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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

(提纲)

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

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

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

二引渡制度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2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3有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坚持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要求引渡的本国公民和其他人不作任何区别。○4

(二)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最早的引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相互遣返对方境内的罪犯的内容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以及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大量的跨国贸易,引渡政策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逐渐开始形成,特别是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开始形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比利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此后的一百多年间,欧美各主要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纷纷制订了自己的引渡法。同时,关于

引渡的国内立法又带动了多边引渡条约的发展,而这些多边引渡条约又明显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如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公约1952年阿拉伯联合引渡协定。后来随着国际情况的变化,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跨国犯罪,一些国际公约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有关引渡的条款,如1990年联大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确定了有关问题的一般规则,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以及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以开创性的条款调整引渡问题。

(三)引渡制度对于中国来说,可以说是舶来品。建国初,我国也有和邻国进行过一些引渡罪犯事宜,但是这些只是基于互惠和礼让原则的。引渡是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或斗争的方式。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是仍然没有形成普遍的引渡制度。只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多,国际刑事案件的日益增加,我国才开始与一些国家签订了一些带有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是实践中发现这些单纯的司法协助条约并不能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于是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里,我国相继与泰国等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并且在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从而使我国在开展国际引渡工作方面有法可依。○5同时,国内学者也同步在对引渡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展开了理论研究,也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这方面的著作和论文。同时,这些著作和论文也为构建完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宝贵材料。

二中国引入引渡制度分析

(一)引渡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体现。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

的历史虽然很短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但是发展却十分迅速。目前已与几十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特别是在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是我国解决引渡问题最重要的单行法律,是对我国引渡制度发展几十年的肯定和总结,是对我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缔结或加入的涉及引渡活动的国际公约中所含原则和内容的体现和归结。○6反映了当前全球引渡立法的大趋势,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在国内立法中没有专门引渡法律制度的空白。

同时,中国与国外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引渡合作,并且正在就一些疑难的引渡案件进行磋商。例如2002年1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国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2012年5月,中老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的双边引渡条约有关规定,将中国警方立案侦查的湄公河惨案嫌疑人并且在老挝被捕的大毒枭糯康引渡回

中国,成为中国与外国引渡合作的又一成功范例。

二引渡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

首先必要性,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并没有与国外签订任何性质的司法援助协定,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和国际司法领域合作的大趋势来看,有必

要建立引渡制度的。而现实的状况也要求我们未雨绸缪,必须建立自己的引渡制度。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中国公民在外国和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公民犯罪者也应该适用中国刑法进行惩罚。这就意味着中国是根据属人原则从而对此种犯罪拥有管辖权,而且在对其审判时适用中国刑法。但是如果上述犯罪在犯罪后未进入中国领土或逃往第三国,那么要想对犯罪者进行审判和惩罚就只能首先将其引渡回国。否则,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会落空而无法执行,国家利益就无法维护。同时,我国加入的多个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赋予了我国享有的管辖权也需要引渡条约来实现。没有引渡条约,实现引渡比较困难,特别是当一些国家把条约存在作为引渡前提条件时更加无法引渡。因此,引渡制度的建立就顺理成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执行我国刑法,以维护国家利益,才能使我国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享有的管辖权得以行使,更好的打击跨国犯罪。

三.我国引渡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一)我国在引渡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总体而言是人权问题、死刑犯问题、公平审判问题以及国际条约自身的缺陷。

1.在人权和死刑犯问题上。由于死刑犯问题往往与人权问题密切联系,因此在这里我们将它们一并阐述。现代引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引渡法中引入人权保障的概念。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各国的引渡法很少规定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以来,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国

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美洲人权公约等地区性的人权保护公约也相继诞生。在一些国家的引渡立法中同样把寻求庇护权、不受酷刑权、不受侮辱权作为重要内容规定在其中。尽管人权保护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宪法中也有具体规定。但是,我们在死刑方面一直受西方国家的诟病,从而指责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借机宣扬他们的价值观。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仍然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在短时间内我国只能保留死刑。死刑仍然是我国的重要刑种,是我国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惩罚方式,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不仅是剩下保留并执行死刑的79个国家或地区之一,而

