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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认证监管处2010.4.3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动失效/注销/吊销/暂停报检名录

认证监管处

2010.4.30

5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5: 出口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出口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缺委托书 3、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和水流图; 4、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描述; 5、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厂容厂貌图片资料,内外包装产品图片资料; 图片方向调整。 6、企业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内外包材的种类、用途等资料; 7、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必要时); 8、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 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另附我国及主要进口国对备案产品的检测项目及限量要求并提供对应的产品标准文本; 9、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10、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 (2)组织机构图、部门及岗位职责 (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4)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方评价程序 (5)产品追溯程序 (6)产品召回程序 (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8)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程序 (9)员工教育培训程序 (10)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 (11)记录控制程序 (12)产品防护程序 (13)产品危害分析工作表 (14)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必须提

供HACCP计划等相关资料。 11.原备案证书(或复印件) 12.相应许可证明材料 13.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国外注册应提供材料 除“一”中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 1、厂、库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中英文说明); 2、人流图、物流图、供水网络图、灭鼠网络图、污水排放图(中英文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中英文说明); 4、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按进口国认可的卫生标准检测,必要时); 5、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备案变更应根据申请变更内容提供如下相应材料 1、备案变更申请单一式二份 2、主管部门批件(适用时); 3、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备案证明; 5、设备、工艺、原辅料、体系等变化前后的状况及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和产品卫 生质量的影响相关材料 四、申请企业新、扩、改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新、扩、改建卫生审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新建企业厂区布局和周边环境平面图 3、新建车间设计图(平面布局图) 4、新/改/扩建车间人流图 5、新/改/扩建车间物流图 6、新/改/扩建车间水流图 7、拟备案产品说明书和加工工艺 8、改/扩建前、后厂区平面图 9、改/扩建前、后车间平面图 备注:上述材料中申请书均要求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其它材料可提供有效的电子版本。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备案(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 备案申请材料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 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延续备案 □重新申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附件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 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获得HACCP 或ISO22000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2、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 3、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

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 (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 (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 (一)企业网上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6322549.html,/efpe。(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企业操作指南”,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3、新申请备案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号和邮箱,此2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丢失后找回)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二、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请 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6322549.html,/html/0410/3654.html 1. 吉邦食品云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2009-6-22(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澄江凤凰路8号罐头类:朝鲜蓟、蘑菇、野生菌(6种)、混合菌(5种组合)(铁罐、玻瓶各4种罐型)2009-12-21 2. 佑康酒业(昆明)有限公司云南富民永定镇张家花园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饮料(铁罐)、芦荟悬浮饮料(PET瓶)、芦荟颗粒悬浮饮料(玻瓶)2010-6-14 3. 云南师宗振华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师宗丹凤镇罐头类:青刀豆罐头(六角玻瓶2种、圆玻瓶4种、铁圆罐4种)2011-8-13 4. 香格里拉县祥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尼旺路310号罐头类:松茸罐头(蒸煮袋)。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等4种。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2011-9-10 5. 中甸智圆松茸加工厂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松茸罐头(8g/500g/1kg 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10 6. 中甸野生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康珠大道10号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蒸煮袋)。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升铁罐,原料暂存)。盐渍松茸2011-9-25 7. 香格里拉县圣宝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香格里拉环城东路罐头类:清水/调味松茸。速冻蔬菜类:速冻松茸。清水松茸(9L铁罐,原料暂存)。冷藏保鲜松茸2011-9-25 8. 万客齐食品(云南)有限公司云南陆良华侨农场路32号罐头类:朝鲜蓟罐头(玻瓶:5种罐型、铁罐:2种罐型) 2011-10-27 9.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江江东工业区罐头类:芦荟凝胶丁罐头。饮料类:芦荟凝胶汁、全叶汁。脱水蔬菜类:芦荟干粉2011-10-27 10. 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龙泉路503号罐头类:肉类罐头(云腿、红烧猪肉、粉蒸肉排、腌腊里脊、辣子肉丁等12种)2010-12-12 11. 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18号罐头类:洋蓟罐头(铁罐2种、玻瓶4种)。速冻蔬菜类:冷冻牛肝菌等4种。盐渍4种。干制3种。2010-9-9 12. 屏边县弘发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屏边玉屏镇双龙村罐头类:糖水菠萝罐头(铁罐2种)、法国青刀豆罐头(铁罐1种、玻瓶2种)2010-7-18 13. 呈贡三人食品有限公司云南呈贡七甸乡小哨箐绿色产业园罐头类:蒸煮袋松茸等3种。速冻蔬菜类:冷冻松茸等5种。盐渍松茸、牛肝菌。干制松茸、萝卜丝等6种。2011-6-5 14. 云南新海丰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罗平罗雄镇轻工业开发区水产品类:冷冻罗非鱼(片)、银鱼2011-11-4 15. 云南振雄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大理海东镇水产品类:冻银鱼、河虾、山根鱼、池沼公鱼,冻煮河虾。冻煮稻蝗、冻蜂蛹。2009-7-16 16. 云南江川县台山兰宝银鱼冷冻加工厂云南江川前卫镇渔村台山水产品类:冻银鱼2009-11-15 17. 云南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前卫镇双风社区208号肉及肉制品类:香辣鸡腿、鸡翅;麻辣翅尖、海鱼,辣子鸡,鸡脚脚(80/75g);盐焗鸡翅、鸡腿;卤鸡蛋2012-1-3 18. 云南玉溪凤凰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玉溪红塔区高仓镇桃源小李井村肉及肉制品:冷冻猪片肉、冷冻猪分割肉2011-12-18 19. 丽江三川火腿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胜三川镇三友村委会肉及肉制品类:中国火腿(整形、片状、块状)2010-7-2 20. 云南茶厂云南昆明跑马山15号茶叶类:绿茶及红茶(条、碎、CTC);普洱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 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 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 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2011]142号令 【发布日期】2011-07-26 【生效日期】2011-10-01 【效力】 【备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 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 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

