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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会计法》及《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财务部是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资金集中管理、融资管理、资金收支管理、资金调剂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办理相关具体业务,对相关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第二章建设资金预算及筹集

第四条建设资金预算

建设资金预算由计划合同部和融资财务部共同编制,报项目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建设资金预算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总体预算方案、年度预算建议、月度预算安排。总体预算方案、年度预算建议用于指导建设期内建设资金筹集,月度预算安排用于建设期内实际办理建设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一、总体预算方案: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图预算、款源、工期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各年度工程进度和预计投资完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期内建设资金总体预算方案。

二、年度预算建议:年初,根据项目当年建议计划或正式计划,本着“权益、债务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编制当年各月份各款源建设资金使用建议预算。

三、月度预算安排:每月中旬,根据当月工程进度和季度施工计划,编制次月建设资金使用预算,作为次月建设资金申请、使用的依据。月度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应依据用款单位资金申请计划和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综合分析后精细编制。次月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必须是次月需要并且可以支付出去的建设资金,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按施工计划一定比例次月需预付的工程进度款、验工计价结算款、需预付或支付的材料物资设备款、需预付或支付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检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资金筹集

一、项目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股东申请拨付建设项目资本金,债务性建设资金自行筹集。

二、建设资金筹集包括: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金融机构贷款。

三、建设资金筹集按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多渠道、多元化、低成本”的原则,提出筹资方案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根据建设资金使用预算和项目公司章程,组织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四、必须通过合理筹集、搭配使用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尽

可能降低使用债务性建设资金的筹资成本。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开户及存储

第六条项目公司开设建设资金银行账户,存储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七条根据股份公司《关于资本运作项目通过财务公司平台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中国铁建财〔2013〕67号)要求,对所有参建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项目公司与借款银行签订建设资金借款合同后,在借款银行开设贷转存账户,用于办理借款建设资金的提款和还本付息。银行借款建设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将借款建设资金划转到建设资金账户中,严禁在贷转存账户中滞留建设资金。

第九条为便于建设资金监管和价款结算,所有建设资金及其他相关建设资金收支结算必须在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办理。除批准的银行账户外,建设期间所有参建单位不得保留、开设其他任何名义的银行账户办理结算建设资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由融资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

资金的收付业务,由其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十四条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审批、规范使用的基本原则。开设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报经投资公司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开设银行账户、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七条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

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他人代管或代盖印章。

第十九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须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支票使用后,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第二十条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第二十一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并由收款人委托(授权)的人员办理。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初次办理付款业务的,须持有并留存收款人委托(授权)书及经

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及时打印银行对账单,并在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

第二十三条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库存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

第二十五条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将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的金额记账。

第二十七条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 2 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印鉴、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必须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编制资金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报告股东,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银行账户内部的资金调拨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批。

第三十二条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一切货币资金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坐支”现金,严禁以各种方式名义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对参建单位支付程序如下:签订合同

-总承包部上报计量资料-相关部室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

监复核-主管领导审批-办理支付。参建单位完成投资的确认工作由主管业务部门及计划合同部完成,在申请拨付款项时,需提供完成投资的相关批复资料。

第六章融资信贷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行信贷集中管理,由股东授权公司办理授信额度和银行各项保函业务,未经股东批准,公司不得自行向银行办理授信及保函业务。

第三十五条融资财务部每年末根据投资计划上报下一年度资本金及信贷规模统计表,按程序上报批复。

第三十六条项目资本金要根据项目融资需要,按规定程序向股东申请划拨。其余建设资金由公司自行融资,公司要结合投资计划及现场工程进展情况编制融资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公司的融资工作在股东的指导及配合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未按程序报批,公司不得以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形式进行内部担保和对外担保。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要按月上报项目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在保障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积极筹划,在保证投资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资金监管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所有资金实施监管,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各单位负责人,第二责任人是各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各参建单位、开户银行应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各单位应授予公司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大额支付审批的权限,各单位应授予公司对本单位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库存现金等资金监管内容进行审查监督的权限。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日常监控,不定期开展资金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坚持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保证项目资金运行合法合规,并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从以下方面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监督、管

理。

(一)各单位银行开户核准工作,由公司融资财务部负责,各单位只能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建设资金结算户,并将银行账户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备案,便于资金监管。

