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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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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财税调控法

B、金融调控法

C、计划调控法

D、反垄断法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预算法

B、国债法

C、政府采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

【答案】×

【解析】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特别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P3-6)

1、宪法

2、法律

【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解释】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例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P10-11)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解释】根据法律授权,猫负责抓捕偷吃粮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猫(执法主体)惩治老鼠(受制主体)的行为属于“调制行为”,既然偷吃粮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是否继续偷吃粮食,老鼠的选择属于“市场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P11)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解释】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

2、对策行为的分类(P12)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老鼠与老鼠之间的博弈)和纵向对策行为(老鼠与猫之间的博弈)两类。

【解释】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1、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P12)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解释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猫抓老鼠不需要事先征求老鼠的同意)。

【解释2】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属于非单方行为。

2、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P13)

根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任何偷吃粮食的老鼠都将面临猫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老鼠制定的政策),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老鼠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吃,有的选择在猫睡着的时候偷吃,有的宁可不要命也要偷吃)。

【解释】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否则猫抓老鼠有些出师无名),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老鼠无需将自己的行动方案上报给猫)。

3、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P13)

3

(1)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由于猫的积极工作,增加了粮食产量),也可能是消极的(老鼠遭受灭门之灾,破坏了生态平衡)。

(2)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C、市场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D、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答案】ABCD

四、行为的四个要素(★)(P14)

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1、行为目的

(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解释】由此来看,猫的压力更大(要考虑多重目标),老鼠的目标比较单一(在不被猫抓到的前提下偷到更多的粮食)。

2、认知能力

(1)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2)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解释】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执行手段

【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4、行为结果

【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行为构成要素的有()。

A、行为目的要素

B、行为认知能力要素

C、行为手段要素

D、行为结果要素

【答案】ABCD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P15)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解释】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

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才能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来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P16)

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解释】对遵纪守法的老鼠授予荣誉称号、对偷吃粮食的老鼠就地正法,恩威并施,综合利用各自手段,去约束、引导老鼠的行为。

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P18)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P18)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3、调制权的分配(P19)

(1)调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市场规制权

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P21)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1、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2、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P22)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四、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P23)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5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解释】如果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就谈不上“规制、调控”了。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答案】×

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5)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解释】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解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上市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P26-27)

1、根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和非经济性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2、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三、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P27—28)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体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P28-29)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解释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解释2】三倍赔偿制度可见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国和中国有12个小时左右的时差,听起来很美,跟咱没关系)。

2、惩罚性责任(P29)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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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考试大题汇总

经济法总论考试大题汇总 By 水草君名词解释 1.市场支配地位 2.产品质量责任 3.国有资产 4.消费者 5.市场监管 6.国有企业 7.税收法定原则 8.产品 9.相关市场 10.社会本位(2 11.串通招投标 12.缺陷产品 13.财政 简述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2 2.简述商业贿赂与有奖销售的区别(2 3.商品混同或仿冒行为 4.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5.缺陷产品责任 6.货币政策工具(2 7.反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 8.预算法第一条变化的意义 9.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10.产品召回和三包的区别(5 11.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 12.央行职能(2 13.税种分类 14.税法构成要素 15.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免责条件 16.经济法和商法的区别 17.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8.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9.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20.价格法中三种定价方式 21.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22.经济法政策性 23.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2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5.“联通”在的经济法中地位 26.政策性银行概念及特征

案例 1.消费者权益(4 2.行政干预 3.有奖销售 4.农产品 5.销售合同 6.阴阳合同 7.房地产(2 8.市场竞争 9.游客 10.航空公司(2 11.广告 12.交通(3 13.反垄断 论述 1.公益诉讼与经济法责任的关系(2 2.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3.调整消费关系的经济法理念 4.消费者保护法倾斜配置权力的义务的正当性 5.政府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6.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7.反垄断为例,经济法实施的特殊性 8.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9.手机实名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0.产品质量法中物的特征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中心 >> 中级经济法(2011) >> 课后作业试题中心首页 我做过的试卷 我做错的题 中级经济法(201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时间:0.0 分钟总分:48 分字体大中小打印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金融法 D.消费者保护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解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经济法规范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经济行为 C.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D.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考题)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题·多选题】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税法包括()。 A.税收征纳程序法 B.政府采购法 C.税收征纳实体法 D.转移支付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分,共1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各项中,其表决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 A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 B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C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通过 D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表决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2题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 A 不再承担责任 B 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3题 自然人张某欲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 )。 A 10万元 B 5万元 C 3万元 D 15万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 A 股东会 B 股东大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第5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学 (一)法与法学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比较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1.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法律规范)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与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的社会现象,如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经济法律意识以及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 (一)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 上层建筑——经济法、经济法理论; 经济基础——我国的现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要求将经济法理论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实际相结合。 要科学认识新中国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三、充分重视多学科发展在经济法学上的体现 (一)自然科学的进步为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例如:环境资源法学) (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等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分析方法) (三)充分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 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四)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 (五)系统分析学研究方法 (六)比较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A.财税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 C.金融调控行为 D.计划调控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调制行为从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场规制行为中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有()。 A.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B.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C.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D.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市场规制行为中的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B选项和C选项属于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行为,属于()。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制行为 D.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单方行为,也是典型的调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针对()而言的。 A.调控主体 B.受调控主体 C.规制主体 D.受规制主体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例题·多选题】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 A.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C.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D.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本题选项A、D是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A.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刑法上的有期徒刑 D.会计法上的罚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C选项属于自由罚,D选项属于财产罚,两者都是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财税调控法 B、金融调控法 C、计划调控法 D、反垄断法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预算法 B、国债法 C、政府采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

