时对卫生洁具、地漏下水管道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堵塞,由住户负责清理疏通并承担一切费用,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直饮水管改动须经直饮水公司批准,并由直饮水公司组 - 2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

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

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专业施工 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 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 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 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住宅区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环境,对本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任何住房装修记,必须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填报装修内容、项目、范围、标准、时间等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经审批,并签定《装修承诺书》,方可进行施工。 2、除住户自地装修外,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装修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户主与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办妥相应的缴费手续。 3、装修从业者应在小区门卫处申请服务登记证明。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不得任意创凿顶板。 3、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青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莆地、安装大型灯具。 4、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禁止改变阳台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

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6、不得大最使用易烯装饰材料。 7、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8、住宅装修必须保持楼宇的外观统一美观。 ①阳台的封闭必须采用与房屋内原有窗户颜色相同的材料。 ②防盗网和雨阳罩的安装尺寸和颜色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统一规定。 ③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由管理处规划指定安装点,安装支架应作防锈处理,其颜色为银灰色。 ④屋顶花园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和雨阳棚。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宅装修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晚上8:00时。 2、住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装修过程中必须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留有隐患,对不执行整改的住户或施工队,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下午3:00至4:30堆放于指定的位置,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住户每户每次交清运费100元。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4、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 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

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山东省建设执法考试试题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A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2.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C)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D.经济适用 3.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设单位 B.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物业单位 D.业主 4.(B)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社会组织 D.建筑协会 5.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A)申报登记。 A.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B.建设单位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D.协会组织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D)罚款。 A.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200元以下 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B.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C.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D.供热工程2年 8.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B)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A.装饰装修企业 B.装修人 C.物业 D.建设单位 9.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设单位 B.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物业单位 D.业主 10.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B)的罚款。 A.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C)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签发单 文号: 位: 生效时 2003-04-01 签发时间:2003-02-10 间: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 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 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维护楼宇结构的安全、外观的整洁和美观,确保共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我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装修施工技术要求: (一)房屋结构 1、禁止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在楼宇外墙、承重墙、梁柱上穿、开孔或设固定支架、基础,禁止改变门窗结构位置、尺寸,请勿在楼面上开槽、安装管线; 2、装修时严禁改变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砌墙砖须使用轻质材料砖,不能用红砖等重质材料; 4、请勿凿除原楼地面水泥层或破坏防水,只允许凿毛; 5、禁止间隔使用8CM以上射钉、钢钉固定装修材料。 (二)关于外观 1、禁止改变楼宇外观,包括禁止在外墙、门、窗、玻璃、阳台、外墙护拦等喷涂与主体结构、自身设施不同的异色涂料,外墙不得随意粘贴瓷片等; 2、禁止在外墙及外墙玻璃上安装、张贴广告类的霓虹灯、招牌、条幅等; 3、商铺安装广告招牌需事先申请; 4、防盗网及窗花应安装在窗内; 5、进户防盗门严格按照客户服务中心统一标准安装; (三)、关于给排水与防水 1、请勿更改给排水(排污)管道的位置; 2、请勿私自更换水表或表外接管;

3、不得封闭排水管检查孔,请勿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严禁以重力碰击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 5、装修时请勿以重力碰击窗框或震动铝合金窗户,以免引起窗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水现象; 6、禁止破坏或拆除原室内一切防漏涂层或防水胶带,如须重新做地面或墙体的装修,必须先做好防水、补漏工作; 7、洗手间装修时,必须做好防水(24小时闭水)实验,须在墙面做齐防水1.5米以上; 8、装修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必须先在室内安装简易洗手间; (四)、智能设施及管线 1、请勿更改供水、供电、智能化设施管线; 2、请勿擅自移动或封闭室内的消防报警器,请勿拆卸或移动烟感、喷淋头等消防设施,如因装修改动需提供消防施工图纸报管理公司审批; 3、请勿擅自更改粉刷单元内消防管道标准色(红色); 4、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烟感)安装或者摆放位置; 5、请勿私自拆卸或敲击专用电子设备,如监控探头、火灾报警器、电子门锁、灯光感应器等; 6、装修时应妥善保管好室内智能系统设施设备,若须移动消防接驳位置,须经物业公司同意方可施工; 7、不得在装修室内乱拉电源,重新布线要事先申请,对埋设暗线或天花吊顶穿线必须使用PVC套管; 8、禁止在木质或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墙、柜、厨等设施上安装灯具及插座; 9、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严禁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