(二)各单位开设的建设资金结算户,主要用途:收取公司向各单位支付工程计量款、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奖金及其他款项,各单位支付劳务费、材料款、设备款、零星采购款、保证金、预付款及其他款项,施工单位的日常开支等。

(三)各单位所有建设资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设立其它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它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四)各单位必须配合开户银行和公司资金监管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各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内向公司报送当月资金使用计划表,分项详细列表进行说明。经批复后,各单位支取现金、支付劳务费、材料或设备款、保证金、预付款等,必须以公司批复的计划数额,在规定期限内按申报用途支取、使用。

(六)根据批复的资金计划,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银行在办理各单位的款项支付时,对用途不明、冠以中铁名称单位支付的资金和未经公司批准使用的资金,应及时联系,并要求各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对不予配合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应在停止支付的同时,与公司联系后进行处理。如果银行未履行监管和联系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开户银行承担。

(七)各单位在办理计量支付前,应将上一期建设资金的

使用情况报公司进行审核。

(八)公司规定,各单位支付50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支付,公司经各单位授权,在开户银行设立网银审批程序,各单位超过50万元的付款开户银行在得到公司审批指令后才能支付。公司每天下午4:00以前审批放行,不影响各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

(九)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要配合公司对各单位进行资金监管,规范使用建设资金。开户行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报送各单位上月资金支出明细及相关附件,及时反馈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十)各单位应遵守开户银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允许大额提取现金,工资薪酬等支出应在开户银行或者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工资支付专户,实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对于各单位提出的超过银行规定的大额现金提取或者支付要求,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并与公司及时联系,杜绝各单位以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建设资金。

(十一)为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及专款专用,公司应定期对各单位建设资金流入流出情况、成本核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投资公司除对公司检查外,可延伸检查至项目各单位,各单位应提供必要账簿、文件等资料,给予配合。

(十二)在工程未竣工决算前,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向上级所属单位转移资金、项目各单位内部单位相互拆借。如因资金因素影响现场施工,原则上在建设期间不允许向上级所属单位上交利润和管理费,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可

一并上缴。特殊情况下,可书面向公司报告,经批复后执行。

(十三)若发现各单位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及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未能如实提供凭证、账簿、文件、合同等资料的,不配合资金监管,公司有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并通报所属上级单位要求整改。

(十四)若发现建设资金未用于本工程项目(向其它项目或单位的拆借、垫付款项,与本工程项目无关的费用支出,建设过程中仍上交所属单位的管理费、利润,购置设备),公司将责成限期收回,否则,有权冻结该单位本期计量支付,并收回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

第四十三条开户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责,定期报送相关资料,不得有意或无意为开户单位逃避资金监管提供条件,也不得蓄意拖延各单位符合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款项支付,否则公司有权更换开户银行。各单位不得采取伪造、变造相关人员签字等行为达到其逃避资金监管的目的。

第四十四条各施工参建单位在公司指定银行开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付,未经公司及总承包部批准,各参建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民工工资专户资金。

第四十五条在公司的指导下,总承包部对参建单位计量时按照工程计价款的 1%扣留各施工单位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存入专户中。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参建单位,公司有权责成总承包部动用其专户资金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公司《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融资财务部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编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融资计划和方案 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纳入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贷款的结构和还款期限进行论证,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确定贷款规模、时间、结构,切实控制融资成本,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融资要件准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文本及规划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文本及环评批准文件、用地指标及预审意见、资本金到位凭证或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发票和收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要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审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财务 管理与审计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财经法令,正确处理国家、投资者和个人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国家对宏观经济间接措施得以落实。 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求;依规做好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过程的核算、控制与监督,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 严格执行工程概预算,积极贯彻经济责任制,加强合同管理,合理、节约使用建设资金,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全面准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价值,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确保资产不流失。 做好高速公路基建财务会计工作需掌握或了解的内容: 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和总概算组成及内容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会计的内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及内容 在财务会计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或避免的几个问题 一、高速公路基建程序和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内容 1、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议书(立项) ?可行性研究阶段 ?设计阶段 ?安排年度计划和作好建设准备 ?组织施工

