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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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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

(3)方式:

①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

②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

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4)样态:

①直接行为:自己的行为

②间接行为: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被管领物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1)含义: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2)分类:

①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

②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含义

1过错(综合说):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2.损害结果: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

(二)关系

1.违法行为与过错:

联系: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区别:(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

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

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3.过错与损害事实: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

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原因力

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

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

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四、侵权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替代责任

1.概念: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

2.特点:

(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要件

(1)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

(2)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

(3)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

4.类型

(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

(2)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

(3)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过失相抵

1.概念: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2.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

③受害人一方有损失。

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

①受害人需有过错

②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

③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

①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②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

(二)内容

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

2.过错是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该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

(三)适用

1.适用范围:一般的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3.适用方法:

(1)一般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适用方法——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抗辩事由

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

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①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②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

(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①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②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六、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概念: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

类型:

①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②分别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

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2.法律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

(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连带VS不真正连带

概念:

(一)连带责任

1、概念: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责任人向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分类

(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3)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部分分别侵权行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三)区别

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意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唱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即: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三)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侵权责任竞合

1.概念: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类型

(1)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3)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概念: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

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聚合

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并合

1、概念: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又增加规定了新的侵权人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侵权,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

2、特征

(1)原侵权人与新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

(2)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3)法律又规定新增加的侵权人加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

(4)原本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新增加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形态相重合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一.区别

1.概念:

侵权责任竞合: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聚合: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

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与不当得利聚合、与无因管理聚合、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

3.产生原因:

责任竞合:

①不法行为产生后,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②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责任聚合:

①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

②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聚合。

4.请求权:

责任竞合:虽然产生了多项请求权,但多项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因此互相排斥,不能并存,择一请求责任聚合:责任聚合产生的是多项独立的请求权,这些项请求权的给付内容相互独立,并不相同,一并请求5.选择适用:

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竞合:大多带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很难实现补偿全部损害的目的。

,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全部损害进行补救。

竞合:在多种民事责任中选择一种作为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根本性的,重点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聚合:在于用何种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实施必须依据已经存在和确定的民事责任。

7.法律应用:(民事内部)

竞合:一般违反两个以上法律。

聚合:一般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因为聚合一般违法的是一个法律;

二.联系(民事责任内部的聚合与竞合)

1.两者都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2.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一样,都是同一事实产生了多重请求权。

3.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

七、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用人者责任 P190(替代责任)

(一)概念: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征

(1)侵权责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

(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

(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

(三)类型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第三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责任构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

客观说:该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与用人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一致,

除外情形:超越职权的行为、擅自委托的行为、违反禁止的行为、借用机会的行为

(2)损害:第三人的损害

(3)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4)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要求行为人的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

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劳务

(4)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具体责任(看书)

一、产品责任 p.217

1、概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之虞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特征:

(1)发生在流通领域

(2)产品存在缺陷

概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体含义: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其他的财产安全

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种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3)特殊侵权责任: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

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

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参考有关运输者仓储者的规定)

旧产品(超出有效期或者使用期)

明显的危险无警示义务

(2)特殊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与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责任的关系)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存在的。(与跟踪观察义务的关系)

4.责任主体

(1)生产者:成品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原材料生产者;准生产者(名义生产者)

(2)销售者:以经营该产品为业;该经营为长期;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

5.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p.228

1、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构成要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道路交通参与人违反不可侵义务以及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机动车处于运行状态是其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害事实

由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采纳因果关系规则等来确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般都表现为过失。机动车一方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物为同一注意,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失。

3、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1)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欲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的。

4、基本规则

(1)保险优先原则

发生事故,首先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

强制保险范围内,不适用侵权法的规则,不问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人身损害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事故中各有过错的,实行过失相抵;

但由于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因而在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了机动车一方责任后应适当增加,以不

60%。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的过失引起的,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过失程

5%——10%

5.

三、医疗损害责任 p.252

1、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特征: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责任原因是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2、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要求,违背告知或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既成事实的损害如隐私权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如医疗水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

①责任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伦理过失

②法律特征:医疗伦理过失、人身损害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过错推定

③类型: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④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①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技术过失

②法律特征:医疗技术过失、人身损害事实、原告证明

③过失损害责任;医疗过失~;护理过失~;感染、传染~;孕检生产~

④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⑤责任的成立:患者举证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①责任构成: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缺陷产品

②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中间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③责任的成立:举证责任倒置(院方举证)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①责任构成:诊疗活动中违反管理规范或管理管理职责、损害、因果关系、医疗管理过失

②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③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④类型:违反紧急救治义务、违反病历资料管理职责致害、救护车急救不及时、违反管理职责致使孕妇报错孩子、违反处理患者医疗废物侵害患者权利、医务人员擅离职守

四、环境污染责任 p.287

1、概念: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3、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

(9)生态损害责任

4、归责:无过错责任

5、责任方式:排除损害、赔偿损失

6、免责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其他免责条件

●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果关系的推定

原告应当进行盖然性的举证,即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进行推定,否则不存在推定的问题。

五、高度危险责任 p.299

1、概念: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须有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内的人或财产致损的行为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3、归责:无过错责任

4、类型: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从事高空危险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p.311

1、概念: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归责:

(1)无过错责任(未采取安全措施、烈性犬等禁止饲养、遗弃逃逸);

(2)过错推定责任(未尽管理职责的动物园)

3、构成要件:

