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1.有人认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外地人犯罪的比例比本地人高,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地方。你同意这个判断吗

我不同意,犯罪不是决定于是否外来,蓄意的犯罪决定于罪犯的心理,过失的决定于事情条件

2.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 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 %;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 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

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如湖南长沙家电铝塑市场1200多名经营户中,90%以上是湖南涟源人,其中不少人结成涟源帮,欺行霸市,成为较大的社会治安隐患。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 年抽样,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②。

四、利用发达的交通条件流窜犯罪的趋势明显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

而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他们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地区作案。有的地方出现了盗窃铁路物资的“铁道游击队”,地区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边区游击队”,流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外埠别动队”。还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据一些省市的调查,在城市中发生的犯罪案件,共同作案成员约有一半以上是来自农村,尤其盗窃案件,外来人口作案的竟达70-80%。仅1988年1989年,江苏省全省抓获的15967名扒窃犯中,流窜作案的有11476名,占71.84%,其中,来自安徽、四川、湖北、山东及新疆等地的流窜犯达9000多人。在流窜作案中,铁路、主干公路、大江、大河、大湖等交通沿线,仍然是主要发案地点。因为交通沿线的市镇和工矿区,经济繁荣,情况复杂,既便于作案,又便于逃跑、隐匿,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据统计,交通沿线发生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比远离交通沿线的地区要多一二倍,甚至几倍。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还在不断发展,其流窜区域从跨县(市)、跨省(区)发展到越境、直至跨国犯罪。据有关机关统计,1986 年至1990年期间,跨境作案增长了4倍。在广东省,几乎任何一种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境外的犯罪分子参与,仅1987 年,该省就查获入境犯罪分子184人,查获案件144起。入境的犯罪分子披着港澳同胞、侨胞的外衣,作案后迅速逃出境外,逍遥法外。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五、力图谋求各种形式的掩护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生存,也为了便于作案,往往要想方设法寻求各种形式的掩护。其基本形式主要是两种方法:谋求正当职业和搞到“合法”证件。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大多来自农村,一般都有劳动能力,有的还有一技之长。谋取正当职业掩护其不法行为,既是客观的需要,又有现实的可能。他们一经谋到一份正当职业,其身份就由原来行踪不定的流浪者,变成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提供了广大的就业机会。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不少混迹于各种临时劳动组合和私营、个体经济之中,如搬运队、建筑队、手工作坊、饭店客栈、手工修理、小煤窑、砖瓦窑等等。从各地查获的情况看,以这些职业作掩护的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占三分之二。如湖南省长沙市一个派出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盗窃案,其中8 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安化人。他们租了一间房子,白天作工,晚上作案,碰到什么就偷什么,疯狂作案。据该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案件他们已破获了30多起。在日益严格的治安管理和多样化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非常看重各种能证明自己身分的证件。他们不仅把证件看作是

自己的护身符,而且把它当作作案的工具。有的犯罪分子交待,“在外面漂着,头一件事就是搞到证件,使身份合法化”。事实也正是如此。据有的地方抽查,被抽查的对象几乎都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学历文凭、结婚证、介绍信等。“证件”的来源有盗窃的,有从不法分子那里买来的,有向他人索要或借用的,也有从商店购取样本,私刻公章伪造的。他们凭证冒充各种身份,落脚旅店,广为交际,乘机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

六、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

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当然,大部分犯罪仍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一般不存在专门进行杀人、强奸、破坏等流窜犯罪分子。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夺,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摘要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犯罪行为。其中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具有生理上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心理上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猎奇新事物等特征,因此青少年犯罪现象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得存在着。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事态日益严重。但如果一味的如同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伏法,反而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将通过对多位学者就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以及社会工作如何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介入即介入方法进行整理和分析。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 2000 年到200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 2005 年至 2006 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达 285 970 人,约占刑事案件犯罪总数的34%,而且青少年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 5 年间增长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 5 年间上涨 68%。这些数据使得青少年犯罪不得不被列入急需解决的问题行列。 各个学者对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黄嘉慧(2014)在《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矫正的介入》中提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儿童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阶段(一般认为14-25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贾亚男(2013)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与社会工作的介入——以乌兰察布市为例》中则讲犯罪行为的概念更加细化,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方氲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总称。我对后者的界定更为认同。而对于社会工作的界定各个学者的概念都大同小异,这里采用王思斌教授在《社会工作概论》中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以“功能"论为界定依据,我国的社会工作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团体开展的带有行政性的、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第二类是接受社会工作专门教育的人员秉持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的专业助人活动,即专业社会工作。 下面将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及介入方式进行综述。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防控对策

