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制史”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制史”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制史”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制史”精简背诵笔记

法制史

一章夏商西周春秋

一、夏商法律

1夏中国国家法最终形成,九牧,军队监狱职官贡赋;礼习惯上升习惯法

2[家国一体]②以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形式

[私法滞后]

3、立法概况:⑴禹刑:不孝罪,杀不辜宁失不经⑵汤刑:誓诰命;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巫淫乱];确立五刑;诉讼制度完备

4、奴隶制五刑:⑴墨[黥]⑵劓⑶剕[刖髌膑]⑷宫[淫腐;北齐废]⑸大辟;鞭、流、劳、赎

5、司法制度:⑴天罚神判⑵监狱:禹舜存在,夏为圜土、夏台[鈞台];商圜土、囹圄、羑里

二、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⑴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⑵吕刑:周穆王,吕候:用刑适中、惩罚与罪刑相适、具体案情结合、案情不能确定从轻不从重,赎刑制度化⑶九刑:周朝九篇刑书;九种刑罚[赎鞭扑

⑸礼与刑关系:亲亲尊尊,五礼[吉凶军宾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宗法制三个原则:①嫡长子继承②分封制主从2、刑事立法:⑴主要刑罚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80、7②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唯终]偶犯[非终]原心定罪③罪疑从轻、从赦:三刺臣、吏、万民④宽严适中:中罚中道中正⑤因时因地制宜:新国轻典乱国重典平国中典;世轻世重主客观结合⑥上下比罪:类推适用“上刑适轻下浮,下刑适重上浮⑦同罪异罚:八辟之法⑵主要罪名:①政治性犯罪②破坏社会秩序[寇攘奸宄]③渎职犯罪:惟官[上]、反[职]、内[亲]、货[贿]、来[托]

3、民事立法:⑴契约:[纳

]⑤七去[]⑥三不出[有所取无所归、三年丧、前贫后贵]

[非继承权]

4、司法制度:①大司寇②狱讼:两造、剂;鈞金、束矢③五听:辞色耳气目

三、春秋法律制度

1、成文法公布:①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历史第一次公布成文法②邓析竹刑:郑,私自修律③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范子宣所编之法],晋文公官僚制度之法;仆区[楚文王,禁隐亡人]茆门法[庄王保国君安全

2

⑶开辟以法治世统治模式,法治代礼治为后世积累经验

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战国

1、立法指导思想:⑴一断于法[法作冶国手段:打破刑不上大夫,刑无等级法不阿贵]⑵刑无等级⑶轻罪重刑[以刑去刑以杀止杀]⑷法布于众

2、法经:⑴制定:魏文候李悝,考各国成文法⑵内容特点历史地位:篇目结构上六篇:盗[官私财]贼[人身社会]网[囚,囚禁审判]捕[追捕]杂[六禁:淫狡城嬉徒金]具[总则定罪量刑];维国家政权保地主私有财产贯法家轻罪重刑思想;地位: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成文法,特点:内容上,镇盗贼为首要,反旧贵族特权,重刑主义;体列上,先列罪名再定刑罚,具法适用其它篇;成为后世基础,为秦汉直接继承

3、商鞅变法:⑴改法为律⑵连坐法⑶分户令⑷历史意义:秦强盛灭六国统天下

二、秦

1、立法指导: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素简》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问答、封诊式、廷行事[课程]

3、定罪量刑原则:①刑事责任能力[身高]②故意过失[端、不端]③盗窃按赃值论④共犯加重[2、5]⑤累犯、教唆犯加重⑥自首减轻⑦诬告反坐⑧连坐

4、主要罪名:①死刑②肉刑③作刑④财产[赀赎]⑤耻辱刑⑥其它刑

5、经济立法:①农业自然资源②官营手工业管理[工、均工、工人程]③市场货币管理

6、司法制度:①司法机关[皇帝;廷慰;御史大夫]②诉讼制度[公告室、非分告室、州告]③审判:讯狱;治狱;上下败;爰书;封守;读鞫;乞鞫;不直、纵因、失刑

三、汉

1、指导思想:汉初黄老学说,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武帝德主刑辅,董仲舒,三纲,封建正统

