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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石家庄铁道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自2017年9月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道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入伍(附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证明材料)无法入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原因无法入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10月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自查。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的,视作旷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由院(系)负责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法制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后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下达处理通知书。

院(系)负责将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校可以依法以邮递、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第三章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本科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5年),可提前1年毕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专业学制加2年,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最多不超过专业学制加4年。专接本学制2年,最多延长2年,不能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各专业总学分在教育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课程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体育课除外)除以16求得,并根据课程性质作适当调整;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以1周计1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主修、辅修及双学位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修读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修读,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可以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办法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且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双学士学位教育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教育学士学位。具体办法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正常考核(简称正考)、补考和重修。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标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与等级标准制成绩对应表

百分制成绩90~10080~89.970~79.960~69.9小于60

等级标准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等级标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折算表

等级标准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9585756530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选修该课程的;

(三)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的。

无考核资格学生名单由院(系)汇总后于考试前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不含任选课和集中实践环节)正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正考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二十一条正考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取消补考资格,只允许参加重修。重修考试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二条正考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成绩30分(含)以上可补考一次;

(二)限选课可补考一次;

(三)任选课和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安排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和秋季学期开学之前两周进行;最后一学期开设的理论课程考核成绩未合格的,在毕业前由任课单位专门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修:

(一)必修课正考成绩30分以下的;

(二)必修课、限选课缓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正考不及格的;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考试已经及格且成绩低于80分的。

因学籍异动、教育教学计划变动等原因无法重修原课程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属院(系)审批并做出方案(指定替代课程或学生自修原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考试。

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在课程开设学期以跟班修读、自修等形式完成;集中实践环节须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学业成绩。补考、重修均记实际分数,并在成绩单中标注“补考”、“重修”字样。旷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备注中按实际情况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填写《学生考核成绩复核审批表》,经教务处同意,由任课院(系)负责核查,核查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

质量的指标,是学生取得学士学位、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等资格的主要依据。

(一)各分数段对应绩点

百分制对应绩点

分数≥9085~

89.9

82~

84.9

78~

81.9

75~

77.9

72~

74.9

68~

71.9

66~

67.9

64~

65.9

60~

63.9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5 1.00

等级标准制对应绩点

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0

(二)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已修读的必修课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免修或免听。

(一)提前修读。学生可跨年级修读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不超过34学分。提前修读申请于每学期第三周前提出,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免修。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由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到教务处办理手续,第二周参加免修考试。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含)以上,该课程可免修。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三)免听。从第二学期开始,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课程,但最多不超过3门。免听申请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提出,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免听的学生须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规定的考核。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审批,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要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课,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办理体育保健课手续,有关资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跨校修读。修读结束后由修读学校出具成绩单,经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确定是否承认。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六章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学

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参加时,应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理论教学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其它情况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请假。

(一)病假凭诊断证明(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3天之内由辅导员批准,报院(系)备案;3天以上由院(系)批准,1周以上报学生处备案,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

(二)事假,1天内由辅导员批准,报院(系)备案;2天以上由院(系)批准;1周以上报学生处备案,但最长不超过2周;

(三)学生请假应及时销假,未销假者,视为旷课;

(四)在教学活动期间所有请假被批准后,需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报告给任课教师记入考勤,否则按旷课记。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时,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报学生所在院(系)批准。

第七章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分为大类培养和专业培养两个阶段。大类培养阶段末,由院(系)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普通本科生专业分流规定》及院(系)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学生选择专业。分专业方向培养的参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转专业,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一)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转过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组建的因材施教班学生的转专业、选专业,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自专业调整学期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三条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出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批准,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拟同意接收函,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转入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河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时,经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审核,拟转入院(系)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完成后,及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三)转学确认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确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的,须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内转学的上述材料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外校转入的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在原学校已修读课程,可在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原学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时、教学内容与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完全相同或相近,承认该课程学分及成绩;

(二)在原学校已取得学分但在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未设置的课程,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可以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三)因两校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统一安排;

(四)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正式转入后及时办理。学生本人填写学分和成绩认定表,经院(系)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院(系)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创业休学每次可以申请1-2年,最多不超过2次,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休学、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应提供入伍证明;因创业等特殊原因申请休学者需提供家长或其他近亲属书面同意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应征入伍学生还须经学校武装部确认备案)。

第五十二条已办理完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须在1周内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五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心理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有相关医疗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及退伍证明等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须于期满前2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学业警告、留(降)级、退学试读与退学第五十四条学年初学籍处理时,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应修读的必修课及集中实践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学业警告(不属于学籍处理):(一)在学年内,不及格学分达到10学分未到20学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未到30学分的。

第五十五条学年初学籍处理时,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应修读的必修课及集中实践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降)级:

(一)在学年内,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未到35学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未到45学分的;

(三)未达到留(降)级条件,但因某种原因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学习的。

第五十六条学年初学籍处理时,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应修读的必修课及集中实践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试读:

(一)在学年内,应修读的必修课及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达到35学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应修读的必修课及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45学分的;

(三)连续2学年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退学试读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退学试读期满后又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试读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留(降)级累计超过2次的。

第五十八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办理学业警告、留(降)级、退学试读和退学手续。

(一)应予学业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学业警告通知单,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二)应予留(降)级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编入下一年级,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将学籍处理通知单寄送给学生家长。

(三)应予退学试读的学生,在不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院(系)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试读协议,学校给予一次退学试读的机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1年。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院(系)负责告知其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教务处配合学校法制办公室对退学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授权后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下达退学通知书。

院(系)负责将退学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校可以依法以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经院(系)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条留(降)级及退学试读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对不及格课程进行重新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已停止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原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及退学试读学生应按其实际修读年限和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十一条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起,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依法由家长、其近亲属或相关部门负责领回。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申请毕业学年的9月份提出申请(附课程修读计划),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六十五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且不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或因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经院(系)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变更。

第七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与重修相关的要求,2013级、2014级、2015级、2016级按照原规定执行;本规定中的必修课包括2013级、2014级、2015级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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