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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设置标准

屠宰场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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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设置标准

第 1 条本标准依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标准用辞定义如下:一检查人员: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执行屠宰卫生检查之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及畜牧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之屠宰卫生检查助理。二杂碎:指家畜、家禽屠体于摘取内脏、剥皮、去肢、去头尾等屠体修整作业时所产生之内脏、皮、肢、头、尾及零碎肉等产物。

第 3 条屠宰场之场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并设有完善之排水系统。空地应酌予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减少灰尘产生。二场区周界应有适当之围篱或围墙。

第 4 条屠宰场建筑除系留栏 (场) 及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应采用易于维修及维持干净,并应使用能防止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遭受污染之结构及材质。

二地面采用不透水、防滑、耐重压且易于清洗之材料,并有适当斜度及排水系统以利排水,无局部积水之虞。屠体吊挂经过之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 (槽) 以承接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应有完整畅通之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之设施。

四墙壁与支柱表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之部分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

五屋顶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储积之构筑,且不得有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屠体或内脏暴露之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应保持清洁、维修良好之状态。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工作枱面之照明光度应保持二○○米烛光 (lux)以上,一般作业场所之照明光度应在一○○米烛光以上。

七出入口、门窗及其他孔道应以坚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制作。

八通风及排气良好。

九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以防止病媒进入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区。

第 5 条屠宰场之一般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更衣室:应设于屠宰作业区附近适当之地点。应有足够之空间,工作人员应拥有个人存放衣物之箱柜。

二洗手设施:屠宰场对外出入口设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洁净鞋底设备。并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包括足够数目之水龙头、液体清洁剂及干手设施。水龙头最低数不得少于该工作场所内最高工作人数之十分之一,凡人数超过二百人时,其超过部分为二十分之一。屠宰作业区与分切作业区之员工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且每一个别之作业场所内应设一洗手设施。洗手台内外应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构筑。水龙头、液体清洁剂及干手设施应采用能防止再污染之设计。

三厕所:

(一) 应与屠宰、分切包装之场所完全隔离。其建筑地点应距水源 (井) 十五公尺以上。

(二) 应采冲水式,并采用不透水、易洗不纳污垢之材料建造,并随时保持清洁。

(三) 应有良好之通风、采光、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备有流动自来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之洗手及干手设施。

(四) 应有“如厕后应洗手”之标示。

四检查人员办公室及盥洗浴室:应提供检查人员专用之办公室与盥洗浴室。配置二名以下检查人员者,其办公室室内面积至少十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名检查人员,应增加一.四平方公尺。办公室应备桌椅、衣柜 (其尺寸以长、宽、高各为四○、四五及一五五公分为原则) 及能加锁存放报表、文件之档案柜、空调设施及直拨电话。盥洗浴室应有充足之冷、热水供应。

五家畜、家禽运输车辆之清洗场所:应设置于适当地点并有消毒设施。

六废肉、废弃屠体处理室:

(一) 设有废肉处理室者,该室应与屠宰室或肉品加工室,分别设置,入口处通道地面应设有消毒水槽。

(二) 设有废弃屠体之化制或烧毁设备者,其容量至少应可放入整头屠体。

(三) 未设前二目设施者,应委讬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核可之废弃物清理业者处理。

七凡有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肉品安全之化学药品、腐败物等应设专用贮存设施。八供水:

(一) 凡用于屠体、内脏及与屠体、内脏接触之器具或机械之用水,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施,处理后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使用地下

水者,其水源应与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离。屠宰场之蓄水池应为密闭性构造物,其设置地点应距污秽场所、化粪池三公尺以上。

(二) 屠宰场应充足供应摄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灭菌用热水,在热水使用地点应装置温度计,并在热水管路与出水口明显标示。

(三) 储水槽 (塔、池) 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之设施。

(四) 饮用水与非饮用水之管路应分开设置并应明显标示。九设有员工宿舍、餐厅及休息室等场所者,该场所应与屠宰作业场所隔离。一○场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消毒设施。

第 6 条屠宰场屠后检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于屠宰室之适当地点,设置屠后检查站,其长度以每名检查人员一五○公分以上,其宽度及高度以足供检查人员顺利执行工作为度。