法律思想确立;高祖,约法三章

2、九章律、汉律六十篇:①高祖,萧何《九章律》=秦律6+户、兴、厩②叔通《傍章》18+张扬《越宫》27+赵禹《朝》6=60

3、法律形式:律令科[刑,行政单行法“科条无限”]比[决事比,引典判案]

4、文景刑制改革:文帝缇萦上书,除肉刑[改黥为髡钳城旦春;改劓刖为笞300,500]弊端:扩大死刑、变相死刑;景帝①减少笞[劓改三为二;刖改5为三;减3为2,减2为1]②垂[音]令:行刑规范笞杖、部位、换人

5、罪刑适用原则:①上请[官僚贵族及子孙请皇帝]②亲亲相首匿[直系三代;幼隐尊不责,尊隐幼死刑请廷慰]

6、罪名:⑴危害集权[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⑵危害君主统治[欺谩诋欺诬罔;废格召书;怨望诽谤;左道]⑶危帝尊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⑷危害国家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7、经济立法:①盐铁专卖②抑商[穿丝乘马购地,地奴超限;做官;赋戌;武帝告缗令]③对外贸易[互市匈奴禁铁兵器马钱;西域中亚优惠无限制]

8、行政立法:皇帝:君权神授;中枢与地方:初三公;中削相;丞改司徒,尉改司马,史改司空;东汉尚书台建立;汉初郡县王候国并存,西汉郡县亭乡里;东汉武帝时监察“州”独立成行政机关;州郡县;9、官吏管理:存举考试①察举②征召[诏令;特召辟书]③辟举[郡守以上]④任子[两千石3年]⑤太学补官⑥商人赘婿不得为官宗室不得任公位;回避制:定三互法婚姻两州人士不相监临;考核:①一般官吏依法律

②郡国相守县令上计[尚秦];休假退体:省亲假;70致仕一次赏赐

10、监察制度:①设御史台;②地方为:京师司隶校尉[纠举丞相弹劾三公],地方刺史;③东汉,司隶与尚书令御吏中丞皇帝专坐,称三独坐④六条问事:部内所属郡国监督标准

11、诉讼审判:告劾[自诉、公诉];禁越级、大逆反谋反之外卑幼不得告尊长;诬告反坐;鞫狱;辞服[主要依据];读鞫,乞鞫[三个月];录囚:皇帝或上级机关囚犯复核

12、春秋决狱:儒家经典公羊春秋,精神事例做判案依据;最重要原则,论心定罪,考察主观动机兼顾事实,有一定合理性,但经典不具规范明确性,法史不谙儒术,实践任意司法腐败,始于西汉中期,延用至魏晋南北朝

1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一般死刑犯在秋于霜降冬至前执刑,“天人感应”,源于西周,汉制度化,利农业,标榜德政,后世继承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律:《新律》《魏律》(最具代表性)改革:①删繁就简②具改刑名臵律首③八议入律④改革刑制

2、晋律:《泰始律》成就:①刑名分列法列篇②精简律令③律令明确分开④增加律注⑤服制入典;张斐、杜预注律

3、北魏律:孝文帝依汉律参魏晋之大成,随唐律典渊源

4、北齐律:特点①首创《名例》②重罪十条③死流徒杖鞭5刑为隋唐典基④法令明审科条简明⑤承前启后;程树德《九朝律考》评价:克南朝繁芜,避北周复古,礼举并用

5、麟趾格:源于科,东魏独立法典,秦课—法科—东魏

6、大统式:西魏,史上最早式法典

7、刑事立法:⑴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斩齐衰;大小功;思麻]⑵八议[源于西周八辟,魏律:亲故贤能贵功勤宾]官当入律[北魏、陈律:官爵抵罪]⑶重罪十条[北齐律:反大恶逆,不道敬孝义;乱叛降]⑷五刑初步形成,曹魏恢复北魏初步形成

8、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制度日趋规范文明:①限族刑,逐步缩缘坐②肉刑减废宫刑③酷刑减少使用死刑方法集中④定流为减死之刑;新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9、司法制度:⑴司法机关:北齐廷尉为大理寺;北周大司寇;曹魏之下律博士[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⑵登闻鼓直诉制度;上诉直诉,西晋设延用至清⑶确立死刑复核制⑷刑讯野蛮:南梁测罚;南陈测立

