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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现代经济信息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常出现利益冲突。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 由于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加上自利天性,大股东不仅可能没有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 而且还可能运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采用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是股权高度集中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从理论上说,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对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的活动具有制衡作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股东(包括中小股东)享有选举权等权利,但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股东行使参与权的比例也很低。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权成本较高;二是信息障碍。从表面看,所有股东同股同权,十分公平,但由于事实上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很难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去。这使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作用微不足道。大股东很容易通过占有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所以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席位越多,就越有利于其对公司实行全面控制。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来看,无异议的占绝大多数。

3.监事会空壳化

我国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中,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决策。监事会作用受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来源的同一性,即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主要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例如: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长,所以监事会无法独立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于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

(二)经理人市场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经理任命通常是大股东提名的,由于股权大部分掌握在国家和法人手中的,所以实际上是政府和国有控股的集团任命经理的。因此,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只需要向任命他的集团公司党委和政府部门负责,只要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他们就不担心被撤职或更换,而不必考虑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压力。

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是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经理人市场的存在,经理人员面临着被更换的压力,就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减少以经理为主的内部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占、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我国经理人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具有的评价和选拔经理人的机制还无法发挥出来,整个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是造成大股东代理问题的原因之一。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切实有效的保护,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时常发生。

我国公司法虽然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但并没有对中小股东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仅有少数条文涉及到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尚处于无意识状态。公司立法的这一缺陷使得中小股东无从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在利益受损时也无从主张救济。

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不科学、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一)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制度不科学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据此规定,我国坚持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制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平等性的表决权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严重不足。因为该制度忽略了到我国“一股独大”、“无股有权”、“少股多权”的现实,简单的行使一股一权,极易造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操纵整个公司,中小股东的意见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使得股东会流于形式,成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

(二)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

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我国对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追究,以公司和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忽视恶意大股东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缺位。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多数处罚形式为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10年刑期。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尽管现有《证券法》在第六十三条提到了“赔偿责任”,但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及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只提到:“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公司的行政、刑事处罚需全体股东承担,显失公平;而

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许华 南昌教育学院 江西南昌 330006

聂洁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江西南昌 330038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股权高度集中且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加剧。针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状,我们分析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关键词: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公司治理;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0)11-0230-02

金融天地

对于责任人的行政、刑事处罚,中小股东并无实际利益;且大股东恶意行为的责任并不能归化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之内。可见《证券法》只强调对违法者的罚款与刑事处罚,而没有任何有关恶意大股东民事赔偿投资者的条款,对中小股东缺乏实质保护。

(三)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制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水平取信于境内外投资者的关键因素。可是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管理层和内部控制人诚信责任、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欠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最为突出的方面是中小股东民事诉讼途径不畅。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察上述规定,首先,赔偿对象为上市公司,而非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却又为赔偿责任人实际控制;其次,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诉讼,对股东诉讼设置较高门槛,漠视中小股东的个体利益,阻塞个别诉求渠道,有违法治理念。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介绍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非常之不规范,突出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信息披露标准不明确、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信息披露的标准不明确

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但准则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应披露定价政策,并未就实施细则及在交易价格不公允时应如何披露作出明确规定,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机会利用准则缺陷粉饰业绩或转移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这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行为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

