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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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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3.主要参考文献

[1]刘惠荣、尚志龙.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论坛.2005

[2]刘德良.论虚拟物品财产权[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4.25

[3]崔长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J].中州学刊.2006.6

[4]陈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7

[5]刘可夫.中国网络游戏产业透析[J].企业研究.2007

[6]刘炼.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J].法学论坛.2007(8)

[7]黄邦道.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J].改革与战略.2008(24)

[8]姚少飞.浅论虚拟财产性质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年(2)

[9]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6(3)

[10]马世利.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

[11]熊志海.网络法律导论[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一版)

[12]胡鸿高、赵丽梅.网络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汇编(国内部分)[M].2003

[13]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问题透析[D].广州出版社.2000

[14]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D].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6]刘志民.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

4.进度安排

设计(论文)各阶段名称起止日期

1 毕业论文准备2010年9月10日-2010年11月1日

2 确定论文选题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 日

3 开题(提交开题报告和任务书)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15日

4 参加实习2010年12月15日-2011年4月30日

5 准备及提交初稿2010年12月16日-2011年4月15日

6 中期检查、修改及定稿2011年4月16日-2011年6月10日

7 进行论文答辩2011年6月20日-2011年6月22日

8 根据答辩委员会要求修改论文定稿2011年6月23日-2011年6月24日

9 论文打印及装订2011年6月1日-2011年6月10日

10 毕业论文工作总结、资料归档2011年6月20日-2011年6月30日注:一式4份,系部、指导教师各1份、学生2份:[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评分表各一份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来娱乐,学习,工作。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然而在网络这个平台上,因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事物的陌生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这些问题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严重的法律空白。

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虚拟财产应该成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我国应该尽快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本文中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网络立法

On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virtual property

[Abstract]Currently, more and more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to entertainment,study and work.It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people's life.All kinds of the disputes also follows.However,in this network platform, for its own features, especially 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 and other emerging things strangeness, and the law itself hysteresis,some of these problems are difficult to be solved properly. At present, the existing laws in China has serious legal blank in this aspect.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irtual property analysis,I discusses the network hypothesized property has general property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paper.And through th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of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 I thinks the virtual property should become the property which is protected by law.Our country should protect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of network by law as soon as possible.On the vir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style choice, legislation steps the judicial process, as well as how to solve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ocess,I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advice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netword . virtual property . legal protection . network legislation

目录

前言 (1)

1 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1.1 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2)

1.1.1 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 (2)

1.1.2 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2)

1.1.3 虚拟财产保护的意义 (3)

1.2 虚拟财产保护的可行性 (3)

1.2.1 韩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4)

1.2.2 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 (4)

1.2.3 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 (5)

1.2.4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现状 (6)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6)

2.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6)

2.2.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别 (7)

2.3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7)

2.3.1 虚拟性与客观性 (7)

2.3.2 价值性 (8)

2.3.3 合法性 (8)

2.3.4 依附性与期限性 (8)

2.3.5 可交易性 (8)

3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9)

3.1 立法模式 (9)

3.1.1 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修改 (9)

3.1.2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 (10)

3.2 两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比较 (10)

3.3 建议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前言

2003年的李宏晨诉北极冰游戏公司一案是我国首例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公安机关因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未立法而没有对李宏晨的报案进行立案。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中认为:“被告与玩家之间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适用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因此被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虽然虚拟的装备是无形的,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玩家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的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都需要货币购买,这些都反映出虚拟装备的价值含量。由于虚拟装备的价值无法参照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为公平起见,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物品。”

2011年5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千佛山派出所破获了一起盗窃网络游戏魔兽世界金币进行出售的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拘,这也是山东省首起因为盗窃虚拟货币而遭刑拘的案件。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济南市解放东路某网吧的网管。4月24日下午周某在对网吧电脑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受害人孙某已经下机但是电脑仍然没有关闭,熟悉网吧电脑的周某知道只要不关机一部分文件夹就还没有清除,因此通过电脑上缓存的文件夹发现了孙某的魔兽世界账号和密码,随后在位于槐荫区的一家网吧中登陆孙某的账号并转移了27万多金币,根据当天在5173以及淘宝网上魔兽金币的均价估算,周某盗取的金币价值3100余元。26日周某将所获得金币部分进行了销赃,非法所得500多元。公安部门27日接到受害人孙某报案以后,及时通过技术手段查到了周某的交易记录和上网记录,并于28日下午将正在网吧进行金币交易的周某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①。

而此前在成都中院就曾经将倒卖网络游戏币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10年和11年的有期徒刑。

