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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清华刑法学教学疑难案例汇编

(包括总则部分与分则人身、财产两章内容——第一阶段消化目标)专题九:犯罪的一般概念

【重点问题】

需要研究的是,能否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时,能否因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

【疑难案例】————“类似安乐死的谋杀案”

专题十一、不作为犯

【重点问题】

刑法理论一般将行为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那么,究竟什么叫不作为?如何认识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性?刑法理论通常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真正不作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就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就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常常没有明文规定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于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成为重要问题。具体而言,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习惯、伦理可否成为义务来源?具有法律规定义务而具不履行的,是否一概构成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无效的合同能否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来源的根据?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不作为犯的成立是否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前提?是应当限制还是应当扩大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此外,作为义务的内容与程度是什么关系?它们如何人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能否认为不作为犯轻于性质相同的作为犯因而对不作为犯从宽处罚?

【疑难案例】

1、“讨债冻死案”

2、“妻子自杀丈夫不理案”

3、“打猎遭袭案”

4、“过失致人重伤后不送医院致死案”

5、“持有毒品上缴案”

专题十三、.因果关系

【重点问题】

如何认识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统一的?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间,我们应选择何种学说?怎样认识重叠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因果关系的中断、间接因果关系等现象?如何认识不作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吗?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吗?换言之,因果关系的实际作用是什么?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因”与“果”,还是因果“关系”?

【疑难案例】

1、“中毒难受自杀案“

3、“山崖杀人不死却摔死案”

4、“伤不致死但特殊体质故死亡案”

5、“开枪没中却吓死案”“开枪吓得掉下悬崖案”

7、“追杀过程第三人介入案”

8、“受伤住院第三人放火案”“受伤躺床上5.12地震案”

11、“昆明公交车人行道案”

14、“追打马路车撞案”

15、“抢劫逃跑摔死案”

专题15辨认控制能力

1、“女大学生癖好盗窃案”

专题16.犯罪故意

【重点问题】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那么,故意的认识因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即除了危害结果外,是否需要认识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当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规范的要素时,如何认定行为人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例如,行为人客观上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但本人认为不是淫秽物品时,应当如何处理?故意的意志因素特别是“放任”的心理实质是什么?放任与容认、同意、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是否等同含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有无区别?即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能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成立间接故意?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故意形式?“某些犯罪只能是间接故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的说法成立吗?间接故意可否具有犯罪目的与动机?如何区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怎样认识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通过“再现”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来认定犯罪故意,还是应当通过各种证据认定犯罪故意?

【疑难案例】

1、“拿枪吓人走火案”

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心态”

4、“寻找失物模糊情形取财案”

5、“杀妻知儿必死案”

专题17.犯罪的过失

【重点问题】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怎样理解和认定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存在“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未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的情况?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是什么?何谓“已经预见”危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时,是否属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如何认识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害的法理与危害分配的法理?怎样评价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与超新过失论?在“危险行为”日益增多、公害犯罪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是应该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还是应当缩小过失犯得成立范围?如何使符合行为规则、对社会有利的危险行为排除在过失犯之外?怎样确定过失犯得实行行为?有无必要区分重共识与轻过失?对业务过失的处罚应否重于普通过失?如何理解和认定监督过失?监督过失也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什么关系?此外,过失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双重罪过?

【疑难案例】

1、“书架毒药案”

2、“马虎装车与超速行驶谁属于过失案”

专题18.法律认识错误

【重点问题】

法律认识错误中最有疑问的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罪犯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应该如何处置?这与故意是否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乃同一问题,即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是否排除故意的成立。这涉及故意的本质、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关系及一国的行事政策等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特别涉及的难点是:如何解决确信犯、法盲犯

罪以及常习犯得行事责任?能否具体地、绝对地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否存在仅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行为人认为该行为完全合法时怎么办?如何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怎样发挥行政刑法的作用?

【疑难案例】

1、“村长绑架地痞案”

2、“以为与幼女性交无罪案”——是否有故意?

3、“性病嫖娼新法出台案”

专题19.事实认识错误

【重点问题】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进行不同分类,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前者是指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的错误,后者是指跨越不同犯罪构成所发生地错误。基本问题是:对具体的实施错误的处理,是采取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对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处理,是采取法定符合说还是抽象符合说?具体问题是:对象错误究竟包括哪些类型?打击错误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是错误论的问题还是未遂犯论的问题?事前故意是否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应当如何处理?对主体身分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此外,如何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如何处理?

【疑难问题】

1、“拦路强奸奸淫妻子案”

2、“枪击甲使其重伤使另一人死亡案”

3、“枪击甲使其与另一人同时死亡案”

4、“枪击甲却只致宠物死亡案”

5、“枪击甲没打死却吓死案”——影响因果关系不?

6、“交警扣车车主拿回案”

专题二十:正当防卫

【重点问题】

怎样理解正当防卫的本质?刑法为什么规定正当防卫?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有无区别?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不法侵害”的范围是什么?对不作为、过失行为以及动物侵害可否进行正当防卫?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安装防卫设施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均为故意犯罪吗?如何理解防卫意识的内容?相互斗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存在正当防卫?对偶然防卫应当如何?能否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何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攻击行并未造成损害的,是否正当防卫?怎样理解和认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否包括故意?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应限制适用范围还是应扩大适用范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究竟包括哪些犯罪?“。行凶”是什么含义?在现行刑法之下,能否将人民警察等执行职务的行为归入正当防卫行为?

