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四是普通法体系;五是宪法性惯例。戴雪在“宪法与宪典的联络”篇中论述了“宪法”与“宪典”的关系。在他看来,“宪法”包括了英宪渊源的前四项,而“宪典”则只是第五项。对于“宪典”的性质,戴雪引用了英国宪法学家弗里曼《英吉利宪法的生长》一书的观点,认为“我们现在有政治道德的一种体系,个中含有许多教义,毫不见于常法中或法案中之任一页。然而在实际上他们不但足以指示政治家遵行大道而且足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所有原理同受珍视。”“宪典”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是一种准则,也都是政治家据以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宪典”的终极目的与“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巴力门或者内阁必须努力表达选民的大多数的意志或者民族的意志。由于“宪典”不是法律,那么它的责效力何在?戴雪认为“宪典”虽然不能像法律一样被法院执行,但是它的责效力却与法律同。“宪典”的责效力的产生必须依靠法律,即违反了“宪法”和“宪典”,终将受到法律和法院的追究,这是“宪典”得以被政治家所遵守的保障。

戴雪首次在《英宪精义》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揭示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巴力门的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的相互结合及联立。其宪政理论成为英国宪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显示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的重要成就。”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揭橥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其形式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对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第一节中世纪英国的分权君主制 一、英吉利王国早期政治制度 (一)不列颠初期的历史演变 1.英格兰的由来 2.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 ①自由农村公社(马尔克):一种新的关系,土地分封 ②固定的中央行政制度:国王和贤士会 ③地方行政制度:郡、百户区、村社 行政、司法合一的地方权力机构 (二)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威廉征服 2.强化王权的四点措施 占有1/7的土地/封地分散/向国王宣誓效忠/地方统治沿袭分郡制度 三、中世纪英国财政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12、13世纪英国财政改革 2.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3.改革意义 二、英国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大宪章的签署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签署大宪章的背景 ①君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②斗争的焦点:直接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约翰与教会的冲突/约翰与平民、贵族的冲突 2.大宪章的基本内容 ①肯定教会和贵族的特权 ②国王不能向封臣征收额外捐税 ③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逮捕、监禁或处以罚金

3.监督国王机构的成立:25名男爵 4.《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①明文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 ②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 ③确立了国王依法办事的原则 ④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新式 ⑤大宪章是英国第一个成文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限制王权的产物。 (二)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 1.议会的演变 2.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密切相关 3.地方代表 4.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4世纪中叶 (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方司法、地方自治制度 参考教材第85页,学生自学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1485—1603年) (一)都铎时期王权的强化 1.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备 2.宗教改革 3.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二)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1.议案制开始取代请愿制;议案委员会出现;三读制逐渐形成;骑士成为下院的主体2.都铎时期,议会驯服,很少发生议会与王权的尖锐对立,其原因有: ①王权与中产阶层联盟 ②当时的大政方针符合英国国家利益 ③国王成为议会的一部分 (三)都铎时期议会的地位 1.议会不是可有可无,国王为了取得议会的支持,其手段必须符合程序和制度 2.议会机构自我意识强化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制样式的革新,启示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渐进演化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制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 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

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一、英国宪政中的自生秩序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英国的政治制度

英国的政治制度 英国也是一个移民国家,它居民来自早期欧洲大陆的迁徙。在历史的长河中,英伦三岛大部分时间是荒芜的。公元43年,罗马帝国将英格兰便成它的一个行省,也是发现那里有大片土地,而且也有人居住。 罗欧亚大陆是联通的,4世纪的欧洲,被一股外来势力所纠结。他们就是被中国赶出去的匈奴,罗马帝国再衰退,匈奴人的入侵加剧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地处德国和丹麦的日耳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继续向西飘洋渡海。他们成为英格兰的主宰,英格兰的名称就源于这里。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入侵,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这个“征服者威廉”,建立起的强大王权对巩固封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与中国不同,古代欧洲封建国王的继承制度,是按照亲属关系亲密程度排序的,国王也受制于宗教。 13世纪,国王约翰从即位一开始就不被人们看好,人们怀疑他是将侄子暗杀后,才得到王位继承权。面对质疑,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导致教庭向英格兰施以惩罚,约翰国王最后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针对法国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封建贵族乘机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各方力量反对约翰王。5月17日,封建贵族得到伦敦市民支持,占领了伦敦。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1215年6月15日,在强大压力下,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其中主要反映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 当今世界民主制度,多少带有探险者的印迹。作为早期开拓者的后代,不免留有他们的思想痕迹,带有功利性、现实性。因为物质成果受人尊敬,这一思想已经领导全球200多年。美国也是英国的延续。