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防控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数量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迅猛增加,这一方面给当地的经济建设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的现状,给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当前社会管理中的难题。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2010年以来,已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外地犯罪嫌疑人252人,占受案总人数的50%还多,是当地人口犯罪的4倍。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的大开发和城建步伐的加快,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或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大量流入市区,外来人口犯罪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在分析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新路子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 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具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因此充分认识这种规律和特点对于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发挥流动人口给社会经济带来的积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以侵财型案件为主,抢劫案超过盗窃案跃居首位 流动人口多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生活水平较低。这些人到了当地后,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诱惑,同时又好吃懒做,贪图一夜致富,为了获取钱财,改变生活现状,他们能偷则偷、能骗则骗、能抢则抢,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犯罪的成功机率和风险性来看,盗窃、抢劫、诈骗犯罪成功机率相对较高,刑罚又相对较轻,所以流动人口犯罪分子选择盗窃、抢劫、诈骗作案的居多。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今年统计的数据来看,流动人口实施的犯罪,涉及抢劫案件的109人,涉及盗窃案件的67人,涉及诈骗案件的34人,这三类案件占了受案总数的80%还多,而且参与抢劫的总人数已远远超过盗窃总人数,反映出流动人口侵财型犯罪已由传统的秘密窃取向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转变。 (二)犯罪目标随机、盲目,手段残忍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 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网吧以及城镇乡村,寻找作案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为了既易于寻找、选择犯罪对象又便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东游西荡,作案后即逃跑,异地销赃。而其作案目标的随意性既可能是见财起意,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便发展为抢劫。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而且手段残忍。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批捕的17岁王某等三人抢劫出租车司机案,王某在捅伤司机脖子鲜血四溅的情况下,仍然毫不手软持刀继续捅扎司机头部多次,致使出租车司机严重残疾。之后王某在无法将出租车弄走的情况下竟浇上汽油将车烧毁,手段十分残忍,危害后果严重。

关于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关于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的文 献综述○1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的思想观念也逐步出现并成为潮流。人们在追求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更多的寻求精神上的慰藉,传统的婚姻观念已将改变,离婚再也不是所谓的“伤风败俗”“丢脸”的事,反而成为了很多家庭解决矛盾的最终办法……如下图: (表1) 可见:中国的离婚率近几十年代以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1已是1982年的2.3倍,离结率○2是1982年的2.6倍。进入21世纪,从2001年起 中国的离婚率就持续增长。09年更达到同比增长10.3%的地步[1] ,离异家庭在既家庭结构 关系上变化,给子女的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不仅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子女智力、性格、情绪和社会性的良好发展,严重者还可能导致精神异常等心理疾病。但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单亲家庭也会让孩子的独立能力得到锻炼,结合已有的此方面的资源,现将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总结: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单亲家庭:《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定义的,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而在英国单亲家庭委员会的报告中,单亲家庭被定义为“一个没有配偶与之生活,并与其未婚的没有独立的或年龄在16-19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一起生活 的父亲或母亲所组成的家庭”[2] 综合起来我认为单亲家庭应着重强调两点:○1由单一的父 亲那或母亲一方抚养;○2子女未婚或未成年,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2. 家庭教养方式:是指父母在抚养、教育儿童的活动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中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为风格。 [3] (二) 单亲家庭教养方式对子女的消极影响 对于青少年来说,家庭是他们社会化开始的场所,是他们形成人格的最重要的时期,西方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对青少年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的主要的依恋对象。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的健康的心理和人格,为其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人格的缺失和行为的偏差 [4] 单亲家庭作为一种不完整的家庭形态,其教养方式对子女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

试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十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流入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北上南下的流动人口潮。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达1亿多。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大量出现的流动人口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容否认,流动人口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可以这样说,流动人口犯罪业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因而研究流动人口及其犯罪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本文着重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

