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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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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二、使用说明

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但经过多次修改与添加,知识点相对比较全。另外,由于排版过于紧凑,有一些手写在字面得小知识点、陷阱未能添加上去。如果同学需要,可以微博私信索要照片。为防止WPS与OFFICE打开文件不一,导致排版混乱,故将文件转化为PDF,有需要WORD得同学也可以向我索要。

三、目录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得就是:1好意施惠: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重大过失才有责)、公交让座、受托购物、火车叫醒。

--奖金只要未兑就无责;委托店主店主跑了或被人抢了(有责)

好意施惠可以向合同关系、侵权责任转化(举例:请客极力劝酒喝进医院、免费搭车司机过错致乘客伤---关键在于有无过错)

法外空间:A未构成不可抗得自然现象(下雨等)。B散步、读书、起床、做梦。C宗教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恋爱关系、同学关系。

婚约:支付彩礼属于赠与合同——三种情况存在返还请求权:1未结婚。2结婚后又离婚未同居。3结婚后又离婚给付方生活困难

4合同界域之外:(德国判例)约定XXOO后吃避孕药;约定不准结婚;约定不准离婚(最为隐私得个人自由领域)

5女友租赁:劳务部分有效,亲密、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得部分无效。

1就是否有财产内容: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2就是否特定义务主体: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3就是否只有一组权义关系:单一法律关系(1对权义关系),复合法律关系(2对权义关系)

4就是否独立存在: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5就是否因违法行为而形成:调整性法律关系(合同)、保护性法律关系(就是否需要公权力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

要素:2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形成权)。

3客体:物权(物、权利);人身权(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债(给付---作为不作为)

1、含义:单方意思表示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2、包括:常考:追认、撤销、选择(选择之债)、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解除、试用得认可权、要约撤回(没有催告)

形成权3、注意:1、部分形成权不适用除此期间(诉权、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2、债务人撤销权根据最新真题认定为形成权

3、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外:条件得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得

4、可以明示、默示、推定行驶,就是单方民事行为,具有从属性。

1作用分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主体客体特定,具有排她性,与绝对权范围相同)

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请求权:1内容: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如请求同居,不等于人身受侵害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注意:A不能说所有得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B债权请求权不等于请求权

三、民事权利得分类

2权利实现要件就是否齐备分:既得权、期待权(白发送黑发对加害人得赡养金请求,所有权保留,条件期限成就前)

3义务主体分: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对权(债权——涉她合同为她人设立义务让人不履行,她人无责;为她人设立权利她人违约,她人也不能主张权利)。

主权利、从权利(地役权、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

4权利相互地位分原权、救济权(所有救济权都有请求权,所有请求权不都就是救济权——合同履行请求权)

5权利与权利人得关系分:专属权,非专属权(所有人身权都就是专属权;专属权不都就是人身权、财产权不都就是非专属权——国家财产权)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独立、自由、尊严、平等;具体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人身权身份权:亲权(亲子关系)、配偶权(夫妻关系)、亲属权(亲属关系)——继承关系、宣告死亡失踪、抚养赡养、监护、精神损害赔偿

6权利标得属性分自物权(所有权——权能:使用、收益、占有、处分)

财产权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

她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动产+不动产】

意定之债(单方允诺、合同之债)

债权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

7(×)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因合法行为产生。(√)

8、债得保全得撤销权:只能诉讼(不能仲裁,因为不可能有仲裁协议)。可撤销合同,合同约定仲裁得,可以仲裁。

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自然人享有)

构成要件:①侵害了自然人得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②加害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得侵害。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具体人格权

(一)1.生命权: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得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得被扶养人。(近亲属不含叔舅姨伯)

2.健康权: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保护得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得正常发挥

3.身体权:内容:①sex)。②身体组成部分得支配权。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得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得客体。

(二)姓名权、名称权(★★)

1.(1)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得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侵犯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未经允许使用她人姓名得,不构成侵权。

(2)名称权(法人或其她组织享有)得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三)肖像权(★★★)仅限于自然人。注意:肖像具有“面部性”,肖像权得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面部得部分,若不能反应人得面部特征,不能成为肖像权得客体。

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得。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不侵犯肖像权。[丑化她人照片侵犯得就是名誉权,不就是肖像权]

(四)名誉权(★★★)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得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得不受侵犯得人格权。【说假话侵犯名誉权】审哙饪曇颈鴿溃。

构成要件:(1)侮辱、诽谤得行为(假话)。(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3)侮辱、诽谤得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社会评价因侵害人得行为而降低。(五)、隐私权(★★★)自然人享有【说真话侵犯隐私权】

①窃取、刺探她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她人隐私)。②擅自披露、公开她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就是一次性得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她人披露