为了实现公司上市、股票高价发行或获得再融资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常会对会计报表进行包装、操纵上市公司的业绩,发布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对收益和成绩夸大报导,对损失和风险简单介绍甚至隐瞒不报提供不规范甚至虚假的信息、进行业绩操纵主要是通过会计造假实现。目前,会计造假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会计造假手法多样,主要有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调整非主营收入、虚减成本和费用、关联交易产生高额投资收益、利用潜亏挂帐,实现利润增值、大股东欠款的“虚假”偿还、巧用计提,亏往盈今。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公开的会计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问题比较严重,当涉及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仅进行简单披露或对相关情况不予披露,使中小股东无法确定该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有时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内容特意遗漏一些重要和关键的信息,而且在年报中故意不披露,过一段时间又对年报进行差错更正,在法律上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但中小股东缺乏相应的会计常识,缺乏对差错更正的关注,这样很容易错过重要信息。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没有遵守及时性原则,延迟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形相当普遍。上市公司年报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偏长,一方面容易给予公司利用充裕的时间进行财务包装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趁机进行内幕交易获取超额收益。信息披露时间偏长,延误中小股东依据信息进行投资的决策时间,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的信息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程度,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中小股东无法准确评价公司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风险,无法准确区分上市公司的质量。虚假、缺失、延迟的信息会严重误导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中小股东如果将资金投到质量低下的公司,这一方面会浪费社会的资源,损害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加大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东因持股比例低对公司没有控制权,难以对大股东的行为作出有效的抵抗,因而便有了“搭便车”的心理。“搭便车”通常是指,每个消费者都愿意享受由他人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愿意支付相应的价格。在公司制度中,“搭便车”是指每个股东都愿意获得由于其他股东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而使企业经营有所改善的收益,而自己不愿意付出成本来实施这种监督。这是因为监督成本由自己支付,而产生的收益却由所有股东共享。尤其对中小股东而言,要正确地行使表决权,就必须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同时还要负担参与决策的费用。此外,为了行使投票权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这些付出可能会大于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而且,中小股东也知道在多数原则下,他们的行为很难对公司产生影响,对公司的管理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因此,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对企业的监管往往持冷漠态度,由此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无人愿意履行监督职责,这也就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地监督,及对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作出有效地抵抗。除此之外,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股份权益不热情,在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后也不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这体现了中小股东投资者缺乏主动性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综上所述,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给中小股东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心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危害我国证券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原因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简介:许华(1974-),女,江西南昌人,从事财务会计教学。

聂洁(1974-),女,湖北武汉人,从事财务会计教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主持词(含网络投票)

***年度股东大会主持词 各位股东代表: 下午好! 我宣布*****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在开始。 本次会议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名,分别是******的股东授权代表****先生,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股,占公司总股份的*****%,以及代表***********有限公司的股东授权代表****先生,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股,占公司总股份的*****%,****家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为*******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次现场会议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登记出席。首先,我谨代表公司向出席今天会议的各位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已经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会议资料于***年**月***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共审议议案***项,并听取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下面进行逐项审议。 ————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审议完毕,如果没有其它意见,请各位股东代表就以上议案进行表决,并填写表决票。 为确保程序公正,提议由********共同组成现场监票小组,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 请现场监票小组收票并统计表决结果。 请现场监票小组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结果统计工作在十六点钟左右才能完成。请律师和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立即向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统计结果,形成决议后及时进行公告。 等待网络表决结果 请宣读合并表决结果。 请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签署日期: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单位全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1 xxx股东: 公司决定在xxx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会议时间:xxx年1月25日上午10时整; 2.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不得缺席); 4. 会议内容:审议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请全体股东务必准时参加,若届时未到,视作同意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决议。 xxxx建材有限公司 xxx年1月10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2 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现通知你(公司)准时参加会议,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年月日时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先生 四、会议议题:略 请你(公司)根据本通知准时出席会议,本人确不能参加的,可委

托他人参加本次会议,法人股东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委托他人或委派代表参加本次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会议的除外。本人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会议的一切权利。 通知人: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为xxxx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召开不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xxxx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与上市公司股票回报率关系的研究_姜国华

