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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有明确规定。

一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是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往往散见于各个具体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在具体执行时,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不同的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弄清事实。要全面了解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弄清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各种情节,如目的、动机、违法经营的时间、范围、金额及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认定违法后的主观态度,是否认错、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立功表现等;然后还要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性质,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初犯还是累犯等,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切实弄准违法事实,为准确行使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依据。

二是处罚法定。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应当适用甲法的不能适用乙法,应当适用甲条款的不能适用乙条款。执法监管部门要找准案由,弄清违则,依据罚则,准确定性定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是公平公正。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行政

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如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是合法合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依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自行决定处罚标准。我们强调的过罚相当,就是要把握好“相当”的标准。“相当”与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评判,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是从一般自然人的认识出发,以“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还要根据当时的形势(如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和当地的有关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当的处罚幅度。

近年来,许多部门都制定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处罚,防止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要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准确定量把握,既起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又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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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 制度是 篇一: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无效的行政行为 b.有效的行政行为 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7.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8.专利行政许可属于() a.共存行政许可 b.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c.特殊行政许可 d.排他性行政许可 9.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相对方 d.行政受托人 10.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a.直接强制 b.执行罚 c.代履行 d.行政罚 11.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 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 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

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 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 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 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 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浅析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摘要:比例原则天然的体现了其对自由裁量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一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相反,多比例原则的漠视,则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随后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本文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实施意义,不足,改进等方面出发,力求行政处罚行为能更公开公正 关键词:比例原则公平行政处罚 一、比例原则 (一)、定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 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该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比例。 (二)、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须或必要的,才能实施。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 (三)、比例原则的派生原则 1、适当性原则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 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常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或多或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1] 2、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 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3、狭义比例原则 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所需要的过度的措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

(若发现试题有误,请及时与市农业局法规科或执法支队联系) 一、个人必答题 1、行政处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答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两项行政处罚 答案: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规范性文件能设定行政处罚吗 答案:不能。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怎样处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答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注意什么 答案: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的追溯期规定是多少 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答案: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案: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是,执法人员不行得少于两人。 11、在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几日内上交 答案: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3、《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

答案:《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答案:不能免除。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 答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是什么 答案: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1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哪些 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9、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案: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0、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答案:“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1、什么是简易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 22、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答案: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罚金是一种法律制裁,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第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及食品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同案异罚。现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千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洲事人意见, (六)公开透明原则自由裁I北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自由裁量阶次分类】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如度内对行为人适用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幅度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再给下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 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 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 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 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 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 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某城管执法局在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的情况下暂扣了自行车,且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执法程序,向某市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返还暂扣物品。 复议机关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确属占道经营,被申请人在暂扣申请人自行车时,未送达《证据保存通知书》,且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最终撤销被申请人的暂扣措施,返还申请人的财物。 案例解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由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使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程序违法导致实体违法”就是这个道理。 案例: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城市管理局内设协调机构)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当日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2.原告(陈莉)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佥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

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我们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时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有效地、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对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精神,行政处罚法还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这实际上对对职能管辖作出的规定。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如此,各行政机关都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处罚听证的原则(一)

行政处罚听证的原则(一) 内容简介:行政处罚的听证原则区别于处罚原则和听证原则,包括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意思先定原则、司法规则准用原则和技术性审查原则。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是指调查、听证和裁决由行政主体内部的不同机构或人员来实施。意思先定原则,是指尽管相对人有权通过听证而参与行政处罚过程、作意思表示,但行政主体的意志对相对人仍具有支配力。司法规则准用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听证的实施中,可以采用有关司法规则但应灵活运用。技术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听证中的任务是审查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可靠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而不是调查和裁决。 主题词:处罚听证原则 在我国首次规定听证这一基本行政程序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已实施了近一年。尽管理论上对行政程序的原则和听证的原则分别都作了很多研究,这些原则(如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参与原则等)基本上也是适用于行政处罚听证的原则,但对“行政处罚”和“听证”相结合后而形成的特殊原则却还没有研究。因而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怎样运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认为,行政处罚听证的特殊原则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对行政处罚听证有特殊指导意义的、在行政处罚的听证中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即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意思先定原则、司法规则准用原则和技术性审查原则。本文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 随着行政民主化的进程,借鉴司法程序从而使“裁决中立”化或使调查、听证和裁决职能得以分离已成了一种趋势。1]从理论上说,职能的分离有内部分离和外部分离两种。职能的内部分离,是指调查、听证和裁决由行政主体内部的不同机构或人员来实施,又可称为职能的相对分离。职能的外部分离,则是指调查、听证和裁决分别由多个独立的行政主体或组织来实施,也称为职能的完全分离。虽然在国外行政法学上早就提出了职能完全分离的主张,但这种分离的实例至今仍属例外,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仍只是职能的内部分离。2]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43、38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首长作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听证与其他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介于职能的内部分离和外部分离之间,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委托听证。委托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专家对特定问题举行并主持听证,然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听证报告的听证制度。3]从《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项的规定上看,除了本案的调查人员外,任何人员经行政机关指定,都可以成为听证的主持人。也就是说,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排除委托听证。这样,尽管听证程序的法律主体仍然是委托机关,听证的法律效果仍然由委托机关承受,但组织、指挥听证活动和判断证据中所体现的意志,毕竟不是委托机关本身的意志;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一样都应服从听证主持人的组织和指挥;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所述事实的客观性,都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来判断。但是,委托听证与职能的外部分离一样,在实践中并不是行政处罚听证的主要形式。 职能的内部分离原则渊源于自然正义规则和分权学说。自然正义规则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的辩解都必须被公正地听取。分权学说也要求,权力的分别行使和相互制约,以保障民主和自由。但是,传统的自然正义规则和分权学说,到了20世纪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那就是:公正不能妨碍效率,或者说行政公正应当以社会公正为前提。分权学说的重点已不是相互防范和制约,而是相互信任和合作。4]在行政领域,效率尤为重要,并且效率意味着公共利益。职能的完全分离,就不利于合作,就会影响效率。因此,行政处罚的调查、听证和裁决职能就必须以职能的内部分离为原则,以职能的外部分离和委托听证为例外。并且,职能的外部分离也应当以信任和合作有保障,不致于发生磨擦为前提;5]委托听证的产生也是因为它并不影响效率。

行政处罚--试题(有标准答案)

《行政处罚法》试题 一、单向选择题 1、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当事人的制裁或者惩戒属于:(A)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强制D.行政裁决 2、以下选项中对行政处罚主体的描述正确的是:( A) A.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B.行政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D.法律法规授权的特殊企业 3、以下选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C ) A.人民法院对妨害审判秩序的诉讼参加人实施拘留 B.企业对违纪职工罚款200元 C.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罚款50元 D.乡政府调解决定张某承担王某2000元医药费 4、以下选项中对行政处罚对象表述全面准确的是:( D)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依据是:(B ) A.行政诉讼法B.宪法 C.民事诉讼法D.刑事诉讼法 6、当事人因行政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A) A.依法承担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 7、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政机关:(B) A.可以作出行政处罚B.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C.作出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D.等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作行政处罚 8、法律可以设定:(A) A.各种行政处罚B.特别法规定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C.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D.世贸组织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 9、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D) A.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B.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实施 C.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企业实施 D.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0、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对连续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D.对间歇性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1、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的正确选择是:( A ) A.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B.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C.向司法机关检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D.将当事人释放,由司法机关侦查处理 12、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下列选项中对行政处罚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 A.行政处罚无效 B.行政处罚有效 C.行政处罚经补证后有效D.行政处罚完善依据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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