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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公司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并妥善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资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259号),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通知》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并嵌入具体操作规范。为有效落实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公司制定本工作指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部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当地具体监管要求,加强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管理工作。

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235号文中明确要求应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识别判定受益所有人。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如果第(1)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如果第(1)、(2)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结构识别过程示例如下。如股东为非自然人的,进一步其上一级股东,如仍非自然人的,再应进行逐层核查至自然人。同一自然人的股权应进行累计,统计出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高风险客户应该适用10%的标准。

上述关于股权的追溯识别,部分有关公司的出资信息可从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企业信息公示网等查询获得。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如果不存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等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如执行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参照23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第1点关于公司类别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如果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产品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洗钱风险等级高的非自然人客户,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相关更高标准是指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判定标准(股权、控制权、权益份额等比例)从25%降低为10%,并开展必要的客户身份强化尽职调查工作以及风险防控措施。

(二)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三)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

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四)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涉及理财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可以参照参照23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第4点基金类别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

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登记

建议各业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收集和登记管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信息至少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可以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一)非自然人客户按照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进行自主填报。客户经理应该联系非自然人客户,告知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标准和要求,让客户填写《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具体见附件一),督促客户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并盖章确认。同时告知客户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人行识别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二)让客户提供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股权架构图、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信息等(如业务尽职调查取得的材料中,可以直接调取),经办人员、复核人员

在根据识别标准能够确认客户受益所有人的情况时,可以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登记管理。

(三)可以根据可靠公开材料填报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上市公司年报、监管部门公开披露材料、第三方律师材料等可靠材料中包括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识别和登记受益所有人。

三、受益所有人的核验标准

业务经办人员、业务审核人员应对客户提交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核验。核实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一项(四)款,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核验操作建议如下:

(一)对客户提交的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包括材料表面真实性的核查,材料中是否有相关受益所有人的记录或表述、相关受益所有人是否符合识别标准。具体核查标准可参考附件二。

(二)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进行一定核验。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启信宝”、“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信息,绘制股权结构图进行核验。

1、对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核查机构客户的股东;如股东为非自然人的,进一步其上一级股东,如仍非自然人的,再应进行逐层核查至自然人。同一自然人的股权应进行累计,统计出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与客户填报或登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核验。高风险客户应适用

10%的标准。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包括有权直接或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任免、或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进行制定或执行的自然人,如部分公司是以董事会主席、法定代表人等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部分公司该类情况也可能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进行一定验证。

3、机构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验证。

同时,机构客户所属客户经理应对非自然人客户有一定了解,属于明知、应知收集登记的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问题的,应进一步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和核实,有效识别客户受益所有人。

四、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和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将收集到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在业务系统中。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信息,应扫描妥善保存在客户系统或业务系统中,上传扫描的客户资料应能够证明(或核验)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一)《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需加盖公章)(二)能够体现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的相关材料(需加盖公章),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年度报告、出资证明、上层股权架构图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等。

(三)能够体现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的相

关材料(需加盖公章),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四)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进行查询的能够体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材料(经办人签字),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启信宝”、“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的相关材料(受益所有人查询信息应当截图留存),以及相应股权结构图(可以经办人员根据查询情况绘制留存)。

其中,第(一)项资料原则上为必须项(除非第(二)、(三)内容中已经包括受益所有人的所有登记信息),第(二)、(三)项由客户提供,应确保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第(一)项结论。第(四)项为核实过程的留痕,在(二)、(三)项不能够证明第(一)项情况下,为必须项。

五、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识别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要求,自该通知下发(2017年10月20日)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非自然人客户,无法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则应拒绝开户。

六、存量客户的识别要求

针对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业务关系,且目前仍正常存续的非自然人客户,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截至2018年6月30日,如客户不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采取有效措

施仍无法识别的,或者经评估超过本单位风险管理能力的,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暂停办理新业务、限制取款、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甚至中止交易等措施。同时应识别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应进行分析排查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宣传和存量客户回访,包括在营业部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公司《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公告》的相关内容,督促客户配合完成受益所有人识别和补充登记工作。

