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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

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

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

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

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

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

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3)《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435号)、《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1997]财预57号)规定: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

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账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

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

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点同时还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解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

户,未缴国库的,属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少征、隐瞒、挖挤预算收入

少征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由于征管不力,造成预算收入少征、漏征或应征不征,影响预算收入的款项;

隐瞒转移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等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收入挂暂存”存入在国库外设

立的过渡性账户,转作预算外的款项;

挖挤上级预算收入指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

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

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

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

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

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国发第4号)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

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

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虚收财政收入

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总预算

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借款、集资、征收过头税等方式虚增收入的行为。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为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虚列财政支出

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违反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原则,估报决算支出,以拨款数列报基建支

出,采取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财政资金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七章。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

(六)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

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经营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

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压、占压国库库款,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及时将

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等方式动用库款的行为。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有解释)。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

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七)挪用预算资金

指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挪作它用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

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

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违规办理预算拨款

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预算法规定,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拨款或超越预算级次拨款。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

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

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或由人大实施监督;或仅

在审计意见书中建议予以改正。

(九)预算外收入未缴专户

指被审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财政专户”有关条款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

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

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十)账外资产

指账外的资产和物资,包括小金库”

审计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第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7年财政部部长令第8号)第七章和其他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

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相关规定;

(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有关条款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十一)违规办理财政结算

指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财政结算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财政部每年在财政决算编审办法中对重大政策问题所作的具体结算规定和下达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对结算项目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九章第五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各级财政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要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补助、应上解和应返还数额,与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已

补助、已上解和已返还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

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年终财政结算凭证,据以入账。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十二)应拨未拨财政资金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及时足额拨付。

(十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审计定性依据:

(1)各行业收费管理及标准。

(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

金,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

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办国办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第1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

收费、罚没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

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2)《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价检字[1988]第218号)第六条规定:

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四条规定,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在一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规定,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收入为非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处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财政决算审计

(一)虚收财政收入

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总预算

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借款、集资、征收过头税等方式虚增收入的行为。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

征收摊派税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各项收入的事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为依据。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二)违规减免税收

指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自行批准减免税收的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

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

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

(1)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

(2)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

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混淆入库级次

指将应缴上级财政的收入,缴入本级金库,影响上级财政收入的问题。

审计定性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

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

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89]财预字第68号)第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库的基本职责。根据国家财

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

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1998]国发第4号)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

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

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纠正。

(四)隐瞒转移财政收入

指将应收或应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未收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

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

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五)虚列财政支出

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违反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原则,估报决算支出,以拨款数列报基建支

出,采取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财政资金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七章。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纠正。

(六)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

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经营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

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压、占压国库库款,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及时将

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等方式动用库款的行为。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

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

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

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七)自行设立预算外资金

指违规扩大预算外资金规模,自行设立各种收费和基金的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

算外资金,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规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违纪

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

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一至五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挪用财政资金

指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

解决不应由财政资金负担的支出,或者改变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方向的资金。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

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

预算内支出;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

报本级政府决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

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

金支出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者部门预算,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

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七条规定:部门和单位需要用预算

外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财政部

门按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第十八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

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

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4)对专项资金规定了专门使用方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者根据有关专门规定定性。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便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

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

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处一至五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结余结转不实

指在决算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据实列报预算支出项目结转资金,以及由此导致决算结余虚假

的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九章有关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

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

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

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

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纠正。

三、金融审计

(一)损益不实

指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做法,影响损益核算真实性

的金额,主要包括少计或多计收入、少计或多计支出等。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有关条款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

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

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2月1日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1999]8号)有关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 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二) 违规经营

指被审计单位在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定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体见第四章有关条款。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 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贷 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应当实行审贷分 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应当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贷款利率,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不得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等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 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有关兑现、收付入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规定: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四十

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 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 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

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 有关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准文件。

(3) 有关专项业务规定,如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等,在这些规定中, 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101号)、《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

经营和 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和《关于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年终 并账的通知》(银发[1996]375号)应作为重要参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0元以上10 3000元以上5万 《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章有关条款;其中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

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

定退票的,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

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在境内从事信托

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出租、出借经

营许可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同业拆借超过规定

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

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三)违规购建固定资产

指包括各种违规建设、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各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向省级分行、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下达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

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坏账核销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向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下达年度财

务计划指标。

(2)各专业银行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分支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往来账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由专员

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超额部分、账外购建和挂往来账”等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漏计漏缴税金

指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而未上缴财政的税金,包括漏缴、少缴的税金和审计查出影响损益金额

应补缴的税金。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 )有关税收条例和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有关条款;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

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缴纳。

(五)小金库

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收入,私存私放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均属小金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缴纳应当上缴的各项税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国发[1987]58号)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六)账外资产

指账外的资产和物资。

审计定性依据:

(1)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3)对账外购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各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向省级分行、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下达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

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坏账核销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向分行本级、直

属机构和地、市、县行下达年度财务计划指标。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相关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

计账目,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

[1997]43 号)第条第三款规定:各分支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

的财务计划指标,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

往来账”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 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 (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超额部分、账外购建和挂