二受检查屠体及内脏表面之照明光度应达五○○米烛光以上且光源应不影响色泽。以供检查人员检查屠体及其对应内

三电动屠体吊挂输送设备及电动内脏输送设备应同步运行,脏。检查站附近应设有控制装置,以便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于必要时,同时停止屠体吊挂输送设备及电动内脏输送设备之运行。未采用电动屠体吊挂输送设备及内脏输送设备之低速作业家畜屠宰场,其内脏检查得于专用之不锈钢内脏车上为之,每辆内脏车限盛一头家畜内脏。

四应于检查站附近设稽留内脏盛盘及稽留屠体吊挂设备。除使用自动化系统处理废弃之屠体、内脏者外,应于检查站内设置明显标示“废弃”字样之不漏水废弃屠体及内脏存放设备。

五检查站内应设具有清洁剂、擦手纸巾之检查人员洗手设施、检查用具之摄氏八十三度以上热水灭菌设备、屠宰只数计数器、记录用具及其放置设备,其设置地点应便于检查员使用。

六检查站内应设一五○公分见方之不失真镜子,供检查人员检查屠体背侧。七家禽屠体及其内脏经过兽医检查站时,其速率应调整为每分钟每名检查人员检查三十五只以下,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7 条屠宰场应有使家畜、家禽于放血作业前,可快速失去知觉之电击器、撞击器或二氧化碳昏厥设备,或其他合乎人道屠宰之昏厥设备。

第 8 条家畜屠宰场设施:一系留栏:面积须能容纳一天之待宰家畜头数且以每头猪、羊至少○.五平方公尺,每头牛以二.五平方公尺计算。地面应采用不渗透材质铺设,排水良好。建筑应坚固,上搭顶棚,通风良好、棚内应有喷水或饮水设备,供应清水。并应有足够之清洗用水源及龙头。有执行屠前检查之空间及设施。屠前检查时,距离地板上九○公分处之照明光度在一○○米烛光以上。二隔离系留栏:应与系留栏区别,以隔离疑畜,并设有家畜固定架,其设置标准与系留栏同,屠前检查时距离地板上九○公分处之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三屠宰室:

(一) 屠宰室之面积应有适当空间以便操作。屠宰机械设备应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二) 牛、羊、猪等各类家畜之屠宰作业应予以隔离,以避免污染。

(三) 放血时应有血液收集装置。

(四) 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应于符合第四条规定之建筑物内为之。

四紧急屠宰室:

(一) 应与屠宰室隔离。

(二) 应有屠体吊挂设施。

(三) 应设内脏检查设施。

(四) 其检查场所照明光度应在五○○米烛光以上。

(五) 应设有专用之洗手与消毒设备。

五杂碎处理洗涤区:

(一) 应设置于建筑内,照明分布均匀,并设高架处理台。

(二) 内脏处理作业应与其他杂碎处理作业分室为之。

六预冷室: (一) 其空间应能维持每二公尺吊轨吊挂猪体六头以下或牛体三头以下。 (二) 预冷设施应使屠体中心温度于屠后十八小时内降至摄氏零至五度。

(三) 墙壁应以浅色不透水材料敷设,地面应有良好之排水设施;预冷室室温应平均分布并维持在摄氏○至五度。

七屠体待运区 (未设预冷室者应设之) :应设置高架吊轨及送风设施。

八用具及容器清洗消毒区: (一) 应分别设置屠体挂钩与肉品容器之清洗设施。

(二) 应有洗涤及高温加热消毒设备。

九稽留屠体及内脏等之贮藏场所:其温度应能维持摄氏五度以下,并能加锁,其钥匙由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保管,得以预冷室之一室或其一角落以粗铁丝网等围建供用。

一○分切包装室 (无屠体分切包装作业者得免设;适用于预冷后分切之作业方式) : (一) 应设于预冷室及冻结设施邻近,并须与屠宰室隔离。 (二) 屠体与内脏之分切包装作业应作有效隔离。(三) 室温应能达到摄氏十五度以下,并设有空气调节设备。 (四) 设置适当之作业台及输送装置。工作枱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五) 工作线上应于适当位置设置洗涤用冷、热水槽。

