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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

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
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

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三)立法上的困难

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上遇到的竞争。也就是说,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会产生囤积、投机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一种方式。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加以规制时,很难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标准过严,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之,不仅破坏环境,还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惩处这类囤积、投机行为,确定其法律责任时,只能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也会影响交易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不能减少执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一、收费依据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 二、收费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4、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郑芳(孟州市环保局) , 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商品属性,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2011年初至今,我查阅资料,先后多次组织有关同志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排污收费工作现状,重点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念 1、征收排污费制度 2、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3、总量收费 4、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5、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6、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 7、处罚 8、排污收费的目的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

1、核心内容 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当前我国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 : 五、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 1、从“末端”治理到“清洁生产” 2、征收环境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手段 3、税收调节同样是较为常用的经济杠杆 4、对啤酒瓶、饮料瓶等实行押金制 5、进行排污权交易 6、澳大利亚排污收费模式 六、孟州市排污收费主要做法和体会 < 七、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的新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30年来,我国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工作制度体系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促进污染减排、筹集治理资金、保障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 一、基本概念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文档

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制 在实践中,与传统的“命令一控制”模式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如排污收费在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它不仅可以为减排提供持久的动力输出,而且见效快,通常2?4年就能显 露出明显效果。“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追求。”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理论,排污收费制度也不例外。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等。 1)资源价值理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过去很长一段 时间,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少,产生的污染远低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整个环境系统是平衡的。但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多,产生的环境污染远高于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自身的再生能力被破坏。为了继续生存下去,人类必须对环境的再生产投入劳动。环境由此具有了价值。其价值是环境资源再生产过程中人类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环境是有价值的,那么应该对它实行有偿利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实质上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环境资源,排污者利用了国家有限的环境资源容量,理应支付相应的补偿,也即缴纳排污费。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价格会逐步得到提高,直至与环境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当。因此,针对环境的不同污染源征收不同的排污费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2)外部不经济性理论。“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是由著名 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来的,他的学生庇古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是指当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对他人产生附带性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效应便“诞生”了。也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附加于其他人“身上”或“名下”,然而施加这种 力”的人却并没有为此付出或支付代价。外部效应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环境问题反映出来的正是环境施害人将本应由自己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而造成的成本外溢效应。环境施害人往往并不承担相应的成本,而是直接转嫁给社会。如此,污染者没有动机减少废水和废气排

排污费征收的法定依据、标准及程序

一、法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 二、征收标准 排放标准是排污收费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排污费征收原则、标准和方法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三、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乌海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动申报,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15日前,申报内容: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区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支队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

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解和想法

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解和想法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1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国际通则 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简称PPP原则)。这种措施由公共机构决定,并能保持环境处于一种“可接受状态”。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PPP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各成员国不应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一类的手段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全部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

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通过市场去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 1.2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工作方针。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并将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 1.3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实施的历史阶段 提出和试行(1979-1982) 建立与实施(1982-1988) 发展和改革完善(1988-2003) 2排污收费制度的作用 2.1激起企业责任感,培养企业形象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以前是污染成本外部化,现在是污染外部费用内部化,就是让企业明白水、空气、土壤等自然资源不是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

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内容摘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已成为全球问题。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30多年,对控制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字:排污收费理论基础问题改革 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控制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日趋完善,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落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的不足之处。对于此,大部分人认为排污收费制度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应当全面的改为排污税收制度。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实施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实行排污税的时机还尚未成熟,况且排污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注定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并继续保证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同时,对个别收费项目进行排污收税的试验,是适应我国国情并且不乏前瞻性的正确做法。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含义 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当今世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境资源的获取越来越大,因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日益突出。虽然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环境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毫无节制的。超出环境承受能力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到环境的惩罚。环境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共物品。因此,它不能严格地划分所有权或使用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

排污收费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一、收费依据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二、收费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4、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 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2014版)排污费内容及计算