文献综述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文献综述青少年自杀现象 的社会学分析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国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The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adolescent suicide phenomenon XXXXXXXXXXXXXXX 【摘要】自杀,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出现的问题。WHO的统计结果表明,自杀死亡高居人类意外死亡的榜首,每年世界上有逾百万的人自杀身亡,也就是说每40秒就有一人自杀死亡,每3秒有一人自杀未遂。而在2004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每年约有25至30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位居青少年的死因首位。国内一项关于中学生自行报告压抑和自杀意念比例及严重程度的调查显示:有1/3的中学生受严重的压抑症状所苦,16%的承认有自杀意念,9%的承认确实尝试过自杀。很大程度上,自杀并不仅是单纯的个体行为。将自杀现象放到社会学的背景中,就具有了更为广泛的意义,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关键词】青少年自杀社会学 一、引言 近年青少年自杀的报道屡见报端,因思维方式、情感模式、价值观念、社会压力的加大,导致青少年自杀、自残现象不断发生,其中影响青少年产生自杀意念,并付诸行动的影响因素多与青少年的自身心理因素有关,但更不能忽视其背后的社会学原因。在青少年自杀队伍中,每增加一人,就不止一人在遭受生死离别的折磨。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三十年来,青少年的自杀对于一个家庭相当于一次毁灭,其灾难性影响是巨大的。 二、研究现状 自杀指本人自愿或被迫结束自己生硬的一种手段。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现象,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发生自杀现象。自杀反映个人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所以,社会因素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与个人原因结合,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empirenews.page--] 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并不必然产生犯罪,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这样,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同时,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

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

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 【内容提要】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大,逐渐成为城市犯罪的主体。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杂糅,在各自范围内都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防治流动人口犯罪,重在预防,需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由此,转变刑事制裁观念,提倡积极预防,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尤为必要。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特征原因防治理念 人力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靠市场进行调节,大中城市市场环境更加成熟,有更多就业机会,人力资源向这些地方流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不可避免的。人口流动一方面给流入城市带来了新的劳动人口和消费群体,为流入城市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另一方面,部分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不适应性,他们不能很好地融入当地的生活和工作,成为流入城市的不稳定因素,有些人甚至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一、以小见大:流动人口犯罪现状值得关注——以北京市为例 近年来北京市流动人口一直不断攀升,根据北京市20XX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北京市20XX年的常住人口⑴为万人,其中,外来人口为万人,与20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相比,外地来京人员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⑵如此之多的流动人口汇聚北京,给北京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压力和城市管理问题,这其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相当突出。基于此,作为流动人口众多,流动人口犯罪多样化的北京市,自然可以成为研究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的一个好样本。 自20XX年北京奥运会以来,不少人开始关注和持续研究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并做过一些调查研究,为后续研究者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⑶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比对,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征,进而管中窥豹、以小见大,掌握全国城市中流动人口犯罪的大体状况。 (一)流动人口犯罪率高、比重大 首先,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发案率高。20XX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万起,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达到116万余起,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为‰,是全国平均发案率的4—5倍。⑷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日益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平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基于国内外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文献,探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模式,并主要从社区影响因素、社区作用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为进一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社区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作者简介:张芯子琪、孙凌杉,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9-02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呈现低龄化、性质恶劣、团伙化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意识到社区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日益得到重视。党和政府也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肯定社区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研究也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发挥社区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帮助。 一、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探讨 对国外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的探讨中,以介绍美日欧模式居多。如郑列等在《论青少年犯罪之社区预防》中介绍到:在芝加哥地区项目中,社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社区中心、娱乐设施和教育中心。安吉拉?斯来文依据英国形势,提出了英国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举措:一是采用指导员指导来寻求与青少年、家庭、学校以及最终与他们的雇主取得联系,是全面介入模式的一个方面;二是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使整个社区参与到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中去;三是社区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帮助的休闲活动,减少被社会排斥的青少年。可以说,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1.有人认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外地人犯罪的比例比本地人高,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地方。你同意这个判断吗 我不同意,犯罪不是决定于是否外来,蓄意的犯罪决定于罪犯的心理,过失的决定于事情条件 2.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 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 %;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 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 文献综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对于年满14周岁的人犯罪在我国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作案主体低龄化趋势 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5.7 岁,许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一般是从10-12 岁开始就有不良行为,个别8 岁就有偷窃行为,13-14 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7 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阶段。“危险的14 岁”现象是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知道十四周岁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出现了14 岁前疯狂作案的现象。 2.作案手段成人化、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 未成年人作案性质趋于恶性化。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加上近年来影视出版作品中大肆渲染暴力因素,因此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时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3.犯罪类型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种类繁多,侵害客体广泛,涉及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等。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型犯罪和人身损害型犯罪两大类,而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危害后果严重的六个罪名尤其集中。另外,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不断增加。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这种同一罪犯同时实施数种犯罪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4.犯罪方式智能化 未成年人学习能力强,他们擅于研究影视出版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在有些犯罪中甚至表现出比没有文化的成年人更加智能化的特点。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另外,现在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加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同时也显示出主观恶性的增强。

