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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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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Abstract

After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internet is developing rapidly in our country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public life.The t rading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requent .The number of disputes and violations generated for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s also increasing,protect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But as a result of n 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s a kind of new things through traditional forms ,the legal nature is controversial.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are relatively backward on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is paper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attribut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characteristics ,and a nalysis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virtual property generated in our reality a nd refere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experience in other areas overseas ,and put forward good advice to our country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asures ,Thus reducing the disputes and viola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network real name; network Arbitration Commission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的日趋普遍,网络虚拟财产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与更多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还出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刑事判决。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迫在眉睫。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的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讲,通常是指一切具有专属性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一般包括网络账号、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现实中一般狭义理解为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由网络玩家拥有,并保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的数据,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人物、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等。本文主要是通过讨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随着网络高速发展,网络虚拟物品大量增加,其蕴含的价值越来越受人们重视,如何公正有效保护好虚拟财产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刚一出现其属性就引起了法律学者们的争议,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关系,到底采用怎样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这些问题都没有定论。虚拟财产产生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其产生、使用、交易等与真实物品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也存在各种说。

1、物权说

有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应当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来规范虚拟财产。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的物,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性和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我国的物权法已经将一些特殊的无体无物视为物权的客体。另外在韩国的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事物独立于服务商具有财产价值,这就是在实际上确认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

2、债权说

此学说是基于合同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债权。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一种凭证,玩家和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即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网络用户的一种服务,因此虚拟财产只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合同的产物。这一观点较好解释了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们之间的关系,较多数学者认同此观点。

3、知识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即虚拟财产可以归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形式。其内容是指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因为虚拟财产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所以应该把虚拟财产权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网络玩家们只是拥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和处分权属于网络运营商。

4、新型财产说

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属于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类似与传统民法中物权的新型权利。这种观点考虑到了虚拟财产与其他产权的区别,试图在理论框架内再重新设定一种财产权。

以上各种观点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都无法全面阐释虚拟财产权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内容,由于虚拟财产本事的复杂性使其具有多种属性,并且网络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络服务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对其定性也存在更大难度。不过由于这些学说的争论促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理论基础变得更加丰富。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1、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世界具有虚拟性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是非物化的,仅存在于通过网络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中,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存在。网络虚拟环境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媒介,也是网络

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意义财产的最主要因素。离开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财产将不能够单独存在和使用。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台湾的地区相关立法称为“电磁记录”。

2、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具有价值性和财产性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物品不可能成为财产。财产的核心属性就是能满足所有者或者持有者的需求。网络游戏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获得游戏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通过大量时间精力练功升级或购买取得各种游戏设备,又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转换为现实货币,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有用性是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的标志,即网络用户可以利用虚拟财产通过各种网络终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对于游戏玩家来说,这些虚拟财产不仅仅代表着金钱的付出和时间的消耗,也凝聚着游戏过程中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虚拟财产对其影响不亚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品。用户使用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得到更大的精神上的满足,从这个层面上的交换价值而言,很多用户,尤其是那些网络游戏玩家会通过出售这些虚拟财物而获取利益,实现它的有用价值。

3、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

网络玩家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虚拟财产进行支配。主要是通过登陆账户对其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支配,以玩家的身份占有、使用,甚至买卖网络虚拟商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都依附于玩家的游戏账户中,只要玩家保护好账户安全其他人就无法控制玩家的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可被支配的。

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具有可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由人支配的可以流动的,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支配方式不同,但互联网用户可以控制和使用自己的虚拟财产,并可以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随着玩家需求的增长和网络游戏的发达,就使得虚拟财产有了交易性。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都可以通过现金交易完成。网络游戏的账户、装备等需要花时间和金钱积累才能获得,并且由于其稀缺性,造成玩家愿意花钱去买。玩家可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装备,玩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现金交易来购买自己需要的装备。在虚拟财产的买卖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需要法律保护和约束。