了隐私,曾经得隐私就不再就是隐私,她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得,不会再侵犯隐私权。③侵入、侵扰她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入民宅、侵入她人邮箱)。④妨害她人得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得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⑤侵害她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六)、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得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①一般人格权;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四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④死者得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2.精神损害得排除情形:侵权可违约不可,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严重可轻微不可,近亲属可其她人不可,人身可财产不可。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可。

3.精神损害赔偿得其她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得近亲属具有顺序上得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她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得近亲属时,第二顺序得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如果不就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得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死亡得。

第二章民事主体

1其她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见后文)

特征:法人有财产权与有限人格权(名誉、荣誉、名称权);法人得权利能力等于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注销登记。

2 法人我国民法: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分类:公法人=等于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

传统民法:财团法人(钱得集合)捐赠得寺庙图书馆、基金(不就是社会团体法人——删bobo老观点)

私法人

权利能力限制:A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与社团法人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与作为担保人。(国务院批准除外)

B合同超出经验范围有效,但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得无效。

法人组织:1法定代表人不就是法定,而就是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得。(公司法人代表依照章程得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2分公司具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总公司承责。子公司具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子公司独立承责。

法人设立终止:成立前(登记)没有权利能力(发起人就是合伙关系);清算期间在清算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撤销不意味法人终止,需过清算阶段)豈縈缛馈莖鍔賴。

民事主体

1出生时间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她证言(接生婆):没有身份证

2胎儿遗产份额保留: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相当。(出生存活,归胎儿;出生后死亡,归胎儿继承人;出生死体,原继承人分配)鲧濑緩赂爱媼。

始于出生3特殊权利能力(结婚男22,女20)

民事权利能力1真题认为宣告死亡、宣告无能力不就是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中止,抛弃老钟观点)

终于生理死亡2生理死亡得推定:不能区分死亡顺序时,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时死亡

3《保险法》受益人放弃、丧失、先投保人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得,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就是被保人得财产。

3自然人4宣告死亡:A宣告之日死,撤销宣告之日活。B宣告期间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下文详叙)

C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得时间不一致,依自然死亡时间。宣告死亡前得遗嘱不对抗宣告死亡期间得遗嘱

5死者利益: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诉讼)完全(≥18、无病):16-18得公民,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赠与获得得经济能力不算)

侵权时不到18,诉讼时18:有经济能力应承责,无经济能力原抚养人责任。2,限制人签得合同在18岁时可以补足瑕疵,从待定转为有效。

民事行为能力3,侵权时已18应承认责任,无经济收入原抚养人垫付,垫付困难判延期给付。(仅限侵权,对于贷款后不能还贷,没垫付责任)

限制(10≤X<18、16,不能完全辨认):纯获利、相应范围内行为有效。超范围合同行为待定,单方、多方行为无效。(范围:生活关联度,后果预见度,智力理解度)

无(X<10,完全不能辨认):纯获利、定型化、小型化有效;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监护人追认也无效。)峥磣獻鋯岚湿鹾。

1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抚养义务、不受影响,诉讼中争夺得就是共同生活得权利)法院认可取消监护权利:犯罪、虐待、明显不利。

2协商监护:前提就是父母不能做监护人。协商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成年兄姐(无弟妹)C其她亲友(本人自愿、组织同意)【无顺序】

3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指定人: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无民政部门)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得近亲属(不含亲友)【无顺序】

监护人(分步走)4裁定监护:前提不服指定。不服者30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定监护有顺序,但对小孩有利可打破。(包括其她亲友)

5机关监护:前提以上都不适用。单位、委员会、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侵权,这些机关也要承担责任。)

注意1监护人可以就是一人也可以就是数人。2监护人委托她人监管,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责任,被委托人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贊鋰鯰銷鍍钟滯。

3监护人职责:不得处分(但小孩侵权,可以用小孩得钱支付),渎职撤销(法院经程序撤销)。

自然人

宣告失踪:A要件:2年(+3月公告期)B申请: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C后果:构成法定离婚事由(不当然终结);设立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宣告失踪、死亡A要件:下落不明4年(+1年);战争4年(+1年);意外事件2年(+1年);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0(+3月)

宣告死亡:B申请: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她利害关系人。(有顺序)

C后果:A婚姻自动终结,遗产发生继承。B宣告与事实不符,以事实为准。C民事权利能力中止。

撤销死亡:本人重新出现(单纯得瞧见不算)或确有证据证明该人活着,经本人或有资格申请得主体(没有顺序)申请,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

撤销死亡得后果:1婚姻:A配偶未再婚自宣告之日恢复。B配偶再婚(含再婚那一位又死了)不得自行恢复。

2、收养:不得主张无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亲子关系自行恢复。被收益子女无继承权。

3侵权: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被死亡”而取得财产,可要求返还原物孳息,并主张损害赔偿

4财产:基于继承取得得予以返还或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以不返还。

撤销死亡与失踪得关系:1、宣告失踪不就是宣告死亡得必经程序。2、前一顺序得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得,后一顺序得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