三章、隋唐宋

一、隋

1、概况:《开皇律》文帝,成就:[12篇500条;新五刑;十恶入典;议减赎当;为唐律提供蓝本];《大业律》炀帝刑十恶

二、唐朝

1、指导思想: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组织行政]格[临时敕令汇编]式[公文程式活动]

3、主要法典:①《武德律》高祖,立法开端②贞观律,太宗,长孙无忌房玄龄;设役刑;构唐律框架,唐典之型③《永微律疏》高宗,长孙无忌,以贞武为蓝本,无后称《唐律疏议》最早最完整,最具影响力法典;采刑事立法,总则分则,总篇刑名,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杂律、捕亡、断狱④《开元律》玄宗李林甫⑤《唐六典》玄宗,唐朝官制,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教礼政刑事职六部⑥《大中统刑律》宣宗,刑事分类为门附格敕,形成刑统

4、唐律特点与历史地位:①一准乎礼,礼法合一三纲五常②科条简要繁简适中,12篇502③用刑持平死流减少④技术空前,结构、形式、概念、用语、逻辑;地位:①最早最完整,楷模,继往开来,承上启下②中华法系典型代表,影响亚洲

5、定罪量刑主要原则:⑴区分公罪私罪⑵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区分首从,从犯减一等,家长、长官为首

⑶合并论罪:重吸轻,相等从一罪,发现新罪相同不变,后重的,通计前罪以弃后数⑷自首减免刑罚[①自

究⑹老幼废疾减刑[①7015废笃疾死刑上请,盗伤收赎其余不论③907死罪不加刑:议[八

议]请[皇太妃大功以上亲]减[七品]赎[九品,加投流不适用]当[

不究,小功及以下非同居减三等,谋反大逆叛不用]⑾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依疑罪收赎]⑿化外人有犯[同类相犯本俗,异类依法律]

6、五刑制度:①死[绞斩]②流[2000,2500,3000]③徒[1,1年半,2,2半,3]④杖[六十到100]⑤笞[12345]

7、十恶:谋反[皇帝政权];谋大逆[宗庙陵寝官阙];谋叛;恶逆[欧杀尊长];不道[杀一家无死三人,肢解蛊毒];大不敬[盗神祀御宝,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咒骂,别籍异];不睦[杀思麻以上亲,打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不义[妻对夫,民对官,下对上];内乱[奸内亲] 特点:①死刑②不论首从③刑重于同类犯④无优免8、六杀:《斗讼律》谋杀[减故杀数等,奴杀主卑杀尊死]故杀[斩最重]斗杀;误杀[减故一等];戏杀[减故二等]过失杀收赎

9、六赃:《杂律》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不因公];强盗;坐赃[监临主司以外其它官员因事受财];原则:①按赃值定罪②须退还③官员除名罢役

10、保辜制度:限一定期据期满后死伤情况论罪,限内死为杀人,限外死或限内其它原因死为伤害

11、民事立法:⑴行为能力:丁年[21、2、3]⑵所有权“均田制”⑶契约:主要依民间习惯[买卖:土地申牒,奴畜须订约公验;借贷:借为使用,贷为消费,有息出举,无息负债,需质押,禁高利贷]⑷婚姻:主

享半聘财]显注特点:[身份人身继承财产为附带②仅指长辈向晚辈③财产难为严格继承,和分家联系,不以死为前提]

12、行政立法:①三省六部:中书拟门下审尚书执成熟定型②御史台:台殿察院,玄宗监察御史大察官,六科给事中源此③科举:考课,致仕,科举门荫,身言书判,一年小考四年大考,四善二十七最,70岁致仕

13、经济立法:①土地:国有[口分职分公廨]私有[永业部份宅地]②赋役:租庸调;杨炎两税法夏秋,资产田亩确额③禁榷制:安史之乱,盐专卖,德宗茶征税④对外贸易:陆上严格,海路开放;蕃坊[特区],创市航拍制[贞观],龙、沉、丁香白豆蔻,十分之一实物税,历史首次对外征税;武则开设市舶使;市舶税分为:舶脚、抽分[进奉]、收市;