【疑难案例】

1.“智女锁色狼不作为防卫案”

2.“被害人遭追杀顺手将其不知道为同伙的第三人拿来挡刀行为定性案”

3.“为女决斗拔刀被拍死案”

4.“防卫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行为定性案”

5.“不知情情形下枪杀正欲杀生母的继父案”

6.“邀乙教训丈夫发现乙要杀丈夫情形下杀乙案”

7.“假象防卫案”——枪击小偷却打死妻子案

8.“对暴力型抢劫犯制止行为后杀死案”

专题二十一:职权(职务)行为的界限

【重点问题】

职权(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犯罪人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行为时,人民警察开枪击毙犯罪人的,是职权(职务)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这并非形式上的分类问题,而是具有实质意义。因为新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第20条第3款),而对职权(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是严格限制的。例如人民警察遇到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应尽量制服罪,从而对犯罪犯绳之以法,而不应以开枪击毙罪犯了事。所以,必须区分职权(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

【疑难案例】

清华大学2010年考研试题案例——“刑讯逼供不成破开胸膛取证案”

专题二十二:犯罪未遂

【重点问题】

犯罪未遂是否不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见?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理未遂犯,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果真如此,是否对任何故意犯罪的未遂犯都已未遂犯论处?换言之,应当怎样确定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什么叫“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仅具有作为实行行为为起点的含义,还是具有作为未遂犯的处罚的客观依据的含义?怎样认定着手(尤其是不作为犯、间接正返,原因自由行为、隔隙犯得着手)?如何未得逞?认为“未遂得逞是没有完全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存在哪些问题?何谓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能犯未遂应否均以未遂犯论处?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实质区别及具体区分标准是什么?这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时,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什么?在客观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应否以未遂犯论处?如何评价犯罪未遂形态的地位与作用?刑法采取的得减主义的折中态度说明了什么?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否对一切故意犯罪都必须区分既遂与未遂?此外,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时,该”既遂犯“是什么意思?

【疑难案件】

9.“欲安眠他人后摔悬崖却逃跑案”——着手?

10.“瞄准过程神警天降阻止案”——着手?

11.“警察圈套”——详解理论探讨

12.“罪犯夺枪欲杀警察无子弹案”——未遂还是不能犯?

13.“剪碎头发杀丈夫案”

专题二十三:犯罪中止

【重点问题】

怎样理解和认定“在犯罪过程中”?通说认为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那么在发生了危险状态而未发生侵害结果时就不可能中止犯罪,这样是否妥当?怎样理解和认定中止的自动性(任意性)?自动性与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什么关系?如何认识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对中止行为有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犯罪结果也没有发生,但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中止行为本身有无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对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后中止杀人的,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可能发生竞合吗?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是什么?这种根据对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会发生什么影响?

【疑难案例】

14.“石头放铁轨上后又移走案”

15.“有时间杀死对方却害怕被警察当场带走案”

16.“自认为打死情敌之后听到呻吟送医院案”

17.“给毒药对方丢掉之后打电话告知真相案”

专题二十四:犯罪既遂

【重点问题】

何谓犯罪既遂?如何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它们各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在分别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确立了既遂标准后,再分别就危险犯与实害犯确立既遂标准,存在什么总题?结果加重犯是否均为既遂犯?换言之,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疑难案例】

1、“观察定位欲行强奸却为男性案”+闷死对方又怎样定性?

2、“铁棍抢劫砸轻伤闻警笛逃跑案”

专题二十五: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重点问题】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系?共同犯罪具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吗?共同犯罪是否以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自然人与单位可否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如何确定罪名?片面共犯概念是否应予否定还是应予肯定?共同过失、同时犯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而又不能查明造成结果的主体时,应当如何处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能否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二人共谋实行犯罪但事实上只有一个实行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成立,那么,对未实行的人是按实行犯论处,还是按预备犯论处?最关键的问题是,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实质意义何在?

【疑难案例】

18.“借猎枪杀人案”

19.“运输罪犯案”“给罪犯吃饭案”

20.“邀盗窃望风实抢劫案”

21.“共同伤害故意一人行为致死全案定性”“不能确定谁导致结果时的定性”

22.“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定性案”

专题二十六:共同犯罪的形式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是否等同概念?换言之,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吗?集团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怎样认定犯罪集团?必要共同犯罪中可否出现任意的共犯(狭义)?如何认识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必要共同犯罪的现象?在必要共同犯罪的场合,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主体可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如何认识和处理承继的共同犯罪现象?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对结果加重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应否接受“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如何理解与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疑难案例】

23.“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定性案”

24.“盗窃逃跑过程嫌疑人求助路人或路人知道真相介入案定性”

25.“共谋犯腹泻未参与案”

专题二十七:共犯

【疑难案例】

2、“死亡工具案”

3、“悬赏杀人案”

4、“教唆故杀同时告知正当防卫案”

5、“欺骗爱人卖实际为面粉的海洛因案”

6、“明知穿防弹衣却教唆枪击案”

7、“主观利用工具客观工具知道杀人案”

8、“教唆盗窃实抢劫案”

9、“教唆盗窃转化型抢劫”

专题三十六:累犯、自首与立功

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何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交通肇事案犯履行法律义务向交警报告肇事情况的,是否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范围如何确定?如何适用刑法第68条第2款?他人故意将犯罪线索转告被告人后,被告人将该线索提供给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能否认定被告人立功?

专题三十七:数罪并罚

【重点问题】

数罪分别被判处不同主刑时,如何实行并罚?附加刑并罚时应当采取什么原则?对同种数罪应否并罚?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既发现漏罪又犯有新罪的应如何实行并罚?行为人犯数罪被一审并罚后仅对其中的一罪上诉,上诉审对该罪改判刑罚的,由哪一审法院实行并罚?这些问题的背后的疑问是,究竟是应分别考虑各罪所反映的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还是应综合考虑各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与环境对数罪的共同作用?

【疑难案例】

某甲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上诉期间,某甲又犯有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某甲的犯罪如何实行并罚?

某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处有期徒刑2年)。对某乙的犯罪如何实行并罚?