一一去骨室 (无屠体分切包装作业者得免设;适用于未经预冷即进行分切之作业方式) : (一) 应与屠宰作业隔离。 (二) 应设置适当之作业台及输送装置。工作枱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烛光以上。 (三) 室温应能达到摄氏二十度以下,湿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下,并设有送风设备。 (四) 在工作线上适当位置设置洗涤用冷、热水槽。并有自动温度

一二冻结设施 (无冷冻产品者得免设) :其温度应能达到摄氏零下四十度以下,纪录装置。一三冷藏库、冻藏库 (无冷藏、冷冻产品者得免设) :冷藏库满装时应能使产品中心温度经常维持摄氏四度至零下二度,冻藏库应能使产品中心温度经常保持摄氏零下十八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一四解冻室 (无解冻作业者得免设) :应设于冻结室、拆箱作业区与分切包装室邻近,并须与分切包装室隔离或设于冷藏库 (室) 。储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五公分以上,不得使用吸水性栈板。一五拆箱作业区 (无拆箱作业者得免设) :应设于解冻室、分切包装室及冻结室邻近,且须与分切包装室隔离。并设有收集拆下之纸箱塑胶袋、篮框等之设备。第 9 条家畜屠宰场设备:一屠体吊挂设备:两屠体吊挂间距至少三五公分,屠体下端距地面六○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溅水污染屠体设计之作业区,屠体下端与地面之距离得缩短为三○公分以上。屠体吊挂轨道,应与墙壁、水泥柱、冷气机及其他可能污染屠体之设备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以避免屠体与之接触。其与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

接接触之二家畜屠宰场设备应采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构造,表面,应采用不锈钢 (刀具得使用碳钢材质) 或阳极处理铝,或无毒塑胶等耐水性、非腐蚀性材质制作,不得使用铅、铁、铜及有毒化学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为涂料。三固定于地面之机械及设备,其安装应与墙壁或地面完全密合,无法密合者应高出地面或距离墙边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并利清洗消毒。

第 10 条家禽屠宰场设施:一系留场: (一) 应设屋顶,建筑材料应坚固,通风良好,有足够之空间供屠前检查,其照明光度应达一○○米烛光以上。 (二) 地面及通道应为混凝土,设有适当斜度以利向外排水 (与屠宰场反方向) 。并设有足够的清洗用水源龙头及适当空间供卡车行驶和回转。 (三) 采用笼装系留时装置之巨型风扇,其空气对流方向应避免直接吹向屠宰场。 (四) 采用放养水池者,无需顶棚,应采清洁之流动水。二屠宰室: (一) 屠宰室应有适当操作空间。屠宰机械设备须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二) 放血时应有血液收集装置。

(三) 鸭只 (水禽) 上腊处理须在固定隔间的工作室进行,且必须具有抽气设备,其废气、浓烟不得扩散于屠宰场建筑内之其它场所。 (四) 禽毛等废料应收集放置于专用之一般容器内或专用的收集设施。三杂碎处理洗涤室:应独立隔间并与屠宰作业部门隔离。照明分布均匀,并设高架处理台。四预冷装置:(一) 应能使屠体中心温度于屠后四小时内降至摄氏七度以下。 (二) 使用冷却水槽者,应有溢流设备。五用具及容器消毒场所: (一) 应与屠宰作业区隔离。 (二) 需有洗涤及加热消毒设备。 (三) 禽笼与屠体、内脏盛装容器之清洗消毒设施应分别设立。六分切包装室: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款。七冻结设施: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款。八冷藏库、冷冻库: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款。九解冻室: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款。一○拆箱作业区:比照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五款。第 11 条家禽屠宰场设备:一应利用吊挂轨道、升降机、密封滑道或其他输送设备连系,且屠体应离开地面至少六十公分以上。二内脏洗涤处应有下列设备:(使用自动化洗涤系统者免设) (一) 洗涤台。 (二) 内脏装运设备。三机械设备、容器、器具及可移动之设备 (一) 与肉品直接接触者,应为容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其他污染的构造,且设于容易清扫及清洗消毒之位置。 (二) 固定于地面之机械及设备,应安装于高出地面及距离墙边三十公分以上,或与墙壁或地面完全密合。 (三) 应采用不锈钢 (刀具得使用碳钢材质) 或阳极处理铝,或无毒