14、司法制度:⑴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司法部];御史台⑵三司推事[重大案件三院会审]⑶告诉限制:禁越级,但邀车驾登闻鼓;卑幼不告;在押只告虐;80或十以下只准告不孝或同居受侵;禁止匿名⑷回避制:换推制:五服亲属,姻亲,长官,仇同署连判官大功以上回避⑸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前一日两奏当日

⑹法官责任制

察之责。【2004、11 分】

三、宋

1、概况:①宋刑统:太祖,12篇502条第一部刊版印行;取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大周刑统②编敕[对特定人事区域]诏令汇编,最重要经常立法;律敕并行,稳定灵活③编例[单行条例-指挥,典型案例-断例]④条法事类:南宋孝宗,对敕令格式指挥申明[解释]汇编

2、刑事立法:⑴刑罚制度:折杖法[太祖将笞杖改臀杖,徒改脊杖];刺配[杖配役刺面;肉刑复活];凌迟[首用五代,宋法定刑]⑵重法地法:特定区特定犯重刑;仁宗《窝藏重法》;神宗《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3、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当[活卖]与买卖[绝卖断卖]合称典卖;成立本件:①先问亲邻[优先购买]②输钱[契税]印契[官印]赤、红、白③过割赋税[义务转新主人]④原主离业[最终成立]

4、买卖契约:画骑缝记号;要件同买卖;回赎约定不清30年;钱主使用收益优先购买转典

5、财产断承:①一般遗嘱户绝死亡客商②兄弟均分,在室女享继承权一半,承认遗腹与亲生子同享③南宋绝户[无男性继承人]立继[妻],命继[尊长]

6、行政立法:①国家机构: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新设路级政权②官选考核[①录用更宽②殿试为常例③糊名誉卷回避④切近国家治理实际]区分官、职、遣;考课京为审官院,州县考课院;四善三最;方法:磨勘制[凭资历];历纸制[按日计功]③监察制度:一台三院,闻风弹人,监司、监州

7、司法制度:①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御史台];审刑院[奏皇帝案件];宋初:制勘院、推勘院监时交办案件②鞫谳分司[审判分离]:鞫司[审]谳司[判]③翻异别勘制:复审制度,翻供实碍重罪重审;换法官为别推;换机关为别移,不得过3次④务限法:农务停止民诉,二月入务,十月出务,已受理延长至3月⑤洗冤录:宋慈,法医学湖南提点刑狱;世界第一部全国颁行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诉讼判词,官府公

文汇编,吏户役文伦品恶七门,朱熹、真德秀、胡石28位,法律实践理学教条对产法司法渗透

四章元明清

一、元

1、立法概况:①思想:祖述变通附会汉法,思汉《条画五章》第一次汉化,世祖采金《泰和律》《新立条格》;因俗而异蒙法异刑;②大札撒[铁木真,原始残酷]③《至元新格》右相保祖荣,统一后第一部系统成文法④《大元通制》英宗2000条全面反映元法制状况⑤《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江西地方汇编,六部划分60卷,附五服图。

2、刑事立法:①犯罪量刑:强奸幼女罪[10岁];处罚减轻[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蒙汉异法同罪异罚;强盗窃盗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红泥粉壁,半月见官,五年不犯除籍,再犯终身拘籍②刑罚制度:死为凌迟、斩;保留肉刑;改笞尾数为七,十一等;允许私刑

3、民事立法:①烧埋银[被害人赔偿财产致死50两]②婚姻[汉人禁有妻更娶,蒙人一夫多妻,父兄弟婚]婚书需主婚人、保亲人、媒人画押;媒妁官府注册,职业化③继承:[蒙幼子继父业后均分,户绝女寡妇可继承再婚则丧失财产]

4、行政立法:⑴中枢和地方:中书代三省;枢密院宣政院;行省路府县四级⑵科举:乡会殿三级;首创朱程理学经义取士⑶监察制[①加强立法②体制严密权限大[中台;行台-南、北]③重视监察官监督,犯赃加等治罪未枉法除名④民族歧视,贺惟一]

