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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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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自治团体并不多见。我国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主要是沪深两地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这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缺陷,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较强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干预,难以公平、公正;其次,资本自律组织的体制、行政传统下的法律环境决定了其实际上并不能发挥自律作用。二、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改革政府出台有效证券期货法律文件379件、四次组织清理并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01项、实行行政法案件的调查与审理分离工作体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中中国证券会近年来立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情况,以法制规范市场的主题行为和市场秩序、以法制规范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以法制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保驾护航,使法制成为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推动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转折性变化。(一)适应资本市场改革的法律体系构建第一,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完善主要包括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应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虽然在上述方面都有所进步,但是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仍有不同待遇;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依然受到限制等。第二,构建与大规模证券发行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资本市场规模扩大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而中国资本市场原有证券发行规则是与小市场、小发行量的特征相吻合,发行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大规模证券发行的要求。因此,应彻底变革原有证券发行规则体系,逐步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与大规模证券发行要求相符合的“公开发行加私募配售”法律规则,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监管成本,并减少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第三,推动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证券交易制度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价格水平和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中国证券交易制度长期以来形成了场内交易、集中竞价、现货交易占垄断地位的格局,这种单一性交易制度导致股市难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人为操控痕迹明显。新修改的《证券法》不再强制规定单一集中竞价、单一现货交易、单一场内交易,为中国证券市场清除了严重限制其发展的制度桎梏。未来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主要包括:变单一主板市场为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变单一竞价交易制度为多种交易制度,变单一现货交易为多品种交易制度。第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建设。资本市场国际化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完全开放,更为重要的是市场规则体系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目前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阶段,大规模制定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尚不现实。但是伴随未来人民币逐步实现彻底可自由兑换,应努力推动内外资税法统一,证券交易制度的国际接轨,从而最终实现中国资本市场投融资行为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国际化。(二)《证券法》对资本市场交易行为的有效约束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直接危害证券信息保密制度,违反受托人之特定义务,所以禁止规范主要围绕这个核心而展开。具体规定方面比较而言,英美普通法系比大陆法系更为详尽,时间也略早,同时,发达国家普遍优于发展中国家。进入80年代以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加强了彼此依赖与联系,经济一体化表现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某些规范渐趋一致,例如扩大内部人交易的范围等。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差异,各国还有较多自己的特点。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法》、《刑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此外,为完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中国证监会还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了在证监会系统内部试行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二、禁止操纵市场《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此外,为完善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中国证监会还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了在证监会系统内部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三、禁止虚假陈述(1).《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公司法》对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原来《公司法》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在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监核程度、突出股东话语权和诉讼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原来《公司法》有230条,现在新《公司法》只有219条,看起来条文少了,但内容更加丰富。总体上可以将修改的要点概括为: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了股东保护机制。一、在减少政府管制方面,《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第一、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新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大大降低。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第二,调整出资比例和结构。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第三,对外投资限制被取消。新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制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1)公司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约束。(2)扩大了对外投资的范围,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还包括其他形态的企业、合伙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即允许公司向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3)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成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4)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是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三、法治是维护资本市场的必然选择伴随着一系列立足于长远发展的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重大转折性变化。在关注融资增加、股指攀升、市值扩大等经济现象的同时,人们越加深刻地体会到法治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作用。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资本市场的利益关系需要依法调整,监督管理需要依法规范,违法违规需要依法打击。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依赖表现为法治形式的规则、手段和机制,法治是实现资本市场秩序和理性的必然选择。实现资本市场的法治,首先要有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五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坚持法治先行的原则,逐步探索出了符合“新兴加转轨”市场特色的立法道路。特别是以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为契机,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得到了全方位的梳理和重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为主体,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相配套的、比较完备的、多层次的法律规则体系,既适应了资本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又为市场创新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并提供法律保障。实践证明,在运行机制复杂、利益关系多样、发展变化快捷的资本市场,适时完善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对于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尤为重要。多年来,在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完备的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执法体制建设不断推进,基本建立起综合性和多层次的监管执法体制框架。在这一框架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市场组织实行自律监管,专业服务机构发挥独立审查和把关作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和保障,也是实现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重要力量。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不断完善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别是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建立等,是资本市场执法体制创新的积极尝试。资本市场的执法实践告诉我们,适应资本市场需要的法治建设,不仅仅是监管机构一家的行政执法,也不仅仅是立法工作或者司法工作,而是全方位、多层次、不同部门之间紧密协作、互相配合的统一整体。在推进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改革攻坚中,我们成功地处理和解决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不仅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更为重要的是,法治的经验进一步促进了包括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证券服务、投资者保护等广泛和深刻内容的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深刻变革和完善。法治在解决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有力地说明了法治必然是改革和发展的主导力量,越是复杂、疑难的社会、经济关系和问题,越是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理顺,需要借重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在立法和执法取得明显进步的同时,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进一步树立。法治不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更是一种意识、文化和精神。应该看到,在资本市场形成和倡导以清晰的行为准则,严格的契约意识、牢固的诚信观念和有效的责任追究为内容的法治和诚信文化氛围,是提高资本市场法治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切实抓紧抓好四、结束语目前中国股市还处在股改下半场,大量的大小非解禁股面临集中释放,市场供需极度不平衡,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缓解这种情况的出现,为了缓解这种情况,在不限制大小非流通权的情况下(尊重股改协议),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要求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更详尽;限制减持之后的“同业竞争”;或是将国有股划转给社保基金,这样既能做到稳定市场预期,又能够完善社保体制,有助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的顺利转型。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立法,使处理机构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虽然目前政府已有大量针对股市的监管文件,但多数在法律支持方面还存在不足。事实上,法律基础的缺失,导致针对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从一开始就难以启动,例如,对“内幕交易”描述的模糊性,使大量的类似行为很少受到真正制裁。对此,在民法和刑法两方面加强基础立法工作,是促使股市规范化的前提。中国式的救市不需要注入多少资金,增加市场流动性,而是需要完善资本市场基础管理制度,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比如改革印花税征收办法,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行为;提高圈钱门槛和成本;改革新股发行办法抑制新股发行中的高市盈率、高申购资金、高开盘涨幅和低中签率为主要症状的“三高一低”症;尽快完善再融资规

