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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

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臵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

人或者特定的罪行。死刑不引渡是伴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产物,越来越受到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尤其是涉及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中尚保存大量的死刑,其与国际社会对死刑日益普遍的反对与限制形成了鲜明反差,使得死刑不引渡的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同时还拒绝引渡在本国境内永久居住的外国人,从而使得这种给予本国“公民”的特殊待遇扩大到在本国有永久居所的“居民”。这种“本国人”范围的扩大旨在促使与罪犯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的法院审判和处罚罪犯,从而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但该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按照这种客观效果,目前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在国外隐居若干年后,就可能自然受到“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5]

(四)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缺失

第一,我国《引渡法》使用的也是“政治犯罪”的概念,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大多是采用这种说法。我国的引渡法虽然在第 8 条将“政治犯罪”列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的情形,但由于国内法对“政治犯罪”没有一个准确概念,因此在概念内涵上就与公约存在差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其确立的腐败犯罪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是各缔约国可引渡合作的范围。伴随着“政治犯罪”的概念限制缩小的趋势,甚至出现了“取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观点。[6]而我国《引渡法》没有规定哪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政治犯罪,不符合国际引渡制度的最新发展潮流,也不符合我国己经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则,而且还可能导致引渡合作中对于该项原则滥用。

三、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参与完善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发挥其积极作用

引渡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发挥得作用毋庸赘言,尤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引渡条约就是引渡活动的前提,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同三十多个国家订立有双边引渡条约,而作为我国腐败分子的集散地美国、加拿大等国至今未能与我国定义引渡条约,只能互惠互利的替代性方式来引渡合作,而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好,从赖昌星案件中可见一斑,因而我们要发挥双边引渡条约的作用,就必须加

快与发达国家引得条约的谈判工作,尽可能早日的签订双边引渡条约。除了双边引渡条约外,区域性的过边条约在国际引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如欧盟内部的多边引渡条约在区域引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过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这个方向努力,首先继续加强同东盟的引渡条约谈判,争取在未来几年内与东盟签订引渡条约。东盟中的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已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东盟诸国与我国有地缘优势,政治,法律等因素具有趋同性,易于达成合意;其次,利用与西班牙、法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为契机,争取早日与欧盟各国达成区域性引渡条约,从而加快引渡进程。

(二)继续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是我国和外国引渡合作中的一大障碍。由于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设臵死刑,使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开展引渡合作过程中引渡外逃的腐败行为人面临着较多的困难。死刑案件是否引渡,我国《引渡法》未予明确,但是,我国《引渡法》第50 条规定: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这一规定表明,当我国是请求国时,如果被请求国以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国是有可能做出承诺对所要引渡的罪犯不判

处死刑的。这是我国根据我国法律的实际情况,结合引渡方面的国际惯例所作出的灵活而又明智的选择。

(三)对政治犯不引渡条款的修订

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一直是制约腐败犯罪行为人被引渡回国的一个障碍。有的贪官往往在国外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而强调自己的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各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我国长期没有能够将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嫌疑主犯赖昌星引渡回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在此。根据国际法中“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我国司法机构在试图引渡他们的时候就有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有利于追捕逃到境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建议我国国内立法或者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时采纳该规定。

参考文献:

[1]孟红云,聂颖.《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思引渡问题》[J].西昌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

[2]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王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引渡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4]刘旸.对我国引渡审查程序的思考[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 年第 3期.

[5]舒洪水,付玉明.《略论我国引渡制度的现实困局与应对出路》[J].当代法学(第22卷第5期),2008,9.

