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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速境内经济的发展,在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了许多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外商避税提供了诸多方便。

(一)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

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力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奖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在国务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话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带项目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国务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9.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适用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存在地区避税策划和经营的问题。

(二)减按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可以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限于生产性企业。

4.上述适用24%税率缴纳所得税,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如果在地区上和经营内容上想获取更大的优惠也存在地区避税策划和经营内容上的策划,以便充分享受此项优惠。

(三)定期减免税的优惠

坚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倾斜相结合的原则,为引导外资投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照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企业,除给予以上介绍的15%和24%低税率照顾之外,还给予定期免税、减税的优惠,即所谓:"免二减三"。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也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2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

后10年内可以继续应纳税额减纳15%~30%的企业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物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的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9.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照上述第8项、第9项、第10项规定的申请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如何获得有关证明文件、如何确认,需要避税策划,方可完成。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所谓外商投资的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中国采取了对原已缴纳的外投资所得税金全部或部分退税的措施。

1.全部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

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2.部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经法定程序,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回的税款。关于退税投资者须进一步掌握退税程序、退税计算和限定条件的避税策划。

(五)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此外商如何才能获得地方政府所得税的减、免优惠,需要作特别的避税策划,其中的弹力空间极大。

(六)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这里的国孙金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州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避税处理

(一)居民非居民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税《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个人收入只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达到征税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后的《税法》引用了国际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两个概念,并在纳税人中

加以限定,这样为避科提供了机会,税法规定,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永性的居住权的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和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因此中国是根据永久性居住权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来确定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负有无限纳税,即内外所得都要申报纳税;对"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离境扣除方面的优惠

对"居民"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都要征税,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征税。这里所说的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365天,在纳税年度内可通过离境的方式摆"居民"身份。如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可以从居住天数中扣除。从而使您居民住天数小于365天。也可以通过多次离境,累超过90天的方式扣除居住天数。

(三)无住所、连续居住不超过5年的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国家规定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就应

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四)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属于该雇主的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予以免税。

(五)抵扣和费用扣除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加进了"住所"的概念。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工作,特别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人员,其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税,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合法,但不尽合理,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又作了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可以抵扣在国外缴的税款;二是增加费用扣除款。

(六)对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税率优惠

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以800元为起征点(北京市已改为1000元),超过800元,按以下9级超额累进征税。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800元的5%0

2超过8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元

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15%125元

4超过5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20%375元

5超过2000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元

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30%3375元

7超过60000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元

8超过80000至10000元的部分40%120375元

9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45%15375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原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得税税率相比,最低和最高税没有变化,但中间增设了15%、25%、35%三档税率,征税级距拉大。这样规定只对高收入者税负略有提高,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与原税负持平。修订后的税率与个人调节税的税率相比,最低税率降低了15个百分点,降幅较大。就起征点而言,外国人在中国的起征点各地在800元扣除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有的起征点达4000元。

(七)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

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一规定很好地照顾了投稿人的利益。如,若有稿费5000元,则应税所得为5000×(1-20%),即4000元,应纳税额为4000×20%=800元,减征30%即800×70%,560元为应纳税额。

(八)免税优惠

为了体现对某些行为的优惠,《税法》对下列情况作出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这部分奖金全免税是为了鼓励和提倡个人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繁荣文化艺术创作和发展我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环保事业。

2.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4.保险赔偿。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体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3~7项五项收入予以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转业和复员军人、离退体干部和职工的实际生活需要。

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免除税收的收入,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官员所得。另一项是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

(九)减税优惠

《税法》中两类减税项目:一类是残疾孤寡和老人烈属的所得,二是严生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税的。前者为了保护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同时为鼓励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以减国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后者是为了帮助纳税人迅速恢复经营、生产自救而采取的措施。关于减税的幅度及期限,往往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避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优惠

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动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个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配业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物指除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增值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避税的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大陆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和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

4.现实生产中有些销售行为视同涉及货物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和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其他和个人的混和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规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和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9.区别"兼营"和"混和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非

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的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来即属于购物中心经营的兼营非应税劳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征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

10.兼营业务中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

货物销售额超过50%与低于50%有原则区别。一旦不能单独核算时,货物销售部分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劳务销售并入一同视为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率的优惠

1.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

增值税具有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特性使得增值税基本税率不易过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在消费税和增值税普遍征收保证收入的基础上,进行特别调节。同时,增税的17%只是用来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2.13%低税率优惠

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税制度规定,低税优惠适用下列范围:

第一,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比照粮食征税。这里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料加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饨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等制品。第三,图书、报纸、杂志。第四,饮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第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10%农产品采购中的折扣税率优惠

4.零税率优惠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规定,出口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及保税区运往境内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三)销项税率计算上的优惠