宣告死亡;3、同一顺序得利害关系人,有得申请宣告死亡,有得不同意宣告死亡得,应当宣告死亡。

其她组织得具体说明: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投资收益归个人得个人承认责任。二者任一或全部归家庭,家庭承担。

2个人合伙:A合伙可以劳务出资,公司不可。B合伙人得认定,出资与分配利润,不考虑就是否经营管理。

C诉讼地位:共同诉讼人。D债务承担:对外连带(不因破产而免除),对内安份。

E入伙人入伙后对于入伙前得债务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货后对退货前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联营:A法人型联营:企业间、企事业之间组成法人资格得,经登记有法人资格。

B合伙型联营:企业间、企事业之间组成不具法人资格、以出资比例或约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同型联营:各自独立经营、权义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责任。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五星级)

1、含义:设立、变更、消灭权利得意图。(不含伤害权利、主张权利、宣示权利)由此区分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

2、要素:A,内心意思;B,表示行为。

形成方式意思表示(★★)3、表示方式:1明示(口头书面)2默示(行为推定、法定或约定得沉默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受遗赠人对财产沉默视为拒绝;

4、分类:①无需受领得意思表示(无相对人):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继承人对财产、试用合同、续租房屋沉默视为同意。

②需要受领得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悬赏广告、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等

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行使、代理权授予、遗嘱、抛弃动产不动产、(设立财团法人得)捐助行为 1主体个数及其关系分 双方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异向得一致):合同行为(双方不一定就是两人)

共同法律行为(权利义务同向得一致):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共同不一定就是2人以上)

2分类(★★) 2内容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身份不得附条件、婚姻、收益、监护等不适用合同法,订立遗嘱就是财产行为!!!财产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权利不直接变动,给对方产生请求权:债权行为(单方允诺、合同行为)----不要求处分权 3财产属性分: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转移或消灭:

4就是否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得法律行为:有因行为(大多数)与无因行为(少数)。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依赖于主债务债权合同

6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诺成:一诺就成立。实践:诺+实践 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主体+标得+意思表示(合同中就就是主体+标得具体+数量)+特殊成立要件

3成立与生效(★★) 生效=主体有能力+标得合法+意思表示自由真实+其她特别规定、约定(交付登记备案批准等公示,附期限、条件)

1主体资格瑕疵(主体能力被法定除去瑕疵除外,如无能力人得纯获利益等。)---遗赠不存在追认与否,只有生效无效两种形态。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

1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此处第三人利益王利明书上说就是非特定第三人)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阴阳合同:如刑法中以交租金得方式支付非法集资得利息,所租房屋就是虚构得。)

5违背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得。(效力性规定无效,取缔性规定有效。) 4效力形态 欺诈(不损国家利益):包括作为(虚构事实)与不作为(隐瞒真像)。结果就是自愿得-----单方权利应哟绀玑婦钼蠼。

胁迫(不损国家利益):包括对本人或亲属、法人得胁迫。结果就是不愿得。

2可撤销 乘人之危(不损国利):危难之际。与胁迫得区别:乘人之危不同意就遭受既定得损害。胁迫就是不同意就遭受胁迫方损害。----单方权利個

重大误解+损失(性质、对方当事人、标得物得品种、质量、规格与数量等得错误认识---即合同得重要要素)对未来情况得错误就是投机不就是重大误解,双方权利

显失公平:1利用优势、她人经验不足致明显不对等。2仅适用双务合同(赠与、保证、抵押等不适用)3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

注意:1大象欺负蚂蚁就是显失公平;蚂蚁欺负大象不就是显失公平;蚂蚁明知不敌最终不敌不就是显失公平

2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显失公平适用情势变更:A客观情势不可预见异常变化B不可归责任一方C履行不能达到目得

无权代理(见代理一章)

3效力待定限制人超范围得合同行为。

债务承担,需债权人追认。始终记住,债务承担不就是谁来还钱都一样,而债权让与就是向谁还钱都一样,所以不需经债务人同意。

附:1、阴阳合同:阳合同就就是双方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其她合同有效得要素时该合同有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掩盖合同无效,背掩盖合同有效。2、真意表留:对方知道得——无效。对方不知道得——有效。3、重大误解得区分:A,把标得物性质搞错就是重大误解。但就是把标得物价格搞错不就是重大误解(商业风险),可以构成不当得利。B,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中把字词写错,不就是重大误解。按照其意思表示履行合同即可,误载不害真意。

民事法律关系得效力瑕疵:

1确认无效:自始、确定、当然无效(无需在通过判决就无效,法院得确认就是确认之诉)。

A效力性规定与取缔性规定:效力性行为打击,结果也打击;取缔性行为打击,结果不打击。B部分无效:租赁合同超期部分,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

2可撤销可变更:自始无效,需经诉讼仲裁。(其她撤销权都就是起诉,没有仲裁。)