5、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应是合法财产,即它的的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5 条划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民法通则》第75 条“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强调的是获得的方式的合法性,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如通过外挂获得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则应当是法律禁止的。

6、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有期限的。因为网络服务商对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一款网络游戏不可能无期限的运营下去。作为一个服务产品,游戏运营商自己的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和国家政策调控等都能对网络游戏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就是说,会和网络游戏的寿命息息相关。网络游戏决定了它托管的虚拟财产的期限长短。如果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无限的,那么由于服务商的原因而停止运营时,网络用户对服务商形成债权,服务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对服务商显然是不公平的。有人将玩家玩网络游戏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认为服务商停止运营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是玩家应承担的一种投资风险,因此主张服务商不负赔偿责任。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网络游戏产业的发达使网络虚拟财产和人们的生活变得十分密切,不过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也变得多了起来,一些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现。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大量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以及玩家与第三人之间。纠纷产生的原因总结概括有以下几点:

1、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在现在的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装备等被盗是经常发生的,很多盗号的人通过各种恶意插件获取玩家们的账

号及密码,然后转走玩家游戏账户中的装备、资金等等有价值的虚拟财产。此时如果是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盗取、损毁等,玩家可以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如果第三人明确,可以追究第三人盗取网络虚拟财产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所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2、因为游戏玩家在交易时被骗而产生的侵权纠纷。由于网络游戏中一些装备是十分稀有的需要花费大量世间精力才可以获得,有些人为了尽快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便开始和别人交易,玩家之间各求所需。因此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甚至出现了一些职业玩家靠代练游戏刷装备然后卖掉赚钱为职业。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因为利益的驱使就使一些人通过交易进行了欺诈行为,例如玩家一方给与了装备而另一方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虽然支付价款但是价款与装备价值不对等,这样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纠纷,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类似虚拟财产诈骗的例子有很多。

3、由于游戏网络运行商运行系统故障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损失引起的的纠纷。由于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服务关系,网络游戏运营商为提供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为玩家们提供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网络服务的漏洞,漏洞可能会造成数据的丢失,从而造成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损失,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会让玩家在前期投入的精力财力落空。这样玩家们自然会要求服务商赔偿,产生纠纷。

4、由于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行而引发的的纠纷。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的原因有很多如国家政策,代理商的变换,维护成本过高等,但是一但游戏关闭,都会使得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价值,从而引起网络运行商和玩家的纠纷。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为了制止上述的纠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界亟需讨论解决的问题,而且显得尤为必要。

1、网络产业的安全平稳发展需要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游戏产业逐渐成为许多国家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网络产业发展中渐渐强盛,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发展链条的重要部分。我国的“十二五”规划第一次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这一现代化的首要使命和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任务,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给出了新的方向。网络产业作为文化产业,在当前有利的政策环境面前,应该把握形势,抓住机遇,提高规模和质量。然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产业的核心要素,以及法定财产保护属性方面仍有争议。如果我们没有及时有效的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尽快建立虚拟财产保护系统,它就会影响到整个网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有法律归范和保护,进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2、层出不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需要法律解决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和财产性使网络虚拟财产容易发生财产纠纷,运营商和玩家因为封闭号码和删除号码争议时有发生,差不多天天都在发生玩家与玩家利用黑客程序盗取账号和虚拟物品的现象。另外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不是长久不变的,游戏产业更新迅速而快捷,致使游戏玩家利益得不到有效救济。最后,市场缺乏必要调整制度,纠纷发生后没有必要、可行的解决办法,受害者往往投诉无门,运用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必要的。在这些无休止的纷争面前,应当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立一个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3、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符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罗斯科·庞德曾说过“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法律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必须满足进步提出的合理要求,否则,新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不能及时得到调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这就违背了法律本身宗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掀起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热潮,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承认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而且这将成为一种趋势。美国、韩国、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范围。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不仅可以为网络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世界立法发展趋势。再按旧有的思路、传统的法律模式来处理这种新型法律关系,必然会拉大我国法律与世界法律发展形势的距离,必然会使我国法律调整处于被动、落后局面。因此应该从新的视野角度探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以适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2003 年9月8日,我国首例游戏玩家因为虚拟装备丢失而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的案件轰动全国,即北京的游戏玩家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2004 年12月终审结果与一审结果相一致,玩家李某败诉,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与享受游戏中 1000 级玩家待遇的请求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网络游戏界的业内人士称: “如果游戏公司败诉影响将无比深远,中国成千上万家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规则可能都会因此发生改变。对于游戏运营商是否应该为玩家装备丢失承担责任,问题的难度在于证实这个装备丢失事件的真实性。”