且不论在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是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都居于这些国家之首。因此在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引渡条约和双边引渡实践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如何处理“死刑不引渡”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在对外谈判签订引渡条约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在不少案例中也直接制约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2.在公平审判问题上。引渡从含义上可以看出其是一个跨国诉讼,目的就是确保犯罪人不受世界任何国家的庇护,从而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以维护本国法律的尊严。而公平审判则是近些年来引得制度的一个基本条件,其目的就是确保犯罪人可以

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从而保护人权。尽管我国近些年法制建设取得了十分巨大的成就,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难以避免还有不少问题。但是一些国家常常拿老眼光看中国,对中国存有政治偏见,以偏概全。护士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并常常拒绝中国的合理引渡要求例如前几年加拿大就拒绝引渡中国所通缉的赖昌星、美国拒绝引渡李红志。这些集中反映了他们对中国司法状况的陌生和不了解。

3.国际条约的缺陷。国家间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从国际法角度讲,引渡的依据是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国家间如果没有订立引渡条约,他就没有义务将某人移交给别国,因为国际法并未加诸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⑦因此,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引渡的进行和完成当然也就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同时,由于各国对国际条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存在争议。有不同的立场和看法;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的问题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再加上其他诸如政治考虑、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就给我国的引渡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此外,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范围小,而且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有密切政治经济联系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签署条约,与我国签署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这些又造成了我国在引渡实践中

的尴尬和不堪。

(二)我国印度制度的完善

世界各国也有与我国在引渡问题上面面临的困境相似的情况。

我们要给予国情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对外引渡合作,建立符合国

际惯例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制度。

1.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特别是加快与西方国家签订双边

引渡条约。西方国家目前与我国具有十分密切的政治经济

联系,而且中国是西方国家最大最集中的海外投资地,而

西方国家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对象;此外,这些年来,我国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逃往外国的事情屡有发生,特别是一

些贪官,他们大多选择逃往与中国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西

方国家诸如加拿大、美国等。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

的重大难题。同时由于中国迟迟没有废除死刑,也没有在

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时候明确宣布“死刑犯不引渡”,使得

西方国家屡屡在引渡方面给中国设卡,并趁机干扰中国司

法主权。笔者认为,中国可以与西方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

约的时候欲破“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所造成的瓶颈,放弃

死刑。相对于贪官迟迟不能绳之于法以及中国在和西方国

家的引渡实践中的困难和现状,适当的牺牲一下司法独立,

利大于弊。有利于促进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和维护我国的

法律尊严。

2.完善国内立法。尽管我国已有了引渡法,吸纳了当代引渡

制度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但在具体规定上仍然留有遗憾,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甚至有些条文还比较模糊。另外,我国引渡法中也并未纳入“或引渡或起诉”这个国际法原则,使得那些在境外犯罪的我国公民或其他公民有了可乘之机。也给中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此外,我国还需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并与国际上先进的司法制度接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严禁刑讯逼供,净化诉讼程度和方式,坚持司法独立,确保公正审判。确保被控诉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能够得到实现。从而确立一套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正合理的诉讼制度。

同时,中国也需要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让更多的外国人了解中国的司法现状和司法制度,向外国展现我国在法治领域所取得的进步成果,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在软环境上与国外接轨。⑧这需要做很多的工作,关键在坚持,持之以恒的做。

3.构建腐败犯罪的财产追回程序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开始禁受不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其中不乏高官。

这其中又有一部分贪官直接携巨款逃往外国,而这些国家有些又并未与中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使得腐败财产的追回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窃以为,对于这些财产的追回,

我们应该转变观念,用国际社会共同的标准、共同的做法

来应对经济犯罪人员外逃。而构建腐败财产追回机制是各

国通行的认识和做法。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不能因为

面子或者是惧怕国有财产的流失而消极对待腐败财产的追

回,要构建我国的腐败财产的追回机制。

结语.尽管我国引渡制度得到了迅速而长远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引渡制度仍然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

步完善。

注释:①.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1页

②.马德才.唐彩声.《引渡制度溯源》.《求实》2004年第

11期

③.见1927年《法国引渡法》第3条、2000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引渡法》第8条第1款、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

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3年以来与泰国及其他国家

所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均规定了不引渡本国公民

④.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3卷第2分册(中

译本)

