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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各股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第四条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执法人员形象;

(十)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股室(单位)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资料,其中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的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实行年终总评的考核制度,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表等方式检查各执法股室(单位)执法任务完成情况;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执法股室(单位)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八条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评议标准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九条根据得分多少将被评议考核股室(单位)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良好:得分90—94分;

(三)合格:得分80—89分;

(四)不合格:得分79分以下。

第十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执法股室(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局给予表彰;被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及考评细则;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对本系统或部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2、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机构、单位填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执法岗位人员填写《行政执法岗位评议考核表》,并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议:检查或者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现场督察行政执法情况;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上级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和责任人的自评意见提出评议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会议讨论确定。 法制工作机构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或受委托单位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记实性。 4、考评内容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效能、参加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形象四类内容。⑴四类考核内容综

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应当定为年度考评优秀等级;⑵四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应当定为不合格等级。 ⑶除本条⑴、⑵项和本制度第5条的规定外,可以定为合格等级。 5、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⑴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⑵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⑶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⑷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⑸被投诉或被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⑹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6、对评议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机构或者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单项奖励。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有本制度第5条所列情况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市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如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标准的,以上级部门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监督检查两种形 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自我评查由执法股各执法小组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评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由法规股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查应从执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应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执法小组予以通报批

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以上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七条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分局法规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两部分实施。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汇报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景德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二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金秋十月时,瓷都景色秀。首先,我代表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景德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二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大队督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恳请各位领导对我大队的工作给予更多的指导帮助。现在,就我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相关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大队基本情况 景德镇高速路政支队二大队,由原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一支队浮梁路政大队和部分原稽征划转人员合编而成,内设路产、路权、路面、排障四个外勤中队和一个内勤中队,现有干部职工13人(其中党员5人),平均年龄35岁,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均取得了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大队主要担负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七纵九横”中第四纵——济广高速公路940KM—990KM路段共50公里的路政管理工作,管辖路段穿过区域多为山岭重丘地形,有各类桥梁39座,其中大中型高架桥33座;有隧道11座,总长达11公里,加上山区低温、浓雾气候时间长,大队管理任务较重。为方便工作,保障快速出警,大队还在高速公

路经公桥收费站内设置了一个外勤中队驻点,实行外勤人员全天候24小时值守、执勤。 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大队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出发点,以创建“服务型路政大队”为奋斗目标,坚决落实总队“保畅通、保安全、保稳定、保形象”的要求,认真履职。截止2011年10月底,队员上路率达到100%,累计巡查9635人/次,巡查里程35万多公里,并先后针对在控制区内违法建设、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人为破坏公路附属设施、行人牲畜上路等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了多次法律宣传及专项整治行动,发放宣传单3000多份,办理行政许可12起,审批路面施工20起,制止在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行为2起,劝离行人上路近百起,查处交通事故损坏路产设施案件183起,收取路产赔偿金额84万多元,结案率达99.6%,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路政管理工作。 三、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 按照省厅、总队和支队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大队认真贯彻落实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大队实际,制定了《景德镇高速路政二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邵交运管…2008?7号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各股、队、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意见》(邵政综[2007]110号)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案例参照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避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制度》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制度通知 抄送:市运管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交通局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不得实施当场处罚执法行为,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小吏大权,超级行使执法权和因处罚不当造成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加强对案件集体研究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委员由所务会成员、综合执法室人员以及交通局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时,案件主办人员、相关股队长列席参加案审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案件审理办公室,设在本所综合执法室,负责案件审核、审理、立卷、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规定,结合运政行政执法实际,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四个阶次,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

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使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

评议考核相结合。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科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得1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时完成各次立法、法规、规章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得10分。无故未完成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次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汇报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执法队伍整顿 治理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执法队伍整顿治理 情况汇报 交通运政执法是我处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处多年来一直对执法建设予以高度的重视,在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行为规范、督查、执法车辆设备配备上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我们的执法建设近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处的主要执法管理监督部门----稽查支队在全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被授予交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2010年被交通运输厅表彰为“十佳文明执法窗口单位”。2011年我处按照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1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队伍整顿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我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行政执法队伍整顿治理专项行动方 案》,进一步健全组 织、完善制度、细化 措施、落实责任,采 取多种措施,扎实推 进运政执法工作的 深入开展。 在组织领导上,我系统每级管理部门都由一把手亲自抓

执法评议考核及行政执法队伍整顿治理工作,确保经费、人员、工作的落实到位。并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执法建设专项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在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及执法行为规范上,我系统各单 位均经常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及考试,2010-2011年全市运管系统组织开展了4次以《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各交通运输部令等为主要内容的大型培训及考试。市处还先后组织7批系统内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和全国性的行政执法工作培训班,使广大执法人员加深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加强了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资格管理,经常进行执法人员在岗知识更新培训及考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领证、执法。做到了执法人员持证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监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下辖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及食品监督所和 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保证评议考核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由局法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承担法制职能的办公室会同人事、纪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负总责。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四)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 (九)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七条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相对健全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方案或者具体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法定授权、依法委托关系明确,没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者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三)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 (四)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能,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六)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定程序;

201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查报告

曾都运管所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查报告 为落实省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案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运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现将我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按照市处《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运管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了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政执法队伍,年初我所就成立了专门的法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了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所长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制。日常监督由分管所长具体组织;行政一把手定期抽查。通过这种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防止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过失,维护广大车主、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塑造“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运政形象。 二、规范执法,加强监督

