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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

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第三节正文部分

第十七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补充部分

第二十九条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附录

第三十七条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

编号为“图C”。

第四章格式编排

第四十二条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

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第五章引用标准

第四十四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当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第四十六条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例如:《×××××》GB50***-2006。

第四十八条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例如:《×××××》GB50***。

第四十九条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本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第六章编写细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第五十一条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典型用语

第五十二条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三条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五条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

第三节表

第五十六条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第五十七条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例如:

表4.7.2 围墙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第五十九条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或“按表*.*.*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

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六十条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者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的有效位数应相同。

第六十一条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第四节公式

第六十二条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3.2.5-1)、(3.2.5-2)。

第六十三条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六十四条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十五条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第六十六条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节图

第六十七条标准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六十九条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七十条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七十九条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可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八十条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用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排列。例如:

图6.2.10-3 预留洞法拼樘料与墙体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缩缝填充物;3——增强型钢;4——水泥砂浆

第六节数值

第八十一条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八十二条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第八十三条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第八十四条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例如:10,000。

第八十五条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八十六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八十七条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第八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20±2)℃, 不应写成20±2℃;

, 不应写成 ;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mm ,

不应写成 mm ; (55±4)%, 不应写成55±4%或55%±

4%。

第八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10N ~15N 或(10~15)N ,

不应写成10~15N ;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第九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 ×b ×h (mm):240×120×60,或240mm ×120mm

℃21

20+-℃℃21+

-202

050+2050+-

×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九十一条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第九十二条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3)测量结果以%表示第九十三条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九十四条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九十五条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013 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 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 年5 月31 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3 E-mail :qtw@cabr.com.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3 年6 月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2008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 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 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 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 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 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 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3)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 成文日期:2011-05-09 编号:青建管字[2011]23 号 索引号: 00511773401020020110061 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技术投入,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向市标准管理机构和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标准申报程序。工程建设标准是包括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的技术要求、措施和手段所做的统一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立项应报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 鲁建标字[201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 2013 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 1 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 6 条强条) 2、第 2 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 3 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 4 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 JG(协会标准 CECS) 地方标准 (北京 DBJ) 企业标准 QB (I SO 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 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编号带 /T,推荐性不等于“宜” )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279 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 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 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 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 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金属露天矿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The acceptance standard for open-pit metal mine Engineering GB****-20**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x年xx月x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京 1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我国金属露天矿施工和验收经验,与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协调,并借鉴了有关规范,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划分、防排水工程、爆破工程、边坡工程、开拓工程、破碎工程、排土场工程、附属工程、安全与环保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内1号中国华冶,邮编: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2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正文: ----------------------------------------------------------------------------------------------------------------------------------------------------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 体系构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3.20 •【文号】建办标函[2013]182号 •【施行日期】2013.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构 建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3]18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实现全国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合理布局及动态管理,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保障作用,经研究,拟对现有各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 (一)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各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二)已列入计划,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各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各行业领域自行编制的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建设和房屋建筑产品标准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分标准体系应以行业、专业作为基本划分类别,确定本部分标准体系框架及层级。 (二)对照体系发布后新下达的标准编制计划及发布公告,核对、调整和补充标准项目名称及内容,并结合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标注体系中各标准项目的状态(现行、修订或制订中、待修订或待制订),废止标准不再列出。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体系中所有标准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码统一规则》(附件1)的规定进行编码。 (四)结合新时期形势任务的需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主题词标注方案》(附件2)的要求,根据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完成标准项目特征属性的标注。 (五)将体系梳理后的所有项目填入《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梳理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联系人及电话 陈国义 58933592 附件: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码统一规则 2.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主题词标注方案 3.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项目梳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附件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码统一规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实现对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及标准项目的科学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编码方法,特制定本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2.12 •【文号】建标标函[2011]151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11]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

编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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