⑤.马德才.唐彩声.《引渡制度溯源》.《求实》2004年第

11期

⑥.周鸿钧.石育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若干

思考》.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⑦. 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1分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9页

⑧.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评析》.载于《法学》2002年第10期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西方当代选举制度

2013年《比较公共行政》课程论文 题目:论述西方当代的选举制度 摘要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并随其变化而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过奴隶主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总体而言,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已经相对成熟,特别是选举制度,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中国而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待完善与发展,通过本文对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西方中国当代选举制度政治制度

目录(示例) 1前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5) 2****** (6) 2.1****** (6) 2.2****** (7) 2.3****** (8) 3****** (9) 3.1****** (9) 3.2****** (10) 3.3****** (10) 4结论与建议 (11) 参考文献 (12) 附录 (13)

我们讲“西方”,在地理概念上主要指西欧北美地区,在政治概念上泛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是指近现代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它是在同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此外,它是西方国情和政治文化的产物,代表了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发展道路。 我们把制度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一种行为规则,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制度等。事实上,政治制度并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也不只是档案架上陈列的文字条例,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关于“政治制度”的界说,古往今来,众多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早可追溯到2300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写道:“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迪威尔热定义政治制度为:“政府机构的总和”。前苏联科学院一致认为:政治制度“是形成个人政治意识和标明参与政治过程的阶级、集团及其组织的相互关系的实际行之有效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政治领导借以实现它对社会的监督和管理特权所用的方法”。如此等等。实际上,政治制度是一个广泛的范畴,不仅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制度,而且还包括一些列的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各类政治实体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西方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活动古已有之,但现代的选举制度与欧洲中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有关。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出现过等级(三级)代表会议,除贵族和僧侣参加外,一部分城镇自由民(市民)也被邀与会。英国自13世纪开始,每个市镇选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参加等级会议。推选自由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建立议会、人民主权等政治口号。资产阶级在建立代议机关的同时,也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现代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引渡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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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狭义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刑事诉讼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从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具体事项的范围看。我国与这些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不包括人员引渡、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诉讼的移交等事项。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的引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至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法律依据,不仅限于双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还包括: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1957年的《引渡公约》,1972年的《刑事诉讼移管公约》,1973年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等。2、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3、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如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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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分析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法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王庆海Ξ 国际法中的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在现代国际反犯罪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然而,如何正确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什么叫政治犯,如何公正解决在执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产生的分歧,这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由来和性质 从历史上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18世纪末期形成的国际法原则,首先规定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在此之前,政治犯和其他犯罪没有区别,同样可以被引渡。1793年的法国宪法 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1833 年的比利时引渡法则是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国内立法。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双边条约。10年后,即1843年,法国在和美国签订的条约中,也出现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内容,但在19世纪,许多君主专制国家像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无论在国内立法或他们之间订立的条约中对政治犯,即对叛国罪或阴谋颠覆王权和合法政府或参加叛乱的人,都规定予以引渡。现代有些国家都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巴西宪法第153条、墨西哥宪法第15条、西班牙宪法第1条第3款〔2〕、意大利宪法第10条〔3〕。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另外,不少国家在专门的引渡 法中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1964年的《日本逃亡罪犯引渡法修正令》〔4〕、1870年制定 的现行《英国引渡法令》第3条第1款〔5〕、以色列1954年的《引渡法》第10条〔6〕、荷兰1967年Ξ〔1〕〔2〕〔3〕〔4〕〔5〕〔6〕同〔2〕引书,第15卷,第250页。 同〔2〕引书,第1卷,第252页、第265页。 见小田兹:《日本的国际法实践》(1961—1970),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第223页。 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86页。 [英]斯蒂芬?劳勃特:《引渡改革》,载于《康乃尔国际法杂志》第15卷,伦敦出版社1982年第2期。 周鲠生: 《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10页。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我国引渡制度

课程论文 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 班级法学0901 学生周庆晨 学号20090721456 指导教师崔明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 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 引渡制度的定义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甲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础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相关阅读: 引渡的对象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

