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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类推定罪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一项罪名的指控后,根据类似情形而推断出另一项罪名,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审讯处理。可以将类推定罪定义为“采用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方式,根据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事实,推定一个人犯下另外一项罪名”。

类推定罪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犯罪企图和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类推定罪无法成立或受到限制,此时法律应当以具体情况为重点,而不是以受害人心理为重点。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抽象的推理,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因为这样的推理过于抽象,超出了正当程序的范围。

类推定罪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富有争议的,它的概念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立法条件来解释其范围。尽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受到了限制,但在英美等国家,某些调查机构仍然采用这种方法作为侦探犯罪的手段之一。

类推定罪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美国宪法,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不得凭空责难嫌疑犯。法官审查一个案件时,必须根据收集的证据,判断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有该罪名指控,而不能凭借类推定罪获取有关罪名的证据。

类推定罪推定是一种引导性的推理,在司法审判中,当一个被告被控犯有和以前类似的犯罪时,法官可以基于类推原则判断他是否犯有这一罪名,但是,这一方式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当

由法官慎重考虑。

类推定罪是一种自然的推理,它涉及到各种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它可以用来认定一个人的责任,但是也可能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实施类推定罪时,应当以“恰当”为原则,尊重人权,保护嫌犯的权利,防止滥用联想罪的司法检查。

综上所述,类推定罪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因其关系到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司法审判中嫌犯享有的权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应当谨慎对待类推定罪这一概念,尊重司法审判原则,保护嫌犯的权利,以防止滥用类推定罪的司法检查。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类推制度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矛盾与否,我国在刑法中如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立法与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罪刑 新中国在经历了30余年没有刑法典的痛肌体验后,诞生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此也拉开了全面研究刑法学的序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价值蕴含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把一命题看作正命题,那么它的逆否命题“犯罪由法律名文规定,刑罚由法律名文规定”含义较为浅显,可简称为“罪刑法定”,虽然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但我们总习惯于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显性含义去理解,实际我们在理解罪刑法定价值蕴含时二者是不能偏废的。 二、关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建议 罪刑法定原则能否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争论在我国刑法界持续了一段时间,通说持肯定观点,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类推制度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矛盾与否,我国在刑法中如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立法与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了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在法律条文中应坚决取消不利于被告的类推。理由如下;1、类推是一项具体的司法制度,它具有可操作性,不应该规定在实体法中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2、我国颁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严格的类推程序,因而类推缺乏程序保障。3、类推定罪案件尽管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也是司法权对方法权的侵犯。4、我国类推案件数量少、类型少,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类推没有存在的实际价值。5、我国不利于被告的类推的价值选择是偏颇的,在我国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国家本位的思想观念浓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更易于侵犯个人(包括公民和犯罪分子)的权利,同罪刑法定原则统一的价值蕴含相矛盾。 那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来看一下。 例子1、甲医生对乙有仇,试图危害乙,在乙重病急需治疗之际,甲电话吩咐药剂师丙为乙配中药,乙服用后中毒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并无疑问,问题是丙在不知甲的杀人故意的场合,是否有罪? 在认定丙的责任时,存在一个合理解释法律的问题,有关医疗法规规定,药剂师按医生开具的“处方签”配药的,即使出现医疗事故,药剂师也没有刑事责任,即注意义务完全由职位、技术都出于优位的医生承担。某药剂师按照医生的“电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

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 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 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 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

刑法学课程讲义

刑法学复习提纲 1、刑法学的概念 2、刑法三大原则概念及各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 3、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掌握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相关原则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4、我国犯罪概念及特征。 5、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组成,各构成要件的含义、内容。 6、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7、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8、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主体的年龄、责任能力的含义及其划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殊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9、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内容,故意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过失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犯罪目的与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0、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各项内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的含义、存在的范围,各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联系,刑法处罚原则。 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分类,掌握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3、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实质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具体犯罪形式和各犯罪形式的定罪原则。 14、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实现 我国刑罚方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种类、特点及适用。 15、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特征刑法适用规定。 16、数罪并罚的几种原则;不同情形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17、减刑、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适用。 18、我国追诉时效的期限、时效的中断、时效的延长。 19、刑法具体条文构成,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分类。 20、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各具体罪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本章重点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特征。本章重点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种类及特征。本章重点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