往来账”等占用的 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企业审计

(一)资产类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 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 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二)负债类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0元以上10 3000元以上5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 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 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三)所有者权益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 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0元以上10 3000元以上5万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审计定性与处罚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会计审计全书 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定性依据 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 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

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2011.5.30法制室编制 总目录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 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 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 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 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 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 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 五、金库管理文献 第二章税收审计类 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 第四章企业审计类 第五章证券审计类 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 一、商业银行方面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 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 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 38.违规同业拆借 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 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 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

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目录一、综合部分... 7 1.偷逃税款 (7) 2.少交税款... 7 3.欠交税款... 8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9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10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10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1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 9.私设小金库... 13 10.公款私存... 14 11.违规借贷 (15)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16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16 14.坐支现金 (18) 15.白条顶库... 18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9 17.私分国有资产... 19 18.挪用公款 (21) 二、财政部分... 23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23 20. 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3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24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5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26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27 25.虚列财政支出... 28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29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29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1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33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34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35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36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37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38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9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9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1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41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3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44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45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46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47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47 46.混淆入库级次... 48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9 48.改变税种入库... 50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51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52 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53 52.违规办理退税... 54 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56 三、金融部分... 56 54.帐外经营... 56 55.高息揽储... 57 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57 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58 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59 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60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60 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60 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62 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63 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64 64. 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65 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65 66.概算编制不准确... 66 67.超概算未经审批... 67 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8 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9 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69 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0 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70 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71) 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72 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74 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75 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75 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77 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77 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78 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79 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79 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81 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83 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84 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85 87.工程支出超预算... 86 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86 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87) 五、企业部分... 87 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87 91.少(多)转成本 (88) 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88 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89 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90 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91 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92 97.虚报注册资本... 92 98.虚假出资... 93 99.抽逃出资... 94 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95 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6 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97 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97 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2011.5.30法制室编制 总目录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 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 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 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 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方面 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 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 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 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 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

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 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 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 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 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

各股室: 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 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 定性依据: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 返回首页

审计定性中常见问题案例分析

审计定性中常见问题案例分析 审计定性是审计报告的灵魂,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然而,笔者在多年的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准确,定量不正确,相关证据不适当充分等情况,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与撰写者对问题性质的理解不一甚至完全相悖,严重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目前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供审计人员参考。 一、问题性质界定方面 (一)超越审计职权范围、未围绕审计目标定性 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0.3万元,审计人员将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贪污公款10.3万元,构成贪污罪。然而张某是否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判决,审计机关无权定罪。 审计人员将“某单位房屋出租未公开招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将“未及时删除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平台2011年测试数据”作为同级审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之一,上述未公开招标和未及时删除测试数据均与其审计目标无关。 (二)未经分析根据结果或表象直接定性 某基本建设项目,2007年3月中标价5亿元,2015年8月结算价9亿元,审计人员根据表象将其定性为:某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从表面看,结算价是中标价的180%,但审计人员未对其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剔除其客观因素变化如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正常涨价、工程量合理变更等原因引起的结算量变化金额。 某高校2012年至2015年应提助学经费1842万元,实际计提1672万元,少计提170万元;三年实际使用996万元,占应提取经费的54%;截至2015年底,财务账面助学经费结余3395万元。审计人员根据财务数据将其定性为:三年少提助学经费170万元,且未足额使用余额大。从表面看,确实存在少提和结余多的现象。但是审计人员如果从助学经费政策(如计提标准和口径、使用范围等)的科学性、合理性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定性的话,可能更让被审计对象心服口服。 某单位2015年通过虚列印刷费支出套现19.8万元用于津补贴发放。审计人员只对发放津补贴行为定性为:某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19.8万元。未对其操作手段或方法套现取得资金的行为进行定性。 (三)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只对部分事实定性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目录 一、综合部分 (6) 1.偷逃税款 (6) 2.少交税款 (6) 3.欠交税款 (6)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 9.私设小金库 (8) 10.公款私存 (8) 11.违规借贷 (8)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 14.坐支现金 (9) 15.白条顶库 (10)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 17.私分国有资产 (10) 18.挪用公款 (10) 二、财政部分 (11)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 25.虚列财政支出 (13)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

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定性与处罚-行政事业单位.txt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觉。你的手机比话费还便宜。路漫漫其修远兮,不如我们打的吧。 六、行政事业单位 目录 1、白条抵库 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 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35、违规使用发票 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36、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5、抽逃出资 37、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38、违规收费 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39、违规向企业摊派 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0、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9、多头开户41、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2、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11、公款私存43、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44、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 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无预算采购 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4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47、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4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49、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18、挤占预算内支出 50、虚假出资 19、拒绝阻碍审计 51、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2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5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21、库存现金超限额5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22、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5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55、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24、设置“账外账”56、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25、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57、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6、私设“小金库”58、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59、预算内转预算外 28、偷逃税金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9、往来款长期挂账 61、招待费超支 30、违规拆借资金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 31、违规担保63、坐收坐支现金 32、违规调整预算 1、白条抵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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