塑胶等耐水性、非腐蚀性材质制作。不得使用铅、铁、铜及有毒化学材料并不得使用油漆为涂料。 (四) 禽笼: 1 使用非腐蚀性材质。 2 容易清洗消毒之构造。

(五) 待判定家禽盛装容器、废弃物盛装容器、不可食肉品盛装容器: 1 具不透水性。 2 具有盖子及明显标示之设计。 3 容易清洗消毒、污液及臭味不会渗漏之构造。 (六) 使用自动炼条设备者,应有挂钩自动洗净消毒设备。 (七) 脱毛机:应有防止羽毛飞散的构造及具有能喷射出清洗水之构造。 (八) 肛门切除机、开肛机、取内脏机:应有自动清洗消毒之功能。

第 12 条畜牧法施行前经主管机关核准或指定之屠宰处所应于本标准发布日起二年内完成改善。

第 13 条屠宰家畜、家禽供输出之屠宰场,其标准从输入国规定。

第 14 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标准化畜牧养殖场建设可行性报告 标准化畜牧养殖场建设可行性报告

标准化畜牧养殖场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项目总论 (一)项目名称:标准化畜牧养殖场建设 (二)建设地点:定边县学庄乡小星星农林牧专业合作社 (三)建设时间: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四)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定边县学庄乡小星星农林牧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刘春喜 (五)项目主管部门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定边县学庄乡小星星农林牧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刘春喜 (六)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定边县学庄乡小星星农林牧专业合作社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注册资金柒佰伍拾叁万玖仟贰佰元,主要业务从事山羊饲养、鸡养殖、植树造林。 (七)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中国 21 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682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1167 (八)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山羊养殖区建设、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支持体系建设。 山羊养殖区建设:山羊养殖区的选址及规划,生产和生活区的布局设计,各种功能羊舍的设计建设,饲料加工厂建设,消毒防疫隔离设施建设,场区道路、绿化、供电供水设施建设。 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雨污分离设施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加工厂建设及生物安全处理设施建设。 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山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便、垫草、尸体和残渣等处理设施建设,可参照经济循环利用的设施建设标准。 项目支持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畜牧养殖场建设、畜牧防疫、畜牧污染防治与治理等技术规范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模式及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技术指导与培训体系建设。 (九)项目总投资与构成 项目总投资45万,其中单位自筹 10 万,银行贷款 35 万。 (十)基本结论 实施本项目,将建设市级山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实施规范养殖及智能管理、开展污染治理和合理利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经济收入,提高养殖经济收益,提升区域农业经济综合效益,还极大的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全县标准化畜牧养殖场建设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项目背景 (一)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标准化畜牧养殖场的建设能够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提升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建立及时配套加工业,从而形成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农业生产体系,培育新的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畜禽养殖场规划设计与管理复习题.讲课教案

畜禽养殖场规划设计与管理复习题 1、国家法律规定规模养殖场的选址要求: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米 ;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以上; (3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国家法律规定规模养殖场的布局要求: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米、深 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3、国家法律规定规模养殖场的设施设备要求: (1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 以便清洗消毒; (4 配备疫苗冷冻 (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畜禽场规划设计的原则:遵循人类生存和养殖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养殖业与整个大农业、社会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的良性循环模式。 5、畜禽规划设计的要素:养殖场生产特点、生产规模、饲养管理方式、生产集约化程度、地势、地形、土质、水源、交通、气候、居民点位置等外部环境。 6、地形要求:

屠宰场设置标准

屠宰场设置标准 第 1 条本标准依据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标准用辞定义如下:一检查人员: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执行屠宰卫生检查之屠宰卫生检查兽医师及畜牧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之屠宰卫生检查助理。二杂碎:指家畜、家禽屠体于摘取内脏、剥皮、去肢、去头尾等屠体修整作业时所产生之内脏、皮、肢、头、尾及零碎肉等产物。 第 3 条屠宰场之场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场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并设有完善之排水系统。空地应酌予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减少灰尘产生。二场区周界应有适当之围篱或围墙。 第 4 条屠宰场建筑除系留栏 (场) 及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应采用易于维修及维持干净,并应使用能防止屠体及内脏直接或间接遭受污染之结构及材质。 二地面采用不透水、防滑、耐重压且易于清洗之材料,并有适当斜度及排水系 统以利排水,无局部积水之虞。屠体吊挂经过之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槽) 以承接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应有完整畅通之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流入之设施。 四墙壁与支柱表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之部分应使用非吸 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 五屋顶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储积之构筑,且不得有 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屠体或内脏暴露之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应保持清洁、维修良好之状态。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工作枱面之照明光度应保持 二○○米烛光 (lux)以上,一般作业场所之照明光度应在一○○米烛光以上。 七出入口、门窗及其他孔道应以坚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制作。 八通风及排气良好。 九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设施以防止病媒进入剥皮及烫毛后之作业区。 第 5 条屠宰场之一般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养殖场的规划设计

养殖场的规划设计 设计原则:修建牛舍的目的是为了给牛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牛的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运行。花较少的资金、饲料、能源和劳力,获得更多的畜产品和较高的经济效益。为此,设计肉牛舍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为牛创造适宜的环境,一个适宜的环境可以充分发挥牛的生产潜力,提高饲料利用率。一般来说,家畜的生产力20%取决于品种,40%—50%取决于饲料,20%—30%取决于环境。不适宜的环境温度可以使家畜的生产力下降。此外,即使喂给全价饲料,如果没有适宜的环境,饲料也不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畜产品,从而降低了饲料利用率。由此可见,修建畜舍时,必须符合家畜对各种环境条件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氨、硫化氢,为家畜创造适宜的环境。 (二)要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畜牧兽医技术措施的实施。肉牛生产工艺包括牛群的组成和周转方式,运送草料,饲喂,饮水,清粪等,也包括测量、称重、采精输精、防治、生产护理等技术措施。修建牛舍必须与本场生产工艺相结合。否则,必将给生产造成不便,甚至使生产无法进行。 (三)严格卫生防疫,防止疫病传播流行性疫病对牛场会形成威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修建规范牛舍,为家畜创造适宜环境,将会防止或减少疫病发生。此外,修建畜舍时还应特别注意卫生要求,以利于兽医防疫制度的执行。要根据防疫要求合理进行场地规划和建筑物布局,确定畜舍的朝向和间距,设置消毒设施,合理安置污物处理设施等。 (四)要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在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前提下,畜舍修建还应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设备投资,以降低生产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因此,畜舍修建要尽量利用自然界的有利条件(如自然通风,自然光照等),尽量就地取材,采用当地建筑施工习惯,适当减少附属用房面积。畜舍设计方案必须通过施工能够实现的,否则,方案再好而施工技术上不可行,也只能是空想的设计。 规划布局:牛场场区规划应本着因地制宜和科学饲养的要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考虑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利于环保。场地建筑物的配置应做到紧凑整齐,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供电线路、供水管道节约,有利于整个生产过程和便于防火灭病,并注意防火安全。 1、分区规划布局:奶牛场一般包括3-4个功能区,即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粪尿污水处理、病畜管理区。具体布局遵循以下原则:a、生活区:指职工文化住宅区。应在牛场上风头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保持100 米以远距离,以保证生活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b、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产品加工销售有关的建筑物。管理区要和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外来人员只能在管理区活动,场外运输车辆牲畜严禁进入生产区。 c、生产区:应设在场区地势较低的位置,要能控制场外人员和车辆,使之不能直接进入生产区,要保证最安全,最安静。大门口设立门卫传达室、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严禁非生产人员出入场内,出入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消毒室或消毒池进行消毒。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分阶段分群饲养,按泌乳牛群、干乳牛群、产房、犊牛舍、育成前期牛舍、育成后期牛舍顺序排列,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但也要适当集中,节约水电线路管道,缩短饲草饲料及粪运输距离,便于科学管理。粗饲料库设在生产区下风口地势较高处,与其他建筑物保持60米防火距离。兼顾由场外运入,再运到牛舍两个环节。饲料库、干草棚、加工车间和青贮池,离牛舍要近一些,位置适中一些,便于车辆运送草料,减少劳动强度。但必须防止牛舍和运动场因污水渗入而污染草料。 d、粪尿污水处理、病畜管理区:设在生产区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300米卫生间距,病牛区应便于隔离,单独通道,便于消毒,便于污物处理等。尸坑和焚尸炉距畜舍300-500 米。防止污水粪尿