则,完善大非减持规则等等。当前,恢复投资者信心是当务之急,这需要政府公开表明维护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态度。面对当前的股市危局,监管理层应该审时度势,尽快把股市政策从压制型调整到危机型,变消极的股市政策为积极的股市政策,当前特别要把防止股市暴跌甚至崩盘作为最核心的内容和最主要的任务。在这方面,任何的举措失当都会给股市带来致命的威胁,其负面影响都会极为深重也十分深远。如果市场的状况进一步恶化,那么即使想救市可能也为时已晚或者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中国是一个正在崛起的经济大国,在全球经济与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趋势加快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金融市场和宏观调控已经不是关起门来一家的事情,而是即可能影响世界又可能受制于世界的现实问题。比如,中国股市和世界股市的联动性日益增强,在全球经济面临衰退威胁、全球股市面临熊市威胁的大背景下,中国股市不可能独善其身,世界经济的衰退将对中国出口产生教大的负面影响,必将导致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因此,当世界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或灾难的时候,稳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市场,这既是帮人也是帮自己的负责任之举。这次发生的世界性金融市场动荡,如果西方发达国家不迅速采取一系列果断的救市措施,如果还是按照一些鼓吹市场化人士的逻辑控制股市,可能全世界股市跌的更加惨烈,对中国股市不利影响要更加严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四班杜方利(200740819432)2010-02-15 参考文献:1.郭哲、石柏林:《论中国政府关于股票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6期。2.参见陶广峰主编:《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P265-P285 3.参见叶林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P57。4.参见王伟:《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模式探讨》载《发展》,2007 年第12 期5.任志宏:《中国资本市场规范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

程序方面,对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强制审查制度应当有所突破。风险投资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明显不同,其以特定行业的高科技企业为其经营服务对象, 不易造成社会动荡,无须进行强制性审查。可通过授权立法改变这种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或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科技园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审查豁免,或代之以备案制度和抽查制度。这样既保证了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又不致因为过严的强制审查制度而削减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投资主体范围方面,应适时修改限制外商、商业银行、基金以及公民个人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对外商在中国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或在特定的科技园区范围内直接豁免;而银行的混业经营也是一个必然趋势,应允许商业银行适度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公民的投资渠道应主要面向投资基金,其他个人的风险借贷活动宜实行自愿的工商登记制,以利于保护其权益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指导。修改《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二)从退出机制的完善上来看,主要是改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法律环境,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为我国的二板市场的建立与运行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放宽上市条件,鼓励公开上市。深圳中小企业板率先进入全