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1)调制行为:a、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第一阶段: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无形之手“市场调节 第二阶段: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生产社会化 市场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惟利3、市场的被动性、滞后性 第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有形之手——国家调节机制 2、国家职能的演进 传统国家职能:对内镇压反抗对外抵御侵略对经济方面——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刑事管理。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的转变。 第三、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易导致腐败,需用法律予以规范。 2、法律体系的变化及其思想理论基础 民商法(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学基础 1、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 2、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3、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 1、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客观性、区别性、层次性。 2、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习题 一、填空题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和()的产物。 2、1906年()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 4、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是()于1964年6月4日颁布的(《》)。 5、“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一书中提出来的。 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842年出版的(《》)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7、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它不调整()以外的社会关系。 二、判断题: ()1、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4、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5、知识产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6、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7、自然灾害、战争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行为。 ()8、企业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二、选择题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 A.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B.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C.新的法律思想理念的产生 D.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局限性 2、下列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是()。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一切经济关系 3、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A.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事实 5、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人是()。 A.摩莱里 B.托马斯 C.西蒙 D.波斯纳 6、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浅谈经济法总论

浅谈经济法总论 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说经济法只是一味的重视整体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强调的是如何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鼓励正当竞争,同时也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以使他们再次获得竞争机会,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经济法总论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高度发展 ?政治原因?a?a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理论原因?a?a国家干预主义的形成并占主导地位 ?部门法原因?a?a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的经济现实问题 法律文化原因?a?a人们渴望法制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需求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具体范围: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特征 ?法律规范的政策性 ?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主体范围广泛 ?具有公私法兼容性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 ?合理干预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承包户、自然人客体 ?物—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公共产品的研究 ?行为——需加强对经济竞争行为和经济调控行为的研究 内容 ?经济义务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干预 经济权利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区别于经济责任 ?具有复合性 ?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具有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并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有时也来源于国家强加于主体的负担,如税收等

经济公益诉讼 ?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原因 ?法院司法救济职能虚设,受理、审判和裁决存在困难 ?原告的诉讼成果不能有效转化 制度 ?提起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弱势地位主体的倾向性保护 ?撤诉请求的合理性审查 ?合议制审理制度 ?非调解制度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 市场主体: ?狭义: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即市场活动主体 ?广义:包括市场管理主体 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 ?授权取得 ?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取得 市场主体规制法 概念: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系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得调整对象 ●否定说:持该种观点得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 认为经济法就是分属于其她各部门法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 认为经济法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与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得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得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得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得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得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 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 -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 -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 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得条件: 1)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具备共性得,这个共性就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得社会关系.” 2)?具备这一共性得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得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得高度来研究就是必要得。 3)?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得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得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与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得认识。 经济法得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得基本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逻辑起点,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得构成体系问题。(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得实质也就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得问题) (一)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表层区别 经济法民商法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得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 经济社会与生态目标重视经济目标 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稳定性较弱稳定性较强(2)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课件提纲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包括中外经济法史;中外重要的经济法的制定与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中外典型的经济法事例、案例;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史,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位置 与法理学的关系 与法学内部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 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取决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经济法学可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被许多高等院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三、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边缘性学科(综合性) (二)新兴学科 (三)挑战性学科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2.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 1、逻辑推理; 2、价值判断; 3、规范分析; 4、实证分析; 5、法社会学; 6、法经济学; 7、历史分析;8、比较法学。 上述方法均可被同学们尝试作为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体系构成 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构成,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经济法的体系和构成。因此,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由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部分组成,并依其内在规律进行安排。 经济法的体系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法学教学体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在尊重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出于教学需要,对前者加以重新编排。 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本大纲侧重于经济法学总论,主要内容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经济法的理念与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涉及一些分论内容。 复习与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谈谈你对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的看法。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类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3、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经济法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通常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 4、法的调整方法(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经济法主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接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及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6、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7、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可以为或不为的某一定行为) 8、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人们必须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 9、法律制裁(是指由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10、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11、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2、经济法客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权利客体;主体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义务客体) 13、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及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1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1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用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16、经济法的制裁(是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17、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内容、地位和作用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 18、反垄断法 答: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行政性垄断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现象、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例1: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Windows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搭售 例3:深圳市机动车限购与限行政策 电动汽车补贴——行政垄断 例4:滴滴和优步的合并 滴滴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4种例外: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活着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量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一节经济法的整体概况 一、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 三分法:国家管制经营、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二分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 第二节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 市场、政府 三、利益主体的分享框架 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从利益的性质,经济法的主体可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与国家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二元结构。 这种假设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的发展。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 2、国家与市场主体(调制主体和受体):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3、市场主体之间: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理性预期的分析框架——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小结: 1、经济法学一般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其发端。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 第一节概述(认识经济法)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小结:从特征上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渊源和法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当代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不同位阶(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 不同位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同一位阶?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同法律的效力关系 2、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源流,在近代法国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发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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