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的设计范围、原则以及主要参数选取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参见 NY/T667-2003)的设计。畜禽养殖区沼气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CJJ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55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64 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NY/T667-2003 沼气工程规模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GB18596-2001、NY/T667-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沼气工程 biogas plant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的厌氧消化为主要技术环节,集污水处理、沼气生产、资源化利用为一体的系统工程。 3.2 “能源生态型”处理利用工艺 Process of “energy ecological”disposing and using 畜禽养殖场污水经厌氧消化处理后作为农田水肥利用的处理利用工艺。 3.3 “能源环保型”处理利用工艺 Process of “energy environment”disposing and using 畜禽养殖场的畜禽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以回用为最终目标的处理工艺。 4 总则 4.1 沼气工程的设计应该符合当地总体规划,与当地客观实际紧密结合,能够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1、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设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1、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化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污物和粪便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

养殖场建设方案

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养猪场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x x x万元 法人代表:××× 电话:××××××××× 申报单位:×××镇×××养猪场 申报时间:2016年11月x日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结构不断调整,对肉制品需求量不断加大,发展标准化生猪养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场设计规模和生产能力得到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肯定,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同时也得到当地政府及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可有效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切实可行。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养猪场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镇×××村 3、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4、建设内容:猪舍x x x平方米,x立方米沼气池及等其它配套设施设备。 5、建设规模:项目基建总投资x x万元,占地面积x x 亩。

6、建设个人概况: 法人代表:×××,男,××岁,本人敢于创新,谋于发展,具有强烈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和人才意识。工作中强化养殖厂管理,注重信息技术和传统工艺的结合,为规模化、标准化养猪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三、场地选择与周围环境条件 本场区远离村庄和厂矿企业,基础设施完善,物资材料进出方便,通讯设施齐全,水、电供应充足,地势x x x x,(向阳避风、地势高燥、通风良好、水质好、排水方便),猪场轻微的噪音和臭气不会影响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拟建养猪地点选择较为理想,适合养猪产业的发展。 四、管理措施 为了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职责,依照科学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范,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并按要求规定保存材料。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为全面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全面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统一配送模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恩施自治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恩施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畜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建议的请在7个自然日内与张先生联系,联系电话(略)。 利川市生猪定点屠宰和家禽集中屠宰规划设置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上市交易生猪产品,全部来源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合法生猪产品供应企业;取缔城区所有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实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统一配送。 二、规划布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屠宰现状,畜禽屠宰厂(点)规划按严格控制总量、逐步规范存量的原则设置。 (一)城区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1家(年屠宰能力不低于15万头),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设置禽类集中屠宰点1家。 (二)全市所有乡镇统一纳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范围 1.对已建成生猪屠宰点的乡镇(建南、谋道、柏杨坝、汪营、元堡、毛坝、文斗),其经营业主必须在2020年12月31前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未取得证之前不得开业,到期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不再报批。 2.对原未建成屠宰点的乡镇,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不再新建生猪屠宰点。 3.对未建屠宰点的乡镇统一实行生猪产品冷链运输、统一配送,由城区屠宰厂、邻近乡镇屠宰点或合法生猪肉制品供应企业供给。 4.乡镇屠宰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按照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鼓励生猪(家禽)屠宰企业、合法生猪产品供应企业在乡镇设立定点销售门店,打造放心肉品牌示范点。 三、设置条件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 国家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养殖场设计方案样本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当前, 养猪场主要从事生猪的饲养。猪场现有5名工作人员, 其中饲养员4名, 兽医专业技术人员1名( 福建农林大学) 。 二、项目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1、项目发展现状 猪场占地面积32.6亩( 含种植果林、绿化地) , 建设面积7亩。现有圈舍10座( 约2500平方米) , 其中育肥舍800 平方米, 保育舍600 平方米, 分娩舍400 平方米, 母猪定位舍250 平方米, 后备母猪舍200 平方米, 公猪舍80 平方米, 病猪舍80 平方米, 消毒更衣室20 平方米, 兽医实验室25 平方米、 30 平方米, 沼气池3口, 生产及生活配套设施约100 平方米。养猪场现有良种母猪43头, 后备母猪40头, 现役公猪3头, 后备公猪2头, 现存栏数430头, 年出栏860头。 2、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随着公司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 原有的沼气池的处理能力已无法满足项目的需要; ( 2) 现有的产床数不足, 造成母猪生产的时候死胎或小猪成活率低等, 严重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 3) 现有部分猪舍由于使用年限较长, 已出现老化、漏雨等问题, 急需进行维修改造;