流通,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平台,但其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相同,对于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受到规模和业绩的限制,还是很难满足要求。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纳斯达克的经验,对于不同的企业,规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利于不同档次的企业尽快通过工方式进行融资,尽快发挥出其技术创新的潜在优势。1.在资金限制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三千万元的上市条件,可以说为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目前,中小企业板己成立二年有余,己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降低资金门槛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建议在中小企业板特别规定里将其首次上市的股本降为人民币三千万元,以方便风险投资的退出,也更加有利于扶助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2.在成立期限方面,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也不是很成熟,建议仍然对企业成立期限做出限制,但可以适当减少,比如说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适用两年的期限,甚至对于发展前景明朗、技术已经相对成熟并且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一年期限。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概述(一)“软法”的概念和特征软法概念最先出现在国际法领域,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的国际协议,如非条约义务、国际组织决议等。此后,这一概念逐步引入国内法,用以研究、解释那些通过柔性或非正式手段实现其目的的国内法律法规。经济金融领域的行政软法,是国内软法的一部分。由于对“软法”概念、范围仍有较多争议,所以,本文不试图给经济金融领域的行政软法下一个清晰、无争议的概念,而是勾勒出其轮廓,以区别于硬法和其他软法。首先,此类软法是调整经济金融纵向关系的行政法,即行政主体或行业自治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其次,它是依托于公权力而制定,相关制定过程、内容深受行政公权力影响,而并非完全由市场经营主体协商制定,这区别于行业协议等自治性软法。最后,此类软法并未明显体现强制拘束力,而实际是以舆论、道义、指导等非强制手段来实现其目的,文本一般不提及法律责任或笼统概括。(二)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的分类 1.由各级行政主体在各自权限内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金融关系的软法。从中央来看,软法制定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如国务院出台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各部委出台的意见、指引等。从地方来看,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某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人参产业发展的意见》,涉及的文种五花八门,如意见、指导意见、指引、风险提示、会议纪要、通知等。 2.由行业经营主体、组织等制定,并经行政主体认可,用以调整特定领域经济金融关系的软法。尽管并非由行政主体制定,但因相关行业经营主体、组织依托于行政权制定规则,所以与其一般的行业规则有明显区别。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其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要求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遵守该规则。其制定和修改规定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经济金融领域“硬法”中的指导性、宣示性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硬法中的软法)”。以《商业银行法》为例,第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但该法并未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三)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发展较快的原因 1.行政软法能较好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发展。我国的经济金融体制是在不断突破、创新中的渐进式改革,新问题不断涌现,改革过程充满了试点、经验和教训。而层级较低、灵活性较强的软法能较好应对变革,其或是充当硬法的先行法,或以某种方式解释硬法。而硬法因其立法严格、强调稳定性等,难以应对时常变化的形势。例如,我国21世纪的银行业,与90年代相比有了长足进步,规范银行业务、内控、风险的监管规则也已比较全面,但制定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只进行了1次修正。 2.行政软法能够适应经济金融的专业特色。经济金融行业专业性强,资本密集度高,市场交易活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行政软法较强的弹性能够为行业发展提供较大空间,不至于因规定严厉、滞后而制

约其发展。此外,一些领域(如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过于专业,如果上升到国家硬法,则立法成本高,难度大,而相关领域又不能无法可依,这给软法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3.行政软法能充分体现经济金融领域公共治理的要求。传统的国家管理遵循的是“命令—服从”,而现代公共治理则是按照“协商—执行”的方式推进,强调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治理,而经济金融本身特点决定其更适宜开展公共治理。与政治领域的法规相比,经济金融领域的法规可以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份自由协商。此外,由于专业的复杂性,行政主体也乐于适当使用软法规则,如出台具有一定弹性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而没有硬性要求上市公司遵循统一的规则。二、对当前经济金融领域行政“软法”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此类行政软法往往包含授权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规范,但违反或未执行软法可能导致哪些法律责任,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从部分典型软法来看,大致归纳如下:(一)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形 1.内容为宏观导向政策,无需规定法律责任。常见于国务院、省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如2008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9项金融促进政策,要求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又如2009年5月颁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规定了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但未规定违规的法律责任。广西自治区政府于2009年6月发布的《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6项内容,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大执行力度,落实相关责任”。 2.规定了义务,但未明确法律责任形式。此类情况常见于国家部委针对特定事项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改委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规定“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但未规定政府违规的法律责任。财政部于2009年4月印发的《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发放的2008年高管人员薪酬中超过政策规定的部分,要求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但未明确不执行的责任。 3.内容为某一领域的具体政策,隐含默示法律责任。以行政许可领域的软法为例,如《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到了政策调整、放宽的具体内容,以及银监部门承担的相应义务。尽管未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从常识来看,申请如未满足相关条件,则无法获得许可。

4.单纯的风险提示,无须设定法律责任。如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提示,指出了风险点,并要求对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进行化解。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提出了9项具体工作要求,主要是对已有法规的重申,以及对当前问题的警示。(二)明文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形部分行政软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或是可以援引其他规定来实现法律责任,可见,此类软法仍有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拘束力。具体情况有: 1.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但未规定责任形式。银监会、财政部下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中,设有“责任认定和免责”一章,规定了11类违规处置资产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及具体责任形式。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当存在“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等8类情形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收到通报批评等处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其他相应的监管措施”。 3.行业机构、组织制定的一些行政软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责任形式。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5种纪律处分。又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违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处分外,还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4.如果违反软法规定,

