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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公司业务2.0系统已实现预分配资金账号功能。客户按照账户预分配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开户资料、填写申请书,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0-账号预分配”,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分配的账号不能发生资金结算,不需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我行申请开立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前台柜员

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将原预分配的账号转开户。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2-预分配转开户”,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类别选择“10000363房地产业活期存款”,是否支取现金选择“否”,通兑方式选择“0-不通兑”,其他要素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账户开户后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开立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账户不得开通专业版网银(可开通查询版),不得支取现金。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网点应将预分配的账号进行预分配撤销。

第八条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经办支行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报送给市分行零售信贷部),由市分行统一将监管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若当地人行要求报送县级人民银行的从其规定;此项资料报备为实物资料报送,不同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网点柜员应当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批复证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运营操作流程:

(一)客户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入账手续后,回单原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经理应及时获取账户流水明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附件2)。

1.购房人若为我行客户,需填写转账支票/转账凭单或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进账单/转账凭单上应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进账金额及付款人名称、转出账号等内容,同时在空白处注明“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2.购房人直接到我行公司业务网点进行现金交款的,需填写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上需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购房人(交款人)名称、款项来源、金额,款项来源栏注明“支付×××(购房人)购买的×××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3.购房人通过同城、大小额从他行账户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的,则必须在转账凭证的用途中注明“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4.购房人通过开放商pos刷卡入账的,需由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信息包含日期、购房人、金额。

5.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放款行直接划入资金户内,用途需写明“购房人(交款人)×××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对方行未写明购房人(交款人)名称的,需由开放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我行授信客户,分别实行不同的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该授信客户主办客户经理、市分行公司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以及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4),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经办支行主办客户经理签署意见交支行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

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信贷部。

(三)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附件5)。经过经办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网点办理退款。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市分行公司部汇总《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后,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我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参照预售资金账户支付审批流程),由网点柜员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与我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必须做到我行信贷资金封闭运

行,严格监管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回笼资金的使用,确保预售资金账户余额大于供应链融资余额,及时偿还供应链融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浙邮银发〔2012〕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转入、转出台账》

3.《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授信客户)

4.《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非授信客户)

5.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159-30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AAA有限公司、BBB有限公司合称“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前述协议中涉及的资金共同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监管账户 以BBB公司的各义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授权**(身份证号)对资金进行监管,并预留人名印鉴,乙方预留BBB公司的财务印鉴。 账户名称:BBB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账号: 第二条监管资金划入 1、划款条件:甲方验证AAA公司提供的对BBB公司于[ ]年[ ]月[ ]日之后新增资[ ]万元的入资证明原件,以及BBB公司于[ ]年[ ]月 [ ]日之后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原件,并确认上述两者的数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2、划款时间:甲方在上述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和《借款协议》(编号: )中约定,将合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划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 3、工商过户:在甲方将上述款项足额划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4、资金使用:甲方完成受让BBB公司股权的工商过户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双方有权根据有关协议约定的用途、支付对象和支付程序等进行支付。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实施机构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实施机构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一、资金监管业务受理流程 (一)非贷款类型: 1.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登记交易双方银行借记卡信息,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以下简称《监管凭证》)交予买卖双方。买方凭《监管凭证》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施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3.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及时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二)商业贷款类型: 1.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登记交易双方银行借记卡信息,备份商业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开具《监管凭证》交予买卖双方。买方凭《监管凭证》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卖方凭《监管凭证》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施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3.贷款发放后,交易双方持首付款《监管凭证》至后台窗口换取全额《监管凭证》。

4.抵押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即时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三)公积金贷款类型: 1.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登记交易双方银行借记卡信息,开具《监管凭证》交予买卖双方。买方凭《监管凭证》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实施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3.抵押登记完成后,首付款即时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监管协议变更流程: 交易双方凭身份证、《监管协议》到资金监管后台窗口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变更确认书》。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但不得变更监管金额,《监管协议》编号保持不变。交易双方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的,应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办理。 三、资金监管业务解除流程: (一)交易双方协商解除业务流程: 1.交易双方到资金监管后台窗口提交《监管协议》、《监管凭证》、身份证、《注销申请表》,买卖方确认银行借记卡信息。 2.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确认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出售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交易服务机构)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房地产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对甲、乙双方买卖房地产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卖的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路弄支弄号室,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证书编号:,房地产买卖合同所载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第二条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的交易资金合计人民币(小写)元,(大 写),其中:乙方支付的自有资金(小写)元, (大 写);乙方贷款总额人民币(小写)元,(大 写),其中:商业贷款人民币(小写)元,(大 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大装修贷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第三条监管的自有交易资金应当解交以下监管帐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贷款资金解交的监管账户由贷款银行确定。