专题四十六:交通肇事罪

【重点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因行人、乘车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怎样理解和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在什么情况下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疑难案例】

1、“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致使司机车毁人亡案”

2、“骑无刹车自行车撞死人案”

3、“司机将车交给无驾照的人驾驶导致该人交通肇事案”

4、“醉酒驾车却因刹车不灵撞死人”

专题六十六: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重点问题】

出生于死亡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区分杀人行为与不可罚的不能犯行为?误将尸体当作活人而“杀害”的行为一概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吗?本欲使用毒药结果试用了健身药品的行为是否均为杀人未遂?以防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构成放火等罪|以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在二者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处理结果协调吗?刑法分则第238条、第247条等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如何认识和处理安乐死事件?教唆或帮助自杀的行为,与共犯中的教唆、帮助行为是什么关心?哪些情形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意外事件的界限?对胎儿实施伤害行为导致该胎儿出生后伤残的,应当如何处理?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行为?什么叫“伤害”?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怎样认定轻伤和重伤?伤害未遂能否成立犯罪?行为人伤害甲却致乙死亡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怎样确定“以特别严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范围?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的界限如何掌握?刑法第232条与第234条第2款的法定刑在实践中会遇到什么问题?怎样解决?

【疑难案例】

1、“04年真题的推死孩子又石头砸的案件”

2、“甲求医生开母亲死亡证明欲活化被揭穿案”

3、“抛砖杀人砸中电线杆反击碎石杀人案”

4、“装抢劫吓死女友案”

6、“教唆堕胎不成出生残疾案”

7、“为了杀人而放火案件的处理”

专题六十七:强奸罪

【疑难案例】

1、“找姘妇却强奸其女儿案”——故意?

2、“轮奸后一人生情多次自愿性交案”

3、“两人强奸一人既遂他人未开始警察制止案”

专题六十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

【重点问题】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猥亵”与“侮辱”是什么含义?“侮辱”应否以强制为前提?猥亵儿童中的“猥亵”与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猥亵”是同一含义吗?妇女能否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丈夫强行与妻子实行鸡奸的,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行为是否必须出于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主观倾向?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奸妇女、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界限如何区分?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的怎么办?妇女强制猥亵男性的怎么办?

【疑难案例】

“变态男失恋刀逼女友做淫荡姿势拍照并发布案”

专题七十: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

【重点问题】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应当如何处理?得到妇女的承诺而出卖该妇女的,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何罪?怎样认定刑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持续犯,还是状态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

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如何数罪并罚?怎样理解和适用第241条第5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是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疑难案例】

1、“可怜女要求他人出卖自己且途中性交案”

2、“求男孩夫妇卖女案”

3、“携幼女抵押他人买牛案”

专题七十一: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

【重点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或一般违法者的口供的,应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主体范围?“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因而构成犯罪的,是否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即第248条第2款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被指使的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但对死亡没有故意的,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吗?即第247条后段规定,第248条第1款后段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

【疑难案例】

1.“三警察擅自带发廊女回局刑讯逼供并扣留所谓镖客刑讯逼供并打出轻伤案”

专题七十二:抢劫罪

【重点问题】

怎样理解和认定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以暴力压制他人反抗后才产生强取财物意图的,应当如何处理?对入户抢劫的“户”应如何理解和认定?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后当场取走财物?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持枪抢劫”?对抢劫博物馆、文物(未遂)的,

如何适用法定刑?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如何确定“凶器”的范围?怎样认定“携带”?如何认定“事后抢劫”?怎样理解和认定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如何确定“当场”的范围?对犯剧中哄抢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能否适用第269条?怎样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怎样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抢劫罪中能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对预备抢劫但在现场仅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否一概认定为盗窃罪?

【疑难案例】

1、“抢劫毒品见钱也不要案”

2、“强奸暴力打晕完事后拿走随身钱财案”

3、“抢钥匙入室盗窃案”

5、“盗窃凭折取款存折后骗被害人外出旅游不同意到逼对方后取款案”——269?

6、“盗窃彩电进草丛案取货时遭严重暴力袭击反抗案”

7、“07年真题——抢劫行为被害人逃跑钱包丢落案”

专题七十三:盗窃罪

【重点问题】

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是窃取财物,那么,“窃取”必须是秘密的吗?盗窃一定是窃取他人占有(或持有)的财物,对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那么,怎样理解和认定他人“占有”?如何确定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要件还是既遂条件?盗窃财物数额不大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理解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债权人盗走债务人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怎样计算盗窃数额?定罪量刑时应否考虑财物的主观价值?如何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怎样理解刑法第265条?

【疑难案例】

1、“盗窃经鉴定无价值的淫秽光碟”

2、“盗欠条前往借款人处要求低价赎回案”

3、“欲盗RMB却盗了假币案”

4、“入室盗窃老太张望案”

5、“偷用路边车辆兜风一人离开时要求对方放回却毁损案”

6、“盗窃内藏巨额现金棉被案”

7、“盗窃皮包未发现夹缝巨额现金丢掉皮包案”

专题七十四:诈骗罪

【重点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凡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都构成诈骗罪吗?即被害人未作出财物处分决定而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或者欺骗幼童或严重精神病患者而获得财物的,是否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本身是否可否是不作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诉讼欺骗、赌博欺骗、无钱饮食住宿、无证乘车等行为,有无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性?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怎样区分诈骗罪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诈骗罪?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是同类客体不同的犯罪(至少主要客体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既遂标准应否也不相同?哪些诈骗未遂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疑难案例】

26.“盗窃后以看相为名告知东西在何处案”

27.“助人存包却以凭折取包案”

28.“当事人法官串通伪造证据案(审委会)”

29.“孙中山”“张学良”案

专题七十五: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重点问题】

司法解释将刑法第270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犯罪概括为一个侵占罪是否合适?怎样理解和认定“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是什么关系?即行为人将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变成已有之后,只要在司法机关或被害人发现后予以退还的,就不构成犯罪吗?行为人将对方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怎样理解和认定遗忘物与埋藏物?遗忘物与遗失物是不同概念吗?如果认为埋藏物属于国有,又怎样适用“告诉的才处理”规定?第270条第2款的“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是什么关系?将第271条规定的犯罪概括为职务侵占罪是否妥当?本罪中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仅限于侵占行为吗?从刑事立法学上考虑,刑法对国有财产与非国有财产的保护程度不同的立法理由何在?如何认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着手?怎样区分该罪的既遂与未遂?