则通过下位软法来落实责任。2008年4月20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要求持有解禁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上市公司股份超过1%的,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上交所于4月22日立即发布了落实该指导意见的通知,但股票“开开实业”的一个持有现售存量股份的股东账户,此后仍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1.55%。上交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限制3个月交易。(三)严重违反或未执行软法规定,可转而接受硬法制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其内容包括资产质量、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8项。如果银监部门认定银行违反的通知、指引属于“审慎经营规则”,则可以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实施监管强制措施,对于严重违规的,可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三、对经济金融行政“软法”法律责任设定的分析(一)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1.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行政软法来源于与国家意志密切相关的行政权力,故与行业自治组织的自治性软法相比,具有更高权威性,如果违反行政软法,其承担的责任一般应重于违反行业自治组织制定的软法。对社会自治组织制定的软法的违反,可以视为是对契约、承诺的违反;而对行政软法的违反,可以视为是对国家意志的违反,所以违反行政软法,应承担更重的不利后果。 2.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从执法来看,由于大量行政软法缺乏法律责任,或规定不明,使执法者陷于“查而难处”的境地,如仅依据诸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的条款处理,则裁量权过于宽泛。但如果违规者不承担责任,则相关软法等同于“一纸空文”,国家也难以开展宏观调控。从守法来看,如果软法本身“缺胳膊少腿”,法律责任不明,会损害守法者的预测性;如果违法人员并未实际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容易形成“守法吃亏,违法得利”的不良效应。(二)设定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探讨 1.应遵循法律责任设定的一般性规则。既然行政软法是“法”,则设定法律责任也应遵循一般的法律责任设定要求。如遵循过责相当原则,即要求承担的责任与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相称,防止出现畸轻畸重;又对于相同或相似情况,应承担相同或相似责任。此外,法律责任应和具体软法所在的法律位阶相称,避免越权随意设置软法责任,或是随意设置法律责任种类、幅度。 2.法律责任设定应有适当性。法律责任类型应与软法属性相称,不应设定罚款、吊销执照、禁止从业等具有强烈剥夺感的法律责任;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消除,如规定违反某项义务时,暂停其某一资格,待充分履行义务时,又恢复其资格。此外,可将经济、金融的一些措施,手段进行“法律化”,如处以暂停交易、实施惩罚性利率等,以体现其独特性。 3.设定的法律责任应当有相对明确性。当前,一些硬性规定“软法化”的原因,就是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或规定不明,应尽快补充、明确责任。对于相关指引、指导意见等,应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如规定“违反本指引规定,监管机构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等,以体现“软法亦法”及权威性。

4.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包括制定者。由于制定软法不受立法法规制约,其内容屡屡出现问题,有的甚至突破了程序正当和实体正义。以一些“红头文件”为例,买房中考加分的,给公务员设定卖番茄指标的,指定买某一品牌香烟的,要求临街住户只能挂白色窗帘的……,稀奇古怪的红头文件频频被曝光,其制定之滥、内容之乱,已饱受社会责问。如果此类行政软法内容违规,且干扰了经济金融秩序,应对制定者问责。四、政策建议(一)通过法规清理,完善此类行政软法中的法律责任设定可以参照上述讨论的法律责任设定思路,对相关软法进行梳理,对于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根据软法内容又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的,应当明确设定;对于法律责任设定不明的,应当进行明确;对于设定不当法律责任的,应当进行调整;对于越权、违规设置法律责任的,应当修改或删除。(二)出台此类行政软法的管理规定法律责任设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与软法中授权性、义务性等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密切相关,如果规定内容本身出现问题,则法律责任的内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建议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指定行政软法的各类规则、要求,应当避免出现的问题,以及违规制定此类

行政软法应承担的责任。(三)加强软法公开及执法监督工作建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此类行政软法时,必须在特定刊物、网站上公布,如果不予公布,就不能作为相关依据,以提高法规的透明度。由于行政软法的特殊性,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审判部门可在办理复议、诉讼时,对此软法本身合规性、适当性,以及执法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监督。[参考文献] [1]哈特著,张文显,郑成良等译.法律的概念[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罗豪才著.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3][英]丹尼斯·罗伊德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M].新星出版社,2005(11).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8(1). [5]何光辉〈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载〈金融信息参考〉2005年第3期[6]白世青〈商业银行法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载〈金融参考〉2005年第4期[7]刘建平〈浅谈如何防范银行道德风险〉,载〈金融参考〉2005年第4期[8]齐巍巍〈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2期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新加坡交易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而中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受整个国际形势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在B股的对内开放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逐步发展,现在加入WTO以后,这种国际化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金,使得资金稀缺者和投资市场稀缺者互通有无,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需要严格和有效的立法和监管,从而避免盲目开放市场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是一国证券立法和证券市场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欺诈的隐蔽性都在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要求就显得更为迫切。本文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既包括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也包括证券市场中的中小股民,采取比较广义的概念。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性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的生命之源。实际上一个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资者是否活跃。②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 ①王开国着:《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②陆郑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关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

