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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报程序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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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报程序

主机厂汽车生产流程图

汽车整车生产流程 一辆车是如何被造出来的,相信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通过本文希望让大家对车辆的制造过程有所了解,借以普及汽车知识。(特别是公司的同志们~~~~电动车也是车呀。这是必须的常识) 第一道:冲压工艺 目标:生产出各种车身冲压零部件 下面是整齐码放的一卷卷的汽车专用钢板,厚度在至不等。这一卷卷的钢板,接下来就将会发生神奇的变化。 首先要把整卷钢板裁剪成大小不等的几块后,分类整理,以便有各自不同的用处。 大小不等的钢材,要经过一道切边工序。然后分配到各个冲压机上,进行下一步工序。 平整的钢材经过冲压机重新塑造,被压制成车身上的各种冲压部件。 压制好的前翼子板,整齐放在成品区待用。

压制成型的车辆侧车身 至此,一批批的汽车钢板就变成了形状结构复杂的车身零部件。接下来他们就被送到了焊接车间,进入了下一道工序。 第二道:焊接工艺 目标:将各种车身冲压部件焊接成完成的车身 在焊接车间,各种各样的车身零部件在这里结合到了一起,完成这项工作的是另一项关键工艺——焊接。 每一道焊接完成后,工人师傅都要仔细检查焊接情况。 哈弗的车身焊接还大量运用了工业机器人,这大大提高了效率并降低了失误的风险。 车身焊接完成后,还要再进一步检查焊接情况。

在确认了焊接没有问题之后,白车身就将被送入涂装车间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三道:涂装工艺 目标:防止车身锈蚀,使车身具有靓丽外表 组装完成的车身,被吊装到喷漆车间,先进行电泳防锈处理。 电泳防锈处理完毕后,工人们还要清理车身表面,发现是否有缺陷,为下一步即将到来的喷漆做准备。 由于油漆含有大量有毒物质,而且人工喷漆效率低、浪费油漆,因此哈弗喷漆工艺已经由机器人来完成了。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5月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8月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分析:三个版本的规则定位体现的变化明显。09版规则和5月版规则的定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017-1-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咨国联出品

目录 第一章总论 (9) 1.1项目概要 (9) 1.1.1项目名称 (9) 1.1.2项目建设单位 (9) 1.1.3项目建设性质 (9) 1.1.4项目建设地点 (9) 1.1.5项目负责人 (9) 1.1.6项目投资规模 (10) 1.1.7项目建设规模 (10) 1.1.8项目资金来源 (12) 1.1.9项目建设期限 (12) 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12) 1.3编制依据 (12) 1.4编制原则 (13) 1.5研究范围 (14)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4) 1.7综合评价 (16)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8) 2.1项目提出背景 (18) 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20)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20) 2.3.1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1) 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1) 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22) 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22) 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22) 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23) 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23)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24) 2.4.1政策可行性 (24) 2.4.2市场可行性 (24) 2.4.3技术可行性 (24) 2.4.4管理可行性 (25) 2.4.5财务可行性 (25) 2.5新能源汽车电机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发展概况 (25) 2.5.1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26) 2.5.2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26) 2.5.3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2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

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全国各地新能源汽车生 产基地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北京 企业总部:乐视、车和家、汉能、前途、智车优行 研发中心:乐视、车和家、汉能、前途、智车优行、长江汽车、凌云、绿驰 2:上海 企业总部:蔚来、爱驰亿维(前“爱车”)总部、博郡、沿锋、威马 研发中心:蔚来、爱驰亿维(前“爱车”)技术中心、博郡、沿锋、知豆(新大洋)研发中心、威马、绿驰、同捷、云蜂电动 3:江苏 南京:蔚来电机工厂、蔚来整车厂(未建设)、FMC工厂、康迪电动车、嘉远电动汽车 南通:陆地方舟生产基地、陆地方舟研究院、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 常熟:蔚来合资电池工厂 常州:车和家工厂 无锡:铠龙东方总部、绿驰研发基地、底特律电动车总部 苏州:前途工厂 南通:铂骏生产基地 南通:铂骏总部、铂骏研发中心、铂骏生产基地 淮安:敏安电动汽车总部、敏安电动汽车技术中心、敏安电动汽车生产基地、欧陆电动车 盐城: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浙江

杭州:长江汽车技术中心、长江汽车生产基地、大华(零跑科技)研发中心、电咖研发中心、万向萧山生产基地(美国加州有生产基地)、康迪电动车总部、新时空电动车总部 台州:台鹰电动车总部、新吉奥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湖州: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浙江众帮新能源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宁波:知豆(新大洋)总部、知豆(新大洋)生产基地、杉杉新能源电动车总部 金华:大华(零跑科技)生产基地、康迪电动车生产基地、广马新能源汽车总部 嘉兴:浙江合众新能源总部、敏安电动汽车新材料/电机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新吉奥新能源汽车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 5:安徽 合肥:蔚来的江淮代工厂 铜陵:智车优行(奇点)生产基地 6:山东 济南:宝雅新能源总部、宝雅新能源生产基地 德州:宝雅新能源生产基地、富路电动车 临沂:知豆(新大洋)生产基地 齐河:山东喜特恩特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御捷生产基地、乐唯电动车生产基地 聊城:时风电动车 寿光市: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月16日,工信部政法司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产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 产能力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须 的生产装备设施。 应具有专用充电装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2* 应依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有发动机的生产能力,最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实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拜托加工。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 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最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和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4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肯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平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存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 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进货检验、进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装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