【疑难案例】

30.盗窃犯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000余元)后逃跑,乙一边喊抓贼一边追赶,甲在逃跑过

程中将所盗财物扔在路边。正在此处的丙乘人不注意,便将该财据为己有。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1.甲骑自行车购买商品,随后将所购商品与钱包均放在自行车篮子里。回到家后,将自行

车停在自家门前,只将商品拿回家而将装有3000元的钱包丢在篮子里。乙经过甲家门前时,发现自行车内的钱包,便占为己有。乙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32.某证券公司营业部闭市后,该部国债兑付柜组的职员张某将一天兑换国债所剩余的30万

元锁入密码箱中准备入库。由于金库未开,张某便将密码箱放在交割台上委托李某看管,自己到办公室领物。李某在此期间将密码箱打开,见里边有大量人民币,便偷拿一捆计5万元。尔后又锁好密码箱,并按张某之托将密码箱入库。张某次日清点时发现短款5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3.张某借赵某的摩托车办事,办事时将车存放于车库。返回时,张某误将他人的摩托车骑

走。当时,看车人没有查对车牌就放行。后张某去赵某处还车,发觉不是赵某的车,二人便决定去换车。行至途中,张赵二人共同商议,欲将骑错的车占为己有,于是将车藏匿,徒步到存车棚,慌称存车时看车人就没有给车牌(错骑他人摩托车时,张某已将车牌给了看车人),又将赵某的车骑走。张、赵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34、陈某拾到邻居刘某的活期存折后,取走其中的6.5万元,然后将存折销毁。刘某次日发现存折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怀疑是陈某所为,便对陈某进行教育,陈某承认了上述事实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同名13237)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前世出家人发表于 2007-3-12 20:40:00]

司考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谈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受益匪浅,值得收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对于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刑法应予保护。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

高中历史课堂教学有效性策略探究 吴永桂

高中历史课堂教学有效性策略探究吴永桂 发表时间:2018-12-03T12:00:16.097Z 来源:《中小学教育》2019年3月05期作者:吴永桂[导读] 吴永桂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德卧中学 562400 中图分类号:G6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001-2982 (2019)05-173-01 一、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 良好的课堂气氛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心态。教师还要尊重学生,中学生不同于小学生和初中生,基本的道理他们都明白,只是自制力较差,有一定的叛逆心理。他们有自己的个性、情感、兴趣、爱好,有敏锐的观察力,具备快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尊重学生的独特性,给予适时的引导鼓励。要营造宽松、自由、民主的学习氛围。中学生思维很活跃,教师应在正确引导的前提下,让他们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教师对学生精彩的发言和精辟的观点应加以鼓励、概括升华和扩展,注意保护学生积极性和自尊心,这样学生也敢于发问。使课堂气氛始终处于和谐、民主、自由、活跃的状态,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这样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这样学生才能够尊重教师、配合教师,才能营造一个轻松愉快并且秩序井然的课堂。 二、提高对学生课堂主体地位的重视程度 首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课堂导入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内容方面,应使其尽可能丰富多彩,借鉴一些历史中的著名事件和小故事,使学生喜欢上历史课,还应该注重与一些其他教学科目的结合,帮助学生记忆知识点。历史并不是一门孤立的课程,它可以和语文、地理进行很好地结合,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广泛收集相关契合点,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良好地调动。 其次,在历史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应让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地发挥。一是教师可以通过自己的教学影响力和课堂魅力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其主动地参加到教学过程中来。二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作为学生学习历史的引导者,帮助其掌握相关知识点,并总结一些重要的历史规律。如对秦始皇、武则天等人物的评价,一般都会从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在军事、农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进行评论,同时结合影响社会进步的阻碍处进行综合评价。 三、用好图文史料 新教材中提供了大量史料,图文并茂,处理好坏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如果不用活史料,只对教材简单重复,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升。编者的用意是希望学生通过对史料的学习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注重探究学习,善于从不同角度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地比较、概括和解释。因此,要求教师要有较高驾驭能力:一是史料的选择,大部分可来自课本,还可以根据学生实际自行选择一部分,有机整合;二是问题设置要有梯度,一方面可以兼顾不同层次的学生;另一方面也是遵循认识的一般规律:从易到难、从低到高。史料运用得当。可以让学生在掌握基本历史知识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的能力,通过对历史事实地分析、综合、比较、归纳、概括等认知活动,培养良好历史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合作互动中解决问题, 形成多种思维方式,采取多种解决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构建知识是新课标的重要理念。实践证明,小组讨论学习有利于全体学生主动性的发挥,有利于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课堂上,注重调动学生的自主能动性,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让学生“自己想想”“组内说说”等学习活动,在观察、思考、研讨交流中,体验与同伴合作、交流、沟通、争辩等解决问题的过程,逐步感悟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板书设计非常重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只有清晰的板书下来,才能记下来,可以有学生代表到黑板板书,培养学生从多角度观察、思考问题的意识,体现解决问题策略多样化的教学思想,同时让学生在经历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学会与他人合作交流,主体意识得到有效张扬。 五、信息技术手段和课程的有效结合 在教学中,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意思就是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方法,融合到教学之中。通过创设多种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力求信息获取,实现资源共享,达到多重交互,促进自主探究,协作学习等多方面要求的教与学方式,从而实现新课改所提倡的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在教学中,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意思就是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方法,融合到教学之中。通过创设多种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力求信息获取,实现资源共享,达到多重交互,促进自主探究,协作学习等多方面要求的教与学方式,从而实现新课改所提倡的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多媒体教学是信息化的一个部分,大力促进多媒体教育已成为教育发展的潮流,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新课程条件下高中历史课堂有效教学的研究结题报告