90后的创业案例

90后的创业案例 高学历、有想法、有能力的青年们,越来越多投入传统行业中门槛较低的“勤行”,开始对中国几千年来蔑视“引车卖浆之流”的 陈旧观念进行颠覆——这是餐饮创投领域激动人心的趋势,年轻创 业者们与互联网相结合,正在带来变革,激发创意。 曲博:“叫个鸭子”以后会成为一个外卖品牌 曲博认为,好品牌、好产品、好服务,这就是他们理解的互联网思维。 我在百度负责大事件及节日营销,在世界杯前期我们做了很多市场调研,因为一直在做人与服务的链接,当时就想策划一些跟人与 服务相关的活动,也了解了一些餐饮方面的市场。我有一个朋友上 一届世界杯的时候自己做了个酒吧,赚了不少钱,所以我觉得今年 是不是也可以自己做点事儿。 我之前学过厨子。我有一个叔叔是白洋淀人,他17岁开始出去 去湖南、湖北那去做生意,很擅长做烤鸭,但他对于单品的营销没 有太多的经验,我去跟他聊了聊这些东西,他很感兴趣然后就决定 一起做。正好我们有这样的资源和配方,跟几个朋友聊了聊大家觉 得还不错,于是开始做一些尝试。 当时除了鸭子也想过其他东西,比如羊肉串之类的。但羊肉串的问题是,如果不是现烤出来现吃就不好吃。北京烤鸭在外卖上有很 大的弊端——刚出炉的时候是最焦的。我们的产品跟它有一些差异,而且比它简单,不需要卷饼、蘸酱这些复杂的过程,拿起来就可以 直接吃;它还可以隔夜再食用,只需要简单的加热就可以。 在产品还没出来之前,我们就在秘密里做了一些推广,发现效果很不错。产品出来后,更多人开始关注我们。

我们跟黄太吉不太一样,黄太吉主要在线下铺设店铺,但我们不会,做的很轻。我们的做法就是自提或者外送,在店里可以直接设 置透明厨房。之前我们做外卖,后来发现很多单都送不过来,一是远,而是饭点的时候单比较密,也有很多顾客会说能不能直接去拿取,我们结合这样的需求开了一家自提点,就在黄太吉的店铺旁边。当时我也找赫畅聊了聊,赫畅当时是说想把那条街做成互联网思维 的一条街,我觉得还挺有意思的。 在鸭子制作这块,我们按照比例去调配料包,再统一送到工厂去腌制,腌制完之后就拿回来自己烤,由大厨控制火候。 现在我们大概每天能接到100只左右的订单,微信公众号和微博是主要的传播渠道,未来可能会自己做一个官网。自提店开设了之后,一天的产能有400到500只。我们也在做鸭子周边的产品,比 如鸭脖子、鸭舌这些,这些出来之后,可以提高用户的黏性。 做所有东西产品肯定是最优先的一块。我们现在的回单量在60% 以上,基本上吃完了大多数人都会再吃,我们的微信一开始是个人号,5000往上就不能再加了,现在慢慢转向服务号。 现在我们还处于一个丰富产品的阶段,通过重复购买的顾客反馈进行产品迭代和完善,先抓住核心用户。未来我们也在想是不是可 以去建立一些顾客体系,比如说望京这一块,用户的点单量非常高,未来或许可以把这些人拉到一起做一些社交,包括线下可以在望京 去选出一个鸭王,让他就负责搜集这块区域的需求。 目前团队有28人,配送有10个左右,用户运营那有5个人,接下来还会继续招配送人员。我觉得顾客的第一手信息对我们来讲非 常重要,包括我们的服务T恤都有“鸭子走了”“跟鸭死磕”这样 的产品文化,有很多专门做配送的公司找到我们,但我们在前期都 没用,未来可能会考虑跟配送公司尝试着去合作。 我们前期主要专注做鸭子,在后期,“叫个鸭子”有可能成为一个外卖品牌。因为现在外卖的服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以后“叫 个鸭子”有可能就是送个外卖的意思。

金融法论文

从金融危机中谈国际金融法的缺陷 学院:商学院 专业:国际商务 姓名:王蕾 学号:2014814031 年级:2014级

科学技术进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经济迅速发展,21世纪我们将面临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经济渐渐连成一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其他国家而生存下去,而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近几年来,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金融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已经变成了国际金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这一新时期的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发展,其对世界经济以及世界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巨额的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的管制在全球进行转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的激烈,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导致发生在某些重要国家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是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的下,国际金融法的漏洞初见端倪。在新的形势下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救济治理金融危机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现行的国际上所运行的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况。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暴露出众多的缺陷,存在着种种不足。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跨国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其对象主要是国际金融,即在法律范围内对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作出必要的规定,以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内容上,它涉及国际货币体系、资本跨国流动、各种融资交易、银行、证券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依据其性质来划分,主要分为三个领域:国际支付系统领域,国际信用领域,国际金融投机领域,包括外汇走私交易以及国际洗钱活动等。此外,国际金融交易还可以依据交易的种类划分为三个领域:银行类的金融交易;证券市场类的金融交易;混合类的金融交易,包括各种衍生金融交易等。同时,国际金融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息息相关。在现代跨国经济关系中,离开国际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类国际贸易活动、投资活动和各种经济活动将难以合理、顺利地进行;而国际金融法的成熟和完善,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投资以及其它各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向和效率。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出现金融危机。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世界经济一轮黄金增长期结束,开始进入一个较长时间的