犯罪的社会原因简述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主要内容:犯罪原因的解释。用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犯罪,有政治,经济,文 化,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五方面和犯罪的联系。结语自己对犯罪学的学习感触。关键词:犯罪的原因,社会学,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学校教育,联系, 感悟 犯罪的原因是指引起或影响犯罪发生的事物和现象,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的社会原因与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它对行为人主体的或者社会成员个体的作用也是广泛的和必然的。对于犯罪在某些或者某部分不特定的人身上产生来讲,它也是必然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 现在犯罪现象在我们周围时常出现,而且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类型也有发生。用社会学的眼光来看,就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政治与犯罪 社会政治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因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其基本组成对自由与民主的保障与否会影响到犯罪的增多与减少。如果一个社会享有充分的民主与自由,人民的意志自由得到真正的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能得到一个合理宣泄途径,对社会深层敌意的犯罪行为就会减少。还有,就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体制不能有效运转,国民的法律意识淡漠也容易滋生犯罪。其次是对权力分配和有效制约不顺畅,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权力关系是政治因素的关键轴心,权力的基本特征是强制与服从。如果人们能自觉普遍服从权威,对社会或许有力。但是权力不加制约,无有效监督制约,不但难以树立权威。即使建立了权威也是特权和强权,不能深得人心。 经济与犯罪 经济作为物质生活的基础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它在决定和影响犯罪行为的诸要素中占据着主导和决定作用。首先,对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遵循理性规则寻求经济的方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需要。但是面对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在这样的矛盾中每个人所选择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那些守法的人通过提高技术、延长工作时间等合法的手段来获取最大利益,而那些不守法的人就会通过盗窃、抢劫、欺诈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私欲;其次,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每个人都会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他们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甚至铤而走险——犯罪,由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有让每个主体都享有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平等地位。但是那些大型的企业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某一领域内形成垄断,让那些在该领域的中小企业不能从中获利,甚至只能破产或被吞并。所以这也会让他们去破坏市场的制度,打乱市场的秩序,违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打断了地域的限制,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犯罪现象。集团型和智能型犯罪,使

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综述

论流动人口犯罪及其原因 皮鹏 (陕理工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1201班级,陕西汉中 723001) 指导教师:于君刚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流动人口增长迅速,人口大规模地流动的同时,也对城市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此,各级政府也不断探索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这就为学着们研究人口流动的相关理论和问题提供了丰富的资源。笔者认为,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应差别看待,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且非常复杂,各种学科的发展正好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各种类型的分析框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已有的文献成果进行研究,然后对各个学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梳理,总结其共同的观点和个别学者提出的个别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关键字]流动人口犯罪经济社会个人素质乡土文化 中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引发了大量的人口流动。正如美国《时代》周刊述评中所指出的:“今天,中国的人口流动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人口流动之一。”中国的流动人口在推动城市发展和国家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业的综合开发,调节劳动力余缺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大量的无序的流动人口的涌人,也给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市容卫生、就业、资源分配以及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尤其是近几年来,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持续上升,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地域上幅员辽阔,各地的文化差异明显;东西经济发展水平大,城乡差距大;人口流动范围广,总量大。因此,我国流动人口的问题相当复杂,各地、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地尝试对本地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学者们也在从各种角度提出自己的研究就成果。在流动人口的问题中,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要很好的做好流动人口犯罪的防范,必须要先了解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界定问题 1.流动人口的概念 关于流动人口的概念,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学术界对此做出的界定颇多。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概念是:“居住地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的人口。流动人口包括从甲地到乙地联系公务的人员,从事商品生产、交换和各种劳务活动的人员,探亲访友人员等。” 李建军认为出于时间长短和空间远近影响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而时间长短和距离远近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东西,流动人口概念很难界定,“从广义上讲,外出求学、旅游、出差和探亲访友的人也属于流动人口。时间的长短和空间的远近都影响着流动人口的认定,对于流动人口很难予以概念性的界定,也很难达成共识。简言之,流动人口就是指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迁入新的环境中的特殊类型人群。”[1] 在所研究的资料中,有些学者以户籍地不变和居住地改变作为确定流动人口的主要依据,王辉认为:“综合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关于流动人口的定义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形,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的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居住地发生变化,二是常住户籍未随居住地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以给出流动人口的定义:即居住地发生了变化,但是常住户口未发生变化的中国公民。”[2]换句话说,就是这类人出现“人户分离”状况,范志权也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暂住、滞留、活动的人口,是一种“人户分离”的人口,即在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在某一地区中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和居住的人口。”[3]这个也是学者们最广泛认同的一种观点,

