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经济学中,环境被定义为具有价值的资源,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排污收费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

*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排放污染物行为,必须承担的补偿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一种经济责任。其实质是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

*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是德国的鲁尔工业区。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就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而且经过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鲁尔模式”。

*我国在1978年12月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此后制定或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肯定、发展和完善。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2)

*1995年10月颁布的《固废法》增加了危险废物收费的规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第56条保留了相应的规定。

*1996年10月颁布的《噪声法》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0年4月修定的《大气法》作出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收费的规定。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减缴、免缴、缓缴以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等进行了重新规范,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规定

3、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排污收费制度是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环境委员会确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适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

*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缴纳排污费并不是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二、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排污收费法规、规章及文件

*(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三)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规定

*(四)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一)排污收费法规、规章及文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

(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由单因子超标收费改为总量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 收缴分离,排污费全部上缴财政,使用由贷款改为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实行属地化征收、分级管理的征收管理体制,收缴的排污费按比例分级缴入中央、省和地方国库,作为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实行公告制度,增加了透明度,便于监督。

*建立稽查机制,强化了环保部门的征收力度。

*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机构

*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排污费的征收管辖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种类

*排污费的稽查

*排污费的入库

*排污费的使用

*法律责任

1、排污费的征收机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

2、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6条)

*无照经营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查处或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无照经营的处理

*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3条、第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

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环保部门对此类违法营业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特征,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投入营业,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决定。

*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排污费的征收管辖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4、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行政征收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征收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征收排污费(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条件。

5、排污收费项目

*目前执行:四大类(水、气、声、危险废物)、4种(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118项收费因子。

*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确定:四大类(水、气、声、固废)、6种(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一般性固体废物排污费和危险废物排污费)、124项收费因子。

5、排污收费项目

*2种排污费已不能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一般性固体废物排污费);6项收费因子不能征收(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

5、排污收费项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没有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

6、排污费的征收标准(1)

*在污水和废气的收费标准中引入了?°污染当量?±的概念。

*规定了109种污染因子的污染当量值和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污水排污费和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标准分别为0.7元和0.6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循序,最多不超过3项。

6、排污费的征收标准(2)

*在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中,规定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按废物的吨数一次性收取排污费*在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按超标分贝数分别对应规定了收费标准。

*噪声排污费标准较以前大幅提高,超标1分贝每月350元,超标16分贝及以上,每月11200

元。

*昼夜均超标的,征收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排污费减半征收。

7、排污费计征原则

7-1 污水排污费计征原则

*排污即收费原则;

*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的原则;

7-1 污水排污费计征原则

*对医院能监测的,按污染物实际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二者中收费额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

*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排水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

*对同一排放口中的BOD、COD、TOC,只得征收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大肠菌群和总余氯,只得征收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7-1 污水排污费计征原则

*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排污费的原则;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

7-1 污水排污费计征原则

*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放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的原则;

*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20张床,不收污水排污费的原则等。

7-2 废气排污费计征原则

*排污即收费原则。

*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得按收费额最高一项征收排污费,其中林格曼黑度按黑度大小收费的原则。

*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放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7-3 危险废物排污费计征原则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实行计征危险费物排污费原则。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7-4 噪声超标排污费计征原则

*超标收费的原则。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分贝值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按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计征的原则。

*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噪声超标的,按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

7-4 噪声超标排污费计征原则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

*昼夜应分别计算,叠加计征的原则。

*噪声超标排污费按月核定,一个月内排放不足15天减半计征的原则。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应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收费额最高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

7-4 噪声超标排污费计征原则

*建筑施工场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

*农民自建住宅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

8、排污费征收稽查

8-1 排污费稽查定义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8-2 稽查主体及对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8-3 立案稽查条件

*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

*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

*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

8-4 稽查实施程序

*1、下发稽查通知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稽查对象发出《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但事先告知可能有碍稽查的除外。

8-4 稽查实施程序

*2、实施现场稽查

*采取查询被稽查对象排污费征收情况,查询相关排污者有关能耗、物耗、产品销售台帐等,

收集相关资料;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相关排污者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形式实施现场稽查。

*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笔录。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稽查对象,一份留存,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60日内完整退还。8-4 稽查实施程序

*3、编制稽查报告

*负责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8-4 稽查实施程序

*4、下达稽查处理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

8-5 稽查处理

*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

8-5 稽查处理

*经稽查,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十二个月,对辖区内20家以上排污者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该辖区内所有的排污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8-5 稽查处理

*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催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9、排污费的入库