A除此期间:自知应知起算一年,但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得,撤销权消灭。

B权利分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就是受损方权利。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就是双方权利。

3效力待定:A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追认得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拒绝追认得,自合同签订就是就无效(自始无效)。

B相对人追认前得权利:(1)催告权:催告一月内答复,不就是形成权。(2)撤销权:通知方式行使,仅善意相对人享有(不知情)。

1含义:发生与不不确定。【有合法性要求】恶意阻挠成就,视为成就。恶意促使成就,视为不成就。

条件: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2类型:积极条件(以发生为要件)、消极条件(以不发生为要件)

4附条件与期限輯藝巔阶奩軫秃。

1含义:一定会发生,但所附期限可以就是不确定得。(人得死亡、下雨时----注意明天下雨就是附条件)【没有合法性要求】期限始期:成就时开始生效。

2类型:终期:成就就是效力接触。

诉讼时效bobo经典一题:(用于第五章结束使用)

A点,权利被侵害之日,最长保护期起算。AG20年

B点,伤势确诊之日,诉讼时效起算日1年。至2008、07、03

C点,积极主张权利,中断时效,重新起算。至2008、10、03

D点,080503中止时效(最后六个月)。前两次台风不中止。

E点,时效恢复起算。

F点,补一个月2008、11、3(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G点,最长至2027、07、01

第四章代理

(1)三方关系:A(被代理人)——B(代理人)——C(相对人)、(2)法律后果:AC承担责任,B不承担责任。(3)代理范围:违法不可、身份不可、事实行为不可

法定代理:监护人资格

代理权产生1基础关系(委托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只能就是表意,不可就是事实得(例如代替照瞧房

委托代理无因性:委托合同这种基础关系不存在了不影响委托授权,即有委托关系≠有代理权

2委托授权——单方法律行为

注意:委托合同原则就是无偿,约定报酬才有偿。所以没有约定报酬则推定为无偿合同。自然人借贷没有约定利益也推定为无利息借贷。撸現吓历緱輞鄆。

+联系不上

转委托责任:原则时、受托人责任。例外时、委托人责任。但代理人违反选任义务、指示义务,委托人先承担,再向代理人追偿。撐螄謔繅讵櫝阗。

;与超越代理权得区别在于就是否违背代理目得。

双方代理:有害得无效,有利得有效,不明得原则上效力待定。

1授权不明、代理双方明知代理违法,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第三人明知没有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人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复代理转托不明、转托代理人也有过错得,委托代理人与转托代理人想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谁过错谁连带,向受害者连带。

1狭义就意味这排除表见代理。

(★★★)2无权:无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3法律效果: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具有追认权、催告权。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权。(非恶意就有撤销权。)

1要件:表见事由(空白合同、交易习惯等)、第三人善意。(不知情+无过失得善意)有过失就就是无权代理

(★★)2法律后果: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请求损失赔偿。(合同法解释2)

A要求代理人B以代理人名义从事民法活动。1、第三人C知道AB关系得,合同直接约束AC。2、C不知道AB关系得,B应当向C披露A,

A 因此可以行使

B 对

C 得权利。 3、C 不知道AB 关系,因为A 得原因不履行,B 应该披露。C 对AB 具有选择权,选定后不可变更。

9补充:1代理得授权可以就是对代理人、特定第三人作出、也可以就是以公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作出。

2被代理人死亡不能引起代理关系当然终结。仅引起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消灭。

3能作为间接代理关系消灭原因得就是:委托人自动介入、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10无权处分:缺乏处分权、以自己名义。后果就是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缺乏代理权、以她人名义。后果就是合同效力待定。(不可能善意取得) 11民法代理≠生活代理。代考、代写论文、代为面试、代为抛弃都就是不就是民法代理。 上述原理在于:代理事实行为、单方行为不就是民法得代理。

第五章 诉讼时效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存款)

适用范围:适用: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 不适用: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得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债券) 一、基础理论 效力:时效届满、产生抗辩权。(抗辩权延伸至从合同)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得缴付出资请求权;(股东出资)4其她(人身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二、期间1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得商品未声明得;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得;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得。镒莴魎訃軔慑乔。 3年:环境污染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 5年:人寿保险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

三、起算: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缺陷产品10年从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船舶发生油污6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均次日开始计算)②普通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③特殊时效期间:A人身损害,明伤——从受伤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暗伤——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B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得——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含工资、房租,它们每期都就是独立得)

C合同被撤销得,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得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终审判决之日)

D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知或应知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知道自己吃亏及谁占了便宜)

E无因管理之债,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知道自己无因管理以及为谁服务之日起

F持续侵权,从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她人不作为得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含义:失效进行中+法定事由+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