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类推定罪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一项罪名的指控后,根据类似情形而推断出另一项罪名,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审讯处理。可以将类推定罪定义为“采用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方式,根据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事实,推定一个人犯下另外一项罪名”。 类推定罪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犯罪企图和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类推定罪无法成立或受到限制,此时法律应当以具体情况为重点,而不是以受害人心理为重点。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抽象的推理,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因为这样的推理过于抽象,超出了正当程序的范围。 类推定罪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富有争议的,它的概念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立法条件来解释其范围。尽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受到了限制,但在英美等国家,某些调查机构仍然采用这种方法作为侦探犯罪的手段之一。 类推定罪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美国宪法,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不得凭空责难嫌疑犯。法官审查一个案件时,必须根据收集的证据,判断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有该罪名指控,而不能凭借类推定罪获取有关罪名的证据。 类推定罪推定是一种引导性的推理,在司法审判中,当一个被告被控犯有和以前类似的犯罪时,法官可以基于类推原则判断他是否犯有这一罪名,但是,这一方式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当

由法官慎重考虑。 类推定罪是一种自然的推理,它涉及到各种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它可以用来认定一个人的责任,但是也可能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实施类推定罪时,应当以“恰当”为原则,尊重人权,保护嫌犯的权利,防止滥用联想罪的司法检查。 综上所述,类推定罪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因其关系到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司法审判中嫌犯享有的权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应当谨慎对待类推定罪这一概念,尊重司法审判原则,保护嫌犯的权利,以防止滥用类推定罪的司法检查。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 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②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③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 (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①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②区分标准: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无法为词语所涵摄,则国民对此不具有预测的可能,这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结论没有超出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使比其基本含义范围更大,仍然为词语所涵摄,还处于国民预测范围之内,这属于扩大解释。 ③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某一解释结论以前属于类推解释,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某一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3)正确运用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人罪。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 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 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 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 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 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从侧面也说明西周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7、铸刑鼎:春秋时期晋国的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鼎上,放在宫门口。让全国百姓都能够看到这个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8、战国法律思想:?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掉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主要针对劳动人民的。 9、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10、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1、挟书罪:秦代收藏违禁书的罪名。 12、城旦:是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名。秦服四年兵役,汉确定其刑期为五年,夜里筑长城,白天站岗。 13、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对于“非公室告”,不仅官府不予受理,而且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即便是他人接替告发,亦不在受理之列。