[6]陈璐旸.《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提下引渡制度的重新审视》[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

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中的问题、成因及策略 组织文化是一切现代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是组织行为的准则和成功的核心。组织文化反映了一定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是组织中个体的见解、观点、情感、知识和技能的总和[1]。学校组织文化是组织文化的一种,它具有组织文化的一般内涵和结构特征。学校组织文化是师生员工在长期的教育、教学、生活娱乐等实践活动中共同形成的办学理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人的精神风貌的总和。不同学校有不同的组织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组织文化风格。 很多学校都希望通过组织文化建设来塑造学校的品牌,以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而以良好的学校品牌形象为学校发展创造契机。但在学校组织文化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精神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学校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学校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表现为系统的办学理念,而有的则通过校训、校风、校歌来体现[2]。有的学校主要从教育教学管理中强调创新,实行了“目标等级管理”,即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或者说上一级对下一级负责。比如,分管某年级的副校长对年级主任负责,年级主任对各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对任课教师负责,最终责任到个人。这样使教育教学问题直线管理,分级管理,加快了处理问题的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了员工的责任心,逐步完善了学校管理制度。然而,总体上仍显得保守,如在员工激励问题上仍残留着平均主义思想,在收入分配方面、奖励方面档次没有拉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在于学校几十年的传统文化惯性,不讲原则的“和”、“吃大锅饭”文化形成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在于学校对创新的理解不够全面。创新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从管理制度到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全面创新来支撑,相互关联和互动,才能促使其均衡发展,落到实处。 2.行为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沾亲带故关系及拉帮结派等形成的网络错综复杂,很多时候会影响正常激励机制的执行。如在学校对某些员工进行选拔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中,人情关系仍不可避免地成为学历、能力和业绩之上的主要依据。在评先评估过程中,上级部门的干涉影响评选的公正、公平性。与某些管理人员或上级领导沾亲带故就可以不受或少受处罚、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以至有损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沾亲带故的关系长期存在,逐渐使得学校的组织机能弱化,出现因人设职,机构臃肿的现象。产生上述现象除中国传统的关系本位的影响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原因,一是学校在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中对团队精神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使团队精神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内心,从而营造起一个提倡团队精神的文化氛围。二是没有及时推行与团队精神相适应的全面的行为规范制度,使团队精神的培养脱离了员工的实践,没能体现在学校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中。 3.制度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学校制度文化是学校组织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是一定精神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对于学校组织文化具有强化作用。人们总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去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制度。制度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的基础和载体,并对学校精神文化起反作用。学校制度文化建设一般有如下薄弱环节:一是制度不完备;二是制度完备,但不严格执行或不执行;三是制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看过“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的人还看了:

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公司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正所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许多公司还处于有制度却形同虚设的阶段,那么影响公司制度化建设的因素是什么呢? 制度本身可操作性不强。制度的产生源于公司管理的需要,然而公司管理层在出台制度前,往往没有经过深入基层调研,只是凭借主观需要进行编写。这样出台的制度只是表面上满足了管理者的需要,根本无法有效推行。久而久之,还会导致由于管理层与基层制度执行不畅通而产生矛盾,重则影响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没有统一的制度管理部门。公司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往往是由各职能部门起草,这样起草出台的制度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当然也不可避免得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间接影响公司协调发展。 公司培训、导向力度不够。制度是公司管理的基石,是员工的行动指南。公司如果只组织管理人员对新制度进行学习、培训,那么导向面就会比较狭窄,不利于制度的深入贯彻和执行。 因此,为切实规范员工工作行为、量化员工工作业绩,公司必须强化制度建设过程,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制度编写人在编写制度前,一定要深入基层调研。