《管理世界》(月刊)2005年第9期 摘要:本文研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公司股票回报的影响。通过考察1996 ̄2002 年期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数据,本文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最多的公司投资组合在未来1年中的超额投资回报为平均每月-0.26%(每年-3.12%);而资金占用最低的公司投资组 合为0.54%(每年6.48%)。一个卖空资金占用最多组合、 买入资金占用最低组合的对冲策略在未来1年中的超额回报为每月0.80%(每年9.60%)。分年度的研究表明,对冲策略的超额回报率主要集中在1999年之后。1999 ̄2002年期间,对冲策略产生的超额回报率达到每月1.31%(每年15.7%)。我们的结论不受对正常回报率的不同衡量方法的影响,也不受控制其他可能影响股票回报率的因素的影响。进一步的分析显示大股东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能力呈显著的反比关系、负相关,表明其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大股东资金占用投资组合超额回报公司治理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大股东的存在是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还是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或者说大股东对上市 公司来说是“帮助之手(helpinghand)”,还是“攫取之手(grabbinghand)” ,这个问题近年来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使用我国证券市场的数据,研究了大股东直接侵害上市子公司利益的手段之一:大股东其对上市公司资金的直接占用,并分析了这个手段对中、小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影响,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本文的结论表明对上市公司来说,大股东至少有“攫取之手” 的一面。至少有两点原因造成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出现。第一,我国股票市场的建 立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改革的一部分,其重要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契机。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后分离上市的,原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第二,国有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人为地划定为“非流通股” ,不能在市场上交易。“非流通股”一方面导致了大股东不能够正常地享受企业增值带来的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大股东不介意从事造成公司股票价格 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就成为一种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投 资回报的手段。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后果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资金短缺、利润下降, 占用情况严重的上市公司甚至可能被特别处理或被退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股东将承担沉 重的投资损失#"。当投资者意识到自己投入的资金大部分被大股东盘剥占用,就会对股市缺 乏信心,不愿意再投资股票,而整个股票市场将会由于投资者的退出而丧失其融资的功能。 *ST丰华的经历反映了大股东资金占用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在2002年12月31日所持的非流通国有法人股占*ST丰华股权的29%,是第一大股东;2003年12月31日占20.61%,成为第二大股东;2004年4月6日其所持*ST丰华股权被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与上市 公司股票回报率关系的研究 *□姜国华岳衡 *作者感谢本文审稿人和参加北京大学会计研究论坛的学者们的建议。119--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因为在经济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这就会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引发众多的经济纠纷!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力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整个投资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和经济体系,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建立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制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使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二.建立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的有效制度。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除得到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经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公司提出再融资需求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必然会考虑到再融资方案对公司股价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和保荐机构的承销意愿,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目的。 三.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高级管理人员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除选聘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管外,制定对高管具有较好激励效果的激励机制。在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 四.强化高管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除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与高管的定期沟通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若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自己也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进行维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589960.html,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作者:飞子昂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24期 摘要: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济往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本文,首先阐述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手段,最后给出了如何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词:大股东;上市公司;利益;侵占;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上市公司中最大五位股东的股权集中度远远高于国际水平,比国际上股权集中度最高的德国还高出18个分点,比美国则高出30个百分点。在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公司的代理冲突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个中小股东都没有动机去监督大股东,他们也无法联合起来监督大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还是通过外部市场监督机制运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脱胎”于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发审制度,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往往通过剥离或捆绑优质资产来获得上市资格。国企“脱胎”上市,使得存续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满意的回报。股改前,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因而也就无法获取股价变化所带来的收益;股改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有限制的流通,但为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未必大量抛售。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不高,通过股利分配获得收益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是理性的经济人,就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在现有制度安排框架下,利用控制权,通过各种“掏空”行为获取收益。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对大股东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制衡作用,有助于广大中小股东更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股东大会走形式,董事会被董事长或总经理控制,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很普遍,广大中小股东缺乏忠实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 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上市公司能够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经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经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经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3

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现代经济信息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常出现利益冲突。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 由于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加上自利天性,大股东不仅可能没有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 而且还可能运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采用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是股权高度集中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从理论上说,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对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的活动具有制衡作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股东(包括中小股东)享有选举权等权利,但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股东行使参与权的比例也很低。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权成本较高;二是信息障碍。从表面看,所有股东同股同权,十分公平,但由于事实上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很难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去。这使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作用微不足道。大股东很容易通过占有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所以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席位越多,就越有利于其对公司实行全面控制。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来看,无异议的占绝大多数。 3.监事会空壳化 我国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中,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决策。监事会作用受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来源的同一性,即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主要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例如: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长,所以监事会无法独立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于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 (二)经理人市场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经理任命通常是大股东提名的,由于股权大部分掌握在国家和法人手中的,所以实际上是政府和国有控股的集团任命经理的。因此,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只需要向任命他的集团公司党委和政府部门负责,只要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他们就不担心被撤职或更换,而不必考虑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压力。 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是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经理人市场的存在,经理人员面临着被更换的压力,就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减少以经理为主的内部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占、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我国经理人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具有的评价和选拔经理人的机制还无法发挥出来,整个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是造成大股东代理问题的原因之一。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切实有效的保护,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时常发生。 我国公司法虽然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但并没有对中小股东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仅有少数条文涉及到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尚处于无意识状态。公司立法的这一缺陷使得中小股东无从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在利益受损时也无从主张救济。 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不科学、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一)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制度不科学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据此规定,我国坚持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制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平等性的表决权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严重不足。因为该制度忽略了到我国“一股独大”、“无股有权”、“少股多权”的现实,简单的行使一股一权,极易造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操纵整个公司,中小股东的意见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使得股东会流于形式,成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 (二)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 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我国对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追究,以公司和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忽视恶意大股东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缺位。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多数处罚形式为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10年刑期。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尽管现有《证券法》在第六十三条提到了“赔偿责任”,但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及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只提到:“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公司的行政、刑事处罚需全体股东承担,显失公平;而 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许华 南昌教育学院 江西南昌 330006 聂洁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江西南昌 330038 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股权高度集中且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加剧。针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状,我们分析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关键词: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公司治理;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0)11-0230-02