第四条甲方确认的监管交易资金收款帐户为: 收款人姓名(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乙方确认的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为: 收款人姓名(名称): 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对于由机构代个人解交房款的,代解交房款部分需凭机构收款帐户证明文件退回机构账户。 第五条甲方或者乙方因本协议确认的收款或者退款账户出错、遗失等原因导致监管交易资金由监管帐户划转收款或者退款帐户后损失的,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约定监管的自有资金解交监管帐户并办妥贷款相关手续后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乙方同意将所申请的贷款解交监管帐户。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监管的交易资金按照以下第项约定划转甲方的收款帐户,但甲方尚有该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未清偿的,应当选择本条第三项的约定: 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监管的交易资金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交房后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 二、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乙方同意将监管的自有资金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监管的交易资金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交房后元划转甲方确认的收款帐户。如房地产登记机构未予核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已经划转的交易资金,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和风险与丙方无关。

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 乙方:庄浪县恒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乙方为保证庄浪县恒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客运站项目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保证按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第一条甲方按照银监会及总行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对庄浪县客运站项目贷款资金实行受托支付,并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逐笔核贷,逐笔监督使用,确保贷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防贷款资金挪用或用于关联企业经营。 第二条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指定甲方为本次上述资金的唯一监管银行,乙方在甲方所属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县支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贷款资金及客运站项目建成后的销售收入均必须通过该账户实现。 第三条甲方的权责 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责任并对乙方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2、甲方应对乙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甲方指定专人对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经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合法,不得挤占挪用。

4、甲方按月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第四条乙方的权责 1、乙方应在甲方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庄浪县恒新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7260301040000199 ,资金监管账户一经设立,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乙方必须将庄浪县客运站项目建成后的销售收入全部存入该帐户,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限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和优先清偿农行贷款本息。 3、乙方应为甲方监管提供相应的便利,对项目贷款资金及销售收入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使用。 5、乙方对自身提供的任何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因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而造成项目贷款资金挪用或用于关联企业经营,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保密义务。 各方在执行业务过程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秘密和相关的资料对外泄漏。但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履行完毕、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 自本协议自双方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农行项目贷款清偿完毕日止。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各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编号: 甲方(付款方)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住所: 如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如为个人: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人: 营业执照号码: 号码: 电话: ______ 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_____ 由廿编: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款力):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号码: 如为个人:身份证件类别: 号码: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 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由廿编: ______________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_ 为保障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促使交易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授权 丙方对交易资金进行委托监管(以下简称监管),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交易标的为 , 交易价款为 (大写):元(小写: 元)。甲方双方共同保证: 每一方向丙方提交的交易合同及其他文件资料均届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交易合同是 基丁善意的商业目的而订立和履行。

专项资金监管协议(标准版)

专项资金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深圳市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 营业执照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乙方(合作方): 住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监管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共同声明: 1、本监管协议独立于甲方与乙方或监管机构的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甲方与乙方所签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与乙方各自全权负责法律文书等权益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的审查,丙方不负责审查。 3、丙方对甲方的专项资金监管并不意味着对委托人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仅对甲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上审查。 4、甲方承诺并保证监管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资金在被丙方保管期间,如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不可抗力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妨碍、影响监管功能实现的任何行为。 7、因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且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乙双方根据自身需要或监管要求,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在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监管人。本协议项下,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按甲乙双方的指令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划转。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将收取的投资资金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管; (二)自行承担监管资金运用产生的风险; (三)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监管资金; (四)全面及时向丙方提交相关资料,接受丙方对监管资金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管甲方的专项资金,履行安全保管监管资金、办理资金支付的职责; (二)妥善保管与监管资金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等资料; (三)为甲方提供本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单和查询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监管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一、甲方以深圳市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义在丙方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本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户名:深圳市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 账号: 该账户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资金保管和清算,不开立网银支付功能,不可通兑,不出售支票。 二、甲乙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资金总额以上述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实际收款金额为限。 三、甲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使用监管资金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监管期间对监管资金按利率计息,利息收入计入上述监管账户。 四、上述监管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允许进行变更及撤销。 第三条监管资金的存入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将收取的投资资金存入其在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丙方按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管,按照下列约定将本协议项下的专项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并通知丙方。 (1)于约定期限内不定时不定批次将专项资金划入监管账户。 (2)划款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监管资金的支付 一、监管账户的资金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 凭预留银行印鉴办理支付。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完整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系统背景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系统概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是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合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的一种新模式,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确保预售资金依法用于预售房地产项目后续工程的开发建设,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转移,从而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贷款银行、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系统特点 ?动态需求支持 系统采用松耦合的SOA架构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可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进行跨平台部署;并可以按照模块化方式添加新的功能需求或更新现有应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业务变更。不同地区对预售资金管理条例的差异需求只需复用现有业务构件即可快速实现,个别客户或客户群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对原有产品适度剪裁得以迅速实现,可很好的适应各个机构的个性化需求。 ?安全的监管体系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精品文档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提要: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甲方(卖出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入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新区______路_____弄______号 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1 / 6 精品文档 第三条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 (2)全额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贷款 (4)部分款:______元