《新课程条件下高中历史课堂有效教学的研究》 结题报告 茂名市第十七中学西校区(原茂名市实验中学) 课题主持人:廖茂菊 课题组成员:伍尚康、吴国恒、陈欣、梁仁厚、王少帅 钟泽佳、程朝凤、周赛红、钟瑞梅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趋势 2004年秋季起,高中新课程改革实践在广东等五省区试行,高中历史课堂教学状况悄然发生了变化:教材的编排体系呈现多样化,版面设计内容丰富多彩,学生的学习兴趣日渐浓厚;学生在课堂活泼多了,变得敢于举手,敢于质疑,敢于发表不同见解;同时,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教学资源多元化也给教师的课堂教学带来了诸多的便捷。实施新课改应让课堂孕育着生机和活力,应让其成为学生个性张扬和生命涌动的舞台,但随着课改的深入和推进,我们也逐渐感受到课改后的一些反常现象,特别是在教师课堂教学行为,学生学习状态,课堂教学整体效益上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果我们深入到高中历史教学课堂,就会发现,低效、无效甚至根本不讲成效的教学现象俯拾皆是,某些所谓的“新课堂”仍然明显带有师生剧本化的表演,不少冠以“活动式”、“研究性”等新型教学课堂教学在本质上仍沿用了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有些教师因一味追求教学的动态生成性、教学内容的生活化处理和开展所谓的“研究性学习”而影响了新课改有效实施的现象大量存在,课堂教学有效性缺失仍然是目前高中历史课堂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市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尚欠深入具体,未能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得到一套可以套用的方法,可操作性较弱,我校在本课题研究更是欠缺。本课题主要针对当时我校高中历史课堂教学存在效率低下的实际而进行的应用性探索研究,其目的在于从现有的新课程背景下有效教学理论和实验研究成果上,提出一些实践操作措

我的历史课堂有效教学故事

我的历史课堂有效教学故事 ——以《罗斯福新政》一课为例 一、国内外关于“有效教学”理论研究综述 “有效教学”是20世纪上半叶随着西方教学科学化运动产生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教学理论之一。发展到今天,其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一是以加涅的设计教学思想为代表的科学主义取向;二是以杜威的参与者知识观为代表的建构主义教育哲学取向;三是以加德纳的理论为代表的多元智能理论。建构主义发现了学生的主动精神,多元智能发现了学生的多种聪明,其共同点在于“发现学生”。 2001年,为了配合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实施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钟启权、崔允墎、张华主编的《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专辟一节阐述有效教学的理念与策略,并详细介绍了有效教学的由来和发展,这是我国关于有效教学研究的开始。史学界最早做过相关研究的是历史学家赵亚夫教授,他使用的是“实效性”这一概念。早在2000年的小学综合科研究中,他就提出了“三性说”即针对性、主动性、实效性,认为针对性和主动性是实效性的前提。在后续的多篇关于历史教学的文章中根据历史学科的教学特征,又加上了具体性,即历史教学的有效性以针对性、主动性、具体性为前提。而历史教学界正式打出这个旗帜,是在2006年12月由北京石景山教委和中学历史教学参考杂志社共同主办的历史课堂研讨会上。自此,在知名教授、大批优秀教研员和中学历史教师的带动下,有效教学的概念风靡全国历史教学界,2007年1月北京师范大学率先出版由赵亚夫教授主编的《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一书,历史有效教学问题(主要指中学历史)受到愈来越多的关注。 关于有效教学的涵义,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国内学者主要从过程、结果等方面归纳有效教学特征,从价值取向上,关注教育教学实效和效益;从过程上,关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的过程;从策略上,关注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结果上,关注全体学生的发展。大多数学者认为,学生的发展或进步是衡量有效教学的唯一客观标准。我个人比较认同某英国学者的看法:一,不仅让学生掌握了这节课的绝大多数内容,而且还能学的其他更多的内容;二,上完这节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然乐此不疲地研究那节课的内容;三,学生的学习是主动探究,而不是被动、机械的。 二、我的历史课堂有效教学故事——以《罗斯福新政》一课为例 1、本课地位及重难点分析 《罗斯福新政》是必修Ⅱ·经济史第六单元《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调整》的第二课,在整个单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本课共分三目,第一目承上启下,说明罗斯福上台的历史背景具有临危受命的特点,第二目是罗斯福新政的主要内容,第三目是罗斯福新政的影响。新政的内容和影响是本课的重点内容,亦是本章的核心所在。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一概念的理解是本课的难点。 2、学生学习状况分析 自新课程实施以来,我在雅宝完整地执教过两届高一,经过一个学期的接触,通过观察、调查和谈话等,我发现,这个年龄阶段、学习阶段和学习层次的学生,

司考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10、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 11、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12、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3、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 1