七、各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海证〔2017〕1462号),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将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嵌入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相关落实执行。

运营中心应补充完善公司账户管理平台中有关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要素,并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识别和登记,以及存量客户的信息补充。运营中心还应完成《客户账户管理办法》和《经纪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客户账户管理制度的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落实做好对各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及运营中心的要求执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和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公司证券金融部应完成《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制度修订和组织实施

公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应完成《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和《贵金属代理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完善本业务系统中有关客户信息登记要素,并进行补充登记客户收益所有人信息;尚未有业务系统的业务部门,应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填写《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表》,并定期向合规法务部提交进行落实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应在本部门本业务条线的新客户业务尽职调查中按照以上要求开展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了解、核实、登记和资料保存等尽调措施,并在相关业务办法或业务尽职调查办法中明确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对存量客户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八、分支机构职责

各分公司、各营业部负责本单位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以及存量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补充登记的相关工作。各分公司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辖属营业部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落实情况,并督促辖属营业部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具体监管要求。

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通知要求为基本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对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有更具体监管要求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照执行。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公司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并妥善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资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259号),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通知》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并嵌入具体操作规范。为有效落实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公司制定本工作指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部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当地具体监管要求,加强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管理工作。 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235号文中明确要求应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识别判定受益所有人。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如果第(1)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如果第(1)、(2)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结构识别过程示例如下。如股东为非自然人的,进一步其上一级股东,如仍非自然人的,再应进行逐层核查至自然人。同一自然人的股权应进行累计,统计出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高风险客户应该适用10%的标准。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公司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并妥善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资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259号),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通知》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并嵌入具体操作规范。为有效落实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公司制定本工作指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部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当地具体监管要求,加强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管理工作。 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235号文中明确要求应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识别判定受益所有人。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如果第(1)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如果第(1)、(2)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结构识别过程示例如下。如股东为非自然人的,进一步其上一级股东,如仍非自然人的,再应进行逐层核查至自然人。同一自然人的股权应进行累计,统计出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高风险客户应该适用10%的标准。 上述关于股权的追溯识别,部分有关公司的出资信息可从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企业信息公示网等查询获得。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如果不存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等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如执行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参照23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第1点关于公司类别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如果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产品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洗钱风险等级高的非自然人客户,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相关更高标准是指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判定标准(股权、控制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18】164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规范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现就义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勤勉尽责。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有效履职所必需的合规能力、风险意识和职业操守,按照规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识别、核实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收集、登记、保存等工作,完整保存能够证明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的工作记录以及有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 (二)风险为本。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风险为本方法,综合分析、合理判断非自然人客户及其业务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对不同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化措施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三)实质重于形式。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了解并确定最终控制非自然人客户及交易过程或者最终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目标,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控制权结构以及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 (一)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为完整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根据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和本机构合规管理需要,可以执行比监管规定更为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标准。 (二)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义务机构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反洗钱试题库

一、填空 1、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4、在业务关系续存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5、(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 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做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做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做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9.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10.《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 11.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12.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13、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自然人、非自然人分布式并网流程及区别

自然人、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并网流程区别 引言 自然人、非自然人在分布式项目申请并网流程上有所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一样;小固把两者在跑流程上的不同之处列出来,分享给那些准备跑流程的光伏从业者或者对并网申请流程感兴趣的光伏爱好者。 一、自然人、非自然人概念 自然人法律上意义上指的是公民,这里指居民。 非自然人法律意义上指的是法人,这里指企业。 二、自然人、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申请区别 1.填写并网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应资料的区别

小固解读:自然人只需到当地供电局登记备案,由当地供电局集中一批向当地发改委申请备案即可. 非自然人(企业)在去供电公司进行并网申请前,先要自己到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发改委备案需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注:投资公司去外地投资电站时,从政策优待、税收创造和就业等层面,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以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及开票的便利。 2.现场勘查、答复接入方案 1)受理并网申请后,当地供电公司会预约时间勘查现场。 2)结合项目现场条件,免费制定接入系统方案,经客户确认后(附件5:确认