英国政体的演变过程

英国政体的演变过程 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给水排水工程101班 李若昭 6002210019 【摘要】英国现行的政体是议会民主制和君主立宪制,而且英国没有总统;英国的国家元首即形式上的最高领袖是国王。但是实权在内阁,内阁首相就是政府的真正首脑。内阁对议会负责是因为议会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本文主要探讨英国现行政体的形成过程,并分析其中重要的几次变革。【关键词】君主;议会制;首相责任制 英国的现行政体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政体——议会代议制和责任内阁制。从最初建国的绝对君制,英国政体经历了长达7个多世纪的演变与改革。从而使英国以一个强国的身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大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政体的初步奠定——绝对君主制 公元827年,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Egbert)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诺曼人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1066-1154),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追随者,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 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国王和受封者之间相对的权力义务上。不管国王和受封哪一方,只要是单方面拒绝行使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国王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时已经有了苗头。 限制王权的里程碑——《大宪章》 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与封建贵族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 国会。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 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能够顺利执行,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4496545.html,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作者:贺文涛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16期 [摘要]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制度,并且英国政治制度有它自身的特点,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也有其特殊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本文是在简述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促使它政治制度产生的文化因素。 [关键词]英国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保守主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150-02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用它的科技和文化给全球带来了原子弹爆炸般的冲击。英国是独立的岛屿,与其他大陆有大海这道天然的屏障,为英国创造了一个优越的地理环境,避免了频繁的战乱,让其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壮大自己。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与此同时英国拥有一支强大海军,国内市场的狭小迫使它走上殖民扩张的道路。“当欧洲宗教机构和封建割据势力肆虐之际,他们已经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司法陪审制和地方管理体制;当欧洲封建专制主义普遍加强时,他们又发动资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主义根基”。① 要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首先就要了解英国的宪法。大部分学者都承认英国有宪法,只是有自己的特点,不像大多数国家那样汇编成一部法律文件,而是由分散的宪法性法律、惯例等组成。国外学者称之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只有在认识宪法的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刻地认识英国的政治制度。 一、英国议会 议会作为英国的重要组织机构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共同组成。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②英王无实权,代表贵族制的上议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议院经过了长时间的争斗,权力逐渐从上议院转移到下议院。英国议会的权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其中司法权由上议院独有,它可以审理贵族的案件,也可以审理下议院的弹劾案。根据法律,立法权、监督政府财政和行政的权力归属于下议院。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议院 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议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③ (一)立法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

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对英国兴衰的作用

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对英国兴衰的作用 摘要:英国是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源地。英国政治生活的主体主要包括:君主、议会、内阁、政党。本文通过梳理近代英国政治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阐述了政治制度、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对英国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的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政治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它对英国的兴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专制崛起 在世界近代历史上的社会转型过程中, 政治制度的变革始终是世界各国社会转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是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源地[1]。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典型代表有两种类型,即立宪制和共和制。其中立宪制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代表,共和制以美国的总统制联邦制的共和制为代表,两种制度都统称资产阶级代议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主要是责任内阁制,国会分上下两院。上院由各类册封的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组成;下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院获胜的多数党领袖就会成为首相。首相负责组阁,内阁对首相负责,不对国王负责。国王处于临朝不理政的状态,游离于党派纷争之外,只作为国家的象征[2]。 英国今日的政治制度的原型早在13世纪就已经建立起来了。13世纪形成了英国宪政史上的两个重要基础——《自由大宪章》和议会制度,它们共同奠定了英国宪政民主的政治基础。从贵族化的君主专制体制走向平民化的君主立宪式的民主体制,1689年光荣革命是英国由近代封建专制君主制向现代立宪君主制转变的标志, 也是英国社会由依附性的臣民社会向契约性公民社会转变的标志[3]。专制王权和民族国家的建立为英国的崛起准备了政治条件。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处在一种分裂的状态之中,在各个“国家”内部,国王并不具有超越于贵族的权利,只是他们当中居位较高的一员。在这样的分裂状态之中,很难会有经济发展、