国际金融法的经济与世界分析.doc

国际金融法的经济与社会分析- 《国际金融:交易、政策和法律》(International 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 and Regulation,Hal S. Scott,Philip A. Wellons)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哈尔·S·斯卡特和菲力普·A·维仑斯教授写的教科书,这本书整理了他们多年的研究和教学成果。 该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的法律与监管”,在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证券法,美国的国际银行法,银行与证券领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欧洲单一金融市场,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欧洲货币联盟和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

金融法专业方向

金融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4)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5)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7)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个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中心主要从事国内外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法律培训和咨询。此外,中心还接受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委托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迄今为止,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和国家社

科基金、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级和部委课题,并承担了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 中心经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学术机构、法律实务界共同举办金融法律学术研讨会。例如,1998年4月顺利举办“海峡两岸银行实务与法律研讨会”;1999 年11月与日本森综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中日证券法律研讨会”;2001年5 月成功主办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2002 年 3 月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合作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及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举办“2005年春季论坛公开讲座暨诺顿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等等。 除了项目研究和研讨会以外,自 1998 年起,中心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合作,定期出版《金融法苑》和其他学术专著。目前已出版了《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务》、《金融法的“四色原理”》、《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犯罪学原理》、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15分)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30% 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 6.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7.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8.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9.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 10.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1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2.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13、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1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金融法论文独家整理范文10篇之第五篇: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摘要:金融安全关乎着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保障金融安全对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法,并逐步建立起金融法体系。该体系主要围绕金融法安全,出台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解决金融问题、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律体系;金融风险; 一、金融安全概述 金融安全的概念就是金融行为活动中的安全,对外界因素的干扰具有抵抗性,也就是整个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在金融经济学领域,金融安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当今社会,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三者密不可分。 二、金融安全的相关影响因素 1. 内在因素分析 金融安全与国家经济实力密不可分。一个国家若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拥有丰富的行政资源与经济资源,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金融安全问题,当金融危机刚刚露出苗头时,就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稳定局面,化解金融危机。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将金融危机的危害控制

到最小,防止其进一步扩大,这一切都归功于国家的经济实力。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金融体系为金融安全提供了理论制度保证,唯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不断做到查漏补缺,才能及时发现金融安全问题,防控金融危机,避免出现金融不安全问题。 2. 外在因素分析 所谓外在因素,指的就是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家所处的位置。倘若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家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甚至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可以说这个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就具备很大的影响力,那么其国家政策能够影响到国际金融市场,改变整个市场格局。最关键的是,当爆发金融危机时,能够调动各方资源,共同完成金融调控,进而控制、化解金融危机,保证不被其他国家掣肘,并能制定出更为国家化、更具稳定性的政策。此外,因为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国际游资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可以保护自己国家的金融安全稳定,抵抗其他国家的金融问题对本国所产生的影响。 三、我国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 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们国家的重视,我国致力于不断建立并完善金融法体系。该体系能够尽可能地解决国家金融安全问题,维持国家稳定。但是,我国的金融安全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 金融管理创新程度较低 无论在哪个领域,创新都可以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在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金融安全最大的弊端就是管理

商法论文选题

?中世纪商法的启示意义 ?虚拟商人的工商登记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之争;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裁 判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 ?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公司高管人员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思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评析 ?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之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与公司治理问题解读 ?我国公司董事会治理中的问题及纠正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16条司法适用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规则问题研究(前置程序、联合行使诉权)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 ?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债权人保护研究 ?公司股东名册研究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制度研究 ?表见普通合伙人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行使 ?有限合伙企业权力配置机制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 ?论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风险控制研究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构建 ?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中的应用 ?董事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基于与公司比较的视角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论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调整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研究 ?论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财务管理学期末论文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初级财务管理学期末作业 浅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姓名:张汉诚 学号:41206036 专业:法学 选课时间:上午 授课老师:江涛