*市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稽查收费,分级入库。

10、排污费的使用

*使用形式有两种,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

*对企业污染源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对社会公益性的污染防治项目采取财政补助。

*适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11、法律责任

*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规定的数额和时间)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可处应缴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政府、环保)

*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又拒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环保)

*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环保、财政)

*注意实施处罚的主体:政府、环保部门、财政部门

(四)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1、申报

2、审核(年度排污核定)

3、核定(月核定或季核定)

4、复核

5、计算

6、公告

7、征收

8、缴纳

9、限期缴纳

10、行政处罚

11、强制执行

1、申报

*年报:排污者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排污费征收机构如实申报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预报:新、扩、改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城区内建筑施工在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

*变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2、审核(年度排污核定)

*对年报的审核,要求于2月10日前完成。

*对预报、变更的审核应随时进行。

*对年报的审核过程,实质是年度排污的核定过程,其数据可作为环统、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依据。

*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责令限期重报或补报。对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表。

3、核定(月核定或季核定)(1)

*一般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

*应按照自动监控仪器监测的数据、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的数据、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的数据、物料衡算的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排序在后的数据不能替代和否定在先的数据。

*排污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按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3、核定(月核定或季核定)(2)

*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拒报、不按规定变更申报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核定排污量。

4、复核

*排污费征收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在7日内申请复核。

*排污费征收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有异议,先缴费,然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计算

*排污费征收机构根据核定的排污量和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

6、公告

*将计算出的排污费数额进行公告。

*公告的形式--- 指定地点公告栏、报纸、电视、广播、期刊、互联网(网站)等。

7、征收

*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告知缴费义务、缴款期限( 7日内, 逾期不缴纳每日征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以及复议权和起诉权

*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为排污者交费下账收据)

*排污费征收机构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排污费征收机构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收取,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款项缴至商业银行。(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为排污者交费下账收据)

以下情形可以直接收缴

*未设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9、限期缴纳

*排污者在规定期限内( 7日)未足额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机构应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

*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要告知缴款最后期限以及逾期将要受到的行政处罚。

*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规定期满之日,计征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二。

10、行政处罚

*超过限期缴纳期限未缴纳的,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听证程序(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组织50000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处罚主体/权限/罚款额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执行的原则)

11、强制执行

*对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缴纳(不执行处罚决定)、不复议、不起诉的,排污费征收机构(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罚款、滞纳金、停产停业整顿)。

征收程序的时间要求

*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在7日内未缴纳的,征收机构应在7日内下达限期缴纳通知;排污者在限期内未缴纳的,环保部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排污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的,可在60日内提出,复议机构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排污者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逾期不申请复议(60日)、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3个月),又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征收机构(在3个月后的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郑芳(孟州市环保局) , 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商品属性,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2011年初至今,我查阅资料,先后多次组织有关同志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排污收费工作现状,重点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念 1、征收排污费制度 2、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3、总量收费 4、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5、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6、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 7、处罚 8、排污收费的目的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

1、核心内容 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当前我国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 : 五、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 1、从“末端”治理到“清洁生产” 2、征收环境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手段 3、税收调节同样是较为常用的经济杠杆 4、对啤酒瓶、饮料瓶等实行押金制 5、进行排污权交易 6、澳大利亚排污收费模式 六、孟州市排污收费主要做法和体会 < 七、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的新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30年来,我国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工作制度体系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促进污染减排、筹集治理资金、保障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 一、基本概念

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文档

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制 在实践中,与传统的“命令一控制”模式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如排污收费在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它不仅可以为减排提供持久的动力输出,而且见效快,通常2?4年就能显 露出明显效果。“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追求。”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理论,排污收费制度也不例外。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等。 1)资源价值理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过去很长一段 时间,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少,产生的污染远低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整个环境系统是平衡的。但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多,产生的环境污染远高于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自身的再生能力被破坏。为了继续生存下去,人类必须对环境的再生产投入劳动。环境由此具有了价值。其价值是环境资源再生产过程中人类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环境是有价值的,那么应该对它实行有偿利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实质上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环境资源,排污者利用了国家有限的环境资源容量,理应支付相应的补偿,也即缴纳排污费。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价格会逐步得到提高,直至与环境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当。因此,针对环境的不同污染源征收不同的排污费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2)外部不经济性理论。“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是由著名 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来的,他的学生庇古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是指当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对他人产生附带性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效应便“诞生”了。也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附加于其他人“身上”或“名下”,然而施加这种 力”的人却并没有为此付出或支付代价。外部效应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环境问题反映出来的正是环境施害人将本应由自己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而造成的成本外溢效应。环境施害人往往并不承担相应的成本,而是直接转嫁给社会。如此,污染者没有动机减少废水和废气排