本着尊重员工、理解员工、相信员工的原则制定制度,从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促使制度运行上下畅通。 二、建立统一的制度管理部门。由统一的制度管理部门牵头,协调部门间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统一汇编和梳理,提高管理制度的协调性和指导性。 三、公司领导人要高度重视制度化建设工作,经常组织召开管理工作总结和提升研讨会,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使其为公司发展更好的保驾护航。 四、加大宣传和导向力度。在条件许可得情况下,组织全员学习,加强公司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措施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措施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医嘱查对制度(1)转抄和处理医嘱后应每班查对并签全名。(2)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楚后,方可执行。(3)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经双方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并暂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后再弃去。(4)整理、转抄长期医嘱执行单(输液、注射、服药、其他治疗等)后须经二人查对。(5)医嘱必须每班查对,办公室护士每日与当班护士查对并双人签名,护士长每周大查对一次,护士长不在时,须指定护士进行查对并签名。 3、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1)服药、注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急诊室、门诊注射室还应对性别和年龄。)一注意:用药过程中,应严密观察药效及副作用,做好记录。(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检查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则不得使用。(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4)对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用前须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5)发药、注射、输液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后方可执行。 4、输血查对制度(1)护士抽血样时严格查对病人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与化验单上的病人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的是否一致。(2)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时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做好“三查八对” “三查”:查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查对血袋有无破损渗漏;查血液颜色、质量是否正常。检查血袋:(1)标签有无破损、字迹是否清楚;(2)血袋有无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无明显凝块;(4)血浆中有无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5)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层的界面是否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6)红细胞层是否紫红色。“八对”:对病人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3)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病人床旁,仔细进行“三查八对”,确定无误后进行输血,并两人签名。(4)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统一处理。 二、手术病人查对制度(1)核对病人:应根据手术通知单和病历核对病人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及配血报告。把好“四关”:a 接病人之前,与病区护士查对。b 进入手术间之前,与巡回护士查对。c 进入手术间之后,与麻醉医生查对。 d 麻醉之前,与手术医生查对。(2)查对无菌包外3M 指示带、包内灭菌指示卡显示灭菌是否合格,查看手术器械是否齐全、适用。(3)手术物品查对:a 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使用的器械、缝针、纱布、纱垫等须认真点清数目。b 把好四关:手术开始前、关闭体腔前、体腔完全关闭后、皮肤完全缝合后,清点数目相符。 c 清点责任人:洗手护士、巡回护士、主刀医生。四清点时,洗手巡回护士应对每件物品唱点两遍并准确记录。(4)手术取下的标本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随同病理检验单送检。三、药房1、配方时“四查十对”:查处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2、发药时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四、血库1、血型鉴定和交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谭秀森 一、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即社会主义性质。《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培养专门人才等活动来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而这些活动通常是由其专门机构——高等学校来实现的。 高等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确保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确保高等教育任务的完成呢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建设。高校管理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高等教育的性质及任务规定了高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具体载体。办学理念是高校发展的灵魂,应与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其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渗透到具体制度规定中,将其本质要求制度化、成文化、具体化,以确保学校办学理念得以具体实现。 第二,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完成培养目标的有效保障。制度对于高校活动主体,如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具有普遍的、平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它使分散的、无序的个体活动变得统一、有序、高效。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第三,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路径。“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前提。”[1]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学校教育领域的必然延伸,这就要求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必须走法制化之路,使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律上切实保证高校管理的高水平。 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等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应,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制定规范以及制度执行、监督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制度的效力。具体地说,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应涵盖以下内容:“不仅包括从制度起草前的调研、立项工作,到制度的起草、修改、通过和发布,还应包括制度的执行、落实和督察工作。” [2]因此,对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考察,至少应从制度本身、制定程序、制度执行与监督、制度配套体系建设等几方面进行。

查对制度的执行流程

查对制度的执行流程 一、输液瓶的查对: 1、拿起输液瓶,清洁瓶身; 2、旋转瓶盖,检查瓶盖有无松动; 3、查瓶身有无裂缝、破损处; 4、查标签上的药品、浓度、剂量、批号、有效期; 5、倒转瓶体,对光查溶液的透明度、有无变色、杂质、混浊等。 二、小安瓿的查对流程 1、先查看安瓿的完整性,有无裂缝、破损处; 2、对光或将安瓿紧贴白色的工作服,查看药品名称、浓度、剂量、批号、有效期、有无混浊、变色、杂质等。 三、大型输液的查对: 治疗班摆完大型输液后:第一道查对关:小夜班; 第二道核对关:大夜班; 第三道核对关:加药者在加药前。 流程 1、查对输液溶液瓶身标签名称、浓度、剂量与所贴输液卡上是否一致。 2、查对输液溶液的质量; 3、查所放药液的药名、浓度、剂量、剂型是否与输液卡一致; 4、查药物的质量; 5、核对无误后在输液卡核对栏签名。 四、换接输液溶液者的查对: 1、查看加药者的签名,确认加药与否; 2、倒转瓶体,对光查看溶液是否澄清、变色、或有杂质等,查瓶盖有无松动、 瓶身有无裂缝等; 3、到病人床头,核对床号、姓名:对神志清醒的病人可询问病人叫什么,由病 人自己确认姓名;再对照输液卡复述一遍病人姓名;核对巡视单上药物相符