教育管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张老师,女,今年四十五岁,大专学历,平时工作踏实认真,从不迟到、早退。班主任工作也一丝不苟,且在我校已连续当班主任至今达十年,十年如一日每天在校时间达十小时以上,所带班级在同年级总是名列前茅。但由于一直专心于教学工作,没有时间参加学历进修,在职称的晋升上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看到其他年龄比她小得多的、工作成绩不如她的教师一个个都评上了高级,就感到难于接受,产生了想调离学校的念头,在工作上也有所松懈。 学校察觉到这一情况后及时采取行动,利用节假日去拜访,平时主动关心她,并提拔她担任教研组副组长,并许诺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帮其解决职称问题。经过学校到位的思想工作,她终于放下了思想包袱,重新焕发了原来的工作热情。 静态详例:对物质需要的朴实性,对发展需要的稳定性以及对自尊需要的迫切性、对成就需要的强烈性。张老师毕业于师范学校,工作二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有动摇过做一名默默无闻的教师的信念,对物质生活的需要很一般,平时生活很简单,而把整个的精力都方在了教学工作上,但对自己的付出与现实的差距不无感叹。由于前些年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忽视了教师的学历进修,因此自认为错过了学习的年龄。随着年纪的增大,智力的下降,对学历的不足,唯有无奈的叹息。然而作为一名教师,她还是在默默的寻找着自己的价值,每当学生取得优秀的成绩时,家长的赞扬时,得到学校的肯定时,都会显出自豪和满足的神态。在科研上她很不在行,写不出一篇像样的论文,但她说,教师的水平应主要体现在学生取得的成绩上,她甚至看不起那些只会写些夸夸其谈文章的、不务实的教师。当然,她的观点很片面。在教育改革还不够深入的今天,应试教学还在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她的观点还不无市场。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素质教育的推广,毫无疑问,我们的教育需要的是学者型的教师,以科研来推动教育的改革,以科研来促进教学工作,没有科研能力的教师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的。 动态详例:生理性需要、社会性需要。需要的冲突:自卑与自尊理想与现实精神与物质 四十五岁年龄的女同志,家庭负担较重,儿子读高中花费很大,加上又有年迈的父母,丈夫单位又不景气,经济收入不堪负重。看着别人买别墅、买小车,心里难以平衡。论发展,自己除了上课,什么能耐也没有。论成就,除了学生那些微不足道的成绩,无从谈起。论尊重,连合格的学历都没有,不转岗就不错了。于是她在寻找自己的价值所在,从事起家教业。从几个学生到数十个学生,到应接不暇,生意越做越红火。她现在买起了高级公寓,进出小汽车,着实风光。有人对她家教有意见,她说,这是眼红,这是他们的价值不如她。在应试教学仍然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尽管这是一种价值的贬值,不过还是体现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价值观。然而,当在满足自己物质需求的同时,她心中又充满了矛盾。当人们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的时候,她感到了一种极度的虚弱和空虚,她感受到了自己最终会被教育改革的浪潮所冲垮。于是,她向领导提出了辞呈。学校领导立刻招集中层干部以上会议,一致认为:张老师是一位对学校贡献很大的老师,无论如何也要把她留下来。接着,校长当晚亲自登门家访,做通思想工作。一周后,学校宣布张老师为教研组副组长,学期末被评为校先进工作者、校优秀班主任,并被推荐为局教育先进工作者(需要的代偿)。在这些难以想象的荣誉面前,她感到了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感到了从未有过的充实(主导需要)。 此案例分析:这一案例主要反映了教育管理学中教师人事行政的相关问题。 人事就是用人治事,协调和统一人与事、人与人之间关系,根据“人”与“事”的特质,通过相应的途径,使人尽其才即人的内在潜能获致最高的发挥与利用。教师人事行政是开发教师人才资源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教师这一丰富而宝贵的人才资源,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但也由于教师所处社会环境的变化,形成了对教育改革的挑战,加之人事管理改革滞后,使教师流失、浪费等问题突出。

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的教师读书笔记

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的教师读书笔记 导语:“教育的效用,从根本上说,是服务于我们的人生。”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具有高阶思维能力的尖端人才。接下来是给大家的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的教师读书笔记,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这学期,我阅读了北师大出版社出版的《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一书,感触很多。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触是要想在历史课堂上实施有效教学就必须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知识的入门,学生一旦对学习产生兴趣,必将成为他学习的内在动力。学生对学习有无兴趣,既是反映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教师教学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的学习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实施有效教学,就成为众多教师不懈追求、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讲究开头,激发兴趣 俗话说:“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每节课能否都有个好的开头,直接关系到这节课的成败。如果教师一上课就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甚至成为催眠曲,因此必须讲究开头艺术。要尽可能一开始就引人入胜,把学生吸引住。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教师必须依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精心设计好每一节课的开讲导语,用别出心裁、平中有奇的导语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学习。 二、讲好插图,引发兴趣

新编历史教科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插图多,直观性强,形象生动。讲好课文中的有关插图,对引发学生兴趣,增进学生的求知欲,增强学生记忆,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但在教学中,由于插图很多,限于课时,教师不可能每图都讲,只能根据教材要求和讲课需要选择讲解。有些与课文内容密切相关的插图如果没有向学生讲解,就会使学生似懂非懂或一知半解。经过教师讲解,既引发了学生的兴趣,又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了知识。如七上第8课《战国七雄》中的《商鞅舌战图》。因为“商鞅变法”是这一课的重点。 战国时期封建社会的形成,是通过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各国的变法或改革来实现的。讲好《商鞅舌战图》,既可以使学生了解商鞅作为改革家的气魄和才华,又可让学生懂得改革的不易和改革又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提高学生对商鞅变法带来的历史作用,即“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的认识,也为以后理解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打下基础。 为起到这个作用,我在讲课时,让学生看《商鞅舌战图》的同时向学生讲解:“图中就是当时商鞅舌战大臣的情景。中间席地而坐的是秦孝公。商鞅,这个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正在跟反变法的大臣辨论。你看他手拿竹简,引经据典,振振有词。他说:只要对国家有利,对百姓方便,就不必效法古代。他响亮地喊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变法口号。坐在他对面的是两个保守派大臣甘龙和杜贽,被商鞅驳得张口结舌,坐不安席。这一场历史性大辩论,最后由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

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二、理论归纳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