5、司法制度:大宗正府[札鲁忽鲁管蒙古事务];刑部属中书省;宣政院[宗教审判];路府州县设录僧司

二、明朝

1、立法概况:⑴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⑵《大明律》与六部分篇:历30年,7篇30卷460条;突简于唐严于宋⑶大诰制定:朱元璋,刑事特别法,四篇御制,续编,三编,武臣;236条,名字源于周公训诫;含新看成审判案例,主要指向贪官,滥用酷刑,空前普及,学校必修列入科举⑷问刑条例:单行法规,据典型案拟条文皇帝批后普遍适用;孝宗刑部与律并行,万历年间附于大明律《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⑸大明会典:官修行政法,仿唐六典,清五朝会典基础

2、刑事立法:⑴奸党罪⑵充军[宋元存在]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6

中无,皇帝处罚大臣,朱元璋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轻血肉重立毙⑷定罪量刑特点:

重其重”[①加重重点犯镇压:连坐扩大祖父子孙伯叔②轻微礼教减轻]

3、婚姻家庭:适龄者方许结婚,义绝更侧重婚姻关系本身;家长权扩大[教令权主婚权]:可直接法或送交官办;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户绝由亲女继承,无女入官,奸生子地位上升

4、行政:①中央地方:太祖废丞相,御史台扩为都察院,设通政史司[收发文]九卿[六部+通+都+大理];翰林院草拟,成祖称内阁,设辅;地方分省府县②官员选任:完整科举;官学才可参加,国子监[最高学府];生员[秀才,不受笞杖刑训],举人,会试殿试为进士;刘基四书五经朱程理学答题不言时事;宪宗八股;官员三年轮换南北互官抽签决定地方;60退体乡宦免役司法特权③监察制度:都察院;“风宪衙门”十三道巡案御史;六部设给事中[源于唐大察官]

5、司法制度:⑴机关: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设监狱]

司法机关之上享种种特权⑶申明亭:洪武5年,百姓推耆老里长,立板榜调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经调不和方可告官,基层司法组织性质⑷会审:①三司、九卿会审[圆审通政使、都察左使、大理寺卿]②朝审:已决犯,录囚制度延续;英宗霜降后三同会同公候伯在吏户部③大审:定期皇帝派三司录囚,5年一次明独有④热审:暑天小满后十余天,宦官锦有卫同三司会审,始于成祖永乐二年清理在押未决犯

三、清朝

1、概况:①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皇太极参汉酌金②大清律例:乾隆5年颁行,7篇③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典为刚例为目,光绪增各国事务衙门,古代行政立法完备④则例:清创设,中央各部办事规则⑤少数民族区立法:理藩院[蒙藩疆苗湘苗西宁青海西藏台湾]临时性质

创次于死刑犯徒刑文武官本人⑵死刑:立决监候,残酷化凌迟枭首戮尸

-

]⑷文字狱:比照谋

[①废匠籍制-明匠户无人身自由②雇工地位改善-不列贱籍③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乾18年为限30年,典当无需官印契税]②明典当回赎权年限10年③出典后

3年140,业主原期60;年满:典主3年140,业主50,均无力地基卖1/3归业主]⑶继承制:无了昭穆相当[辈份相同侄子];禁乞养异姓养子,八旗无嗣可过继异姓亲属过户部备案;独子兼挑[同父兄弟一人可继两家香火财产]

4、经济立法:①海禁与对外贸易:顺治禁海,迁海令②专卖制:设钞关征税;盐茶矾官府垄断

5、司法制度:⑴刑部审判[督捕司、秋审处、修订法律馆];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内务府慎刑司;步兵衙门;宗仁府;理藩院⑵诉讼程序审判制度:四个审级,禁越级[①笞杖州县;②徒州县审-

按察司-

皇帝勾决];回避制;只得依状推问,五种情况[①情实,请执行②缓决,无人奉养孀妇之子,皇帝批重杖枷号示众3月]

五章清未民国

一、清末

1、预备立宪背景:大权统于朝,庶政公诸舆论:1905彷行宪政;饮定宪法大纲:1908年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咨议局[地方]与咨政院[中央咨询机关]1910年饮选与民选;十九信条:宪法重大信条,1911,缩小皇权,扩大国会内阁总理权,应急策略

2、修律活动:①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②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开启法律近代化③《大清现行刑

【2007简】

,1,5日3章411条,第一部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总分两则①体例抛诸法合体,采西