后签名;昏迷的病人查看腕带和床头卡或与家属确认。 4、需做皮试的药物,查看输液卡药敏试验结果,同时看床头有无过敏阳性标志; 有疑问时需查清。 5、核对无误后方可接上补液,在输液卡、巡视单上签名。 6、与执行单上再次核对并签名。 五、输血查对制度: 1、血液从血库提回来后,第一个接受血的人需: 1、1查对原始医嘱,确认输血的种类、血量; 1、2核对病人的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血的种号、签名。 2、输血前:二人同时查对原始医嘱、进行“三查”“八对”,确认无误后在复核 空栏处签名; 3、接血前:到病人床头,再次询问病人的床号、姓名、血型,或查对腕带、核 对床头卡,确认“三查”“八对”无误后方可接血并观察5-10分钟左右方可离开。 六、医嘱查对: 1、主班录入医嘱后,由治疗班复核、中班.夜班核对。 2、复核者对原始医嘱与电脑上是否一致,查有无开出执行单、皮试单及其它申 请单; 3、核对者对原始医嘱、电脑、治疗单是否一致,有皮试者需查对皮试单上的结 果、签名是否与医嘱单、体温单上一致。 4、夜班核对白班的医嘱,大夜班核对小夜班的医嘱,主班对大夜班的医嘱,要 求同上。 5、每周三、周日各总对医嘱一次:一人看电脑,另一人看治疗本、再另一人读 医嘱本,三者需一致。 6、总对完毕,打印护理级别、饮食单,核对床头卡及病员一栏表,并保持一致。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一)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一) 摘要: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是双边刑事司法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近几年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有很大发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的签署和适用,初步建立起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但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是明显的,需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措施,推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司法协助;引渡;适用;完善随着东盟经济自由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边境地区的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境外人员入境经济犯罪、一些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东南亚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以及东盟国家公民犯罪后逃往我国等。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外经济犯罪,防止犯罪人逍遥法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引渡等多个层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角度探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及其适用的现状 刑事司法协助又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

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狭义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刑事诉讼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从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具体事项的范围看。我国与这些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不包括人员引渡、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诉讼的移交等事项。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的引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至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法律依据,不仅限于双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还包括: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1957年的《引渡公约》,1972年的《刑事诉讼移管公约》,1973年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等。2、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3、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如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doc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 - 【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

论我国引渡制度

课程论文 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 班级法学0901 学生周庆晨 学号20090721456 指导教师崔明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 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目的】 通过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来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确保所执行的诊疗活动过程准确无误,保障每一位患者的安全。 【主要措施】 (一)健全与完善各科室(部门)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 1.临床科室 2.手术室 3.药房 4.血库 5.临床实验室 6.病理科 7.医学影像科 8.理疗科及针灸室 9.供应室10.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等电生理检查)11.其他科室等科室(部门)(二)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三)完善关键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 即在各关键流程中,均有对患者准确性识别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文件。 1.急诊与病房、与手术室、与ICU之间流程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2.手术(麻醉)与病房、与ICU之间流程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3.产房与病房之间流程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四)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示的制度 1.对实施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腕带”作为操作前、用药前、输血前等诊疗活动时辨识病人的一种必备的手段。 2.在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抢救室、新生儿等科室使用“腕带”,作为操作前、用药前、输血前等诊疗活动时辨识病人的一种必备的手段。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查对制度的执行流程