通过一个学期对初级财务管理学的学习之后,从最开始对财务管理知之甚少到最后对财务管理有了一个整体性的认识。我认识到了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研究的是上市公司的筹资、投资、分配利润的过程,现在的财务管理理论结合了诸多经济学上的假设和学说,运用数学将公司做的财务活动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最终使得财务活动的结果能够得到一个相对数的指标并且通过这个指标来指导公司做出相应的财务行为进而最终能够使公司获利,贯彻公司的经营理念。然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的增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或是缺陷也不断的暴露出来,所以接下来笔者将尝试着论述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趋成熟,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为了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保障上市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加强上市公司预算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概述 1. 财务管理内涵 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对企业资产的购置(投资),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资本的融通(筹资),以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管理[1]。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简而言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就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公司财务关系的一项复杂的经济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理念 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的形成,有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企业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企业要形成正确财务管理理念,就必须要求财务管理者在处理财务管理工作时,具备较高水平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并且能够与财务工作指导相结合。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实施效果时,要充分考虑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遇到问题要灵活多变,时刻保持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努力做到积极解决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抓住发展机遇,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总而言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理念必须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其内外部管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这有助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资本健康、稳步运行,提高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 3.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我们常将财务管理目标,称之为企业理财目标,它是指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工作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性和方向性的重要标准[2]。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和公司发展的长远目标相一致,因此财务管理目标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企业规模上和科技含量上,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深入研究不难发现,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依然很低下,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落后的财务管理水平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财务治理机制不完善 财务治理机制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机制上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比如企业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独立于股东和经理层,出现了董事会和经理在岗位上的重叠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被控制在少数几个人的手里;而所谓民主的股东大会成为一种形式和摆设,并没有发挥其正在的作用。二是缺乏约束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机制,使得部分上市公司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伯毅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

主就达到了10多位。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法学论文选题400例

法学论文选题(一)(一)民诉法方向 1. 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2.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3. 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理论与实践 4.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5.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 6. 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7. 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 8.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三)财税法方向 10. 基于纳税人生存权保障视角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11. 房产税开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 (一)刑诉法方向 1.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职责 2. 论自行辩护 3. 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4.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5.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二)刑法方向 6. 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探析 7.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关系研究 8.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10. 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11. 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 法学论文选题(三): 三国法方向 1. 美国“长臂管辖”及其合法性问题探析 2. 中美银行信息取证合作中的困境与突围 3. 第三方资助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规则 4. 大数据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边界5?“ 301条款”在WT(体制外适用的限制 6. 国际法中难民保护与国家反恐的冲突与协调 7. 论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审慎义务 8.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与其对我国的影响 9. 试论卡尔沃主义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 10. 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 1 1 .国际矫正正义之衡平略论 法学论文选题(四): 一)金融法方向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①

互联网金融结课论文

入门互联网金融之浅见 摘要:从第三方支付、众筹两方面谈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划分两个层次——利用现有渠道、开创新的道路谈及我们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能做什么;最后,作者表达了自己在8周互联网金融入门之旅的感想和收获。 关键词:影响;第三方支付;众筹;P2P 网贷;道路;感想。 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和影响 当技术成熟到一定阶段,技术之间就会相互融合成为新兴产业,给社会带来1+1>2的效果。互联网金融正是如此。它发展时间虽短,却有宽广深入的影响,不得不令人啧啧称奇。 这首先要谈到的,便是影响最深广的第三方支付。 最初, 移动技术 还没那么 成熟。第三 方支付的 最普遍影 响通过网 络交易发挥出来:第三方支付的代表者——支付宝,给原本风险极大的网络交易提供了信心。隔着电脑屏幕进行钱货交易,卖家担心货到了钱没来,买家则担心钱交了没有货。而支付宝就起到了中介和担保作用,它提供了第三方中介信用,完成了资金的转移。这也为电商的高歌猛进剔除了一大障碍,使得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买东西更为方便,就有了时间做更重要的事,生活节奏随之越来越快。 后来,随 着智能手机、 二维码、移动 通信技术等的

发展,第三方支付更多的用它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改变我们的生活。我们能够在许许多多商店看到微信、支付宝的支付二维码,甚至连西门的小吃摊都有;我们能够将钱包放在家中,只拿着手机出去吃喝玩乐;我们能够隔着千里,实现0手续费的快速转账和缴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力,已经从网络交易扩展开来,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然,除了对个人的影响,第三方支付也以其迅猛的发展带给传统银行危机感,使得银行业做出许多改变:比如开发更快捷方便的网上银行服务以抢占网络金融流量,比如改善服务赢得顾客好感…… 其次,我想谈的便是众筹。2013年,《大鱼海棠》发起众筹并以45天里获得超过158万元资金支持创下中国众筹融资的记录。这是一次极为成功的众筹,也成为许多创业人走上众筹路的信心来源。然而现实并不乐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众筹网站上的许多项目都以失败告终。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一种公益众筹逐渐显露并带给社会不同的风气。 在我的身边,就有这样一例成功的公益众筹:女孩家中困难却在不久前诊出严重的病,为了筹钱做手术,她在我筹吧发起众筹,后通过社交软件在圈子中传播开来。认识的、不认识的都伸出了援手,短短几天就筹到了足够的钱。 也许创业众筹成功率不高,也许众筹网站利润并不大。但众筹确实带给我们改变——它给了这个隔着屏幕交流的时代以温暖。这是一个产业最难能可贵的社会影响。 二、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们能做什么 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使不少人积累了大量财富,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该思考:我能在这浪潮中做什么事情、扮演什么角色? 最基础的,利用以形成的渠道积累财富。 第一种,使用余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具有灵活性和低门槛,支持小额理财,同时能高频率结算、自由转入转出。我身边的许多同学包括我在内,就在使用余额宝。我们尚且没有收入及足够的投资知识,但通过余额宝,能使每月闲钱得到充分利用,何乐不为? 第二种,在P2P网贷中扮演出借人。一次成功的P2P网贷是一件对出借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摘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关键字】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纠纷 一、典型纠纷案例 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牡丹贷记卡一张。在申请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入住天数为一天,房费为人民币2,013元(以下币种同)一间(含早餐),合计6,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75491278。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