管理学案例题含答案

?《管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的测试是对考生相关理论掌握、系统思考与分析、观点组织与文字 表达等综合能力的检验。 ?解答这类问题,不仅要求考生拥有广阔的知识面,熟悉管理学极其相关学科的基 本理论,能将各种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要求考生具有系统思维能力,在多位、深层次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以密的逻辑、清晰的层次以及流畅的语言文字表述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由此可见,要想取得案例分析题的高分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管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旨在测试考生对现实中出现的管理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较全面而 深入的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分析题一般都给出了篇幅较长的仿真的情景材料。 材料是经过命题者加工处理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认为编排的,但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对实际管理问题的概括提炼。 ?案例分析题的出题和作答式很有特点,它只针对背景材料提出问题,要求学生 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给出自己认为是合适的答案,是一篇完整的管理、策划、咨询报告。因案例分析题是开放式的无明确标准答案的主观题。其解答也可以是千姿百态。 ?《管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的基本特点: ?1、针对综合能力考查,要求分析详细,主观性较强。 ?2、答案要求:抓住本质,分析透彻,要有逻辑性,层次分明,语言流畅,文笔优 美,规整洁。 ?3、按一定的步骤解答。 ?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步骤及注意事项 ?案例解题步骤 ?(1)、先看案例要求解决的问题 ?案例分析题最后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比较简短,可先看问题,这样在阅读案例时 就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审题要认真,要抓住问题中的关键词,弄清问题要求分析的到底是什么。 ?(2)、认真阅读案例 ?带着问题读案例,发现案例问题的本质是那一类大问题,如是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 的问题、企业领导的用人问题、企业发展战略的确定问题、企业的部管理问题等,这是解题的关键,不能被具体细节问题所迷惑。 ?(3)、确立答题的整体框架 ?阅读背景材料以后,不要急于动笔。应先花几分钟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 套用解决问题所需运用的相关理论,确定答题思路和要点,先在头脑中或稿纸上构筑起答题框架,这样才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步骤及注意事项 ?(4)、问题解答 ?案例分析题的回答宜分为三部分: ?1)、明确分析出案例所反映的类似企业的共性问题是什么,并用鲜明的语言表达出 来,针对这种共性的问题,应该从哪些大面、大视角着手解决。

读《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有感

( 心得体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029 读《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有感Reading "effective teaching in history class"

读《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有感 读《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一书的感触 寒假期间,我阅读了北师大出版社出版的《历史课堂的有效教学》一书,感触很多。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触是要想在历史课堂上实施有效教学就必须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知识的入门,学生一旦对学习产生兴趣,必将成为他学习的内在动力。学生对学习有无兴趣,既是反映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教师教学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的学习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实施有效教学,就成为众多教师不懈追求、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讲究开头,激发兴趣 俗话说:“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每节课能否都有个好的开头,直接关系到这节课的成败。如果教师一上课就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甚至成为催眠曲,因此必须讲究开头艺术。要尽可能一开始就引人入胜,把学生吸引住。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教师必须依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精心设计好每一节课的开讲导语,用别出心裁、平中有奇的导语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学习。 二、讲好插图,引发兴趣

新编历史教科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插图多,直观性强,形象生动。讲好课文中的有关插图,对引发学生兴趣,增进学生的求知欲,增强学生记忆,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但在教学中,由于插图很多,限于课时,教师不可能每图都讲,只能根据教材要求和讲课需要选择讲解。有些与课文内容密切相关的插图如果没有向学生讲解,就会使学生似懂非懂或一知半解。经过教师讲解,既引发了学生的兴趣,又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了知识。如七上第8课《战国七雄》中的《商鞅舌战图》。因为“商鞅变法”是这一课的重点。战国时期封建社会的形成,是通过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各国的变法或改革来实现的。讲好《商鞅舌战图》,既可以使学生了解商鞅作为改革家的气魄和才华,又可让学生懂得改革的不易和改革又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提高学生对商鞅变法带来的历史作用,即“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的认识,也为以后理解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打下基础。为起到这个作用,我在讲课时,让学生看《商鞅舌战图》的同时向学生讲解:“图中就是当时商鞅舌战大臣的情景。中间席地而坐的是秦孝公。商鞅,这个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正在跟反变法的大臣辨论。你看他手拿竹简,引经据典,振振有词。他说:只要对国家有利,对百姓方便,就不必效法古代。他响亮地喊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变法口号。坐在他对面的是两个保守派大臣甘龙和杜贽,被商鞅驳得张口结舌,坐不安席。这一场历史性大辩论,最后由秦孝公作决定:他说:“商鞅说得对,就按商鞅说的去办”。在讲述这个故事的过程中,学生全被吸引往了,达到了引发学生兴趣的效果。 三、巧设疑问,以疑激趣 学习新知识,实际上就是设疑、解疑的过程。教师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设置

刑事案件认定-张明楷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教授 作者:张明楷来源:法学杂志时间:2007-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