销项税额是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只有首先确定销项售额才能据此确定销项税额,增值税税基可以是含税价,也可以是不含税价,而境内增值税是不含税价,从而缩小了税基,使销项税额也相对缩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值税是以含税价作为计价基数,计算税基不同的是新老增值税在操作上有重大区别。以不含税价为税基计算,一方面降低了销项税额,一方面税款与价格分开,从而使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不受税收和影响,即便于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又便于征收管理。换句话说,计算销售额只包括成本和利润(征收消费税的还包括消费税税款)两部队内容,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在内。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征收的办法。这就步及到少数货物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消费税,对这些既征收增税又征收消费税的少数货物,增税的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而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确定计算销售额时应注意的避税问题包括:

(1)代销业务中的销售额。

(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中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夫偿赠与他人。

(5)凡属应税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除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随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用,补贴、基金、集资费,追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对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

费税不包括在内。此外,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也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内。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人货方的。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运费是由纳税人代垫的,而不属于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以上所列各种价外费用,是避税操作中经常出错的地方,也是避税策略的关键所在。

(6)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和销售行为的,其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7)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及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得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征收机关确定。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9)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10)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均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换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2)小规模税人销售货物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13)当各种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销售额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于一些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其中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为消费税计税价格。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大陆国税总局确定。

(14)对进口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并直接计算应纳税率,不得低扣任何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

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额对纳税人的避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所购买货物为可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其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习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定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时,则该混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从销售方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发票的,以及从海关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大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的农产品一般都作为物案处理。这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处收增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家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逐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家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的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家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为此,大陆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在避税策划中尤其值得注意的地方之一。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输费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的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的扣除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增值税额及相关事宜,或者所注明的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答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九,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

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中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方冲减进项税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尖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在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低得多,仅6%。

(五)免税优惠

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写的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成以下几类: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类古旧图书者,即不征税也不退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大陆传统文化、知识得保护、继承和发扬。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销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六)新增值税的优惠措施

自从1994年1月实施新的增值税以来,根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国税总局又陆续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军队、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军用品,以及生产民品的企业销售的某些军用品,免征增值税。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自1994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③临时性免税规定,主要是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油、化肥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某些农药;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种子、种苗;以及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照顾。

(七)新增加的减轻税赠的措施

①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第一,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第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第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第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烘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第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

第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②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5月1日起减按13%的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④自1995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八)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大陆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税法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率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 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退税率/(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

检查和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的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工农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业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

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机关依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

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引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站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和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

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必须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大陆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进出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金、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上。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避税处理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同时消除了1988年开征的对彩电和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

第一类:多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品及高能耗品: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者,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能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性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有转嫁性选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避税。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政策

消费税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手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合理避税的16种方法

合理避税的16种方法 企业合理避税不是逃税,财会人利用好这16种方法,做足税收 筹划!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老板都希望把自己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下来,让企业利润更多一点。企业老板想要降低成本费用,还要搞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别到最后让企业多交了冤枉税,减少企业的利润,这就需要财务上有个会计方面的能手。 所以很多企业的老板,要求自己企业的会计把税收筹划和企业税收风险的问题放在首位。 日前,后台也收到了很多关于税收筹划的会计朋友留言,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具体学习一下! 一什么是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有什么不同?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取得企业节税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逃税,本质上与偷税无任何区别,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逃避纳税的行为。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2、国家对于避税逃税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

#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 原理

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运用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和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和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和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关键词: 资本弱化;关联企业;安全港规则;公平交易规则内容提要: 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1]当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使资本弱化时,将导致以增加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税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一)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可以;(二)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在公司层面上和股东层面上都征税,而利息则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三)利息预提税的税率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企业往往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作出了不同的安排,建立了资本弱化税制。那么,判断企业资本弱化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多数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国家都是以企业债务资本(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不过各国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差异。例如,oecd 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比高于1:1的比例;美国、法国、德国则实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实行高于2:1的比例;澳大利亚、日本、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实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麦实行高于4:1的比例。[2]不同的认定标准反映了各国对资本弱化问题的不同态度:固定比例较低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旨在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固定比例较高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一方面是为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阻碍本国或跨国投资,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及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此,目前全球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尚未制定资本弱化规则。另外,还有些国家采用公平交易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如英国、荷兰、土耳其、奥地利等国。这一标准,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贷款的不同侧面进行考量:在与关联方贷款相同的条件下,判断一个非关联方是否也会向其提供债务资金—会提供的为公平债务,不会提供的则属于资本弱化。即在注重事实以及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该项贷款事实上是债务还是资产,从而判断是否属于资本弱化避税。二、发达国家应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在本国或跨国投资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利用关联关系把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二)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准备性、辅助性营业活动等。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

反避税法律法规汇编

《反避税法律法规汇编》 前言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务收入或所得额的业务往来按照合理办理办法进行的调整。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其中有关反避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作为独立章节首次在实体法中表述,这标志了我国反避税工作全面立法。就具体内容而言,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尤其是在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将有力推动我国反避税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显示了我国税务当局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强化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崭新阶段。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全面了解与特别纳税调整相关的税法法律法规,本汇编将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办法》中涉及反避税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一)基本条文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利润常用的12种合理避税方法