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丈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应具有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装备和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装备。 应具有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有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全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产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点时(包括由于供方缘由引发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缘由,肯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肯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机电、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7 应建立完全的文件化 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行。

中国第一条汽车动力电池PACK生产线

一、前言 我国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投入力度很大,列为科技部重大专项课题,目前已有多种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样车问世,许多汽车企业陆续发布新车上市时间表,国务院近期出台了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扶持政策,显然,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际共识,中国各地都在下大力气研发建设,如天津的电动汽车生产基地,深圳比亚迪的双模铁电池混合汽车,不久前合肥电动汽车已下线上路行驶,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并特别颁发了上路牌照,此外还有浙江准备大力推出适合农村市场需要的微型电动汽车,价格不到万元人民币,在专家们还在争论我国到底发展哪种新能源结构车型时,各地方政府及企业已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发展自己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了。 无论是何种新能源汽车,几乎都不排斥电池的作用,包括油电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及纯电动汽车,而在汽车动力电池方面,除了低成本的铅酸电池外,现在开始使用镍氢电池,近期将陆续推出锂动力电池,锂动力电池的综合性能目前最符合混合动力汽车的要求,世界各国,尤其汽车强国日本和美国,都在大力发展锂电池生产技术规模,我国也一哄而上,生产锂动力电池的企业不下百家。 锂动力电池目前的技术瓶颈是如何提高成品率从而降低成本,在保证单体电芯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大规模成组的动态充放电一致性,在足够功率放电的同时具有足够的循环使用寿命。现有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电池管理系统均存在缺陷,换句话说,目前企业尚不能稳定生产合格的锂动力电池组,至少国内企业是这样,有专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还没有一条真正的汽车动力电池PACK生产线,如果不能快速解决这个问题,不但上百家电芯生产企业发展受阻,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国相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反之,如果实现产业化,不但能满足国内整车市场的需要,更能解决国际庞大的市场之需,业内预计,新能源汽车专用锂动力电池每年需求上亿块,产值数万亿,谁也吃不下,与太阳能电池产业类似,将数年呈供不应求态势,而且订单只会向少数技术拥有企业过分集聚。 我们辛苦钻研八年之久,终于在锂动力电池的生产、控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技术突破,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整合现有的国内外单体电芯生产技术资源,突出解决电芯与整车用户之间的PACK问题,与地方政府和投资商一起,共同建立我国第一条汽车锂动力电池组PACK生产线。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4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年1月6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 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 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 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

深圳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深圳关于成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新能源汽车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将更大的促进二者的综合环境效益 和经济效益提升,对构建智能化、集约型能源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新 能源汽车电源主要依附于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置,对电力来源没有特 殊要求。这些电力需求可以由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为可再生能源创造更 多的消纳空间,同时相互作用产生更多高效的应用形式。 xxx公司由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x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公司出资1290.0万元,占公司股份79%;B公司出资340.0万元,占公司股份21%。 xxx公司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核心,依托A公司的渠道资源和B公 司的行业经验,xxx公司将快速形成行业竞争力,通过3-5年的发展,成为区域内行业龙头,带动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xxx公司计划总投资12057.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0631.06万元,占总投资的88.17%;流动资金1426.83万元,占总投 资的11.83%。 根据规划,xxx公司正常经营年份可实现营业收入12287.00万元,总成本费用9636.75万元,税金及附加209.63万元,利润总额 2650.25万元,利税总额3225.43万元,税后净利润1987.69万元,纳

税总额1237.74万元,投资利润率21.98%,投资利税率26.75%,投资回报率16.48%,全部投资回收期7.57年,提供就业职位276个。 新能源汽车涉及的产业链较长,包括上游锂、钴资源,中游电池及材料、设备、电机电控等零部件的制造端;下游为整车及充电桩领域。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电池相关

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 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 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条方可判为符合。