这个案件给了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很大启示。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新兴的财产类型,关于其性质、保护方式及其法律地位规定并不完善,在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中也不能找到有明确提出虚拟财产及其相关的条例,甚至出现法律保护的空白。但我们可以从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一些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法律中找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依据。根据 2004 年修改后《宪法》第 13 条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从根本上肯定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为虚拟财产能有效得到法律保护提供了总的原则。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都对公民虚拟财产保护及网络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为了积累游戏中的财物,玩家要付出金钱和时间等,所以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是必要的。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并未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否包含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 75 条: “公民私有财产的种类: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虽然阐明了公民合法财产范围,但是“其他合法财产”这一说法仍然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物权法》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普通财产进行规定和保护。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法律归属没有明确规定,是我国法律建设制度中的一项缺失。

像李某一样的网络玩家在我国目前有数亿名,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消费者在丢失网络虚拟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屡有发生,因而为了保护网络玩家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有序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明确网

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从2003年,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开始,国内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的情况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裁判空间,导致个案之间差异较大。

2、网络用户身份确认困难

网络环境虚拟,用户身份确认难。在诉讼中,确认诉讼主体是首要问题,在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中:网络运营商的身份很容易确定,而用户、第三人的身份确认常常成为难点。因为网络实名制还未在我国全面开始,用户和第三人在网络上的身份常常是虚拟的,用户很难证明自己便是网络上虚拟身份的现实拥有者。即使实名注册,运营商为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常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运营商有这方面的义务。

3、网络用户在举证、取证、证据保全等方面困难。

运营商不配合,用户取证难。存储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数据掌握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用户无法取得。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旦发生纠纷,成为举证主体的用户,却因对专业的网络技术不了解,而常常拿不出证据,因而处于弱势地位;运营商掌握大量证据,但为了逃避责任,规避风险,往往不愿意配合用户取证,利用自己的技术、资源等优势,使用户陷于诉讼的不利地位。

4、虚拟财产价值评估较难,财产虚拟化,价值确定难。

以现实货币的价值来体现其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现实交易的价格来衡量其价值。而有些虚拟财产可能无法明确其货币价值,如用户的微博价值,可能需要以其“粉丝”量、影响力等隐性指标来衡量。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运营商和用户往往根据自身利益,各执一词,造成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判定难的问题。

5、过于强调运营商的注意义务,运营商合法利益难保证。

在诉讼中,运营商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司法机关为保护用户的权益,一般只

要用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现实身份和虚拟财产归属,运营商难以证明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丢失、损毁等与自己无关时,基本上会判决运营商一方败诉。但若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如用户电脑遭遇网络病毒攻击,用户泄露账号密码,用户私下交易遭遇欺诈等,即使运营商尽了注意义务,也难保不发生问题。这时若判运营商一方败诉,显然有失公平。网络运营商有没有尽注意义务,都会败诉,会直接影响运营商主动作为的积极性,更加会让运营商通过隐藏证据来逃避责任,反而不能保护用户权益。网络运营商有没有尽注意义务,够不够法律标准,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认定难点。

因此,我国法律及其司法实践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不足值得深思,应有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使公民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在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并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日常生活中的货币具有同样的现实价值,运营商只是为这些私有财产提供存放场所,并没有权利对这些财产进行肆意处置。这就将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放在了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不仅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更是对法律精神所提倡的自由、平等的重要体现。