排污费(废水、废气、噪声) 目录 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一).文件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 二、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水排污费类概念 (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三)排污费的计算 三、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一)废气排污费类的概念 (二)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四、噪声排污费的计算 (一)超标噪声排污收费的规定 (二)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一).文件: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内容共有六章。 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法则; 第六章附则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和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技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用水排水情况; (4)废气排污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排列,然后按排污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如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氟化物等4种污染物时收前3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的原则。 5、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医院按床位数和污水排放量两种方法分别计算,按照其中收费额高的计征排污费,后面有例子。) 6、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7、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Vol.379/2007.9A ECONOMIC POLICY 我国现行排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试图通 过分析这些制度缺陷寻求改进之路。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 刘白 / 江苏射阳县环保局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 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也是我国环境 保护 5 大类主要政策手段之一。该项制 度从1978年底开始到现行的《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经历了制度设想、 法律确定、收费试点、办法建立、标准 改革、条例制度实施等20多年的探索和 实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 快速发展,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 在“十一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 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 提出“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少 10% 和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 转变”,使环境保护工作又面临着历史 性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按照要求,综合 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完成环境保 护目标,变得尤为重要。现行的排污收 费制度仍有很多不适应形势要求、亟 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存在的缺陷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 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 费,并负责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 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超标准排污费。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表 达了超标排放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概念, 这显然已不再符合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方 针、政策的需要,也同我国新时期、新 形势、新任务的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 应,针对目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已不能 再允许有超标排放行为,与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相抵触。实际 上,排污就收费是针对一切排污者,对 超标排放应禁止或超标即处罚,实行限 期治理、限期整改或关停措施。因此,现 行的针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尚显 不足,有待规范和完善。 现行收费体制处于失控状态 排污收费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经济杠 杆作用促进排污者控制污染行为,以达 到一定的环境目标。所代表的思想是 “为损害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 是为遏制环境损害提供一种经济刺激手 段,其作用就是积累资金投入污染治理 或刺激经济力量投入污染控制,促进排 污者加速对污染控制技术的开发利用。 从现行的收费体制来看,并没有达到预 期效果,主要是由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 收费方式存在缺陷造成的。一方面,追 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本性,企业时刻准 备把内部的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的自 主经营权也不愿自我归罪,而收费测算 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主要依靠企 *本文获 2007 年环境经济政策征文优秀征文奖。 环境保护 63

排污收费资料整理

排污收费项目调查报告 目录 1背景及现状 (1) 1.1背景 (1) 1.2现状 (1) 2容及意义 (2) 2.1容 (2) 2.1.1排污收费的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2) 2.12 排污申报方式及相关基本材料 (4) 2.13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5) 2.14排污申报表容 (6) 2.1.5在排污申报补充材料 (7) 2.16 排污费征收办法 (7) 2.2 意义 (7) 3.项目依据 (7) 4.项目术语和定义 (8) 5.技术路线和开展程序 (8) 5.1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收集 (8) 5.11企业基础资料 (8) 5.12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物的基本情况 (8) 5.13收集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 (9) 5.14工艺流程的详细资料 (9) 5.2 污染物排放量基本计算方法 (9) 5.2.1实测法 (9) 5.2.2物料衡算法 (10) 5.23 经验计算法(排放系数法) (14) 5.3 用水排水计算 (14) 5.4废气排放计算 (14)

5.5固体废物排放计算 (14) 5.6 噪声统计计算 (15) 5.7以一般工业企业为例,详解排污申报工作的开展及技术 (15) 5.7.1企业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收集 (15) 5.7.2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动态信息收集 (17)

1背景及现状 1.1背景 随着污染各类污染日益加重,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国家采用经济手段——排污收费——的方式来试图解决、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1.2现状 中国政府也自2003年正式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之后,排污收费正式启动,并逐步走向正轨。紧接着,修订的《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同样对排污收费做了规定。2011年提高了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同时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通知》确定的4851家废水、4422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864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收费围;2014年国家再次更改了污染物收费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征收价格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以及5种重金属(铅、汞、铬、镉、砷)的收费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且5种重金属均需要征收排污费;同时鼓励各省市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并建议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针对钢铁企业还印发了《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其中煤炭