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姓名:宋丹琦学号:2014102030112 A、历史背景 一、英国司法传统:司法制度兼具依附性与独立性 1.英国法院之依附性(权力结构)诺曼征服前后封建时代:法院分别依附于领主或称为国王的臣仆14世纪出现的衡平法(equity),进一步强化了国王对司法权的集中和统一。1265年根据《大宪章》召开僧俗贵族参加的“三级会议”——1343分上下两院——掌握最高司法权的上议院对于民选议会(下议院)有服从之义务:下议院可以撤销上议院裁判。 2.英国司法功能独立性: 法律职业团体的自律与自治;法律用语的专业性、复杂性;法律自治团体律师协会发达; B、原因 二、英国司法改革的现实动因:国内压力与国外压力 1.英宪体制的内在张力(内因) “议会至上”:最高司法裁判权依附于上议院,12名常任上诉法官同时担任议员;上议院院长兼任大法官,兼任内阁成员1876年《上诉管辖法》确立了上诉法官任命规12名上诉法官的数量。其后,上议院立法职能受到削弱、司法职能增强。 2.英国工党的积极推动(内因) 1999年《上议院法》:任何人不能基于世袭的贵族地位成为上议院议员。对上议院实行民主化改造。 3.欧洲法的强力推动(外因) 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司法独立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欧洲人民要求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 二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彻底的议会主权形成了限制。1972年《欧洲共同体公约》对议会立法权的实际约束。 C、内容 三、英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8年《人权法》 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有权作出不相符的宣告。如英国高等法院宣布1988年《商船条例》违法欧共体法律而无效。上诉委员会提出司法功能独立的声明:参与政治辩论不合适;发表意见即排除 审判权。 2.1999年《上议院法》:废除沿袭上千年的世袭贵族制度。 3.2005年《宪政改革法》 A.上议院承担司法行政职能。上议院长有维护司法独立之职责:上议院院长、法官选举委员会——首相——女王 B.成立最高法院。 《宪政改革法》第23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任免程序、第24条规定第一届最高法院法官产生方式。意义:基本统一了司法终审权;司法独立理念的伸张;议会主权理念进一步受到削弱。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许炳贤 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

员分工明确。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但历年来,英国这种隐形的三权分立模式,备受抨击,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这简直是难以理喻的“怪癖”。近年英国在政体上也追随美国,自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2009年正式设立最高法院,这个被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

论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论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摘要】法国宪政体制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半议会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 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制”、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 【关键词】法国宪政特点 法国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重要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国走上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发展道路,尤其是它的宪政体制。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体现在半议会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制”、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 一、半议会半总统制 1944年8月法国获得了解放,戴高乐进入巴黎就任临时主席,由于政局不稳,1958年6月1日国民议会授权政府首脑戴高乐制定新宪法。第四共和国宣告终结了。戴高乐受命于危难之际,恶劣内外的形式给他提供了力挽狂澜、大展宏图的机会,也为他实现“贝叶演说”中达的制宪思想、建立新体制、加强个人行政权力提供了合适的舞台。新宪法于9月28日提交全民公决并获得通过,10月4日宪法正式颁布,这就是沿用至今的法国1958年宪法。正是这部宪法及以后的几次修正案,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法国的“半议会半总统制”。 半议会半总统制的特点简单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总统出于国家权力中心地位。他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点。即有一个议会和一个对议会负责的政府,同时又有一个拥有实权的政府。 二、行政权二元化 行政权二元化现象是法国宪政体制最重要的特质之一。行政权二元化其实不过是法国这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自然变种。行政权二元化也较差反映了法国现行政体之下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所谓“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最大特点或目标是重新分配权力,使总统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中心,借此结构有效的避免因多党制而引起的经常的政治危机。 三、司法权双轨制 司法权双轨制也是司法权的二元化,体现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主导并置于其下。最高法院下面设置有27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接收不服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它们即审查法律的适用也审查事实。 行政法院系统才是真正构成法国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根据行政法理论,公法上的“法人”团体必须服从行政法,进而接受行政法庭的裁决。行政法庭受案范围很广,从公务人员的身份、行政合同,到城市规划等等。现在,最高行政法院是共和国最荣耀的机关之一,也是今日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生的就职首选机关之一。它仍然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国家最高行政司法权的掌管者和行使者,一是政府的立法顾问。在最高行政法院之下,还设有五个行政上诉法院。 四、“理性化的议会制”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英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浅析英国的税收体制 摘要:无论是哪个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都是依靠税收,税收体制对国家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了解国家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英国税收体制的特点及其演变历程,并分析了英国现行的税收体制的现状,这对我们了解英国的税收体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英国,税收体制,特点,演变,现状 一、英国财政制度的发展 英国政府财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早期形成阶段(1215-1688)、中期发展阶段(1688-1852)、近期成熟阶段(1852至今),这三个阶段。英国政府财政制度从1215年开始,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议会在和君主集权的斗争中逐步获得对财政的控制权,从上世纪末开始,政府的财政决策权从议会转到政府手中。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继位后英国遭遇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入困境,激化了国王和贵族的矛盾,1215年,贵族反叛,国王约翰被迫和贵族签订《大宪章》。这确立了议会制度的基础,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非赞同不纳税和没有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确立下来,标志着应该政府预算制度的开始。英法百年战争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也为议会权力的扩大创造了条件。战争带来的开支使君主要获得议会的支持,同时要扩大纳税,以此来获得经费。由此可见,英国每个阶段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都涉及到税收,希望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可见英国的财政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在英国的税收体系中,其不仅有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在所有的税收中占比达到6成以上。在上世纪末期英国的税收收入中,其直接税收贡献了近七成,间接税收占比33%左右,其