1、主张权利中断:书面口头自,达到主义(含成年家属获悉,收到之日已过时效不中断)。金融机构扣除利息。省级媒体公告,公告之日。

四、时效中断事由:2起诉或其她司法救济:提起主义。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不就是受理之日(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

3寻求其她公权力救济:向调委会主张、向公安检察院报案

4义务人同意中断:做出分期、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指定清偿计划书等承诺或行为。

1部分债务中断及于全部债务。

中断效力得延伸:2连带及于她人注意: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緋阗厕赵騾換臥。

3代位权诉讼同时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4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自送达中断

五、中止、延长:1 中止:时效期间得最后6个月内+法定事由+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

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

2.延长:1、三种期间都可以延长2期间届满+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法院决定就是否延长+决定延长得期间必须适当。

二、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非人格性:人体器官问题:分离人体后可以成为民法上得物,但只能捐赠不能买卖。(无限人死后其家属也不能捐献其器官)1物得概念有体物:例外:1权利质押、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四荒土地)上得抵押权。

可支配性2自然力(能被人支配控制得)3虚拟财产。

1动产、不动产(汽车、船舶就是动产)

2物得分类 2主物、从物1从物必须与主物分离。2从随主走,约定除外。3从主同属一人。4特例:锁与钥匙、电视与遥控器、台灯与灯罩、汽车与备胎。 3原物、孳息:孳息:与原物分离+

(利息、租金、分红——股票投资收益不就是孳息)、彩票奖金或奖品 3物权:1、绝对权与支配权 内容法定(现已没有典权) 如:约定不动产质押,不产生物权效力,发生债权效力,但不对抗第三人。2、物权法定主义: 类型法定(没有效力、公示法定) 再如:约定优先购买权,离婚时约定另一方有居住权,都不就是法定得内容不发生物权效

力。 1性质、特点:请求权、对人权;①不以相对人得过错为构成要件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此时不要求对占有人对所有人都就是无权占有,只要相对所有权人而言无权占有即可) 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对正在持续中得不法或者超越了正常得容忍限度得妨害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得方式妨害物权得行使) 2内容 消除危险请求权。

1 对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得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得债权物权概述 两个例外:①承包人得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得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得业主得所有权。

②《海商法》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5物权得优先性 2对物权:①依法处理。比

如:《物》199、239条;她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无法定,适用“先来后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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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例题

(1)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得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例3】甲得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得司机丙驾驶。

【例4】甲得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得丙,并交付。

【例5】甲得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

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得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就是猫得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得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6】甲得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就是无权得间接占有人,丙就是无权得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得对象包括无权得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得

间接占有人。

【例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得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得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得权利,下列表述正确?B

A、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D、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向保管人以及保管人得雇佣人主张返还)

(2)留置权:

【例1】甲将自己得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①乙得留置权优先于丙得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瘧聵訕岘飒間

【例2】

【例3】甲将自己得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得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①丙得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得留置权。②法理基础:担保人得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得权利。愾鋇堯凑镣內纵。

【例4】甲将自己得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就是汽车得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得丙。①丙善意

取得汽车质权(抵押权)。②丙得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得留置权。

【说法】留置权优先于不动产抵押(×,留置权不适用不动产)

(3)返还遗失物请求权: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她权利人(物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她人占有得,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得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得

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一,本条为34条得特别法庭。第二,原则上追回无时限,被转让过得有2年时限。如果就是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主体转让得,追回时要付费,付费后追偿。第三,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遗失物经国家公示6个月后无人认领得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四要件:无权处分中+善意(不要求无过失)+合理价模式:合同效力,物权效力发生。

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无需登记/交付)

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需登记/交付),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分割前共同共有

非基于法律行为得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每一层

(公行为、事实行为、继承)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物权+占有意思

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合同生效+交付或登记):合同生效还须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生效賃辮儀舆運嫱鳔。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形式主义:买卖合同、不动产抵押、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见区分原则)【原则】基于法律行为得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有权处分为前提,必须公示)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债权/意思主义: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土、地)【例外】

(合同生效,不登记不对抗):合同生效就发生物权效力。但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⑴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得区分原则(★★★)

债权效果达不到、物权变动效果不发生变动,只能通过善意取得(物权变动与否与合同有无效分开来瞧)。

,未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不变动,买卖、赠与合同有效(合同有无效瞧得就是主体、标得、意思表示就是否适格)。

,未交付,动产所有权不变动,但交付不就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得生效要件。

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得效力(质押合同就是诺成合同,不动产没有质押)。

⑵基于法律行为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物权变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登记

例外: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⑶基于法律行为得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物权变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

注意:1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时所有权移转,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得,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买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给数人,交付给甲,登记于乙。法院支持甲获得所有权。

3有权利凭证得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书面成立、成立生效(质押合同)+交付设立、背书对抗(质权)

4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基金、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书面成立、成立生效(质押合同)+登记设立(质权)

5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得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动产抵押②动产浮动抵押