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 5 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 日内,组成评审组,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 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进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货人备案专用)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组织机构: 各部门职能:

1)食品安全负责人: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 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 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 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 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进口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采购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米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可证》 《食品流通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对查验不 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 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质管部: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负 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 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销售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 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 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 期,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 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岗位职责: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一、备案对象 1、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盛装食品进口的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除外)。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二、备案机构 进口商、企业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 三、备案要求 1、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二); (5)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7)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三);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卫生许可证(如有)。 同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出口食品生产业备案核准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子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4.2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

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3. 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4. 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5.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6. 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142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142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 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申请书样本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申请书 ( ) ( 盖企业公章) 原备案证明编号 原证书到期日期年月日 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产品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申请提交日期年月日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填表须知 1 获取与填写 1.1 获取途径: 申请书的电子文本可在福建检验检疫局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6322549.html, 上下载, 亦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 1.2 申请书结构: 为方便申请企业填表, 本申请书采用Word”文档结构图”方式( 打开Word, 点击”视图→文档结构图”可查看到索引目录树) , 共分七个部分: A.申请企业信息资料; B.企业概况简介; C.对外注册信息资料; D.名址变更信息资料; E.新增产品信息资料; F.车间改扩新建信息资料; G.申请人声明及随附资料。 1.3 填写要求: ①请仔细阅读本须知及申请表中各项注解后开始填表。 ②要求电脑打印填写或使用蓝至黑色钢笔、水笔填写, 文字应工整、简练。所需随附资料详见本须知第4部分”随附资料及要求”, 提交前应在申请书的”封面”和G部分加盖企业公章。 ③申请企业可根据申请需求, 仅需提交本次申请需填写的内容, 而将无关部分( 如申请书中D、C2, 以及本填表须知等) 删除。如果申请书中留空部分不够填写, 可自行扩充后再填写。 注意: 无论企业提出何种单一申请或组合申请, A1部分( 企业基础信息和人员基础信息部分) 和G部分( 申请人声明及随附资料) 均为必填内容。 2 申请需求

为方便企业填写, 本申请书将行政许可项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与非行政许可项目( 对国外卫生注册) 合并在一起, 但应该注意到, 非行政许可项目( 对外注册) 的审批过程可能会滞后于行政许可项目( 出口备案) 的审批过程, 即同时提出备案和对外注册组合申请的企业可能不会同时经过所有项目的审批。 申请企业经过同时勾选( 打”√”或涂”■”) 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类别”和”申请形式”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 可组合出多种申请需求。例如: 某已获证企业开发出一个新产品准备出口, 则需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新增备案产品申请, 经过选择”备案”和”新增产品申请”可实现这个需求。 常见的申请需求如下: 2.1 出口备案初次申请或延续备案( 换证复查) 申请( 包括申请书A、B 部分) 食品生产企业在向国外出口产品前, 首先必须取得出口备案资格。因此, 备案初次申请适用于从未向国外出口过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 换证复查申请则用于已获证企业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的证书延续申请。提出初次申请和换证复查申请时均须填写申请书A、B部分, 企业申请换证复查时还应将”备案证明编号”和”证书到期日期”填写在申请书封面的相应栏目。已获证企业因生产场所发生改变( 如搬迁厂房) , 除须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外, 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 还须提出名址变更申请。 注意: 为保证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的连续性, 要求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

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延续备案申请重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 □延续备案申请 □重新申请 □备案变更等其他情况(需说明):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须知 一、申请书,需要一份纸质版本。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如实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在封面“申请形式”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三、封面“申请形式”中的“延续备案申请”是指企业备案证书到期前,提出的备案申请;“重新申请”是指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进行的申请;“备案变更”是指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营业执照信息需要变更。 四、申报产品的产品说明、工艺流程及其它主要情况 1. 按申报的具体产品逐一填写,相同品种、相同包装形式但不同规格的可合并填写,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需要分别填写。 2.应提供每种申请产品的具体生产加工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和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等。 3.工艺描述应针对工艺流程图表述的加工过程就工艺(加工)条件、控制要求等内容进行具体描述,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与工艺流程图对应。在工艺流程图中须标注关键控制点。 4.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应对工艺描述中有关热处理条件(热力加工设备、加热时间与温度等)、冷处理条件(速冻设备、温度及时间、冷藏条件等)、其它关键控制点等进行具体描述,是工艺描述的进一步具体说明。 五、证明材料的要求 1.所附证明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可以仅在封面上加盖企业公章。 2.图纸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图纸尺寸为A4或A4尺寸的整倍数。 3.所有照片都应当粘贴或打印在A4纸上,并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4.证照为原尺寸的复印件,有要求的除外。 六、递交本申请书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其他相关事宜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申请受理部门咨询。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doc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 行政许可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 审批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2号令) 实施主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条件: 符合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

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二、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三、技术审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8.1.1施行)

第19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7年11月14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 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 (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 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 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 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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