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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体积计算

消防水池计算
消防
公式:Vy=>(Qb-Qg)Tb+Vx+Vs QgTt=>(Qb-Qg)Tb
式中
Vy—贮水池的有效容积
Qb—水泵出水量
Qg—水源的供水能力
Tb—水泵运行时间
Vx—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
Vs—生产事故备用水量
Tt—水泵运行间隔时间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第 8.3.4 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h 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 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h 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 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 6h 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 规范第 8.2.6 条的规定确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 8.2.7 条的规定确 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 1h 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 1000m3 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 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 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 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以下是高层规范: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 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的有效 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 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00h 计算, 其它高层建筑可按 2.00 计算。 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1.00h 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 500m3 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 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 水高度不超过 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

00m,并不 宜大于 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如果消防用水只存储室内水量: 喷淋水量*灭火时间+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灭火时间 如果还有室外水量的话,再加上室外消火栓水量*灭火时间 再看你的室外水源情况,减去灭火时间内能够补充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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