[死-绞、无有拘罚]从刑[褫夺公权,没收]③引入刑法原则及法学通用术语[法定,平等;取消十恶、八议、官当等]采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省感化院对少年犯④调整部份罪名谋反改内乱,新增国交外患等罪⑤礼法之争而妥协《暂行章程》5条,

立法原则①采纳各国通

特点:①前三篇模范强[总债物]以日德瑞为参照结构取自德②后两篇“固守国粹”为主,亲属与亲属亲联财产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主要吸中国历代礼教民俗③

5①1903-07载振、伍廷芳、袁世凯订商律成立商部制应急法规[]②07-11

[保险银行轮船破产草案]

6[子孙告父母]②存留养亲③理论

7、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大理寺改大理院[审判];刑部改法部[司法];沈家本《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近代第一部法院编制法,民刑分,司法独,审判监督,四级三审,实行合议;1906《法院编制法》1906起草10完成《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区分民刑诉,建立陪审,实行律师制;《民事诉讼法划案》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

8①思想上,借用西方形式,保持中国制度②内容上,君主专制伦理纲

1843年《五口通商章

内容:①中国人与领权国公民被告主义适用法律和实行管辖②领权国侨民间,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关机关③不同国家侨民之间适用被告主义中国不得过问④领权国与非领权国,前是被告由前,后是由中国;西主列强均在中国设司法审判系统【2010 简】

10、会审公廨:公审公堂,清在租界设特殊审判机关裁领事判权制度延伸,1864中英法美上海领事协议正式形成①名方外中国官府派驻基层法庭对中国人间及中国被告管辖②但凡涉及外国人被告是有约国人由其

11-法部,司法行政事务,省按察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政及监督②改大理寺

12

察官法官考任制⑤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南京临时政府法

1、宪政性文件: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12,3,资产阶级第一个宪法性文件;4章21条;

[

司法机关-内阁制;参政院三读通过,7章56

[三权分立,内阁制]

[2/3参议员临时总统提议,4/5出席,3/4

3

【2007 简】

1、概况:⑴原则:1912-1928军阀专制,承上启下,隆礼得刑《新刑律》②采用西方某些原则,民主共和③颁布众多单行法[]效力高于普通

2

5年,只能连任一次

31914军阀专制标志:①彻底否定临时约法共和制,代表个人独裁②完全取消

10年连任

41923年,曹锟,近代公布第一部正式宪法①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词藻虚伪民5、刑事立法:①暂行新刑律,体例如大清新刑律,删皇帝特权,词语改动,段祺瑞《刑法第二修正案》调整,为28年南京刑法基础②单行刑事法规

6、司法制度:⑴机关:将清未改为《暂行法院编制法》,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刑民四级三审[大理院5人高等厅3人地方厅一审1人二审2人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审检分立⑵审判特点[四级三审,形式上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上诉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但实了军阀独裁有名无实。设兼理司法法院基层行政官兼理,军事审判专制黑暗]

四、南京国民政府

1、指导思想:孙中册①权能分治:人民选免创制复决权;能[治权]: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②五权宪法:国民议会最高立法机关[四权],政府五院③建国三时期:军政;训政[胡民汉训政保姆论,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国民大会]宪政

2、立法原则与阶段:党治;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训政机关]具体立法机关-中央政治会议;

[解释变更判例]

1927-36,法统形成期;法典为核心六法体系;一系列单行法⑵36-45,法统发展期[①公开发

]⑶5-49,完善崩溃期[宪兵役戡乱戒严特种

[宪行刑刑诉民民诉],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为目[六法全书]体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例为渊源[继承北洋]判例报司法院核定;各庭争议由司法院变更判列会议决定;司法院【2009 简】

作依据[蒋手令,中央决议]⑤延清引西方结合半殖民半封法制顶峰【2011 简】

5、宪法性文件与宪法:①《训政纲领》28,常务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委会最高权力机关,政治会议为直接领导机关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31年,国民会议;确认党治,五院制,公民权自由,官僚意资

614章175条,受政协宪法修改12条原则[国会内阁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权]法行政监察院制约④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及宪法义务⑤中央与地方分权形式上赋省县自治权47年颁标志