中国排污费制度及其完善

排污收费制度历程: 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开始于20 世纪 70 年代初。当时,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78—1981 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年 12 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 年 9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自 1979 年开始至 1981 年底,全国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 1982—1987 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年 2 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从 1989 年至今。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1988 年 7 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 10号令,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制定排污收费法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单项法。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了:(1)由国务院来制定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是行政法规,在全国普遍适用,是地方政府制定收费具体办法的依据;(2)征收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及污水排污费等;(3)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的责任义务;(4)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5)征收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则是排污收费的专项法规,它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收费的标准依据、主要政策及其管理与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1、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然而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往往连治理污染的成本都无法完全弥补。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 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 10%。例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 0.63 元/千克,而火电厂烟气脱硫平均治理成本为 4~6 元/千克。这必然会导致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宁肯交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这说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是排污收费政策设计的重大缺陷,它不可避免地会使政策结果与目标发生背离而造成政策“失灵”。

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经济学中,环境被定义为具有价值的资源,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排污收费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 *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排放污染物行为,必须承担的补偿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一种经济责任。其实质是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 *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是德国的鲁尔工业区。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就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而且经过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鲁尔模式”。 *我国在1978年12月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此后制定或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肯定、发展和完善。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2) *1995年10月颁布的《固废法》增加了危险废物收费的规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第56条保留了相应的规定。 *1996年10月颁布的《噪声法》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0年4月修定的《大气法》作出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收费的规定。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减缴、免缴、缓缴以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等进行了重新规范,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规定 3、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排污收费制度是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环境委员会确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适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 *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缴纳排污费并不是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二、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排污收费法规、规章及文件

排污收费重点

第一章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 1.环境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教育手段。 2.经济手段特点:①与行政、法律手段相比,不强制的和直接地影响被管理者的意志,而是通过刺激、推动、诱导等方式间接影响之。②一般运用的经济杠杆,都是以货币的形式表现的价值范畴。③实质是贯彻物质利益原则④经济手段运用是以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权益为前提的。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经济手段分为收费、补贴、押金-退款制度、市场创建、执行鼓励金5种类型。 4.环境保护经济手段分为四类:①税费手段②价格手段③交易制度④其他经济手段 5.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四个转变:①环境决策由单目标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②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由污染防治为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转变③污染治理方式由点源治理向区域性和流域性综合治理转变④环境管理手段从以环境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转变。 6.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实施条件(一)法律保障(二)市场机制有效化(三)政府行为合理化 7.在实际生活中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措施主要有:(1)直接管制(2)损害赔偿(3)明晰产权(4)收费 8.PPP原则将排污收费标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等量负荷(2)欠量负荷(3)超量负荷 第二章.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沿革 1.第一个阶段(1978—1992年),制订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项政策。 2.我国现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仍是以政府行政干预和控制为主,其中包括“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申报制度、污染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等。 3.“三个转变”:强调在工业污染控制的基本战略上要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污染的末端治理转向污染的全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由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由污染的点源治理转向污染的集中控制综合治理和点源治理相结合。 第三章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1.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征收上具有强制性、管理上区域分级性、使用上专项专用。 2.我国排污收费的类型:按收费依据分类:浓度收费、总量收费 按排放标准分类: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按排污收费的功能分类:刺激型排污收费,筹集资金型排污收费,混合型排污收费 按受控污染因子分类:单因子收费、多因子收费、单因子与多因子结合型收费 第四章基本知识点纲要 1.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代替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根据该条例,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由高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收费向逐渐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资金管理由收支两条线管理。 2.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时候,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法规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新条例在总体上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超标准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实现了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实现了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实现了由低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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