如何提高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如何提高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一:要深入钻研教材,读出教材的本意和新意,把握教材的精髓和难点,把教材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具有走进去的深度和跳出来的勇气,这是课堂中催生和捕捉有价值的生成的前提。尽量在课堂上少讲,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让学生自己去学,这样,老师角的轻松学生学的省心。 第二:要拓宽知识面,丰富背景知识。教师不仅要对教材、教参和课标做深入细致的研读,而且需要自觉地广泛涉猎有关的知识,像海绵吸水一样吸取有用的信息,增加一些可以称为“背景”的东西,并把这些东西进行内化,变成对教学有用的东西,这样,文本在学生眼前就不再是孤立出现的一株植物,而是有着深蓝色天空作映衬的一幅图画。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只有当教师的知识视野比学校教学大纲宽广得无可比拟的时候,教师才能成为教育过程的真正的能手、艺术家和诗人”。这一点我深有体会,教学几年来,感觉自己的知识好像越来越少,能给学生的也不多,有一种强烈的危机意识,所以教师要竖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我们在上课的某一个发问,不是你看了几本本学科的教科书里能给你的。我们的某些奇妙的教学设计的诞生,不是你看课本所得到的,我们也绝对不可能从某个所谓名师那里学到什么对你非常管用的“教学技巧”,所有这一切都是靠你自己去学习,去探索。 第三:要有一种洗课的意识。课前的洗课,如同洗菜、洗衣服,去掉不需要的东西,使课堂不臃肿,提高课堂的效率,思考的深度和力度等,都值得我们好好的研究和思考。 第四:要优化选择和组合课堂教学模式,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全过程,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就是从学生的发展出发,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而对课堂教学模式的最优化选择和组合。确定合理的教学模式,新课的导入,情境的创设,迁移过渡,操作安排,练习设计,活动组织等都应精心准备,周密布置,联系学生的生活环境,立足于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创设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合作交流的情境,增强学生学习的乐趣、自信,使创设的情境达到内容鲜活化、过程活动化、解题探索化、交流互动化、思维多样化、体验有效化,从多个层面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第五,突出课堂教学中学生主动参与的有效性。《历史新课标》明确规定:“历史课程改革应倡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新课程强调教学行为应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基。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变教学模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满足学生的主体需要。如何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聂幼犁教授认为:“学生主体”的核心是教师的教学设计,如教学目标、认知逻辑、实施方式、处理方法是否充分考虑了学生情况,而不是某种形式。因此,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一定要为学生创造条件,营造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探究,不能包办学生的一切。 教学就其效果判断,总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标准。所以,“学生内在的学习需要”主导着教师教学的有效性。那么,有效性在实践上有一个起码的要求,就是学生是主体主动的:课堂教学要让学生喜欢、受学生欢迎。学生的兴趣和需要永远是第一位的,否则无论怎样美好的教学设想在学生冷漠或厌烦的情绪中都将难以实现。兴趣需要培养。柏拉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子也曾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如何实现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浅谈如何实现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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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实现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屯字中学张帆 【内容摘要】随着中学历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实现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问题成为广大中学历史教师普遍关注的一项新的课题,笔者想结合自己多年的高中历史教学实践,从教学目标、问题设计、合作探究、情感体验等方面谈谈实现历史课堂教学有效性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实现历史课堂教学有效性 随着中学历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问题一直在困绕着一线的中学历史教师。国家教育部课程改革专家组核心成员余文森教授说:“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中学历史教学参考》主编任鹏杰老师也曾说过:“教育的效用,从根本上说,是服务于我们的人生。”笔者想结合自己多年的高中历史教学实践,就如何实现历史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1、明确教学目标——有效教学的起点 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特征可以列举很多,但最核心的一点还得回归到如何有效实现教学目标上。因为教学目标是历史课程的根本所在,是历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具有导向、调控、激励、评价等诸多功能,决定着课堂教学的运行轨迹,能使课堂教学更加准确、到位,能让新课程教学更科学、有效。 反思目前历史教学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许多教师对教学目标的认识比较肤浅。在一些教师的眼里,教学目标就是教学参考书中的几段文字,只要抄上即可,缺乏对教学目标重要性的认识。《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明确把历史教学目标规定为三个维度: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但对部分教师来说,这只不过是给原来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德育目标换了一种提法而已,缺乏真正的内化与思考。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往往又回归到教师满堂灌的老路上去了,这样的教学显然缺乏有效实施的前提——不能真正明确通过该课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哪些知识?拓展哪些能力?培养什么情感? 为此,历史老师首先要准确领悟“三维”目标的内涵:“知识与能力”强调的是历史学科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是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过程与方法”强调的是历史认识的过程和方法,要求学生参与历史学习的过程,形成正确的学习方法,以利于培养科学素养、科学方法以及实践能力,是课程目标的一个闪光点;“情感态度价值观”是“三维”目标的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 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 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管理学案例教学

第四章决策 实训1、管理游戏 沙漠求生 实训2:案例分析与讨论 【实施形式与要求】 1.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讨论; 2.班级讨论结束后,每小组把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交; 3.教师评分之后存档。 耐克的决策困境 耐克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菲尔·奈特(Phil Knight)是靠开车沿街叫卖运动鞋起家的,如今,他的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家举足轻重的运动鞋制造商。在20世纪80~90年代期间,耐克公司是世界上最赢利的公司之一。随着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加盟,耐克公司迅速成为人们眼中高品质的时尚企业,其产品风靡全美国,备受青少年的青睐。在外人看来,耐克公司不会做错事,并且能够快速成长、盈利颇丰似乎都是其首席执行官奈特过去正确决策的结果。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声名显赫的公司,近些年的发展却很不乐观,实在令人费解。 2001年,由于首席执行官菲尔·奈特的某些决策失误,该公司不仅失去了众多的本可赢利的商业机遇,而且也没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新出现的商业挑战与威胁。由于畅销品的存货不足以及滞销品的过剩,耐克公司的销售不旺,利润也随之下滑。耐克公司除了对不断变化的顾客需要反应不够敏捷外,还被指责其国外工厂的生产条件差,员工待遇低。而奈特却对这些指责疏于理睬。看起来奈特是做出了一些有问题的决策,并因此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公司的业绩。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这家颇受人们赞赏的公司出现下滑呢? 耐克公司近年来的诸多问题都来源于该公司高层决策上的失误,同时也与该公司的管理者未能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及时做出应变决策不无关系。耐克公司的管理者过于倚重产品的内部开发。他们一味地强调所谓的“耐克人”的做事方法,从而使得决策视野不够外向与开放。而耐克公司强有力的公司文化也妨碍了其设计师和管理者关注客户需求及外部环境的变化。 耐人寻味的是,菲尔·奈特也曾从公司外部聘用了一些高级管理人员。这些管理者带来了新观念并试图帮助公司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但是,这些人所倡导的做法经常遭到菲尔·奈特和其他管理者的否决,因为在后者看来,那些倡议似乎不适合耐克的公司文化。例如,戈登·迈克法登(Gordon O·McFadden)就曾被聘为耐克公司的户外产品总裁他试图说服耐克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收购诺思费西公司(North Face Inc.)以占领迅速发展的远足用品市场。麦克法登认为,收购诺思费西公司可使耐克公司一步跨入最大的户外运动用品生产商之列。菲尔·奈特最终还是否决了他的这个提案,因为耐克公司还不习惯于靠收购其他公司来发展壮大。耐克公司文化决定了只有耐克公司的设计师们心里最明白如何去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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