企业利润常用的12种合理避税方法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等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折扣与转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债券利息,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以及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国家拨入的亏损补贴、退还的增值税等。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利润常发生的舞弊主要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业务。关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等常发生的舞弊,譬如:虚列产品和其他销售收入调节利润,虚列销售成本和费用调节利润等,前面章节已用阐述。本章重点放在揭示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支等业务事项的舞弊行为。 1、虚列收入,调整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受上级领导指示,对已实现的收入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企业领导人为了私利,授意会计人员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有的企业谋求团体利益,虚增、虚减、转移或截留利润;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对已实现的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一是虚挂往来;二是不入帐或跨期入帐,既逃交了税金,又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 如:某企业领导对市场看好,产品畅销,效益较好。企业领导为了控制利润增长幅度,指使财务人员将本年300万销售收入不入帐,500万销售收入虚挂往来。使企业利润虚减了200万元(令相应的销售成本计600万元),从而偷漏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2、虚转成本,调整利润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

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税呢?常用的避税方法风险多多大?下面为你一一分析:歪招之一:先签合同后过户即“以租代售” 规定原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购买商品房满5年出售的,免征营业税。避税方法:先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买主付给房主租金抵扣房款。双方约定,等房子满了5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案例分析:王小姐在朝阳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价格 34 万元,面积合理,装修也不错,王小姐很满意,便告诉中介想买下这套房子。中介却告诉王小姐,这套房子是房主2003 年才购买的,按相关规定,购房未满5 年需征收5% 的营业税。见王小姐打起了退堂鼓,中介便给王小姐出了一个主意,让王小姐和卖方先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说明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把购房款交一部分给卖方, 5 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 合理避税” 。专家评论:这种方式的市场潜在风险很大。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不动产买卖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当房价波动较大时,房主可随时毁约,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买方则只能重新选择房源,这对买方来说是一个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歪招之二:“黑白合同” 规定原文: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避税方法: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低于实际支付的房款,到房管部门缴纳税款时,再按照评估的价格缴纳。这样的话虽然营业税和个税并不能逃掉,但能把合同交易价格做低一些,缴税税基小,纳税额也会减少。案例分析:霍小姐2004年在亚运村以6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花了6万的装修费;今年8月份以100万卖给了王先生。如果按照实际的交易价格办理登记,则霍小姐需要交纳5.5万的营业税、1万的个人所得税(按售房收入1%计算);王先生也需要交纳15000元的契税。而交易双方为了避税,将合同价做到72万,则霍小姐只需要交纳3.96万的营业税,由于没有售房收入的差额所得,霍小姐就不需要交纳个税,同时,王先生的契税只需要交纳10800。这样,通过做低合同价,可以为交易双方节省的税费总共为2.96万元。专家评论:在众多的偷逃税行为中,虚报房价,低价评估的数量最多。但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另一方面,买方如果动起歪脑筋,坚持以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同时今年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我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选择上,采取了折中法,以安全港模式为主,兼采正常交易模式。2008年我国在规定资本弱化避税时,一方面考虑到国内对资本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在制定法律时,对资本弱化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二、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合理避税的10种方法

1差旅费补贴 (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 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 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 一次性申报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30000×20%=24000元 应纳税额 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 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

企业合理避税的12种方法

企业合理避税的12种方法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 2 注册到“避税绿洲”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做“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诚信互通在此并不提倡。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7.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8.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论文概要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避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b)-0200-02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角色。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但同时跨国公司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国际上大量避税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各国的国家利益,使得各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还扭曲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避税理由在国际上日趋严重。如何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一直是各国所面对的一个重大税收难题。尤其是避税港的建立,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从国际避税的概念和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目前状况入手,进而分析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理由及表现方式,并尝试提出反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应采取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避税港 :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2(b)-0200-02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角色。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但同时跨国公司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国际上大量避税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各国的国家利益,使得各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还扭曲了国际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税负不平,从而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其必要性,本文仅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的避税行为进行探讨,并提出国际上应对此类行为的一些防范策略。 1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概述 1.1 国际避税 研究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首先要明确的是国际避税的含义。国际避税,是指国际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疏漏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行为,达到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国际避税可以说是国内避税的延伸和发展,其特殊性表现为:首先是主体的延伸,进行避税的主体具有跨国性。其次是跨国纳税人所逃避的法律既可以是一国国内法,也可以是各国间的国际税收协定。 1.2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目前状况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考验之下,跨国公司现已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核心主体。当前国际社会,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途径包括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利用电子商务、金融衍生工具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等形式。但由于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越来越严密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日益困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空间有限且操作困难,加上已经形成反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规范,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相对较少。1因此,通过避税港避 税进行避税呈现出日益增长趋势。 1.3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理由分析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

企业合理避税的60种方法+42个技巧

【绝对干货】企业合理避税的60种方法+42个技巧,赶紧收藏!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避税与反避税)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避税与反避税)

合理避税方法: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 税额)(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 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 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二)原材料 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 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 销项税额"。(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 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 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五)价外收入不 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 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 冲减财务费用。(六)三包收入"不记销 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 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 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 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 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 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

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十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避税与反避税)

合理避税方法: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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