引渡的案例文档

案例1 关于引渡 [案情] 张振海,男,中国人,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子在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48号飞机后采取恐吓方式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韩国拒绝接受该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被劫持的中国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但张振海当时尚留在日本。中国为了自行审判和处罚张犯与日本进行了协商,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日本收到中国照会和逮捕令后,其法院将张犯临时拘留并转移到东京关押。而后中国应日方要求派了了一个工作小组就引渡张犯一事进行具体商谈。1990年2月中国正式向日本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及补充材料。 中国在这些文件中指出:张振海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着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第79条、第10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

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罪行对他依法进行审判。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处罚。 日本法经审查同意引渡张振海后,便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了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北京检察院分院对他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公开审判,认定其犯有劫机罪,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问题] 1.是否根据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有罪行,日本就可以决定将其引渡? 2.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中国法院可否另定罪行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分析] 长期的国际实践形成了引渡制度中的双重归罪原则,也称相同原则。即指引渡中被指控的人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若是依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则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人犯。因为引渡涉及请求国和与被请求国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依据双重归罪原则,日本法院按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对张振海的劫机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张犯的行为属可引渡的犯罪行为,才将张犯引渡给中国的,并非仅依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罪就决定引渡的。 国际引渡中还要遵守专一原则。所谓专一原则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对于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构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并且不得再将该人引渡到第三国。1990年联大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者,除下述犯罪行为外,不得因其移交之前该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在请求国领土对他进行诉讼程度、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国,或对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a)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犯罪行为;(b)被请求同意的任何其他罪行。如请求引渡所涉罪行本身依据《本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对此也作了规定。如中泰引渡条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除引渡所涉及的犯罪外,不得在请求方境内因其他犯罪而被拘禁、审判或处罚,或者由该方引渡给第三国"。遵守专一原则的目的为了防止某些国家将从事政治犯罪的人以普通刑事犯名义引渡回国,然后以其他名义任意予以惩罚。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法院对引渡回国的张振海只能给予日本的引渡请求照会中指控的罪行进行审判,而不能另定罪行审判或处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对张振海的审判是严格遵守专一原则的。 案例 2 外交特权与豁免 [案情] 前苏联驻华使馆一等秘书维o伊o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o阿o谢苗诺夫夫妇和武官处翻译阿o阿o科洛索夫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1974年1月15日晚,当他们在北京郊区

选举制度改革

选举制度改革 一、我国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选举制度既然是一种民主制度,那么它就和一个国家的国体紧密的联 系在了一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 家学说,很明显,我国的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属于马克思主义国 家学说延伸的一部分。它主要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一生忙于与论敌的论战,他们关于选举制度的理论主 要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批驳之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资产阶级的选举(或者选举权),“或者被当作议会方式批准国家政 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资产阶级手中的玩物,仅仅让人民每隔几年行 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1]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有 着基本相同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的选举“整个肌体都是骗局,因为 就是在最先进、最有文化、最民主的国家里,绝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受 凌辱、受压迫的。他们守着资本主义苦役的压迫,实际上没有参加也 不可能参加政治活动。”[2]并且认为,在资产阶级专政制度下, “要完全保证用真正普选、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实行真正的、自由的、全民的立宪会议选举,不但是不能够设想,简直是不可 能的。”[3]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资产阶级选举的批判中我们 能够看出,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是维护资产阶级这个统治阶级政治、 经济利益的选举制度,是把广大劳动阶级排除在外的选举制度。对于 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是一种民主,是真实的;对于被统治阶级——广大劳动阶级——是一种专政,是虚假的和欺骗的。 在对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实行了残酷的批判之后,如何建立无产阶级 专政下的、为人民大众服务的选举制度,马克思主义者这也实行了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种现 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准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 西班牙从法国引渡埃塔分子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发展历史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 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 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编辑本段引渡主体 简介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特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第一,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浅思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2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年联合国第6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

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臵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

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 (提纲) 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 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 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 二引渡制度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2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3有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坚持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对被要求引渡的本国公民和其他人不作任何区别。○4 (二)引渡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最早的引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相互遣返对方境内的罪犯的内容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以及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大量的跨国贸易,引渡政策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逐渐开始形成,特别是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开始形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比利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此后的一百多年间,欧美各主要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纷纷制订了自己的引渡法。同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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