单+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附件6) 小固解读:这点上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差异不大,多点并网、大型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时间要长一些。 3.自然人、非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施工 小固解读:非自然人(企业)给当地供电公司审查所需设计资料。 注: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以下: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供电公司会对设计院设计的接入系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工程施工等后续工作;若审查不通过,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4.自然人、非自然人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 待项目竣工之后,自然人、非自然人向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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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材料列表

附表一: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调查表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调查表

附表二: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 表格中的受益所有人是否包含①外国政要②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是,姓名______ □否 客户盖章:日期:年月日

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公司客户应在表中填写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信息: 1.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将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填入表格中,“持股比例”填写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 2.如果未识别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则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填入表格中,其中“持股比例”为空。 3.如果不存在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则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填入表格中,其中“持股比例”为空。 4.如果对将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则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填入表格中,其中“持股比例”为空。 5.表中的全部自然人均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6.表格不可为空,至少应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附表三: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 表格中的受益所有人是否包含①外国政要②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是,姓名______ □否客户盖章:日期:年月日

(完整版)2017年反洗钱试题题库答案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2.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错) 3.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对) 4.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5.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6.客户身份识别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留存三个环节。(错)) 7.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对) 8.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9.所有洗钱行为都有放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并且需要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序。(对) 10.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11.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应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 11洗钱的主要预防措施只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的预防措施。(错)12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出台了2003年版《四十项建议》,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错) 13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14金融机构仅管理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错) 15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2017版)》属于黄牌事项。(对) 16原则上保险公司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机构或人员是合规的。(对) 二、单选题 1.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B)进行一次审核。 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包括(D) A.符合依法经营内在需要 B.符合接受外部监管要求 C.是金融业安全的保障基础 D.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唯一要求 3.(C)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金融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将风险为本的理念引入反洗钱工作。 A.2003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 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 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信息表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信息表

填表说明: 1.受益所有人相关身份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受益所有人与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关系。例如,可填写为: XX 公司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XX 公司的总经理,XX 公司的财务总监,XX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2.公司受益所有人识别指引: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2)如果未识别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 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 (3)如果不存在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的,应当考虑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将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3.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识别指引: 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 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的,可以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判定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的,至少应当将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4.信托受益所有人识别指引:应当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5.基金类受益所有人识别指引: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是判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拥有 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应当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可以暂时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基金完成募集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判定受益所有人。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6.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资本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 过50%的企业)和除参公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其法定代表人为其受益所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应以实际控制人为受益所有人。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完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关注和控制客户和产品的反洗钱风险,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洗钱风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要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要全面评估客户或产品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和每一个产品确定风险等级。 (三)评估先行原则。要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要先行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或产品风险信息。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全行各管理层、部门、营业网点,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 (二)适用于开展对客户或产品发生洗钱风险评估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从而发挥各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产品(含金融服务)两大类。要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如,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一)客户风险评估

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 客户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客户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客户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工作。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一、财务状况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工资、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所得 C.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无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没有 B.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C.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D.有,亲朋之间借款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指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公司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并妥善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资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259号),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通知》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并嵌入具体操作规范。为有效落实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公司制定本工作指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部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当地具体监管要求,加强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管理工作。 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235号文中明确要求应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识别判定受益所有人。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2)如果第(1)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完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关注和控制客户和产品的反洗钱风险,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洗钱风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要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要全面评估客户或产品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和每一个产品确定风险等级。 (三)评估先行原则。要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要先行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或产品风险信息。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全行各管理层、部门、营业网点,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 (二)适用于开展对客户或产品发生洗钱风险评估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从而发挥各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产品(含金融服务)两大类。要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如,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一)客户风险评估

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9、客户地域性。要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 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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