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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1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4)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 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1]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制度》、《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制度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通知》(川计生委发〔1994〕50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使用〈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补充通知》(川计生政〔2000〕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正确执法、全面履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坚持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实施各项程序的机构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编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6、《?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8、《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9、《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加强学习和宣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使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进行,确保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质量,维护其社会声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精神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肯定会受到政策的积极推动。该主题具有大模样和鲜活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值得关注。再制造主题所涉及到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它们在前期都已经有较大的跌幅,估值上相对便宜,本身就具有反弹的需求和动力。受到政策和主题性因素的刺激,股价有望出现明显的表现。 由于再制造产业在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温总理亲自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策。2009年以来,发改委和工信部都加大了政策推进力度,在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上推进试点工作,预计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推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我国2009年GDP预计达到33.5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有望达到37万亿元,2015年则有望达到48万亿元。如果我国2010年和2015年的再制造产业水平达到0.2%和0.4%,则再制造产业年产值将分别达到740亿元和1920亿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5]310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3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310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5月1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21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 附件1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6]567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6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1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 职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407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Main functions of the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性建设基金、资金;落实、衔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落实、衔接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衔接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全市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Array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8、表2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9、表2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0、表3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1、表4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2、表4平均每一门诊诊闻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3、表4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4、表4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表1 医疗机构简况 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经济经营(3)私营(4)中外合资合作 (5)其他() 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区、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XXX(据实填写)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XXX(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备注 (上述表格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并于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保持一致)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工作总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工作总结 一、认真开展好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委从今年元月中旬开始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开始后,我委紧紧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始终把学习提高和边整边改贯彻到教育活动之中,始终把促进各项工作贯彻到教育活动之中,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经过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活动,我委于XX年6月20日组织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群众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会议的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发改局和项目单位领导共计47人,经统计测评分数,总评分达到98.3分,群众满意率达到100%,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活动开展以来,先后召开党组会10次,先教领导小组会12次,组织集中学习22次60学时人均记学习和读书笔记2.6万字,理论测试2次,党员撰写体会文章60篇,编写教育简报20期,征求意见4次共计43条,撰写党性分析材料26份,整改各类问题102条。通过扎实有效地教育活动,党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有了显著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强化,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天水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是我委重要工作职能,编制"十一五"规划是我委XX年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根据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委集中全委力量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一是搞好调研。由市政府任伯年副市长带队,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深入到五县两区及市直主要部门,对"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原则、面临的环境和全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目标、主要措施以及实现奋斗目标存在的主要困难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十一五"规划前期调研的8个课题报告先后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规划专家组对修改后的课题逐个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了反复修改,为编制规划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天水日报》上开辟专栏,将"十一五"规划8个重大课题研究成果逐一进行刊登,课题涉及全市农业、工业、城镇化建设、市场建设、资源、环境、文化、社会事业和投资等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并参与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来,使规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报告

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报告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近日,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新鲜出炉。据介绍,该报告科学、客观、准确反映了四川省十年来人群健康水平的显著变化。报告涉及人均预期寿命、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性疾病、烟草使用、饮酒、肥胖等内容。 《报告》共分为人群健康状况、疾病发生与死亡、健康相关因素三部分。第一部分“人群健康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人均预期寿命、妇女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第二部分“疾病发生与死亡”,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性疾病及地方病、伤害;第三部分“健康相关因素”,主要内容包括人口状况、卫生资源、卫生服务状况、主要相关危险因素等情况。其中,主要人群健康指标和疾病防控工作数据均进行了纵向对比。十年间,全省人群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卫生计生工作成效显著。 监测显示,xx年,全省户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42岁,较xx 年的73.69岁上升2.73岁,高于全国人均预期寿命0.08岁;孕产妇死亡率21.68/10万,较xx年下降71.15%,孕产妇死亡率连续13年低于西部平均值;婴儿死亡率7.8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8.92‰,较xx年分别下降46.13%和52.12%,婴儿死亡率连续8年低于全国平均值。

一是慢性病成为居民主要死因。与全球、全国一样,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受吸烟、过量饮酒、不合理膳食、缺乏体力活动等不健康生活方式 ___,我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和死亡继续上升,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的 ___问题。全省18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的患病率分别为27.7%和10.3%。xx年,全省慢性病死亡构成由xx年的87.01%上升到88.16%,慢性 病死亡率由xx年的470.92/10万上升到571.29/10万。 二是传染性疾病总体发病平稳。xx年,全省报告国家甲乙丙法定管理传染病2类32种,报告发病258525例,报告死亡1893人, 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病死率分别为317.59/10万、2.33/10万、0.73%,发病率较xx年下降了21.22%,比全国平均值(470.35/10万)低32.48%,居全国第26位,在西部十二省份中排在第11位(仅高于甘肃省)。 吸烟:全省18岁及以上居民现在吸烟率为27.4%,其中男性、女性分别为51.70%、2.80%,与xx年(男性、女性分别为55.20%、3.20%)相比,成年男、女现在吸烟率略有下降。 饮酒:全省18岁及以上居民一年饮酒率为34.30%,而饮酒者 中危险饮酒率为8.00%。在饮酒对象中,男性、女性危险饮酒率分别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23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17年5月11日 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 一、降低丰水期水电标杆上网电价。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降低四川电网(含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下同)调度的水电标杆上网电价8厘/千瓦时(合同电量);其他执行政府定价的水电以及西南电网调度的留川水电上网电价同步下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 四川电网风电和光伏丰水期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未参与市场化交易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四川电网丰水期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结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三、放开天然气分布式发电余电上网电价。 国家批复四川电网输配电价后,全省天然气分布式发电以热(冷)定电的余电上网电量全部实行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与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形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四、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四川电网输配电价,对四川电网供区执行统一输配电价。推进四川电网供区同网同价,合理安排制定统一目录销售电价。其他地方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已通过四川电网趸售电价实现同价的,保持电价水平不变。研究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电网供区以外的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五、实施电能替代输配电价。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改造和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等项目输配电价按藏区留存电量输配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对上述项目的电费收入单独核算并纳入准许收入中统筹平衡,相关电量不纳入工商业输配电价测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六、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相应降低各类销售电价。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相应调整销售电价。(牵头单位: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七、组织实施好直购电政策。 扩大直购电量规模到500亿千瓦时左右。降低直购电用户电量准入条件,2016年已纳入直购电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保持不变,新增用户电量准入标准由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降至600万千瓦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标准降至300万千瓦时。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实施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多种交易。(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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