年,新刑法,比28客观—主观;改报应主义—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

[法定适应人道]宗法伦理[侵直系加重]②时间效力采从新从轻,保安处分采从新和附条件从新;空间属地主属人辅,兼采保护主义③采社会防卫主义,增保安处分[未成年儿妨碍社会嫌犯,拘非拘]【2008 简】

8、刑事特别法:盗匪、反革命、紧急治罪法、戡乱紧急

9、民商合一体系:南京民商合一①依据:无明确界限不便立法②商法总则行为编入债,公司票据等单行立

简、2012简】

初期四级三审,35年后三级三审,地方、高等[上抗诉、内乱、外患、妨国交]、最高;南京后加司法院[最高机关,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惩戒委员会];院攻经最高院院长庭长会议决定统一解释法令,变更判例;大法官会议17人解释法律

131927,中央,高等,不上诉抗告

14

六章革命根据地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法律

1、中华苏维宪法大纲:1932,人民民主专政①国家性质,工农民主专政②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③公民权义④名义政策;第一部劳动人民制定宪纲

2、井冈山土地法:湘赣边,第一部土地法,没一切地,以乡为单位人口劳动力为标准平均分配,禁止买卖,国有

3

4①没地富反革命农公共地,土豪军阀财产,废一切债务契约②分配按利于贫雇止土地出租买卖,有条件时国有④左倾,地主不分富农分坏田

5、《苏维埃劳动法》8小是工作制,增工资,失业救济,左倾脱离国情,不利生产

6、《苏维埃反革命条例》原则首从犯,自首自新;罪刑法定;类推;废肉刑;革命人道;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死刑面宽,成分论;

7、苏维埃婚姻法:二大,妇妇选举,礼教束缚平等①婚姻自由废包办强迫买卖童养媳一夫一妻②婚龄2018

③离婚自由

8、司法制度:审判司法中央分立,地方合一;中央最高法庭,地方省县区设裁判部为临时机关;军事裁判部;审检合一;政治保卫局;统一审判四级二审;公开陪审巡回死刑复核合议辩护,废肉刑重证据,设感化院;

1[党左中三分一]③改司法制度

惩贪以俸养廉④边区基本文化经济政策: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奖励私企普及义务教育

2、土地立法:《十大纲领》减租减息①保护土地所有权②减租交租25减③保障佃权,承认世袭佃权④减轻债务,一倍停利2倍本利停付年利不超10-15

3、劳动法:①自由工会②10小时工作制③最低工资标准④安全生产保护

410条⑤关于婚后财产抚养

5

6[广义]

8、司法组织体制:名义是高等法院,实际二审终审,各专区分庭,边区县市司法处,三县市与省间设司法科;后期自行终审三级三审;审检合一,检察员独立检察,对参议会负责,受边区领导;

9、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陇东专署专员分庭长,巡回审判贯群众路线,调研实求,依教群众,尊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单不拘形式,纠错解疑难;

10、人民调解制:抗日司法突出特点:山东晋察冀、晋西北,陕甘宁;方式: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原则:照顾风俗,非诉必经程序;范围:民轻微刑事;处理:赔歉;认错;损失;抚慰多;调解书,新民主义国司法特征。

1民族平等2、人民解放军宣言:471010,打蒋解放,八项政策,最基本是组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成政协

3①当前任务:争全国胜,恢生产,建民主政治培干部人才②方针政策:政治[]经济发农业确地权合作互助,发工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文化[提大众水平,建文化统战线,团知分子]

①废封半封剥削土地制,耕者有其田②依贫雇农,保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

⑤土改执行机关乡村农民、贪农团、区县省农民大会对破土改犯罪组人民法庭宣判⑥保护工商业【2004 简】

6、劳动立法:48,哈尔滨,《职工运动决议》《总工会章程》劳动福利、契约、争议,恢总工会

7、婚姻:离婚注政治条件一方霸地主富农反革命者可离

8、刑事立法:原则: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刑种:创设管制[登记反革命交政府群众,定时汇报]罪名:①惩办战争犯②镇压地主恶霸③肃清政治土匪④取缔反动党团特务组织⑤解散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10、司法制度:法院体制:大区省[行署]县三级;机构称法院推事改审判员;设审判委;土改人民法庭贫