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解和想法

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解和想法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1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国际通则 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简称PPP原则)。这种措施由公共机构决定,并能保持环境处于一种“可接受状态”。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PPP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各成员国不应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一类的手段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全部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

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通过市场去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 1.2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工作方针。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并将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 1.3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实施的历史阶段 提出和试行(1979-1982) 建立与实施(1982-1988) 发展和改革完善(1988-2003) 2排污收费制度的作用 2.1激起企业责任感,培养企业形象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以前是污染成本外部化,现在是污染外部费用内部化,就是让企业明白水、空气、土壤等自然资源不是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

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内容摘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已成为全球问题。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30多年,对控制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字:排污收费理论基础问题改革 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控制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日趋完善,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落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的不足之处。对于此,大部分人认为排污收费制度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应当全面的改为排污税收制度。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实施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实行排污税的时机还尚未成熟,况且排污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注定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并继续保证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同时,对个别收费项目进行排污收税的试验,是适应我国国情并且不乏前瞻性的正确做法。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含义 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当今世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境资源的获取越来越大,因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日益突出。虽然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环境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毫无节制的。超出环境承受能力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到环境的惩罚。环境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共物品。因此,它不能严格地划分所有权或使用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Vol.379/2007.9A ECONOMIC POLICY 我国现行排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试图通 过分析这些制度缺陷寻求改进之路。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 刘白 / 江苏射阳县环保局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 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也是我国环境 保护 5 大类主要政策手段之一。该项制 度从1978年底开始到现行的《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经历了制度设想、 法律确定、收费试点、办法建立、标准 改革、条例制度实施等20多年的探索和 实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 快速发展,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 在“十一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 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 提出“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少 10% 和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 转变”,使环境保护工作又面临着历史 性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按照要求,综合 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完成环境保 护目标,变得尤为重要。现行的排污收 费制度仍有很多不适应形势要求、亟 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存在的缺陷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 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 费,并负责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 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超标准排污费。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表 达了超标排放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概念, 这显然已不再符合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方 针、政策的需要,也同我国新时期、新 形势、新任务的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 应,针对目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已不能 再允许有超标排放行为,与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相抵触。实际 上,排污就收费是针对一切排污者,对 超标排放应禁止或超标即处罚,实行限 期治理、限期整改或关停措施。因此,现 行的针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尚显 不足,有待规范和完善。 现行收费体制处于失控状态 排污收费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经济杠 杆作用促进排污者控制污染行为,以达 到一定的环境目标。所代表的思想是 “为损害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 是为遏制环境损害提供一种经济刺激手 段,其作用就是积累资金投入污染治理 或刺激经济力量投入污染控制,促进排 污者加速对污染控制技术的开发利用。 从现行的收费体制来看,并没有达到预 期效果,主要是由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 收费方式存在缺陷造成的。一方面,追 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本性,企业时刻准 备把内部的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的自 主经营权也不愿自我归罪,而收费测算 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主要依靠企 *本文获 2007 年环境经济政策征文优秀征文奖。 环境保护 63

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经济学中,环境被定义为具有价值的资源,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排污收费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 *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排放污染物行为,必须承担的补偿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一种经济责任。其实质是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 *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是德国的鲁尔工业区。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就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而且经过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鲁尔模式”。 *我国在1978年12月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此后制定或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肯定、发展和完善。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2) *1995年10月颁布的《固废法》增加了危险废物收费的规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第56条保留了相应的规定。 *1996年10月颁布的《噪声法》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0年4月修定的《大气法》作出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收费的规定。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减缴、免缴、缓缴以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等进行了重新规范,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规定 3、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排污收费制度是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环境委员会确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适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 *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缴纳排污费并不是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二、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排污收费法规、规章及文件

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学思考

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学思考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