?通车试营运、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上述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六个方面的内容,是互相依存和紧密联系的,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通常采取“程序不减、方法变通”、“合理交叉、平行推进”的手段来加快项目进程。从财务角度分析: ~(初步设计批复阶段)这个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其财务会计主要工作任务是拟订适应项目特点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工可与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和有关合同谈判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之后到交工验收之前)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其财务会计工作主要任务是围绕资金及其流转而展开,涉及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监督,项目成本管理及核算,资产管理与核算,合同管理及工程价款支付管理与核算,财务分析与评价等。 阶段(即交工验收至交付使用阶段)为项目建设收尾阶段,这一阶段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财务与会计工作最为繁忙和重要的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涉及前面两阶段财务工作延伸外,还应重点做好债权债务清理与核对,合同清理与结算,实物资产的清理与盘点,会计档案整理、保管与移交,试通车收支核算与管理,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决算审计及核定交付使用资产等。 2、高速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内容 ?第一部分是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部分是设备及工器具费用 ?第三部分是其他基本建设费用 ?加上预备费,即构成项目总概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

(二)项目公司组建意愿方案 1、项目公司组建计划 2、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按照优质、精干、高效的原则,现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项目办设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等领导职务。 (二)内设机构 A政治监察处 a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和项目办重大决策,结合项目办党委的要求和建设任务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纪条规的自觉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 b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检查项目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计量变更、质量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制度的落实。 c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d负责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程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e负责项目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项目办网站、简报、宣传栏作用,确保项目建设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环保”的总体目标。 B工程技术与管理处 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的工程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大纲、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控制指南。 (2)审定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施工总体计划。 (3)督促监理工程师制定项目监理工作大纲。 (4)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计划批准情况。 (5)检查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总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6)检查监理工程师工作质量、现场(包括试验检测)控制工作情况,汇总项目质量报表,分析项目施工质量动态。 (7)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的例会、技术讨论会、技术变更审查会、现场施工环境协调会等,组织准备施工现场观摩会。 (8)协调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重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9)参与项目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审定监理工程师施工质量处理报告并报送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2、负责项目建设期(前期、实施、交竣工验收阶段)项目业主依法建设及合同管理工作。 (1)规划(计划)工程师、设计监理师职责 ①编制项目预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组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1.2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 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 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 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8〕28号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厅 二○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干线公路建设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上述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公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包括省定额投入资金(以下简称“省投资金”)和市州自筹资金。省投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车辆购置税、中央预算内投入资金等)、省财政预算投资、省交通规费资金、省统贷资金等。市州自筹资金包括:市州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或通过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通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干线公路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资金

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干线公路建设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评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要通过降低工程成本,杜绝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八条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 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九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省定额投入标准: 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我国高速公路的资金管理

试论我国高速公路的资金管理与控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腾飞,我国在交通运输方面的建设也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活动更是全面展开,而由此带来的资金需求也逐步增加了。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如何通过合理的管理控制措施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以此作为一个出发点,对当前我国在高速公路资金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系列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并重点讨论了如何采取合适的对策来提高我国高速公路资金管理与控制的对策这一现实性问题。 关键词:高速公路资金管理融资资金控制 一、我国高速公路资金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融资问题 这是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资金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融资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最大障碍。融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在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的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占了相当大的一个比例,而其它融资类型则相对较少甚至没有,在这样一种单一化的融资结构中,高速公路建设工资不仅要负担很大的还款压力,还要面临一定的债务负担和银行风险。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融资方式则显得更为多样化与合理化了。 2、融资环境的不佳

高速公路的融资环境是指包括了金融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影响高速公路融资活动各种因素的集合。而在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融资环境尚欠理想。首先,我国的财政资金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投入不足,而高速公路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或者难以及时到位都使的高速公路的外部形象受损,从而更加不利于融资。除此之外,高速公路的融资得不到保障政策与法律的保障,国家对高速公路的政策与法律制定很少,没有为融资者创造融资依据和方式,使高速公路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再次,高速公路网的逐步建成将会使公路在养护、运营、管理等方面所付出的资金越来越多,由此,融资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了。 3、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虽然我国今年来正在逐步改变基础设施领域的单一国家投资体制,对高速公路的建设也正逐步走向以利润为导向的一种发展模式,努力开展了贷款、债券发行、外资利用、地方集资、经营权转让等多种市场化的筹资方式,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市场化程度仍然相对较低,民营资金参与高速公路建设仍然受到诸多限制,投资渠道仍然处于堵塞状态,相关的债券融资、公司融资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融资方式仍然不能实现。这些融资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不仅会给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公司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且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高速公路资金管理与控制的效率,从而长期阻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2214530.html,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作者:伍启文 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3期 【摘要】我国“十二五”的合理规划,为我国公路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得我国公路事业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公路建设与运营具有资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因此,研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事业的不断发展,全国的公路技术等级、路网密度不断提升。高速公路的发展在为我国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但是,受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的限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高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问题频出。那么,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加强对高度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效降低高速公路管理成本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前期资金管理的问题 首先,资金到位率不高。目前,我国大部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都不到位,而资金不到位必然会引起在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拖延工期、影响工程质量等问题,这为工程结构埋下了隐患;资金不到位也为高速公路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危险,企业沉重的垫资将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还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工人不能及时拿到工资,生活不能保障必然造成施工不能按期完工。其次,资金预算不到位。我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问题明显,例如:管理层缺乏对资金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缺乏严肃性;资金预算外支出比例偏高。 2.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管理问题分析 首先,建设项目资金运用缺乏规范性。有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对账目的管理缺乏规范性,高速公路建设前期的费用也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造成对于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支出很难按照项目逐笔进行区分。例如:挤占专项资金、违规支付工程款、违规发放征迁资金、违规拨付工作经费等现象。其次,缺乏资金风险意识。目前,很多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缺乏资金风险防范意识,这已经成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控制及其措施分析

