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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向

论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向

作者:张凤娟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网络作为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兴力量。然而在网络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配套的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侵害情况频发,如何保障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利益越来越突出的摆在了面前。

【关键词】虚拟财产;侵权;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目前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事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在目前网络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的财产,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1]

二、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类型

纵观国内在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侵害案件可以发现,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分为一下几种:

(一)盗窃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之虚拟是指其并非现实中的实体财产,它只是由一系列数字构成的数据链。盗窃虚拟财产往往通过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在他人计算机中植入木马病毒,盗取他人游戏账号,以达到盗窃虚拟财产的目的。更有甚者,通过技术手段入侵游戏服务商的服务器,盗取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二)欺诈虚拟财产

通常表现为出售网络账户或者虚拟财产,其后又将已售出的物品通过密码保护系统找回。此外,骗取被侵害人新人呢,请求对方将账号及密码告诉自己,在对方不在线时将对方的虚拟财产转移。

(三)游戏服务商行为

网络游戏中,游戏服务商的作用相当于造物主,其对游戏数据做出的改动则直接会使游戏内容及虚拟财产发生颠覆性改变,如某一次游戏更新,使得原市场价值高的物品大大贬值,抑

或服务商判断游戏外挂并打击外挂的行为,可能会使个别玩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被告承担责任与否、承担何种责任的重要依据,由于此种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方式也不同,具体则可以分为一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侵权行为人通过技术等手段盗用或骗得他人账号与密码,并非法侵占转移他人虚拟财产的。通常来讲,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网络虚拟财产时,主观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甚至是恶意。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需要被侵权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是一般而言,被侵权的网络游戏用户一般不具备通过计算机技术追查到侵权人,使得举证变得相当困难,这就需要通过游戏服务商为其提供相关数据,但就现实情况,“游戏服务商的不作为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2]。

另一种是则是网络服务商的行为造成的玩家虚拟财产的侵害与损失。网络服务商是网络对网络内容的任何修改和编辑行为都可能会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价值发生改变。在游戏中关于服务商的行为经常出现的是服务商针对游戏外挂的封杀行为,对外挂行为采取封ID或者直接删除等手段,但这在某些时候也可能使得游戏玩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消失,甚至使得正常玩家的账号被封。在现实中往往也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游戏服务商的网络系统管理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通过对数据库的修改,使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在理论上讲其范围涉及全球,虚无的网络使得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取证造成很大的困难,这也就决定了对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认定无疑如大海捞针。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出现以来全球面临的共同的问题。除去虚拟财产所有者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以及提高计算机保护措施外,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法律手段无疑成为最值得期待的。

近年来,在网络产业发达的韩国,日本及欧美等地区,立法和司法上均已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用户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2007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通过编写并销售外挂软件在短短几个月中获利19余万,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这是国内首次判决的利用非法外挂牟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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