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摘要]从中国现阶段调查情况看,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增长明显,呈现暴力性、贪婪性、团伙性等多元化特征。要想防止、减少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就要从学校预防、家庭预防、社会预防等角度出发,研究具体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当前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日益严重,其犯罪率大大超过了全国同期的平均犯罪率,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何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己成为当前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一、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的特点 当前,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暴力性。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普遍具有一种强烈的反社会的倾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大多表现为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并且手段比较残忍。二是贪婪性。由于流动人口第二代从小生长在城市,生活的需要往往与所处城市的同龄孩子看起,为了满对物质需要和追求,往往超出现实和可能的范围,需要和现实之间出现矛盾,贪图物质生活的享受,甚至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三是团伙性。目前,“流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极大地增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在犯罪过程中,借助于团伙的力量互相壮胆,减轻了犯罪者自身的恐惧心理。 二、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只有深入细致地研究犯罪原因,才能为寻找更为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处理对策打下基础。 (一)从相对剥夺感理论上的分析 《犯罪与现代化》认为,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在富裕国家的相对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比在贫困国家的真正被剥夺的人们中间更有可能因贫困而不满。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极端封闭的社会,是农村与城市被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区域。两种社会区域的人们虽然在收入上差距很大,但由于各自生活在不同的社区,而同一社区收入水平差距不大,因此相对剥夺感较小。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开始进入城市,边远农村因现代社会发达的通讯手段,开始了解城市。当农民流入大城市后,他们发现自己原先在农村的生活,与大城市丰富的物质生活相比,有着巨大的区别,因此,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就会特别的强烈。相对被剥夺感越强的流动人口,越容易导致犯罪,尤其是以金钱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浅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流动人口现状 根据我国国情,流动人口可定义为: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也就是说,从动态看,流动人口是实现了人户分离的地区之间流动的人口;从静态看,流动人口是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某一地区中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相对于常住人口,从而表明流动人口具备三个条件:(1)离开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2)跨越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3)在他地暂住、滞留、从事各种活动,最终仍返回原籍。根据流动人口的流入地的时间可以分类为:过往型流动人口和居留型流动人口。根据流动人口的动因或性质可以分类为:劳务型、经营服务型、公务型、文化型、社会型流动人口,也可以大层次的分为:经济型流动人口和非经济型流动人口。在高中的人文地理的教科书中也提到我国城乡的流动人口按照的流向来分类有: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人口向其它农村社区的流动、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城市人口向农村的流动。 此文以珠三角地区为例并结合2004年轰动全国的深圳“砍手党”事件,针对流动人口的犯罪原因进行浅析和提出预防对策。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统计:当前,中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超过50%,流动人口规模达到历史新高,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和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2011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

17%。目前,农村户籍流动人口约占流动人口总量的80%。《报告》预测,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未来将逐步趋于平稳,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在本世纪中叶,城镇化也将会进入平稳发展阶段。未来十年全国城镇人口年均增加1300万—1600万,其中,农村转移人口1000万—1300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趋于有增无减的态势。同时纵观全国,广东省是全国流动人口中流入人口人数最大的省份。丰富的就业岗位和地理优势,吸引了许多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在此务工谋生,也不少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迁移到此长期暂住,其中也有不少暂住人口转化为常住人口。在“十一五”时期,省统计局对广东人口发展状况分析中提到:广东常住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常住人口向珠三角地区聚集趋势更加明显;劳动年龄人口比重继续上升,户籍人口总抚养比降低,外省流动人口中九成是劳动年龄人口,“人口红利”仍在持续;城镇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但地区间差距较大;人口文化素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比重仍然偏低。随着人口的增多,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矛盾也随即加大,政府机关提高对人民保障的措施压力也随即增大。随即慢慢发现在城市巨大的人口流动中,也暗藏着一股不容忽视的犯罪流。 二、流动人口犯罪案件背景——深圳“砍手党” 为了了解流动人员犯罪,就以“砍手党”事件来展开,重点探讨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诱因,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有所裨益。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