交付得概念(★★★):即占有得移转。要件:①移转占有。②具有交付得合意。

1现实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条件:①动产买卖合同;②没有约定交付地点;③货物需要运输。

2简易交付。她人已经占有,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一、交付交付得类型(★★★) 3指示交付。第三人合法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本质就是转移返还请求权

4占有改定。买卖合意+占有改定合意+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物权变动。

枥悫货诸缽懨頇。

公示公信

诉)

B责任: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得,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C效力:1阻碍善意取得得发生(因为登记了就不可能不知情)2登记名义人为真正得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得影响

二、登记预告登记:A登记人: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买受人①商品房预售登记。②在建工程抵押得预告登记。③抵押权顺位得预告登记。

B效力:1预告登记后,未经同意,对抗所有在后得其她物权变动、包括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得效力)。

2防止一物二卖3登记得就是债权,得到得就是具有物权性质得债权。

3自动失效:(a)债权消灭。(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四个登记责任:1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损害,异议登记申请人赔偿。

2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对造成得损害应承担责任。

3因登记错误给她人造成损害得,登记机构承担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向造成错误得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

登记机关自己错,自己承担责任。

模式:选择登记申请人赔偿

登记机关因为她人错,受害人可以选择+追偿=不真正连带,终局责任就是申请人)

选择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赔偿。登记机关向申请人追偿。

第三章、所有权|第四章、共有|第五章、所有权取得特殊方式

原始取得:生产、收益、征收、没收、添附、拾得、发现、善意取得(法定取得)——基本同事实行为

财产所有权得取得区别:就是否基于上游权利人得权利而取得。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继承、受赠、其她合同原因——基本就是合同行为。

3所有权所有权权能:使用、收益、占有、处分

范围:国土海水需屏障:国防资源、城市土地、海域、水流、无线电频谱资源、矿藏

国家所有权行使:国务院代为行使。授权:国家各级机关(不能收益),国有事业单位(可收益);投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财产不就是国家得,国家有得就是股权。)禪縮韻挚骜雏钾。

(专属权)

1、含义:共有就是一个所有权,多人共享。共有不包括共同占有。

2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得认定:约定——有共同关系(婚姻、家庭、合伙、共同继承关系)为共同共有——无共同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

——按份共有份额不明——按出资额按份——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等额共有为原则,按出资额共有为例外)

4共有 3内部外部关系 345 5所有权取得特殊方式: ①先占:对象就是无主物。性质就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小孩也有妥善保管义务)

1返还权利人:妥善保管义务(故意重大过失不免责);费用求偿权,悬赏报酬请求权

蝾缑宠慫贰銻潆。

②拾得遗失物:1、拾得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收归国有除外。 拾金不昧: 2送给世界最牛组织:有关部门(公告6月收归国有) 2拾得后果:(主要把握拾得人义务、原主权利) 拾金而昧:占为己有,妥善保管义务、侵占罪(数额);丧失上述权利。 拾金而卖:1失主与拾得人损害赔偿请求权(2年时效)2失主与受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2年时间限制),受让人公开市场取得,需要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再向拾得人追偿。 没有卖:没有时间限制,永远可以主张返还。

失主物上请求权总结: 卖出:知或应知2年内 向买受人:主张返还原物(不就是时效)

向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就是时效)

④善意取得:转下页

1含义,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得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得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她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得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得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她物权得制度。 2——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A 以B 得名义出卖了B 得房子(无权代理)A 以A 得名义出卖了B 得房子(无权处分) 3排除善意取得:①对象排除:禁止流通得动产或不动产(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占有脱离物(盗窃物、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动物等)②交付方式排除: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4要件:无权处分中+善意(不知情)+有偿(合理价,不要求实际交付)+公示公信(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5担保物权得善意取得: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得构成要件。但注意:

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得价格受让” 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善意取得 ②不动产抵押权得善意取得要求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得善意取得并不要求“交付登记”辇吨詁觞幬餒怂。

③动产质权得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占有改定得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得善意取得。

6善意取得得法律效果:A 物权法效果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得,原所有权人得所有权消灭。(易主)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得,所有权人须承受该她物权负担。(设权)

B 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得债权请求权

模式: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

例题:乙欠甲500W 不胜其烦,将债权以400W 出让给丙,甲再次将债权以450得价格出让丁,并对乙方进行通知。告知其债权已经转让给丁,已经经过了债务危机遂对丁进行了清偿。数日后丙向乙主张债务清偿未果,问丁

能否善意取得该债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理论基础:1,货币占有即所有。2、债权不发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就是物权法理论,债权非物。

解题步骤:1,2个债权让与,仅第一个生效。(丙就是债权人,乙就是债务人)2,乙因受到通知对丁清偿,清偿有效。(乙退出游戏)3,丁不当得利,向丙返还500W 。(丙退出)4,丁向甲主张450W 违约责任。(结束)第六章 占有