从上面2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明确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价值已经被人们所认可。为了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促进虚拟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更加迫切的需要完善对虚拟财产的立法,明确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而不仅仅是依靠司法实践。

1 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 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1.1.1 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

1998网络游戏登陆中国,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却发轫于2000年,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为互联网市场规模最大的子市场。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56.2亿人民币,比2008年增长了39.4%,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6587万,比2008年增加了33.46%。2009年付费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3715万,比2008年增加了22.1%。2009年中国休闲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59.9亿人民币,比2008年增长了112.4%。2009年中国网页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2亿人民币,比2008年增长了150%。预计2014年中国网页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45亿元人民币①。

在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纠纷的出现,尤其是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虚拟物品纠纷中游戏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品的权利归属、玩家的权益维护等问题都因为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2003年,号称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的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虚拟财产极大的关注,此案最终判决玩家胜诉,但真正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不明确,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1.1.2 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给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各类迫在眉睫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第三者欺诈、盗窃、抢劫虚拟财产引发的玩家与第三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网络游戏中盗取游戏账号和虚拟物品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此外,利益驱动也引发了大量的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在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交付虚拟财产的义务。现实中甚至还有人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玩家交出游戏账号密码的抢劫行为。这些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己严重破坏了玩家的利益及网络游戏的规则。在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并且难以取证。所以一旦虚拟财产被盗后,玩家往往要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或直接将运营商诉诸法院。目前该种类型纠纷较多。

第二,因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丢失游戏数据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提供游戏服务的原因很多,如代理权到期,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或恶意终止运营。在现实中,人们不可能要求一款网络游戏永久的存在下去,随着一款网络游戏在线用户的减少,运营商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也会终止某款游戏的运营。上述情况都会使得虚拟财产失去其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也会引发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对于游戏中丢失游戏数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因虚拟财产有关数据属性的更改影响了虚拟财产价值;因虚拟财产数据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因使用外挂而被封号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外挂程序是一种作弊行为,给运营商造成了损失,破坏了游戏规则。在玩家使用外挂时,运营商可以在发现其账户异常后直接把账户封掉,而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也完全被查封,这也往往容易引起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运营商因判断失误而误封玩家的账户,引发纠纷。

1.1.3 虚拟财产保护的意义

保护虚拟财产是网络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目前,网络游戏业在中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并且处于持续高增长中,发展前景广阔,市场空间广大。在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加快对它的立法研究,扬其利抑其弊,发挥其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体的精神效应,实现盈利、娱乐与社会文化道德之间的平衡。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促进游戏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个实践宪法的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更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2 虚拟财产保护的可行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较有代表性的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络

财物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

1.2.1 韩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

韩国的网络游戏发展比较早,是网络游戏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韩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扶持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针对网络游戏进行了专门立法。

韩国在2006年12月提出《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规定游戏币现金交易为非法行为,此条例还规定中介游戏币现金交易的行为也属于非法行为。该法案规定,“任何人都不允许进行通过游戏获得的有形、无形物品(游戏点数、游戏币、赠品)的兑换、中介、或买入。中介游戏币的行为一经被查处,将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给予5000万韩元(约为4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不过,从运营商处购买虚拟物品、虚拟物品个人之间的交易并不在禁止之列。由于韩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而且韩国有服务器搜索队为所有的虚拟物品交易提供执法支持,最重要的是,韩国对虚拟物品作了立法保护,对虚拟物品交易欺诈会进行司法惩罚。韩国并非对虚拟财产一刀切,真正禁止的是游戏币。但此法案存在一个实效性的问题,就是虽然规定了游戏币交易非法、但没规定游戏物品交易非法。大多玩家购买游戏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购买游戏物品,但法案里并没规定用现金购买游戏物品非法。而且虚拟物品交易中介网站只要在海外设置服务器并运营现金交易网站,就可以规避该法案。

1.2.2 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

台湾地区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完备,值得借鉴。1997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终于有法可循。

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台湾“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由此可知,线上游戏之虚拟财物在法律上视为动产,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

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

目前针对网络游戏的犯罪行为,已有实际判决,如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书九十年度简字第三九九三号“依嫌犯连续以诈术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缓刑贰年”,即为台湾首宗线上游戏窃盗案判例。由于台湾地区刑法学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向认为:刑法上所称之窃盗,须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性,其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使用后即消耗殆尽之特性不同;且行为人于建立自己持有时,未必会同时破坏他人对该电磁记录之持有(例如:以复制之方式取得他人电磁记录)因此,将电磁记录窃盗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因此2002年底台湾通过刑法修改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改回“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2003年6月27日,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无故入侵电脑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第359条)则明订: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①。