除了韩国,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很重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006年7月1 日台湾地区最新刑法出台,其中第三十六章“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引人注意。新增的“无故入侵电脑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中规定: “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以下的罚金。”同时,新增的“破坏电磁记录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明确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者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二十万以下罚金。”许多玩家的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账号等都是储存在其电脑的电磁里,台湾地区这一新增条例的出台,某种程度上达到了事前保护与事后解决的统一。用明确的法规定告诫众人,达到保护虚拟财产的目的。在发生了由于该条中规定情节而导致的虚拟财产纠纷案时,该法条又能作为事后的解决依据。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为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促进网络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实际立法情况和现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完善我国现有立法,加大司法解释所涉及和覆盖的范围

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而便捷的途径就是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一方面完善我国现有立法,通过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财产价值,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合法财产范围内,同时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司法解释所涉及覆盖的范围,可以对《民法通则》第75条第一款“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用列举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到“其他的合法财产”中。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适宜的时候,出台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法规或规章,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性衡量标准,明确用户与运营商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侵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等,弥补目前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通过加快立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在审判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给出具体的统一的衡量标准,让司法审判有章可循、法官裁量更公平有效。

2、制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的单行法

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不过是网络纠纷中的冰山一角,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将来,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网络各方面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是必然趋势。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制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单行法,以弥补相关立法的不足。

(二)实行网络用户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通过网络用户实名制可以解决诉讼主体确认难问题。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整个网络环境的规制管理和良性运行都十分有好处,国外也有不少可以借鉴学习的成功范例,。网络实名制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财产纠纷中用户身份确认难的问题,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用户利益,防止运营商利用身份确认的难点,隐藏证据,推卸责任,钻法律的空子。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中,运营商一般处于强势地位,用户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数据完全掌握在运营商手中,一旦发生纠纷,运营商不配合,用户举证将成为难题。民法的举证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这类案件中,常常使用户处于诉讼的不利地位,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是,该过错推定责任是以规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的。

因此,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玩家只需对虚拟财产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由服务商就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其能对此加以证明,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推定服务商的管理行为与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另外,在个别案例中,司法机关对于运营商是否尽注意义务这一问题,过于偏向用户,即使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丢失、损毁等是用户自身或第三人损害或者是大规模病毒流行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运营商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尽了注意义务,也会处于诉讼的不利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用户和运营商能够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双方权益,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为有效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难的问题,便于司法审判,可以设立一个法律授予权利的权威性认证的价值评估机构,把价值确定问题放在诉讼之外,由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进行确认,这样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加快诉讼进程,防止当事双方就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相互推诿,降低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的争议率。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应该建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和诉讼程序相比,网上仲裁提供了一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快捷、灵活和经济的解决争议方法。网络仲裁委员会,由网络游戏专业人员、电子技术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员

共同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救济引入仲裁机制扩大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诉讼外,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易解决的案件可以快速解决,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便利解决当事双方的纠纷。

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产生后,由专门网络仲裁委员会先进行网上仲裁,仲裁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有利于节省救济成本,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结束语

目前在我国,网络产业方兴未艾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点之一,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络玩家的精神需要,而且可以通过交易成为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将网上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变得尤为必要。网络产业的发展的同时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越来越多,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落后,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无法可依,这不仅不利于保护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而且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填补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空白,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聊城大学法学院苏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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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薛晴:《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及立法对策》,《时代金融》,2008年7月版,第98页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在法学视野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做一科学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中国寻常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目前,在中国约3000 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所孕育的虚拟财产也开始浮出水面。与此相伴的是大量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相关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它的法律属性又是如何?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救济体系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相关法规的制定,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讨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其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以视为(或可充当为)真的。第一层意思是从属,第二层意思才是主要的结论。所以可以将“虚拟财产”理解为“非