( 4) 公司现有粪污处理设施不足; ( 5) 防疫化验仪器设备不足。 三、建设目标、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1、建设目标 项目建设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指导思想, 结合养猪业生产发展总体情况, 推行标准化养殖, 做到污水达标排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 提高生猪养殖的技术水平, 提高生猪的质量安全水平, 增强养猪业的市场竞争力。 2、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任务是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为粪污处理、猪舍的标准化改造以及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 1) 改造猪舍700平方米; ( 2) 改造排污渠300米; ( 3) 改建沼气池20立方米; ( 4) 配套体视显微镜1台、产床15张, 母猪超声波妊娠测定仪1台、超声波消毒喷雾机1台、恒温培养箱1台、固液分离机1台。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3-1。 建设内容一览表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217号 【发布日期】2008-12-21 【生效日期】2008-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闽政办〔2008〕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修订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100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二○○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和猪、牛、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屠宰部分(以下简称屠宰场)。本办法所称小型牲畜屠宰点是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边远乡村设立的、较为简易的猪、牛、羊屠宰场所(以下简称屠宰点)。 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合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屠宰场点)。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三条第三条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第四条第四条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较大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场1~2个。屠宰场资质应当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 T10396―2005)标准(以下简称部颁标准)二星级以上。 (二)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各设屠宰场1个;距市区、县城2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或工矿区可设置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部颁标准一星级以上。 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资质达到部颁标准三星级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屠宰场,可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置数量限制。 第五条第五条牛、羊屠宰可在生猪屠宰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也可专设屠宰场。 第六条第六条鲜肉需求量小、边远的乡(镇)所在地可以设立仅限于向本乡镇区域供应牲畜产品的屠宰点。

屠宰厂设计规范

目次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厂址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卫生............................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宰前建筑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屠宰车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割车间............................ 错误!未定义书签。 职工生活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昏放血............................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浸烫脱毛加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剥皮加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胴体加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副产品加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doc

云阳县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4284085.html, [2009-05-19] ·作者:·来源: 为落实好《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牛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提高规模牛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我县牛场的生产现状与建设经验,特制定本规范。 一、审查备案 1、饲养肉牛50头以上的养殖户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牛场)需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备案,经畜牧兽医站和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畜牧兽医局。 2、申请经县畜牧兽医局初审合格后,由包片技术人员到建场所在地审查场址选择是否合理。在合理的情况下对肉牛养殖场进行规范设计。 3、在备案牛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包片技术人员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牛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等,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4、养殖户新建牛场之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查备案。 二、场址选择 1、牛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

划区、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新建牛场应在高速公路一公里以外选址建场。 2、牛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体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选用不宜耕作土地,并为扩大生产预留空间。 3、牛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要远离交通干道。牛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牛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和工厂20 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养殖场2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3000米以上。 4、牛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5、牛场应选择地势干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非污染区域,并且要避开城镇和村民居住区的水源地。地面应相对平坦,坡度不宜过大,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6、牛场进出口道路畅通,水、电供应有保障。水源丰富、水质良好,电力应充足、可靠。

屠宰场建筑规范

屠宰场建筑规范一般规定 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 宰前建筑设施

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侍宰间内赶猪 道)宜按-0.8m2 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 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寒冷地区应有防寒 设施。 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 面坡度不应小于%,并坡向排水沟。 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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