英国宪政史

英国宪政史 、英国宪法概况 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所谓的英国宪法,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对英国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国几百年政治流变的产物,并非一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于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戴雪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第一次从法律科学的意义上全面厘定了英国宪法的内涵,并从英国政治实践中提炼出英国宪法的三个主导性原则: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和宪法惯例。为此,戴雪全面阐述了隐含在梅特兰著作中的“宪法惯例”学说,认为宪法包括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国家主权权力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规则(rule )” ,它由

两 套在特征上完全不同的原则 (principles )或准则(maxims)构成:其中一套规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律法”,因为这些规则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无论这些规则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也无论这些规则是以成文法形式颁布的或源于一大堆习惯、传统或以普通法而著称的法官创造的准据)。这些规则所构成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才真正符合这个概念的本来含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被统称为“宪法律”(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一套规则是由惯例(conventions )、默契(understandings )、习惯(habits )或常例(practices ) 构成的。这些规则尽管也规制着行使主权权力的几个成员、大臣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它们在事实上根本不是律法,因为它们无法由法院强制实施。由于这个原因,这部分宪法可以称之为“宪法惯例”(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 或宪法道德 (constitutional morality )。 二、英国的宪法渊源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

英国的政治体制

论英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说过,“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今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需要借鉴欧美大国政治体制里的精华部分。在这里,我将与大家探讨一下英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政治体制产生背景历史发展主要架构基本特点借鉴意义 我将从英国的政治体制产生背景、历史发展、主要架构和基本特征来评论英国的政治体制,同时分析它对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 标题一:英国的政治体制探讨 从英国的政治体制产生背景来看,英国近现代的政治制度是英国中世纪政治制度的延伸和发展。英国政治体制产生背景,主要分为历史传统、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政治基础这四块。其一,我们知道,英国传统的政治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王在法下”,另一个是“国王在议会中”。英国在其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这两个传统的政治原则,因此国王权利的有限性为之后英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传统基础。其二,英国四面环海、优越的地理位置适宜其发展海外贸易,同时圈地运动促进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这是英国政治体制产生的经济基础。其三,伴随着英国商业不断发展,英国资产阶级也不断发展壮大,这是英国政治体制产生的阶级基础。其四,由于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国王与议会矛盾尖锐,税收是其矛盾的焦点。这次矛盾斗争实质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民主与封建专制的斗争。因此,国王与议会的矛盾成为了英国发展的政治阻碍,也是英国政治体制产生的政治基础。 从英国政治体制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英国的政治体制的确立是民主与专制反复较量的结果。英国先后经历了诺曼王朝(1066—1154年)、金雀花王朝(1154—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1399—1464年)、约克王朝(1461—1485年)、都铎王朝(1485—1603年)、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年,1660—1714年)、汉诺威王朝(1714—1901年)和温莎王朝(1910年至今)。但是,英国政体真正意义改变的开始是从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的。由于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加剧了英国社会的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1640年长期议会召开为标志的,随后英国经历了1642-1648年的两次内战时期。在内战的纳西比战役中,克伦威尔领导的新模范军骑兵大败王军,取得胜利。这次战役为国会军在内战中获胜奠定了基础。1649年,议会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内战结束,同时宣布成立共和国。但是,共和国时期仅仅持续了4年。1653年,克伦威尔就任护国主,开始了资产阶级的军事独裁。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独裁统治都不可能长远,因此1658年,伴随着克伦威尔的逝世,人们推翻了这一独裁统治。然而克伦威尔死后政局混乱,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对恢复君立制的势力采取了妥协和赞同的态度。因此,1660年,查理一世的儿子返回英国登上王位,称查理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可是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并没有给资产阶级带来利益,反而在查理二世之后的詹姆士二世不久就实行反攻倒算的政策,引起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不满。