真,但如同真的财产”。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即为本文焦点的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金钱”等虚拟财产。另一类则为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虚拟财产,如网上社区里的帐号、等级、头衔、金钱以及电子信箱、QQ号码等。之所以如此划分,并非因为它们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考虑到从实践来看,第一类虚拟财产成为现在矛盾的焦点,并且其具有虚拟财产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讨论和解决虚拟财产诸多法律问题的关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是其能否受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法律并非对所有物品都进行保护,因为罗马法—开始便已确立只有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成财富的物品才能受法律的保护。非财富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目前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否定论者如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按照一定的规律隐藏在游戏中,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些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已。所以很明显,这些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系列由数字0和1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 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探讨。 1.基于合同约定纳入物权范畴虽然《民法总则》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当前我国尚无其他法律对该规定作出反应,因此应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中,依托合同约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界定所有权归属问题,由当事双方基于网络协议约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主体。由于网络协议具备《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构成要件,在协议中约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业务提供商的情况下,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剥夺用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则提供商将失去所有权,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上,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程序代码,但其实际载体为存储的具体设备,不会因移动而失去自身价值,因此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中的动产,参照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对其进行保护。在实践层面的交付实现机制上,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付为例,可依托游戏账号与登录密码的交付作为实际交付,实现对玩家利益的公平配置。 2.确定适格主体与归责原则在适格主体的确认上,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创建的账户与角色身份具有虚拟性,往往无法与其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相对应,难以运用《民法》中关于适格主体资格的认定方式进行确定,对此可选取用户输入密码、成功登录账号的认定方式将其确定为适格主体,仅在网络业务提供商有充足证据证明用户非账号所有者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户失去诉讼主体资格。在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上,可围绕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随意更改,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高的情况,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虽然网络业务提供商在技术层面占据优势,但其优势并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此类纠纷不具有适用性。二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后,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倘若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可将其运用在一般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但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对使用者实施侵害行为,则应改用过错推定原则,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通常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相较于运营商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受技术、信息等因素的局限造成举证困难问题,无法保障实现用户权利的有效维护。对此需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倘若网络业务提供商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使用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借此督促网络业务提供商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强化风险责任意识,着力完善其提供产品的安全性,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明确执法部门与管辖权通常需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类型进行执法部门的明确,例如针对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间存在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储存在服务器中的虚拟财产数据出现问题或网络运营商停止对用户的服务,导致用户权益受损,对此需由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注重针对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针对网络用户间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多由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包括黑客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等,对此需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借此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由于互联网的应用范围遍及全国乃至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原因如下: 1.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2.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用户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在享受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第一类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来说,这种表现尤为明显,因为虚拟的网络不可能归一个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所有,而只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例子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但是其取得的方式和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7595636.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7595636.html,/souask/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的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现实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无形性 (二)可转让性 (三)价值性 (四)时限性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数据在体现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方面的不同意义,也是值得注意的。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银行的活动中,网络数据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 如果运营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于这种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那么运营商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运营商约定为玩家保管虚拟装备,即使玩家用高于运营商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运营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7595636.html,/souask/但是,如果玩家与运营商的合同中没有这类约定,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与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否则,就要考虑玩家是否只能在虚拟世界寻求救济了。由于玩家是以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在虚拟世界的活动中窃取了别人的虚拟装备,因此,最好向网络世界的虚拟警察报警,并请求虚拟法院做出保护自己虚拟财产的判决,然后通过“网管”这个虚拟世界的“上帝之手”强制执行,这同样能保护玩家李某的虚拟财产。至于运营商是否在网络游戏环境中设置了虚拟警察和虚拟法院,这就要看运营商对虚拟世界中社会分工的技术能力、商业眼光和价值判断了。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处理。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开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左右)。 这是继今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规定要求“网店办照”以来,又一项针对网上交易的措施,据几大门户在网友中所做的调查显示,7成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税务部门此举,很可能被视为是间接承认虚拟交易与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未来走向更值得有关部门警惕。”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合同