排污收费制度的论文

排污收费制度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本文将从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建立的背景、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作出描述,深入探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发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由来 1920 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进行收费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排污费的本质就是庇古税,其目的是将排污单位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样使得我国的排污收费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1.2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意义: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2.研究综述 2.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背景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经历了从典型的粗犷型工业化进程逐步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时发展的进程。1953-1978年,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批高污染、高消耗、低收益的工业在我国发展,此时国家队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相对较弱。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自此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开始起到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1979—1991年就构成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在本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环境保护亦随之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1979—1991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微观手段。微观手段中本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出现了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又出现了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行政手段———企业环境目标责任制。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1992-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在上期的基础上,本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排污收费是为了使污染物得到集中处理或共同治理而由排污者支付的费用,排污收费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不是对排污者的经济罚款,仅是排污者应支付的治理污染的运转费用。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排污收费的现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改变了单纯超标收费不利于污染物总量的控制的局面。有些排污单位虽然排放的污水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是其排放污染的总量却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对于一个地域而言,其环境容量是一定的,这些排污单位实质是侵占了大量的环境容量,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甚至一些排污单位为了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不惜采用稀释的办法,这种达标排放对环境质量的改变不仅没有任何好处,而且还造成了大量自然资源的浪费。 2.污染物的治理方面 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而言,排放其中的污染物的毒性有叠加作用,因此实行单因子收费是不尽科学的。实施总量收费后,特别是排污单位在治理污染物的时候,改变了排污单位只对原收费的因子进行治理的观念。最具有代表的例子是火力发电行业的废气处理,该行业的烟尘、SO2、NOX为主要污染因子,排污者原只注重对烟尘的治理,从而做到烟尘不超标而不缴费,自《条例》执行后,该行业认识到了SO2、NOX的排污费额将会大大加大其生产成本,便纷纷安装脱硫即低氧燃烧的设备,加大了治理的面和力度,从而改善了环境质量。 3.排污者的环境意识方面 对于部分行业而言,现行收费标准已接近或略等于治理成本,这就使排污者打消了“缴排污费、买排污权”的宁可缴费,不合理的念头。特别一提的是备有燃煤锅炉,且单炉月耗煤在500吨以上的企业。一台多管旋风除尘器的价格在2—3万元,能使用6—10年,每年运行费用2—2。5万元,这样算下来每年运行费用、折旧费用及所缴纳排污费大概是3.5万元左右。而不治理直接交排污费每年大概是3—4万元。从而有利于企业自觉地进行治理。 《条例》的贯彻以来,明显的感受到它给环保工作带来的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感受最深。无论是从企业自我认识方面,还是企业对环保人员工作的配合程度方面,都可以看到《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道路上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上,特别是具体投入到申报一审核一核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 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 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污染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财政税务学院税收学 2015级魏潇41528016) 1 前言 1.1背景 良好的生存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但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代价却是十分巨大的。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随着生企业产力的不断提高,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急剧增加。图1-1和图1-2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水质状况为第四类以下的占比44%,其中劣第五级的占比17.5%,水质状况为第三类及其以上的占比66%,其中第三级的占比23.4%,所以我国目前的水质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污染严重。同时,由图1-2显示,2016年12月04日,我国空气质量状况普遍处于严重污染,重度污染和中度污染,且大都出现在内陆偏西北地区。近年来,空气污染(雾霾等),沙尘暴,土地退化,水污染等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很大的威胁,已成为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渐渐意识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图 2-1 2015年全国省界水体水质状况图1-2 2016年12月04日空气质量状况

1.2研究现状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时间了,目前有关排污收费制度还是比较多而全面的。经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研究文献主要是对排污收费制度现状,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的思考与提出。但缺少详尽全面的对排污收费制度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企业排污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因此,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知识对排污收费制度中涉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过度排污负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1.3本文研究对象以及结论概述 相关数据和图表表明,在政府极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并采取污染收费制度等措施的情况下,仅仅只有部分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有些污染问题不但没有减轻甚至更加的严重了。可见,政府排污收费制度政策是存在一定不足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政府失灵呢?怎样才能真正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呢?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归纳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基于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情况下,企业排污过度问题仍然难以有效解决的现状,将政府失灵的表现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知识对排污收费制度中涉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过度排污负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政府排污收费制度中涉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企业过度排污的负外部性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帮助我国企业排污过度,环境严重污染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经分析,得到如下结论:目前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低,排污费征管不到位,协商收费和人情收费等问题,存在着明显的政府失灵现象,并在经济学与财政学知识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收费标准,征收污染税等解决办法。

排污收费指南、依据和流程

排污收费指南、依据和流程 一、什么是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一定的环境补偿费。 二、为什么要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三、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 五、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什么?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二)收费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18日公布) 六、排污收费征收工作程序 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环保部门下达缴纳通知书,排污费直接解缴国库,具体操作如附图。 七、申请减免排污费应具备什么条件?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八、排污费减免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 2、核实:区(县)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天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批准:审批机关于30天内给予书面批复。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