因此在1688~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了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后詹姆士二世逃亡,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迎来了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和女儿玛丽,让他们共同统治英国,同时于1689年议会提出了《权利宣言》,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从英国政治体制的主要架构来看,英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主要结构有国王、议会和内阁。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而国王则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利,统而不治,主要是国家的象征,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的职能。国王是世袭产生的,且按照英国宪法的惯例,国王不能为非。议会英国采取的是两院制的组织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是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是一种奇特现象。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首先,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融合。英国实行了民主制,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但同时还保留了君主和贵族,可谓是“披着君主制的外衣,有着共和制的实质”。 按理说,君主制与现代民主制是不相容的,但在英国,君主制不仅被保存下来,而且似乎与英国宪政不可分离。为什么?君主制在英国能延续至今,关键在于它改变了自己。现代君主制的关键是立宪,君主制可能失去了一些个人的权力与权威,但王位却因此而避开党派政治风暴。君主制扎根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支撑这个基础的是悠久的传统和普遍的信念。 事实上,所有的决策并不是由国王单独制定执行,而是由议会或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体现出人民主权,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联系起来了。(优)这样的政治体制虽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还是存有封建思想,在此后的许多年为英国的再次发展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一个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

英国拥有独具一格的两党制,两党的形成,使执政党成为议会的第一大党,与之相对的是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是政府体制内的政党,但是这样的政体有着先天的不足。首先,从两党制中产生的执政党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国两党制是由英国的选举制度作为保障的,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单选区出线制,以大选中获议席多少定胜负,不是依靠选票结果;另外,两党制对于小党的成长、发展十分不利。小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与其在下院所得议席不成比例。第三,两党制造成英国政治上保守。这些都不利于英国在新时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缺)英国因为两党制和议会内阁制使得英国的民主得到有效保证,并且保障英国的统治秩序一直可以稳定蓬勃发展(优)

【新版】高中政治选修三英国政治制度介绍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修改,直接打印使用!) 英国政治制度介绍 (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17世纪70年代出现了分别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宫廷党和乡村党,后演变为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备政党特征。1688年,由于面临国王专制的共同威胁,两派联合发动了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次革命的成功使两派由对立转入并存,并逐步形成了两派轮流执政的宪法性习惯。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阶级利益和宗教立场日趋一致,前者代表主张保护关税、以地产为中心的地主阶层的利益,后者代表主张自由贸易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党,并形成了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3、20世纪初至今为新的两党制的确立与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英国确立了新的两党制。 (二)英国两党制的表现形式 反对党制度,依据宪法惯例,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党的领袖为政府首相并负责组织政府。在下院席位次之者则为反对党。 内阁成员全部是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而内阁的更换必须通过下院大选进行,如果反对党获得多数席位,则由反对党重新组阁执政。反对党在野时组织自己的影子内阁 两党的选民基础传统上有差异,保守党的选民基础主要是垄断财团、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农场主等中上等阶层。工党则与工会关系密切,工会为工党提供绝大部分活动经费,并对工党领袖、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政策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受单一制、议会君主立宪政体以及不严格的分权结构的影响,两党的组织比较严密,权力比较集中,有较严格的党纪约束。

浅谈英国政治制度发展史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提纲展示∶ 封建君主制度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5—11世纪)(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二.封建集权君主制(11—12世纪) (一)集权君主制的建立 (二)集权君主制的巩固 (三)亨利二世改革与集权君主制的发展 三.等级—代议君主制(13-15世纪) (一)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的早期发展 (三)早期议会政治的失败与等级—代议君主制四.都铎王朝专制君主制(16世纪) (一)专制王权的建立