我所十分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积极组织培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做到执法文明、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自身实际,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制度,积极接受上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促进了交通行政执法不断完善、健全、规范。 为全面提高我所职工的执法水平,我所着重从运政人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入手,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培训活动。一是积极参加市处组织的法律专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讲授法制课活动,对职工开展系统的《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二是积极组织全所职工参加市处组织的法制培训考试,普法知识考试。通过学习使职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正确执法;三是利用各种会议和文件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和警示教育。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全所职工的法制意识、法律观念、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普遍提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为依法管理道路运输市场奠定了基础。从年初到目前我所没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更没有行政赔偿案件发生。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贵州省余庆县地方海事处(余庆县航务管理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海事(航务)行政执法监督及执法水平,根据遵市交发[2011]142号《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我县海事(航务)行政执法评议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与落实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已制定推行海事(航务)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对海事(航务)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梳理,进行了分类排列、制定目录,汇编成册,把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因目前人员有限,暂无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职能股室和与之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扣3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 暂未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扣2分。 3、行政执法公示制 暂未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未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种类、职权、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扣2分。 4、行政执法监督制 未完善和落实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扣5分,无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时的弄虚作

假、隐瞒不报的情况,无未受理和审查案件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申诉、检举情况。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暂未建立案卷评查制,未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扣2分。 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1、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培训 对新上岗人员已进行规范岗位前培训,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年度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2、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均持有有效执法证件,无执法人员不符合持证条件现象,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对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条件进行初审把关,对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及时将其执法证件收回并报省厅,无违反规定执法的现象。 三、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1、主体合法 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资格均合法。 2、内容合法 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收集和采用规范、合法,处罚对象符合规范。 3、程序合法 执法时亮证执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发行回避义务,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集体讨论,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法执法执法案件。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上级部门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 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 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 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第九条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XXXX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XXXX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提升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 011年全国交通运输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交政法[2011]94号)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局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试工作,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核评议的意义和目标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判交通运输性特点执法队伍执法工作情形、检验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对行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全面系统地考察各地各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通报不规范执法案例,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保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营造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 评议考核的范畴和内容 此次评议考核工作要紧针对2010年以来我局交通运输部门和执法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动身、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形。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进行考评。 (一)执法案件办理情形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有无越权处罚情形; 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晰,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要坚持实事求是及适时、合理、合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表彰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实行百分制,以办案小组为单位,并实行每案一评,案件结案后15日内评审。 第四条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必须建立登记台帐。 第五条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执法主体合法; 2、对象适格; 3、认定事实清楚; 4、证据确凿有效; 5、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且手续完备; 6、程序正当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7、适用法律正确; 8、内容合法适当; 9、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整洁;10、按照法定时限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留有送达回执;11、立卷归档及时,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2分。 1、未建立登记台帐或台帐未记录完全的; 2、评查案卷有一项明显来达到基本标准的;

3、对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交办的时间完成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10分,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承办者责任。 1、有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或者生效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 2、有履行国家赔偿情形的; 3、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年度平均得分及奖惩办法。 1、95分(含)以上为优秀,全年无一案件有程序错误或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县局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奖励500元。 2、85分—94分为合格,不予奖励。 3、84分(含)及以下为不合格。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惩罚500元,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4、当年单个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或办案程序错误者,每件扣办案小组100元,并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机制,促使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交运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运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程良佳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王睿担任,成员由法制科、政工科、督查室、大冶运管局、阳新运管局、局属所、站、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标准和内容 依据《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容,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结合考核量化指标,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式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考评相结合。 (一)内部考核包括:各部门自查和考评小组抽查、听汇报等方式。 (二)外部考评是指社会监督员、管理相对人、有关执法部门、局相关科室参与的监督和评议。主要形式包括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

四、考核办法 按照月考核、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 (一)考核分为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两部分,实行百分制。考核程序为单位考核部门、部门考核人员,此项工作由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二)考核由各单位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容进行自评;考评完成后,由各科室填写单位、人员量化考核表,于次月的5号之前上报局法制科。 (三)各部门、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总分,为全年累计分数的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五)对全年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同时其所在科室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科室。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可编辑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 为做好201x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xx建设纲要》、《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评议对象 县直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二、考核内容 201x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点是《法治xx建设纲要》、《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xx省行政程序规定》、《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xx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xx省政府服务规定》等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评议考核标准及档次 县直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考核按《xx县县直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依法行政考核评分细则》标准执行。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占80分,日常考核占20分。上述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式 日常考核:

县直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及时报送材料和报表情况,包括统一部署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等重大活动参与情况,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情况,行政行为举报投诉等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日常工作采集,并建立日常考评专项档案,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年终考核: 县直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先进行自查自评,再由考核小组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被考核单位分组进行考核。具体程序为: 1.各被考核单位总结汇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依法行政报告。 考核小组查看依法行政有关文件、台帐和其他材料。 3.考核小组查阅行政执法卷宗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卷宗。被考核单位提供全年案卷号后由考核小组抽选检查。 4.考核小组视情随机提问。 5.考核小组结合考核情况反馈意见。 考核结束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外部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五、考核时间 201x年12月1日 12月31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核结果运用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报送县绩考办、县人大常委会以及被考核对象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所谓程序,就是做事的方式、步骤、时间(限)、顺序。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方面而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连接的几个阶段构成,每一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任务和后果及具体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度制度,这主要包括,亮证执法制度,时效制度,登记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狭义的理解,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程序本身具有不可复议和诉讼性,但它能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执法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分权等多个方面。因此,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除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讲处罚程序,复议程序,许可程序,顺带讲一下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

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两大类即现场处罚程序和立案处罚程序,又都含有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案件审批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几方面。主要讲立案处罚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程序或步骤。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不应有随意性,不能搞普遍开花,象挨户团一样收门面费。无非有这么几种来源: 1、投诉举报; 2、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收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被检者承担费用)等,《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3、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 (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 (三)立案审批: (四)调查取证:笔录制作。 以上三个步聚有先后顺序。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包括立案审批、决定审批、减免审批等,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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