第四条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分 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市______支行帐号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市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______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 2 / 6 精品文档 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 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______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7518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2020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本(2020版)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文1 甲方: 乙方: (AAA有限公司、BBB有限公司合称“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前述协议中涉及的资金共同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监管账户 以BBB公司的各义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授权**(身份证号)对资金进行监管,并预留人名印鉴,乙方预留BBB公司的财务印鉴。 账户名称:BBB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账号: 第二条监管资金划入 1、划款条件:甲方验证AAA公司提供的对BBB公司于[ ]年[ ]月[ ]日之后

新增资[ ]万元的入资证明原件,以及BBB公司于[ ]年[ ]月 [ ]日之后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原件,并确认上述两者的数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2、划款时间:甲方在上述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和《借款协议》(编号: )中约定,将合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划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 3、工商过户:在甲方将上述款项足额划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4、资金使用:甲方完成受让BBB公司股权的工商过户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双方有权根据有关协议约定的用途、支付对象和支付程序等进行支付。 第三条监管资金划拨 1、上述监管资金仅用于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万元。根据该合同,土地出让金总额为[ ]亿元,AAA 公司已支付[ ]万元保证金。 2、上述监管资金经双方经办人确认和办理划款手续后,直接划入国土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款项足额划入监管账户,上述监管资金不得划转;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未经双方经办人确认和办理划款手续,上述监管资金不得划转;任一方擅自划转资金,应向另一方支付监管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其他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资金监管协议书

京山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协议书 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京山县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投资规模: 建筑面积: 房屋幢数: 该项目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为: 二、预售资金的收取 (一)收取范围:甲方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二)收取程序:

1、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设在丙方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 账号: 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该监管账户必须是新开立、零余额且没有开通网上银行。 2、丙方按照甲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代甲方收存房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代收款凭证,甲方凭丙方代收款凭证向买受人开具相关票据。 3、丙方应当每月5日前将上月代收的预售资金明细及专用账户资金总额与甲方对账,由甲方核对后将对账单加盖企业公章后抄报乙方。 4、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为甲方代收的预售资金的利率为: 。 三、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 甲方收取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税费等。 四、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 三方同意,预售资金监管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甲方同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核权交由乙方

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交易保证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专用账号应向社会予以公布;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交易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八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等服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书内容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预算清书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资金账户 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为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帐号: 。

该专用账户账号是本协议项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收款款账户。 三、监管方式 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一)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六、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资金监管协议书(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监管协议书

编号:FS-DY-20462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xx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xx 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xx市xx区远大二路xx农业高科技园内 乙方: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xx 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北京市xx区科学城xx路9号2号楼124室丙方:xx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xxxx中路1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7楼 丁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 授权代表人:xx 职务:行长 地址:xx市xx路144号 鉴于: 1、甲方与丙方、乙方与丙方已就甲方持有的xxxx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框架协议,乙方是丙方指定的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受让人,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需对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的资金支付进行监管。 2、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 路支行开设一个银行监管帐户,并同意丁方根据本协议对监管帐户的资金进行监管。 据此,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资金监管协议: 一、银行监管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1、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丁方处开设一个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归乙方所有。 2、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一枚财务专用章和一枚私章共二枚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乙方出具,私人印鉴章由甲方出具。 3、财务专用章在监管账户设立期间不得变更。私人印鉴章的变更(含重置)需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4、在甲方与乙方及丙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应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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