(二)王权与议会 五.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演进(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三)两党制的形成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 (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5-11世纪) 从公元5世纪中叶,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3个日耳曼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形成若干小国争雄称霸长达近300年。公元597年罗马教廷派遣奥古斯丁到不列颠的肯特王国传教, 此后,不列颠的许多居民都成为了基督教徒。基督教的传播统一了大多数不列颠居民的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不列颠人思想的纽带。9世纪中叶,不列颠人联合打击丹麦人入侵,公元871年5月,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率军在爱丁顿与丹麦人展开激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迫使丹麦人退居北英格兰。为此,阿尔弗雷德被英格兰人公认为领袖。阿尔弗雷德死后,几代继任者征伐不止,终于在10世纪中叶赶走了丹麦人,并迫使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称臣,威塞克斯国王成了整个不列颠的统治者,英吉利统一国家终于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形成时期。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氏族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氏族民众会议也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

《控制国家——西方宪政历史》读书笔记

《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读书笔记 10111150120 牛焕文 控制国家就是限制权力,既要让国家掌握应有的权力,又要控制其权力的大小和使用范围。 一、如何控制国家 “行动的并不是国家,而是由国家的权威赋予特权的人”。[㈠]我们通常把国家比作是一个“机器”,但这个“机器”是需要人来操作的,同时我们需要这个“机器”履行的职责如税收、防卫等都需要赋予这个“机器”很大的权威,这是没法回避的。即“国家(政府)”必须有权威,权威必须由具体的人来享有、行使,又人来行使,那么如何才能使权威只发挥他应该有的积极的作用呢。为了解决这样一问题,柏拉图曾想过“哲人治国”的方法,但是出现一个“哲人”是一个随机性事件,而且,一个人的品质是没有保证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境况,一个人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是没法预测的,正如林达所说“认识靠不住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理想中的权力的看管人。另外,根据基本人性的考察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掌握者的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没有必要要求一个权力的掌握者去完全公正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因为首先,这个掌权者自己对“公正”这个抽象的形而上的概念都未必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其次,要让掌权者完全地避免将运用权力的中立规则与个人固有的价值观、本能的私人感情混同,这是很不现实的。 于是,人们决定用“制度”而不是“道德”去限制权力的使用者,用“法治”取代“人治”。但是,制度应当如何建设,“法治”应该是怎样的,显然不是仅仅建立一个普遍的规则那么简单。作者没有从法理的角度而是政治学的角度讨论了“法治”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在“法治”提供的同一个规则体系下,少数人的利益如何保证,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其次,就是在“法治”提供的同一规则体系下,如何规范有组织的少数人对无组织的多数人的支配。可见,如果“法治”仅仅是建立一个普遍中立的规则,权力仍然是无法被限制的,可能还需要建立规则之上的规则。接下来,还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当今社会,等级还是存在的,这个等级不是封建时期的身份等级,而是在公司、教会、工会、政府等社会组织中存在的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一个最基本的组织等级,“在这样一个组织系统中,每一个层次都隶属于一个更高的层次,直至人们达到一个不从属于任何层次的层次,那就是不属于每个特定的制度的命令结构内部的层次。”。[㈡]第二个问题是:权力需要限制,那么用什么来限制权力呢?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用权力来限制权力,就是要分割权力,使权力之间进行制衡,采取一种多元主义。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是,第一,普遍规则的适用需要一个中立的稳定的规则之上的规则,即“高级法”,来约束制定法本身?第二,等级化的社会,[㈢]如何保证同一规则在不同等级之间同一地实施?第三,采取多元主义、对抗模型可以有效的是权力得到限制,但是,在这种多种权力并存同时互相对抗的情景下,由谁来提供一个稳定的秩序呢?这三个问题的答案是一致的,就是“宪政主义”。 即使建立了一个好的制度,一个善的“高级法”,问题仍然没有结束。一个制度一旦建立,它就会依据当初的设计,像一个智能机器一样自己运行。但是,辩证地、发展地来看的话,这个制度不可能永远是好的,永远是全面的,它会可能会有出故障的时候,会有失控的时候,会有“路径依赖”的时候,它也需要维护,需要纠正。那么如何维护、纠正呢?就需要这个制度能容纳新的、多远的内容,在不同的观点的碰撞中做出改进,让它在左右两边的力的平衡作用中不偏离轨道。 这种控制国家的方法,在《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这本书中,作者斯科特·戈登给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