11①废除全部法律②确立司法原则:有纲领法律命条决从,无从新民主义政策③

法律硕士 过来人的学习生活经验谈

选择法律硕士,我从来不曾后悔! 第一步:通过自学补齐14门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尤其是诉讼法与“三国法” 不要鄙视法硕开的主干课程有相当部分是法学本科科目,也不要鄙视老师上课仍然以满堂灌为主--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呀,当然各学校要系统地给我们开课,打好法学基础。这个基础都没有,怎么进行后面的个人规划与课程选修?至于授课方式,不是说法硕存在问题,是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在国内学者专家中获得一致赞成的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怪不得法硕这个专业。 补齐法学基础知识,可以不要与学校授课计划同步(学校进度一般为每个学期开3-4门),有了考研的法律基础,有了研究生阶段大量的空闲时间,很多基础课是可以自学的,包括诉讼法、行政法、三国法等,即使是出于珍惜法硕3年美好时光的考虑,我们也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走在时间的前面,同时也为司考作基础嘛,甚至可以直接用司考的教材来补齐这14门核心主干课程。诉讼法是与考研的实体法相对的,有些自己的特点,自学可以逐步的摸索出规律来;至于“三国法”,如果你不是学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建议你看看本科教材作为业余爱好消化吸收即可;行政法内容不多,可以先仔细研读基本理论部分,很有特点的,后期自学起来也就不难了。 第二步:争取一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法硕的人,多半是冲着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梦想来的(尽管法硕的就业途径远不止这三个方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个具体目标,而这三个职业的准入资格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要真正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许多其他环节要通过的,但“司考”是个前提,是个充分必要条件。不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你的就业范围就局限于:企业法务人员,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读研究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捷的信息与资源,这是多少司考考生羡慕的有利备考条件哪,如果你都通不过司考,这是你个人的悲哀,所以法硕应该要力争过司法统一考试,最好一次拿下--当然,还是那句话,事在人为,成功者有之,失败者亦有之!! 司考7月报名(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拿到本科毕业证,有了报考资格),9、10月左右考试,所以法硕至少有2次机会参加司考,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各校法硕的司考通过率道毕业前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通过率一般高于法学硕士!!! 需要提醒的是,有人说,我不想做法官检察官,也不想当律师,还有必要参加司考吗?有必要!!司考固然是一个准入证,但它还有几个隐性功能:是你法律水平的一个强有力证据;是为自己以后找毕业工作留下一条退路(律师作为最后选择);是为自己工作几年以后转行做律师留下资格;是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多几个选择--计划没有变化快嘛--说不定到毕业的时候你有特别想进法院检察院呢!!! 因为报名时间的原因,我们错过了02年的司考。03年5月开始全力准备司考,买了司法部的3本指定辅导教材,法律法规汇编,上网下载了一份司考笔记,然后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单元习题强化,考前买了10套模拟题热身(只做完了7套),10月份参加考试,最后以263分通过,当年的通过率约8.75% 。 第三步:找个机会去公司、律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民办院校实习,积累实践经验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2018年度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拟试题一

2018年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 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29题,每小题1分,共29分。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哪种学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 ) A.神意论 B.规范论 C.民族精神论 D.社会控制论 2.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下列哪个?( ) A.法律规范 B.道德规范 C.宗教规范 D.政治规范 3.下列哪个不属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情形?( ) A.商法的兴起 B.罗马法的复兴 C.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D.教会法的编撰 4.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法律体系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B.法律体系是以一个主权国家的现行法为限 C.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 D.法律体系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5.下列哪项法律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则?(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C.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D.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法官法》第14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禁止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7.在我国,下列哪个属于地方性法规? ) A.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B.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C.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8.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法可以划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9.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常委会、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10.《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据此,《民通意见》第74条关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属于( )。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11.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 )。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推推理 D.辩证推理 12.常某革新了一项技术,申请了专利以后,常某签订合同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长城公司。在常某与长城公司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常某所革新的技术属于( )。 A.客体 B.主体 C.对象 D.法律事实 13.新世纪商城由于销售冒牌产品,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新世纪商城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平权型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 D.诉讼法律关系 1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73考点总结

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73考点总结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