1.2.3 香港地区的立法实践

在香港,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和立法保护起步较晚。近年来由于网络游戏越来越火,虚拟物品的价值被更多的人们所承认,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网络游戏供货商透露,平均每日都有超过百宗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失窃有关,情况相当严重。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己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根据《电讯条例》第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

①姚少飞.《浅论虚拟财产性质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年(2)

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计算机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1.2.4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现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2000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笼统规定。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0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只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法官的智慧来解决。

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和司法意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2.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各类虚拟信息,包括ID,积分,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

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换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各种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具有鲜明的可转让,交易,流通等特征。

2.2.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别

在网络生活中,人们不同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同的后果,由此产生的虚拟财产也就具有了形形色色的种类。但大体上我们可以将这些虚拟财产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属于特定账号的虚拟性息,具有不可转让、交易、流通、变现等特点,如百度文库的积分,淘宝的信誉度等;另一类就是各种网络社区,游戏中的虚拟信息,如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这类虚拟财产的显著特点就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交易,甚至其虚拟价值可以和现实货币挂钩,进行交换。

那么,对于这两类虚拟财产是不是都要一视同仁的进行保护呢?我个人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我们可以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缓急来区别对待,对于后一类我们可以重点保护,因为这类侵害可流通虚拟财产案件其危害性要高于侵害特定专属虚拟财产的案件,这样我们就可以集中有效的力量来解决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为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2.3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与现实财产相比,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2.3.1 虚拟性与客观性

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其虚拟性,主要表现在网络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不占据现实的物理空间。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视觉和听觉再现,是人们主观智慧的产物,并不完全是虚拟的,这种财产以“电磁”形式存在。人们之所以称其为“虚拟”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区别。

2.3.2 价值性

财产都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价值那就根本不能称之为财产。但是其价值与现实社会不发生联系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所谓的“财产”。

2.3.3 合法性

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这个原则在各国的法律中都适用。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如使用外挂,玩游戏私服,通过木马盗窃他人账号财产、通过非法途径侵入游戏程序修改数据而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等,因其天生的非法性而不被法律和社会所承认。

2.3.4 依附性与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有着天生的依赖性,因为它无法脱离网络而单独存在,这也使得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难以按照现实中的法律来调整与规范。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服务商对其提供的网络游戏的经营服务是有期限的,受到网络运营商的限制所以任何一款游戏都不可能永远运营下去。而网络虚拟财产依赖特定的网络空间而存在,故其在使用、转让、收益的时候,都需要在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虚拟环境中方能实施,如果游戏运营商终止经营,那么玩家也就将无法再继续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所取得的财产等自然也同时归于消灭。另一方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果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且虚拟财产没有期限的限制,那么当运营商倒闭或破产之时就必须解决玩家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这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所以虚拟财产应该具有期限性。

2.3.5 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应该具有可交易性,虚拟财产的交易指玩家,运营商之间的各类涉及虚拟物品的交易行为,包括虚拟物品之间的交换以及虚拟物品和现实货币等之间的交

换。首先,在网络内部广泛存在着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由于玩家之间的需求差异,虚拟物品已经成为可以通过现实世界进行交易的商品。其次,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态度从“禁止”、“默许”发展到“参与”,虚拟物品的交易,目前已经成为一些游戏运营商主要盈利方式①。

综上所述,由于虚拟财产具有如上特点,因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意义,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和现实财产进行互相转化,所以我们应当把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进行同等的保护。

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这份建议,推动了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立法的大讨论。无数专家,学者纷纷为此献计献策,可惜的是,8年过去了,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仍然不见有所动作。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迟迟不见露面。

3.1 立法模式

当前学术界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

3.1.1 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修改

目前我们可以对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条款,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做出特别规定,也可以在《刑法》中队虚拟财产案件进行特别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制定的过程中,在新起草的民法典中可以考虑在“物权篇”中增加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这样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加以保护。或者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专门做一项司法解释,从而将网络虚拟财产以网络

虚拟财产权的外化表现形式加以保护。

3.1.2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

2003年12月25日,19名成都律师联名写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他们认为,我国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网络游戏目前的年收入己经超过10亿人民币,己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己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仅仅采取法律解释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制定一部涵盖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等的法律决才是比较彻底的,这也是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日益高涨的呼声。业界认为,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至少将包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属性、内容、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以及游戏玩家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内容,这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全方位保护是十分有利的①。

3.2 两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比较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都有一定的局限之处,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选择。