知谢某“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一共是6,039元;如果3间房您有部分没有住,我们将扣除您没有住的每间房费2,013元。”同时,谢某同意以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的牡丹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0年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取消订单,携程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经和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协调后不同意谢某要求,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预订房间时的约定,扣除3间江景房房费合计6,039元。谢某遂致电工行客服热线,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调。2011年8月24日,谢某系争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根据牡丹贷记个人卡对帐单,该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预授权确认”,金额为6,039元。嗣后,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延期支付该笔款项,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各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产生利息为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2010年9月9日,携程公司汇划订单号为75491278、金额为6,039元的款项至“外滩茂悦大酒店”账户。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认可房费已按双方协议扣除6,039元,同时载明“根据携程公司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凡携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订单,在世博会期间,客人没有实际入住仍按协议收取房费”。 因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伟在申领系争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两被上诉人进行信用卡扣款,应当遵循该约定。两被上诉人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一、被上诉人工行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伟损失人民币130.97元;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相关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信用卡预授权引发的典型案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

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暴露出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同时,它也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代理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政大、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之比较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政大、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之比较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是招收法律硕士的重要院校,不但招生人数在全国位于前列,而且其学术实力与师资力量也在中国大陆名列前茅.因此,为了方便广大考生了解这几所名校,现做一些比较介绍,提供一个报考择校参数。 一,博士专业及导师 一、法理学: 北大:巩献田罗玉中周旺生朱苏力 法大:1、法哲学徐显明教授郑永流教授葛洪义教授 2、人权理论徐显明教授刘金国教授 3、法律学说史舒国滢教授 4、法社会学郑永流教授 5、法学方法论舒国滢教授廖美珍教授葛洪义教授 6、法律文化刘金国教授 清华: 无 人大:孙国华吕世伦朱景文朱力宇 二、法制史: 北大:贺卫方武树臣张建国李贵连 法大:1、中国法律史张晋藩教授朱勇教授郭成伟教授刘广安教授崔教授徐世虹教授怀效锋教授 2、中国法文化史张晋藩教授郭成教授刘广安教授郭世佑教授怀效锋教授 3、比较法制史朱勇教授曾尔恕教授

人大:曾宪义郑定叶秋华赵晓耕 清华: 无 三、宪法与行政法: 北大:罗豪才袁曙宏姜明安应松年 法大:1、宪法学王人博教授 2、行政法学马怀德教授朱维究教授张树义教授薛刚凌教授刘莘教授刘善春教授潘汉典教授应松年教授 3、行政诉讼法学马怀德教授张树义教授薛刚凌教授刘莘教授刘善春教授应松年教授江必新教授 人大:许崇德韩大元胡锦光杨建顺 清华: 无 四、刑法: 北大:陈兴良郭自力刘守芬王世洲张玉镶周振想储槐植 法大:曲新久王牧薛瑞麟阮齐林张凌何秉松孙谦乐国安罗大华 人大: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卢建平韩玉胜黄京平谢望原何家弘 清华: 无 五、民商法:

北大:刘凯湘钱明星尹田 清华:章程王亚新张明楷车丕照博迁中马靖驹霍建远王株树朱慈微 施天涛何美欢 法大:1、民法学(含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罗马法)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王卫国教授赵旭东教授米健教授李永军教授费安玲教授张楚教授许传玺教授巫昌祯教授2、商法学(含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王卫国教授赵旭东教授米健教授李永军教授费安玲教授张楚教授许传玺教授 人大:赵中孚杨大文王利明杨立新龙翼飞叶林 清华: 无 六、知识产权: 北大:郑胜利 法大:黄勤南 人大:刘春田郭禾 清华: 无 七、诉讼法: 北大:陈瑞华汪建成潘剑峰 清华:无 法大:1、民事诉讼法学陈桂明教授宋朝武教授杨荣馨教授 2、民事执行法学陈桂明教授宋朝武教授杨荣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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