管理者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

管理者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研究在我国,多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一股独大"的特点。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大股东的权力和利益制衡机制的不完善,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影响。针对此问题,国内外学者分别就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形式、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外部审计等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展开了研究并得到了较为 丰硕的成果。在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中,管理者是与股东利益不完全相同的利益相关者,受他们的背景、约束与激励机制及其行为特征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但是,一方面,现有研究文献更多关注的是公司治理机制对管理者代理行为 的限制,较少关注管理者对股东私利行为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即使有少量文献关注于此问题,也并没有充分考虑管理者背景、约束与激励机制及管理者行为特征对抑制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作用效果。鉴于此,本文以2013-2015年深交所 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平衡面板数据和固定效应模型(FE),对管理者背景、薪酬与股权激励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抑制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研究发现,由职业经理人担任的CEO或CF0以及高管团队中较高的职业经理人占比、较高的管理者持股及薪酬,可以有效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而由大股东委派的 CEO或CFO以及大股东委派的高管在高管团队中较高的占比、较低的管理者持股及薪酬,难以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在非国企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上市公司以及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中,上述效应更为明显。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拓展了公司内部治理理论中关于股东与管理者相互制衡机制的研究,丰富了相关研究文献。在实践上,对于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具有参考意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五分开

“五分开”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五分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上分开,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做到业务独立完整 (一)公司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主营业务(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减少同业竞争。公司应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二)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中的比例,减少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尽量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出必要的公允声明。公司章程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如因回避无法形成决议,公司应主动请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或明确该关联交易应履行何种程序或经谁签名表达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对重大关联交易主动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安排,开展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时,应避免出现重大而频繁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不得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造成不确定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上分开,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明晰 (一)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供应、销售系统。产供销系统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应尽快提出方案予以解决。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购买控股股东具有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相关资产、与控股股东相关资产进行置换等措施整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使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 (二)控股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足额到位,并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对控股股东出资不实的,或控股股东投入资产产权不明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限期解决;限期不能解决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应有与独立的主营业务相应的商标权,对于公司拥有的商标权,需要许可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的,应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应办妥与主要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相关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进入公司的相关手续。 三、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上分开,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双重任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该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拥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2021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对“一股独大”制衡机制的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对“一股独大”制衡机制的探讨,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论文题目: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对“一股 独大”制衡机制的探讨学校: **经贸大学姓名:张宏川班级:金融工程 08-1 完成时间: xx年2月19日一、选题背景、目的 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与日俱增,据深证证券交易所统计xx年统计上市公司数目为1411家,IPO公司数目 达到243家,筹集资本额度达4483.49亿元。上市成为很多实力雄 厚或者发展迅猛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开募集资金,集少成多,共享 受益是公司募集股份的一大特征。但是由于一般募集资金是面向社 会大众的,资金数量的差别势必造成大小股东的分化。由于“资本 大多数”决原则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资本优势的大股东往往 会侵犯小股东的利益,造成同股不同权,小股东无法保障自身利益 的情况出现,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股独大”或者“多股独 大”问题。很多上市公司也受制与大股东,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成为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诟病。 在市场经济面前我们强调公平竞争,而在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由 于资本比例的不同,小股东正受到大股东的各种利益侵犯。大股东 操纵股价、在关联交易下实行利益转移、 ___交易等等侵犯小股东 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而小股东只能“用脚投票”,通过出售股份 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小股东正在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因此,我