含义: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意思。A 这里得占有就是事实行为,而非所有权中得占有权,所以合法非法占有均保护。2占有≠持有: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不就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A 直接占有就是直接得事实上得控制与管理,间接占有就是通过一定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占有。(就

島羨绚魉誄痙堝。 B 注意,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佣、学徒、总分公司等类似关系而受指示直接控制财物。占有辅助人不占有,雇主为直接占有人。(雇员就是雇主双手得延伸。)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A 亲权得占有。注意:基于地役权、抵押权得占有不就是有权占有,因为二者都不要求转移占有冊陽綹縵无权占有特例:拾得遗失物(构成无因管理得除外)、小偷对脏物得占有、无效买卖买受人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得占有。无权占有”得再分类,一定注意这个前提,有权占有不区分善意恶意,其次这不就是生活中善

返还原物:(合法、非法、有权、无权)占有人主张,东西在谁手里就向谁主张

(不能有“不,就就是您拿来我得东西,我就跟您要”得思想),在原物存在得时候主张

3占有得保护 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1年内主张。注意两点1、自侵占发生之日。2、不主张就只能请求损害赔偿(245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注意同上)主张,对妨害人主张,在妨害、危险存在得情况下主张。赔偿损失:占有人(注意同上)主张,向妨害人、损害财物人主张,在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限过、原物不存在、妨害危险消灭或造成损失得情况主张4无权占有人与返占有

5:34条与245条

第七章 殊制度 单元空间(转让 共有权:地 道路、公用设施 绿地除外或明示属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军事理论课笔记

一、核袭击前的防护工作有哪些? 1、建立现代化的警戒网 采用预警卫星、超视距雷达、远程跟踪雷达等组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警戒网,日夜担负着发现、识别、报警、捕获、跟踪来袭目标的任务。 2、使用反导武器摧毁敌导弹核武器 (1)导弹反导弹 (2)激光反导弹 (3)粒子束反导弹 3、筑起防核武器的新长城 修筑各种防御工事——人防坑道、掩蔽部、地下室。 4、做好临战前人员物资防护的准备工作 人员:(1)要准备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用具 (2)要了解人防工事的位置、入口、标志和行动路线 (3)要听懂报警信号 (4)要服从人防部门的指挥 物资:掩、盖、埋、涂、包 二、敌核袭击时的防护动作和方法? 1、疏散隐蔽 (1)当国家进入临战状态时,对大中城市的人口要进行疏散,到山区、农村隐蔽。 (2)留守城市的人员,当听到报警信号时,迅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携带个人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按指定的路线进入人防工事迅速隐蔽。 2、发现核爆炸闪光时的行动 (1)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 A、利用高地背向爆心迅速卧倒。 B、室内人员可躲在背向爆心的墙角边,最好是框架结构的水泥柱边,注意避开易倒塌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C、遇到有水塘、河流等立即跳入水中,短暂隐蔽二十秒也可减轻伤害。 (2)在开阔地时的防护动作 见闪光,核爆炸,背向爆心快卧下;双手交叉叠于胸前,闭眼收腹闭嘴;热浪来时停呼吸,保存自己好杀敌。 三、敌人核袭击后的行动? 1、严防放射性沾染的伤害 核爆炸后尽量利用工事来保护自己,减少放射性沾染的伤害,不在沾染地方停留、休息和吃东西,穿戴好防护器材,扎好“三口”,快速通过或绕过沾染地带。 2、组织沾染检查和消除工作 (1)对人员、武器装备进行沾染检查,然后组织进行全身洗消或局部消除,没有条件洗澡更换衣服的,应组织拍打、扫拂等方法消除沾染减少伤害。(2)对粮食、蔬菜的消除可采取多冲洗几次的方法进行。(3)对饮水的消除沾染可用土壤净化法、过滤法、三防净水袋等。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艾跃进军理课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之一(2011.03.02)来源:刘丽婧的日志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先秦 2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3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4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5三国 6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7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8唐朝——万国归附 9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10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11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12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1.向其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2010.03.02)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历史简介 先秦 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三国 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唐朝——万国归附 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2.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1)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2)国防服从与政治,服务于政治。国防的状况从来都是和统治阶级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良好的政治才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向我们的对手学习 1.善于向比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在国防战略指导方针上,是积极进取的还是消极畏缩的是决定国防事业能否真正强大起来的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四个阶段) 国防的基本内容: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 第三阶段:两弹一星 新中国发动八场正义战争 四、国防战略 定义:谋划和指导国防发展的战略 1.几种模式: 前苏:抑民重军 美国:以军带民 西欧:军民兼顾 两瑞:寓军于民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军理课感想