前一种模式其合理性在于通过对现有法律做出扩大解释或者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可以使现有法律能够适应新的问题和情况,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减少了立法成本的同时也简单易行,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这种模式也有其缺点,网络虚拟财产有其特有属性,要通过现有法律对这种特殊的财产予以保护而不发生法律冲突,难度较大,还需要不断探索。

后一种模式其合理性在于它能反映出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的特殊性。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有其特殊性和法律保护中的特有困难,单独立法可以针对这种情况而规定有别于一般法律权利的权利取得程序、权利行使程序、权利维护程序、权

利变动程序、权利救济程序等,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将公法与私法结合,较全面地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但是这种模式需要经过一整套的法定立法程序。而立法程序的迟缓性、滞后性会使得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不符合法律的效率要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①。

3.3 建议

既然两种立法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和不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现有法律的类推适用从而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较为可行。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这里,我认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仅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还应包括各类无形的财产等。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用户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我们就可以将网络用户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类推纳入到公民个人财产概念的外延进行保护。

2000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至于为什么要这样选择,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对相关案例和现有法律的类推适用,能够在体现出法律公平性的同时兼顾效率,尽快地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情况,尽快改变无法可依的状况,使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规制。

第二、法律修改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对现有的法律体系会带来很大的冲击,而且①

在修改的过程中可能会使得现有的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并且法律的修改程序与立法程序有着类似的迟缓性,故修改现行的法律也不是可取的。

第三、目前单独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包括现实条件和理论条件。从现实条件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正处于激烈变化之中,其内容不断扩充,表现形式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尚未定型,将这种处于不断变动状况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一个稳定性较强的单独法律法规中,显然有所不妥;从理论条件来看,目前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还存在争议,其属性、价值等方面还未形成大众化意见,许多相关问题还处于研究初始阶段,还无法对单独立法提供成熟而完备的理论支持①。

结语

社会的发展是法律演进的动力,社会的经济形态发生变化时,新的社会形式就可能游离于传统的法律框架之外。反过来,这一情况又促使法律积极寻求变化与创新,来适应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同样,财产形式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这种新的财产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为虚拟财产纠纷提供确定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 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 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论我国债权中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doc