们有必要对小股东利益保护进行研究:从法律层面讲,我们要维护经济法律的公平公正,坚决打击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维护小股东;从公司治理层面讲,只有维护大多数的小股东利益,才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失信于市场上市公司将无法长久生存。所以,本人力图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探究找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方法或者制度。 在现如今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小股东利益受到侵犯是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很大问题,在一定情形下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不仅仅关系到公司当前的发展,更关乎到公司在市场中的形象和地位。有一些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犯的行为即使不违法,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会严重打击小股东和其他社会大众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信心。因此,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探究,解决“一股独大”或者“多股独大”问题,是有很大意义的。 二、文献综述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论题在理论界和学术界有很广泛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文章的拜读研究,不同学者对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各种看法和相应对策:(一)从公司法角度和股**等角度探讨对小股东利益保护郑蕴(xx)从大陆公司体系和《公司法》角度出发,从资合性和人合性两个方面讨论了现行上市公司治理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漠视。通过中外古今比较,其强调上市公司团体可分解性,即不能以公司的团体性为由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 ___强

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 作者:卢洁琼, 严也舟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刊名: 现代企业教育 英文刊名: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年,卷(期):2010(14) 参考文献(4条) 1.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角度优化公司治理[期刊论文]-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7(11) 2.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研究 2007(05) 3.公司治理新阶段:合规、创新与发展[期刊论文]-南开管理评论 2007(05) 4.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移植效应的分析--从制度互补性的角度[期刊论文]-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本文读者也读过(9条) 1.唐宗明.奚俊芳.蒋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37(4) 2.张晖.赵涛.Zhang Hui.Zhao Tao制约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模式比较及启示[期刊论文]-中州学刊2005(2) 3.宋小保.SONG Xiao-bao大股东控制与负债融资的相互作用分析[期刊论文]-淮阴工学院学报2008,17(6) 4.芦峰大股东侵害的根源及完善治理措施分析[期刊论文]-广西社会科学2008(6) 5.罗媛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表决权保护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8 6.何艳.张芬发达国家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论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小股东保护体系[期刊论文]-北方经济2007(2) 7.肖艳大股东和经理合谋的经济分析[期刊论文]-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4) 8.程玲玲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现状研究[期刊论文]-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2) 9.彭爽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制衡[期刊论文]-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3(4)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589960.html,/Periodical_xdqyjy201014102.aspx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 依据有哪些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证监会依据有关的条例发放的通知,具体就是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第二就是刑法上的对于企业股东的违规操作的刑事处罚,具体包括直接的金额罚款。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大股东利益侵占方式及经济后果研究

大股东利益侵占方式及经济后果研究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是委托代理问题中的重要部分。在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市场监督不全面等原因导致了公司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因此,股权集中成为公司治理机制可能的替代程序。股权集中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以损失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迎合大股东的利益,从而带来不同股东类型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而股东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不同股东类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大股东凭借其控制权有能力和动机通过特定方式和实现其控制权私利,出现严重的利益侵占,从而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持股比例较高的控股股东。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发,利益侵占的程度高于其他国家。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较差,股利政策已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直接手段。 不仅如此,大股东还普遍通过关联交易与违规信息发布等方式侵占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根本原因在于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正是通过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大股东控制能力及市场监管等方面构建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分析框架,解读大股东利益侵占方式以及带来的影响。论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信号传递理论,首先通过内部股权结构与外部监管环境两方面介绍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影响因素;其次,阐述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具体表现手段,如非公允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和股利政策等,并阐述国内外学者关于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后果研究;然后从信息不对称等角度深入分析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动因;进而借助海润光伏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实际案例分析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具体行为,进一步分析大股东利益侵占时方式,并研究该行为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后果。文章认为: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尚未完善,导致大股东利益侵占成本相对控制权私利较低,进而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频发,利益侵占程度较高;大股东利益侵占会给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如经营效率放缓、经营成果不佳以及财务状况不稳定等;同时,市场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产生负面反应,短期内导致公司超额累计收益率为负值,长期内外部投资者纷纷“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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