查对制度流程 一、输液瓶的查对流程: 1、拿起输液瓶,清洁瓶身; 2、旋转瓶盖,检查瓶盖有无松动; 3、查瓶身有无裂缝、破损处; 4、查标签上的药品、浓度、剂量、批号、有效期; 5、倒转瓶体,对光查溶液的透明度、有无变色、杂质、混浊等。 二、小安瓿的查对流程 1、先查看安瓿的完整性,有无裂缝、破损处; 2、对光或将安瓿紧贴白色的工作服,查看药品名称、浓度、剂量、批号、有效 期、有无混浊、变色、杂质等。 三、大型输液的查对流程: 治疗班摆完大型输液后:第一道查对关:小夜班; 第二道核对关:大夜班; 第三道核对关:加药者在加药前。 流程 1、查对输液溶液瓶身标签名称、浓度、剂量与所贴输液卡上是否一致。 2、查对输液溶液的质量; 3、查所放药液的药名、浓度、剂量、剂型是否与输液卡一致; 4、查药物的质量; 四、换接输液溶液者的查对流程: 1、查看加药者的签名,确认加药与否; 2、倒转瓶体,对光查看溶液是否澄清、变色、或有杂质等,查瓶盖有无松动、

瓶身有无裂缝等; 3、到病人床头,核对床号、姓名:对神志清醒的病人可询问病人叫什么,由病 人自己确认姓名;再对照输液卡复述一遍病人姓名;核对巡视单上药物相符后签名;昏迷的病人查看腕带和床头卡或与家属确认。 4、需做皮试的药物,查看输液卡药敏试验结果,同时看床头有无过敏阳性标志; 有疑问时需查清。 5、核对无误后方可接上补液,在输液卡、巡视单上签名。 6、与执行单上再次核对并签名。 五、输血查对制度流程: 1、血液从血库提回来后,第一个接受血的人需: 1)查对原始医嘱,确认输血的种类、血量; 2)核对病人的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血的种号、签名。 2、输血前:二人同时查对原始医嘱、进行“三查”“八对”,确认无误后在复核 空栏处签名; 3、接血前:到病人床头,再次询问病人的床号、姓名、血型,或查对腕带、核 对床头卡,确认“三查”“八对”无误后方可接血并观察5-10分钟左右方可离开。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 西班牙从法国引渡埃塔分子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发展历史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 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 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编辑本段引渡主体 简介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医嘱查对制度和执行核对制度及流程

医嘱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时要记录处理时间,执行者签全名,若有疑问必须问清楚后方可执行。各班医嘱均由当班护士两名进行查对。(2)主管护士和夜班护士对当日医嘱要进行查对,每周定期大核对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重整。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3)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员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经双方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用过的空安瓿,须经2人核对后再弃去。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齐医嘱并签字。 (5)整理医嘱、治疗卡、服药卡后,须经2人查对。 (6)护士长每周总查对医嘱1次。 医嘱制度 一、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午 10:00 之前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二、有疑问医嘱 1、有疑问医嘱是指医嘱书写不清楚、医嘱书写有明显错误、医嘱内容违反治疗常规、药物使用规则、医嘱内容与日常医嘱内容有较大差别、医嘱有其他错误或者疑问。 2、当班护士在遇到有疑问医嘱时,应向开出医嘱的医师提出,要求该医师重新核实无误,并由医师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3、当班护士对开具的有疑问医嘱提出质疑,找不到开具医嘱的医师时,护士应当向该医师的上级医师或者科室主任报告,直到该医嘱重新核实无误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医嘱核对处理制度及流程 1、医生下达医嘱后,护理班护士认真仔细核对医生录入的电子医嘱(包括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给药方法)等。 2、按医嘱处理原则:先临时、后长期(先打印或抄写后)执行的原则处理医嘱。 3、将医嘱治疗部分如: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打印执行卡给治疗班护士,治疗班护士必须与中午班护士共同查对医嘱无误后备药,请帮班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最新整理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

最新整理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 自建国以来,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著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著“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著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 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

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2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年联合国第6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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