论我国债权中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新修正的《宪法》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立法精神,具体落实到刑法中,则应表现为对财产关系刑法保护的完善。我国刑法对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完善,但对债权的保护规定甚少。本文拟通过分析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立足于债权保护的司法现状,结合域外立法先例,提出在刑法中规定“破产罪”和“恶意逃避债务罪”的构想,重点对“恶意逃避债务罪”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加以分析,从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债权提供有效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债权,刑法保护,破产罪,恶意逃避债务罪 新修正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得到根本大法的确认和保护。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最后的法律防线,自然也应为财产关系提供最有力的保护。然而,纵观现行刑法条文,对于财产物权,知识产权均有专章或专节规定犯罪予以保护(《刑法》第3章第7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第5章规定侵犯财产罪),惟独对严重侵犯债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犯罪,债权明显受到“轻视”,这一法律现象十分值得分析和评价。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相对权,它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本质是对他人给付的请求权,它的实现需要有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的积极配合,否则会成为一种徒有虚名的“财产权”。[①]因此,债权相对于不需要他人帮助而直接控制财产的绝对权——物权来说,是一种较弱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现代民法中债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债的含义为“法律上的锁链”。[②]大陆法系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上的credit(债权)和debt (债务)两个概念。债的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主要是合同之债;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③]然而,无论债权产生于何种原因,最终都将体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即债务人只有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时,才有可能侵害债权。因此,仅需对债权债务产生以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从而侵害债权的情况进行刑法研究。 一、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将债权保护问题纳入到刑法学的思考范围,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极具争议的冒险性工作,因为债法与刑法分属私法和公法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这种尝试在两个异质法域之间进行交叉研究的想法,法理上有主张其有公共权力过度涉足私权之嫌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一)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一) 摘要]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 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382383.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382383.html,/souask/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的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现实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无形性 (二)可转让性 (三)价值性 (四)时限性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数据在体现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方面的不同意义,也是值得注意的。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银行的活动中,网络数据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 如果运营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于这种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那么运营商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运营商约定为玩家保管虚拟装备,即使玩家用高于运营商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运营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382383.html,/souask/但是,如果玩家与运营商的合同中没有这类约定,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与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否则,就要考虑玩家是否只能在虚拟世界寻求救济了。由于玩家是以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在虚拟世界的活动中窃取了别人的虚拟装备,因此,最好向网络世界的虚拟警察报警,并请求虚拟法院做出保护自己虚拟财产的判决,然后通过“网管”这个虚拟世界的“上帝之手”强制执行,这同样能保护玩家李某的虚拟财产。至于运营商是否在网络游戏环境中设置了虚拟警察和虚拟法院,这就要看运营商对虚拟世界中社会分工的技术能力、商业眼光和价值判断了。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处理。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开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左右)。 这是继今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规定要求“网店办照”以来,又一项针对网上交易的措施,据几大门户在网友中所做的调查显示,7成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税务部门此举,很可能被视为是间接承认虚拟交易与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未来走向更值得有关部门警惕。”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蒋季雅(),女,湖南辰溪人,华东交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私有财产权一向被西方法学家视为对个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并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人人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的天性就是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更爱护,当每一样财产都有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又都把自己的财产照看好时,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物尽其用、良性发展的社会,而且人们同样也会尊重他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所有的人共有,那么它只会得到最少的照料。因为某一财产如果是属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每个人都不会认为自己要对它负责,这样的社会发展就将滞后 [1] 。西方有关这一思想大体上是一脉相承 的,私有财产权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时代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949年起,中国成为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计划经济,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却一再遭到挫折。20世纪90年代,中国彻底放弃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市场经济,并且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市场经济是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种经济模式,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在人们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今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很明确,究竟私有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应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这都是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确立。但是在宪法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诠释与澄清。 一、宪法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从宪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私有财产包括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公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各种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不仅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也要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制只可能有三种组成方式:第一种是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归公;第二种是完全不归公;第三种则是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他认为,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在他考察人的本性之后,得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最好的财产制度的结论。他认为,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执掌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1]。这是保护私有财产哲学思想的源头之一。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重要的权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也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而这个恒产就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指一个人在生时能够使用和收益,在他死后能够被继承的财产。可见东西方的思想家很早都就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社会的信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认为明天会更好、对幸 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能找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条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社会富裕和生产力发展,应当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实行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同等保护。由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善,所以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同时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对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加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物权;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07)04-0031-03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蒋季雅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江西南昌330013) 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Chongqing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 Vol.19No.4Dec.2007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杂并且缺乏规范,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继承权、交易等方面。 近年来,诸如“淘宝女店主猝死皇冠被冻结”、“留学生成QQ盗号重灾区”等新闻层出不穷。过去,人们总以为虚拟财产会永远为自己所有,因此从不在意其价值。直到发现有人要抢要偷,才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 如今,网络虚拟财产乱象丛生,某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涉嫌在博弈类游戏中投放虚拟货币用以吸引人们参与网络赌博。从象棋、围棋,到麻将、扑克,多种项目的背后都存在着具有赌博色彩的活动。玩家用“金币”下注,而这种虚拟的金币要用人民币购买。 这些网站有专门的金币交易区和转账区,还有详细的网银、电信营业厅等购买和兑换途径。据悉,这种具有赌博色彩的游戏吸引了大批用户,一些玩家甚至一次投放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来兑换金币,而且从事这种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还不只一家。

目前,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数量已经过亿。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能够兑换人民币的虚拟财产,势必对人民币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小的冲击,破坏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运营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财富的行为没有相关律法的制约,也会衍生出虚拟财产侵权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典型的纠纷样态有: 被盗纠纷 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的纠纷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

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 民法私有财产权是选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类全面发展的需要。而目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民法,在立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所以将从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原理、概念、范围来探究民法保护私有财产理论的必要性。 私有财产从语义上讲财产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地盘等物质财富,如国家的地盘、私人的房屋等。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有处分权。总而言之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所有人身具有的特长与才能皆不属于财产,但一个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特长与才能去取得财产。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之本,自由意志之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的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正如英国闻名思想家哈耶克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欺压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褫夺的先天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招供是阻截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独断的基本条件”。

私有财产权保护经历古希腊时期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权是不可陵犯的、神圣的权利。到20世纪我们对财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增强,财产权的保护进入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促进的新阶段。保护财产权已经成为宪法乃至宪政的基本要素,国家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法律的可操作性越来越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使选民权利具体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划分了政府权力和选民权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因而,财产权不仅是选民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是政事权利。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选民的政事、经济等权利,也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立法在私有财产权保护法规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行民法的绝大部分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陆续制 定的,所以现行民法的基本精神为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现行民法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国家、集体和选民的利益都基本给予相对对等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遇对等和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对对选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做了较为充分的规定,满足了人们社交之间财产关系的需要。但是,从现行民法的内容上看,缺少私有财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同时,民法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民法解释违反立法本旨及解释与 解释之间相互抵触情形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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