(1)动物加害行为

(2)损害

(3)因果关系

(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或者管理

4、责任形态:对物的替代责任,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

七、物件损害责任 p.322

1、概念:是指因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归责:过错推定原则

3、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4、类型: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7)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论述2*10’

一、论相当因果关系

(1)含义

①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即是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即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是因果关系。

②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违法行为;过错行为

③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该事实称为“适当条件”。

解决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要素、结果

(2)分类

①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

确定相当条件应当以行为人行为时所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为基础,作为判断的基础

②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确定适当条件是基于法官的立场,法官依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以行为发生时在客观上所表现的情事,以及行为所发生的结果为观察对象决定相当条件,而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作为主要判断依据来确定因果关系

③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综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立场。认为应当以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特别认知、预见的情形为判断基础,也就是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特别不能预见而行为人所认识或能认识的特别情势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

(3)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中致损原因的确立:

该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是引起损害的适当条件。

其公式是:

大前提: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能够引起该损害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却是引起了该损害结果:

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如:伤害某人健康后,送其去医院治疗;巧遇医院失火,致其烧死。伤害与烧死没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伤害后致使其患破伤风死,则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4)意义:

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不仅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要素,也是对责任的限制与分配的重要判断方式;

②相当性:虽然相当性的判断带有主观推断性,但在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理性评价判断的基础上,更好地避免了因果关系判断与责任分配过于依赖法条,使得公平公正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③实践上:但是在实践上,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对同时保护受侵害人和行为人的合法利益,仍有不足,倾向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能会做出不可避免的不公平的分配,所以对于相当性判断的理论和实践仍需不断的探索进步。

案例(看书)

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试卷1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23,单)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2.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1,单)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6,单) 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4.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A: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 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5.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24,单) A: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 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6.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22.单)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侵权责任法考点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 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 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 (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5篇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1】 近日,有公众号发布: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共鸣,故事用插画文字的形式展现了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点点滴滴,通过“小明”的成长展示民法典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程,深刻反映出“人民至上”的幸福感、获得感。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呱呱坠地到耄耋之年,保障一生无止境。故事的主人公“小明”未出生时,“还是个胎儿的他,也有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那一年,小明60岁”,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到“小明”80岁时,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字一句深含为民本色,“生命至上”是民法典从诞生起便与生俱来的温度,也是“人民至上”的最有力度

的说明。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小明”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法试题-(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 8*2 ’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 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SP3D学习笔记(注释)word版本

三维软件学习笔记 一、单管图图框设置操作步骤: a、TOOLS下的OPTIONS中设置好两软件文字对应关系; b、用Smartsketch打开采用AUTOCAD绘制好的图框文件,调好版面上文字样式及大小; c、TOOLS下的OPTIONS中设置好单位;

d、在VIEWS下选择BACKGROUD SHEETS,设置好对应大小的SHEET SETTUP,然后将图框复制过去; e、然后切换至WORKING SHEETS,新建对应大小的SHEET SETTUP

此步Name下必须修改为SHEET1 f、在SHEET下保存文件为.SHA文件。 g、在下面路径中找到 \ProgramFiles(x86)\Smart3D\CatalogData\Bulkload\Datafiles找到bulkloadisokeys.xls文件,打开复制一列,将名称全部对应修改为要添加的图框名称。采用BULKLOAD下。 h、将a-f步骤创建的图框拷在项目共享文件\\win-v6n6pvm43e2\SharedContent\PmfgIsoStyleData下,然后拷一个相应大小的XML文件,(COOKTOP2.5打开)将该XML文件中的图框名字对应修改为新建图框的名字,然后保存。 I、ISOGEN设置时,文字报错,修改文字设置如下。

j、在DRAWING AND REPORTS模式下新建ISO文件夹,然后在ISO文件夹下新建如下图的内容, 选择下面的pipeline k、存储风格包,如下图,选择SAVE Package。

l、选中新建的风格包,右键选SETUP,新建Filter时选择好处图范围,如下图。 m、然后选中风格包,右键新建图纸,如下图,最后UPDATE NOW即可完成ISO图出图。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书由七章组成。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即: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 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具有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确实不可否认,但是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保障在若干方面存在的高效率也应该值得我们大家的肯定。我认为侵权行为法不应该作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者主要的制度,而是应该与其他制度共同结合和发展,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责和任务。最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大家一个平台。比如说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来保障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使得被害人能够依司法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最终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因此侵权行为法就其所维护者来说,都是个人的主张和个人的尊严,从这方面来说它确实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 在全球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台湾侵权行为法为例,台湾侵权行为法是受外国法以及法学著述谈论的判例学说,具有浓厚的比较法性格。比较法研究可以认识不同的规范模式,同时不受限有的固有体系,从中这方面来说判例学说对于法律规定之解释、成长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同时比较法在横的方面是把各国现行的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纵的方面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例如18世纪以前的农业社会,当时的危害事故比较少,损害也较轻,所以在当时侵权行为的功能尚属有限。而大陆法系,很多情况下仍受lex Aguilia法的影响,一般采取列举主义,当然英美法也采取个别侵权行为(Torts)的规范模式。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器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自然法理念的洗礼,欧洲各国的民法法典很多都创设概括性的侵权行为原则,并采取过失责任主义,在英美法国家neligence侵权行为的登场,使得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达到顶峰时期。但是20世纪以来,尤其是50年代以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机能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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