刑法笔记

教材:中国刑法论(北大2003版) 专业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找相关的最近一两年内容。在基本理论的掌握上,有时间看专著、论文。 第一章刑法学和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任务p9 刑法第二条: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如果是简答,就是四点,如果论述,再展开) 二、刑法学派 1、刑事古典学派 创始人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大学毕业后回到米兰,创作了《论犯罪与刑罚》6万余字,奠定了其在近代刑法的地位。这是其全部的法律、法学论文。观点、影响归纳为: 1)社会契约论。 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同意才能受社会约束,应当签订契约,个人对社会负责,社会对个人负责,需要限制国家的刑法权。认为法律的最大目的,是使最大多数人获得幸福。这对当今的作用,如英美的判例法,做出一个判决需要遵循先例,则可以在英美法的其他国家寻找先例。如果没有,则自己按照法理做出判决并详细的做出说明。(美国人工降雨案,应用“最大利益”原则) 2)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认为法律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刑法的意义。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尤其是刑事法官,应当逐字逐句地遵守法律。刑事法官没有解释法官的权力。理由主要是,如果法律的精神取决于法官的逻辑判断的是否良好,这样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每一个法官可能对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可以任意解释的话,可能做出偏离法律精神的判决,而当事人就会成为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法律一经制定,法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判断是否违反法律。 3)提出犯罪的客观标准理论。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定罪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也就是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一般来说不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但不是完全不考虑。但是也考虑了故意、重过失、轻过失、无辜。 4)从刑罚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阐述了废除死刑的思想。 认为死刑是不公正的,用死刑来证明死刑的严峻是没有好处的。真正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和严苛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严苛的刑法,强烈而短暂,但时间一长就被遗忘了。(如广场的绞刑)如果,将人关押在监狱中,则可以慢慢地接受教育,可能更能起到刑罚的目的。认为即便对于不可能改造的犯罪者,也不应死刑。5)提出了“罪刑均衡”的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些思想大量反映在当今的刑法中,被规定在基本原则之中。 早期代表人还有,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哲学家的兄弟),对于前期古典学派深具影响,认为刑法是一中报应,犯罪是行为人根据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尤其是有些犯罪分子经过周密的计划和考虑),这就是费尔巴哈特别强调的“心理强制说”。在这种情况下,犯了罪应当受到制裁。费尔巴哈并不认为刑罚越重越好,而是将其限制在震慑范围内。但是心理强制说,有人认为不是建立在科学分析上的,有的犯罪属于突发事件,用心理强制说不太准确。

大学考试法制史名词解释

1.《禹刑》 2.六礼 3.质剂 4.铸刑书 5.封诊式 6.廷行事 7.连坐原则 8.公室告 9.亲亲得相首匿 10.春秋决狱 11.新律 12.北齐律 13.准五服以制罪 14.开皇律 15.唐六典 16.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17.类推原则 18.三省六部制 19.三司推事 20.鞫谳分司 21.翻异别勘 22.大明律 23.御制大诰(明<大诰>) 24.发遣 25.秋审 1.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 编,名之为《禹刑》。 2.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六项聘娶仪式。分别是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4.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冲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5.具体规定了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与司法工作相关的各项原则、程序的法律文件,还附有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 6.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人未实行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8.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有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9.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10.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种审判依据的补充 11.共十八篇。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有三项改革内容:一、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二、精简“旁章科令”;三、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 12.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 13.“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14.开皇元年,隋文帝命人制订本朝新律。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史称《开皇律》。 15.是唐玄宗时期编定的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 一.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 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 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 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 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 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封建五刑:笞,杖,徒, 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 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 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21.准五服以折罪: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2.绿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罪因的复核申录,监督和检查 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经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23鬼薪: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 24.白粲: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加了颜色的字,老师说:不考名词解释,但可能会出现在别的题目。所以大家还是记记吧 (一)夏商: 1、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2、昏墨贼: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二)西周: 1、宗法制度: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 2、五听:五听是西周审判官采取的审讯方法,用来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一曰辞听,即听当事人的陈诉,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曰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五过: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源于西周。五过是指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即:“为官、为反、为内、为货、为来。”为官指畏权势而枉法;为反指公报私仇。为内指袒护亲戚;为货指图财枉法;为来指受人请托枉法。 4、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七出三不去:“七出”是指中国古代丈夫休妻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是指中国古代不能休妻的三种理由,即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6、西周法律制度中的刑、礼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但不同的是礼着眼于预防,正面积极,而刑着重于事后惩罚。 7、西周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三)春秋: 1、铸刑书: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刑法学_第一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刑法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10题,总分值10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犯罪分子给被害人服下毒药后就逃走了,不久后悔,赶回来抢救时,发现被害人已被邻居送 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对犯罪分子按( 5 )处理。(1 分)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2.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 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6 )。(1 分) A. 故意伤害罪 B. 正当防卫 C. 防卫不适时 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3. 甲于1984年3月5日出生,到( 9 )才算已满14周岁。(1 分) A. 1998年3月4日 B. 1998年3月5日 C. 1998年3月6日 D. 1997年3月5日 4.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犯罪( 2 )。(1 分) A. 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才予以适用 B. 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中国刑法 C. 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适用中国刑法 D. 无条件的一律适用中国刑法 5. 在刑法理论上,以( 8 )为划分标准,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 种。(1 分) A. 犯罪行为的多少 B.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C. 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D. 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6.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7 )。(1 分)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7. 关于刑法和刑法学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4 )。(1 分) A. 刑法学是一门以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 B. 刑法以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 C. 刑法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D. 刑法是比刑法学更为抽象的一门学科 8. 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3 )。(1 分) A. 只能是故意 B. 只能是过失 C.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 只能是间接故意 9. 对发表言论,是否可以定罪( 1 )。(1 分) A. 发表言论仅仅只是暴露思想,而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不能定罪 B. 发表言论应是一种行为,可以定罪 C. 对言论应进行分析,如发表有害言论就应定罪,反之就不应定罪 D. 虽发表无害或有害的言论,但只是单纯暴露思想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0. 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10 ) (1 分) A.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有明确性 C.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一律平等 二多选题 (共10题,总分值2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1. 关于罪过的说法正确的有( 3 )。(2 分) A. 罪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B. 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能以行为前或行为后为准 C.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不认为是犯罪 D.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一定会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1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9 )。(2 分) A. 甲在获得乙的许可后,将乙的一栋别墅烧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释义 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 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