转让项目: 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受让方(甲方): 让与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填写说明 一、 本合同为网络游戏玩家马川理制订的虚拟财产转而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 中国目前并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账号)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范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编写,但只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转让的参考合同。 三、 本合同适用于让与人将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受让方支付约定转让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虚拟财产转让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的 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的(使用权、拥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转让甲方的虚拟财产虚拟内容如下: 1、网易互动娱乐公司通行证账号: 梦幻西游; 服务器;游戏ID:游戏人物: 2、此通行证账号:网易互动娱乐公司旗下所有的服务(详细内容参考网易互动娱乐公司主页) 。 第二条为保证虚拟财产今后的安全,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 1、注册此通行证时填写身份证的复印件 2、此通行证下游戏账号以前的详细资料包括:飞升等级、人物造型、技能等级(可另附纸) 3、此账号以前充值的点卡 4、无 第三条乙方在在本合同生效前应对此账号进行如下操作: 1、清空所有能清空的安全资料包括:密码、保密邮箱、密码提示问题、电话密保、 将军令、手机密保、解锁密码。 2、在游戏中进行公开说明,以免甲方在以后的使用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3、无 第四条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余俊生.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赵威.中国政法大学,2008.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网络环境,运营商,玩家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2]王怡.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规制[D].导师:卞辉.西北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 机构:西北大学 [3]李琦.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D].导师: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权利归属,法律保护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4]李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D].导师:夏良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归属二分法,法律保护 机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5]吴皓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导师:陈坤.华东政法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6]单玮群.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池中莲.新疆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法律保护 机构:新疆师范大学 [7]卢结针.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左传卫.广州大学,2012.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世界,法律保护 机构:广州大学 [8]任仕元.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研究[D].导师:齐建辉.西北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机构:西北师范大学 [9]陈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D].导师:刘士国.复旦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体系 机构:复旦大学 [10]杜晓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D].导师:杜甲华.辽宁大学,2012.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无形财产 机构:辽宁大学 [11]孙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导师:秦伟.山东大学,2008.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机构:山东大学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杂并且缺乏规范,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继承权、交易等方面。 近年来,诸如“淘宝女店主猝死皇冠被冻结”、“留学生成QQ盗号重灾区”等新闻层出不穷。过去,人们总以为虚拟财产会永远为自己所有,因此从不在意其价值。直到发现有人要抢要偷,才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 如今,网络虚拟财产乱象丛生,某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涉嫌在博弈类游戏中投放虚拟货币用以吸引人们参与网络赌博。从象棋、围棋,到麻将、扑克,多种项目的背后都存在着具有赌博色彩的活动。玩家用“金币”下注,而这种虚拟的金币要用人民币购买。 这些网站有专门的金币交易区和转账区,还有详细的网银、电信营业厅等购买和兑换途径。据悉,这种具有赌博色彩的游戏吸引了大批用户,一些玩家甚至一次投放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来兑换金币,而且从事这种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还不只一家。

目前,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数量已经过亿。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能够兑换人民币的虚拟财产,势必对人民币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小的冲击,破坏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运营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财富的行为没有相关律法的制约,也会衍生出虚拟财产侵权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典型的纠纷样态有: 被盗纠纷 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的纠纷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东西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东西 一、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 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 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各种法律规定,其中虽然有保障网络 安全及规范运营商行为的规定,但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基本处于空 白状态。为了促使网络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理应制定更完善的法律。 二、随着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因此引发 了恶性的伤害案件,有游戏厂商之间的竞争纠纷,也有厂商与代理商、用户、 玩家的利益矛盾。据统计,约有一半以上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 于游戏服务器存在系统漏洞,或由于别人的恶意盗窃使用户受到财产损失,常 让受害者十分痛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能够明确依赖的法律,妥善解 决以上问题。 三、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均有保护公民个人财 产的法律条款,只是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有效的针对性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界定,而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和有关 的法律构成要素基本无从查证。对窃得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若要使用刑法中 的相关条文处置,也面临着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辨别问题。由此,虚拟财产目 前仍处在无法得到切实保护的状态,这导致许多网络用户明明受到了实际财产 损失却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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