军理课之感想 张旭(经济学院金融系1211709) 上了艾教授的这么多次军理课,我不仅感觉到了中国当今形势之严峻,而且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责任。这节课上不仅仅是学习一些军理知识,我觉得更多的是在进行一种思想的洗礼和升华。在这种思想的熏陶下,我们才能更清楚的认识到我们应该如何去做,知道以后努力的方向。 首先我想先说说在军理课上我了解了的军理课知识。我们一共学习了2本书,第一本书叫做《军事思想纵横谈》,第二本书叫做《大学军事课基础教程》。所谓军事思想,是关于战争与军队问题的理性认识,通常包括战争观、战争问题的方法论、战争指导思想、建军指导思想等基本内容。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强烈的时代性和明显的继承性。军事思想都是从社会实践中、从实战中总结出来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军事思想;由于各个时代拥有的武器、条件及物质生产水平相差极大,因此军事思想又具有时代性,它需要与时俱进;我们可以从以往的战争实例以及古人的著作中总结出自己符合自己的军事思想,又体现了它的继承性。《军事思想纵横谈》这本书首先给我们介绍了我国古代自先秦以来有关军事的各种策略,后有介绍了我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本军事著作《孙子兵法》,让我们更明确地认识到我们古代军事思想的精华,再介绍我们自鸦片战争以来出现的近代军事思想。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军事思想的起源以及发展,接着介绍克劳塞维茨所写的《战争论》并对其中一些观点做了分析,又对资产阶级的军事思想做了评价。书中肯定了他们一些观点的科学性,但是也提到不管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还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都有一个共同点是否认战争和政治的阶级属性,不承认人类社会是在有了私有制和阶级以后才有的战争,这一点是不科学的。紧接着,采用大篇幅说明毛泽东思想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军事思想。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我真正的认识到毛泽东的确称得上是最伟大的军事家、战略家和军事理论家。毛泽东的军事理论思想充满着哲学色彩,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与战略,并且运用辩证法对涉及军事的若干范畴,诸如军事与政治、军事与经济、战争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等做了生动的论述与分析。可以毫不夸张说毛泽东开创了军事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最后又介绍了邓小平与江泽民时期的军事建设思想。总而言之,这本书中毛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军事理论课知识点

第一部分:中国国防 选择题: 1、现代国防的主体是国家,维护国家( B ) 是国防的根本职能。 A 经济利益 B 安全利益 C 政治利益 2、( B )时期,国防思想已经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标志我国古代军事思想在这个时期已经基本形成。 A 秦朝B春秋战国 C 唐代 3、国防是( A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A国家B军队C武装集团 4、国防的( A )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的。 A性质B质量c坚固程度 5、一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其国防的要求和国防也不同,因而,国防的(C)也各不相同。A政策B目标c类型 判断对错: 6、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军事上的不断强大?(错) 7、我国实行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对) 8、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 对) 9、世界的国防类型大致有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四种?( 对) 10、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中立型国防?(错) 第二部分:信息化战争 1、什么是信息化战争?(信息化战争是信息时代的基本战争形态,是信息化军队在陆、海、空、天、信息、认知、心理等七维空间,运用信息、信息系统和信息化武器装备进行的

战争。) 2、信息化战争的基本特征?(信息资源急剧升值,信息的主导作用增强;武器装备高度信息化;作战空间超大多维;作战节奏迅疾快捷;作战要素一体化;作战指挥扁平化;作战行动精确化) 3、信息化的武器装备系统由哪三部分构成?(信息武器、单兵数字化装备和C4ISKR系统) 4、信息化战争作战行动的精确化主要体现在哪三个方面?(一是精确侦察、定位控制。二是精确打击。三是精确保障。) 5、如何加速培养国防信息化人才队伍?(一方面,要依托地方进行信息化人才的双向培养;另一方面,军事院校教学中要加大高新技术知识的比重,提高部队信息化条件下的训练水平,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和信息化文化氛围。) 6、信息基础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哪三个方面?(一是努力发展以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二是加快国家大型网络系统建设;三是大力开发各种软件技术。) 7、机械化战争和信息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有何不同?(机械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是消耗敌人、摧毁敌人,大量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而信息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是控制敌人、瘫痪敌人,通过破击敌人作战体系,达到巧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8、信息化战争中的信息作战样式有哪些?(电子战、空间战、网络战、情报战、心理战) 9、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发射的精确制导弹药,占发射弹药总量的多少?(9%) 10、诺曼底战役、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哪个作战空间最大?(阿富汗战争) 第三部分:中国周边安全环境 1、中国的陆地国土面积、海洋国土面积、大国土面积分别是多少平方公里?(960万、300万、1260万) 2、中国的陆地边界和海岸线分别有多少公里?(2.2万、1.8万) 3、《联合国海洋法》规定,一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分别不超过多少海里?(12、200) 4、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正确吗?(不对) 5、目前在我国的海洋国土中,存在争议的海区面积有多少平方公里?(100多万) 6、当前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主流是什么?(缓和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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