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应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8条规定“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

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理论探究

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理论探究 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理论探究 摘要刑法学中对类推解释有多种不同的解释,类推解释的概念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现阶段类推理论在禁止和允许之间还存在一定争斗,其根本原因就是对于类推解释在实际认知上还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阐述的角度不一样,导致持有的意见各不相同。目前存在的世界难题就是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实际区别,但是还是应该结合实际其他相关的学说来进一步对其区分。 关键词刑法学类推解释类推 一、前言 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类推是不是有着相同的解释?对于法律的解释其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不是应该被禁止?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之间是不是存在着区分的必要,二者之前应该怎么进行分别等众多问题,在现阶段的刑法学中还存在很多争议,文章中通过比照的方式对存在的争议问题深入研究分析。 二、类推解释的含义 类推解释和类推之间存在一定关联。通常情况下,类推与类推的适用二者之间的都是以类推解释作为前提条件的。对于类推解释的含义,实际理论界给出的说法都存在不一样的解释,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种广义。其一,类推解释就是通过使用类比推理的方式对法律条文的实际含义做出解释。其二,实际上发生的事件与法律条纹上规定的事情根本一致,但是不能在这项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的实际包容下利用相似程度作为征引某法律规定的依照的解释方式。其三,前两种解释是广义上的解释,第三种那么是狭义上的,就是指在刑法中没有进行明确认定为犯罪的,但是对于社会公众平安确有一定实际上危害行为的,那么比照根据刑法中具有最为类相似性质的条款来进行相应的定罪以及处分。这三种对于类推解释的概括成一种淡出的利用类比推理的思维方法。虽然这种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际的刑法学理论上对于类推解释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如果运用到一般的类推解释概念上,就会扩大相应的范围。从狭隘意义上来把类推解释和类比推论之间画上等号,就又朝着另外一个极端方向上走去,直接把类推解释在刑法学中范围直接缩小了。但是在实际上,对于类推解释的就是指某一句是体事件在刑法学中没有明确规定超出了法律条款字面上的解释但是与法律规定的情况相类似,所以就使用类似性对其征引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因此,类推解释的广义上的解释是有一定可取性的,但是类推解释的实际事实必须是在刑法学中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相应事项里不能被容纳的事情。在实际的刑法学中,对于“类推〞、“类推适用〞、“类推定罪〞、“类推解释〞概念上通常是可以互相代替适用的。因为在狭义上的解释,这几种概念上是没有很大的差异性的。但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场合中,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的。 三、禁止类推和允许类推之前的实际斗争 西方国家的罪行法定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禁止类推解释早就已经进入了群众的心里。可是对于类推解释是不是已经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还是应该使用允许类推解释,这二者之间的争论从来没实际停止过。 禁止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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