工业汽车生产流程图

汽车工业制造生产流程示意图与说明 汽车生产介绍 关於汽车的生产线,特别采用一张汽车生产流程图来说明(请参阅下图)。 一、首先是利用冲床将钢板压成车的外壳,这是汽车制造中非常重要的步骤,它涉及汽车的 线型设计及模具的冲压设计;如果母厂不能独立完成这个步骤,那就表示该厂的生产技术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充其量只不过是个装配厂罢了。 二、等到完成车壳后,为了便於进行以后步骤中的焊接工作,通常都预将车体倒转。 三、完成初步焊接后,再将车体扶正,加装车门及车盖。 四、而后设法除去车壳上各块钢板的毛边与暗号,并将底盘预作防锈处理,以便进行车体的 喷漆。 五、以上是车体部分的制造概略过程,接著要装配大梁、防震、传动以及引擎等系统,这些 部分可以说是汽车的内脏,非常重要;尤其是引擎,更可说是汽车的心脏。 六、如果一个国家的汽车工业无法完全独立自主地完成引擎的设计与制造,那就表示这个国 家的汽车工业还没有生根。上述大梁、防震、传动以及引擎等装置完成后,就可将车体由上而下吊装於其上,构成汽车的雏型。 七、剩下的工作就是汽车内部的装潢,包括玻璃、雨刷、车座等,另外再加装散热器(水箱)、 油压系统、燃料系统以及车轮等,整部车就可以算是大功告成了。 八、不过,为了保证车厂的信用与消费者的基本安全,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试验,汽车才可 以出厂。 这些试验包括了滚桶(roller)模拟试验、防漏试验以及路试等项目,试验的主旨在於测试引擎、传动系统、操纵杆、刹车、灯光及车体测漏等性能,通过这些试验以后,汽车就可出厂销售了。

汽车的制造工艺及过程 1.铸造 铸造是将熔化的金属浇灌入铸型空腔中,冷却凝固后而获得产品的生产方法。在汽车制造过程中,采用铸铁制成毛坯的零件很多,约占全车重量10%左右,如气缸体、变速器箱体、转向器壳体、后桥壳体、制动鼓、各种支架等。制造铸铁件通常采用砂型。砂型的原料以砂子为主,并与粘结剂、水等混合而成。砂型材料必须具有一定的粘合强度,以便被塑成所需的形状并能抵御高温铁水的冲刷而不会崩塌。为了在砂型内塑成与铸件形状相符的空腔,必须先用木材制成模型,称为木模。炽热的铁水冷却后体积会缩小,因此,木模的尺寸需要在铸件原尺寸的基础上按收缩率加大,需要切削加工的表面相应加厚。空心的铸件需要制成砂芯子和相应的芯子木模(芯盒)。有了木模,就可以翻制空腔砂型(铸造也称为“翻砂”)。在制造砂型时,要考虑上下砂箱怎样分开才能把木模取出,还要考虑铁水从什么地方流入,怎样灌满空腔以便得到优质的铸件。砂型制成后,就可以浇注,也就是将铁水灌入砂型的空腔中。浇注时,铁水温度在1250—1350度,熔炼时温度更高。 2.锻造 在汽车制造过程中,广泛地采用锻造的加工方法。锻造分为自由锻造和模型锻造。自由锻造是将金属坯料放在铁砧上承受冲击或压力而成形的加工方法(坊间称“打铁”)。汽车的齿轮和轴等的毛坯就是用自由锻造的方法加工。模型锻造是将金属坯料放在锻模的模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染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诖态进行鹊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诖态进行鹊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

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咨国联出品

目录 第一章总论 (9) 1.1项目概要 (9) 1.1.1项目名称 (9) 1.1.2项目建设单位 (9) 1.1.3项目建设性质 (9) 1.1.4项目建设地点 (9) 1.1.5项目负责人 (9) 1.1.6项目投资规模 (10) 1.1.7项目建设规模 (10) 1.1.8项目资金来源 (12) 1.1.9项目建设期限 (12) 1.2项目建设单位介绍 (12) 1.3编制依据 (12) 1.4编制原则 (13) 1.5研究范围 (14) 1.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4) 1.7综合评价 (16)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18) 2.1项目提出背景 (18) 2.2本次建设项目发起缘由 (20) 2.3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 (20) 2.3.1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1) 2.3.2加快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1) 2.3.3满足我国的工业发展需求的需要 (22) 2.3.4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22) 2.3.5提升企业竞争力水平,有助于企业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 (22) 2.3.6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需要 (23) 2.3.7促进项目建设地经济发展进程的的需要 (23) 2.4项目可行性分析 (24) 2.4.1政策可行性 (24) 2.4.2市场可行性 (24) 2.4.3技术可行性 (24) 2.4.4管理可行性 (25) 2.4.5财务可行性 (25) 2.5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项目发展概况 (25) 2.5.1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26) 2.5.2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26) 2.5.3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26)

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7890 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 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与环保管理规 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预防或减少、避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产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新能源车生产线的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 三、新能源车生产线安全管理规定

1、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工具破损漏电,线路裸露、破损、老化及短路,无漏电保护装置或失效,接线头松动,乱接搭铁线,超负荷用电,不按要求戴防护用品,产生的后果是触电、电流灼伤、电弧烧伤、电光眼及发生火灾爆炸等伤害。为防止用电安全事故的产生,特对用电安全作如下规定 1.1 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作业。 1.2 进行电气作业(含维修设备)时必须做好绝缘防护或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3 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不低于两人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1.4 对电线和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绝缘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通知电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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