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控制及其措施分析 在经济市场中,一个项目的成功与否,最终还是要反映到其经济效益上。而且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将不断增加,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也将越来越严峻,而对项目运作起支撑作用的资金,其管理及控制的水平对工程项目的成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待于我们做深入细致地探讨。 一、有效地对工程项目进行资金控制措施。 1、设资金管理的机构,建立专门的资金归口管理制度,各单项部门相应成立资金管理小组;对资金管理职责、资金筹集、使用、审批、日常管理方面要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使资金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健全资金管理的制度。 2、充分发挥结算中心在资金管理中的监督、控制与协调功能,项目的结算均通过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结算中心通过全盘的监控以便充分了解整个项目资金状况,从而挖掘资金的使用潜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通过招标竞选,选取优化的施工设计方案,使预算误差率控制在更小的范围内,减小的预算风险;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发包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等各种变更,要严格按变更程序执行;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严格按照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审核并提出意见进行预算控制。 4、以现金流量为中心,以资金监控为重点,遵循这一资金管理的指导思想,严把现金流量的出入关口:把好资金支出的审批关口;盘活存量资产,减轻现金流量的需求压力;利用企业的信用扩大融资渠道,合理利用银行票据,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节约人工劳务成本。 二、针对工程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资金内部控制的认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项目公司组建方 案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XX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备指导意见及组建方案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按照优质、精干、高效的原则,现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项目办设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等领导职务。 二、内设机构 (一)政治监察处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厅党委和项目办重大决策,结合项目办党委的要求和建设任务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党员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纪条规的自觉性,强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 2、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检查项目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计量变更、质量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竣工验收等程序和制度的落实。 3、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负责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程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5、负责项目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项目办网站、简报、宣传栏作用,确保项目建设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环保”的总体目标。 (二)工程技术与管理处 1、负责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的工程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大纲、项目实施重大技术控制指南。 (2)审定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施工总体计划。 (3)督促监理工程师制定项目监理工作大纲。 (4)检查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计划批准情况。 (5)检查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总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6)检查监理工程师工作质量、现场(包括试验检测)控制工作情况,汇总项目质量报表,分析项目施工质量动态。 (7)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的例会、技术讨论会、技术变更审查会、现场施工环境协调会等,组织准备施工现场观摩会。 (8)协调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重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9)参与项目施工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审定监理工程师施工质量处理报告并报送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2、负责项目建设期(前期、实施、交竣工验收阶段)项目业主依法建设及合同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 [摘要]本文在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和周转特征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主体、对象与重点内容、环节以及各项资金支付的监管,从而实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全方位监管,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资金支付;监管 1引言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一般要经历资金投入、使用和退出三个阶段,其资金流向表现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相应地,其资金管理方式如下: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资金管理层次过多以及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资金挪用的现象。因此,探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和周转的特征,并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通过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明确资金流向,实现高速公路项目资金的全方位监管,有利于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体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使用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和审计署做可行性研究。通过可行性研究后,由使用者报建设部与财政部审批。在财政部确定的费用范围内,由建设部委托下属单位代表国家组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限额拨付。由此可见,政府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天然出资人。在财政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只有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的投入,才能满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日益膨胀的资金需求。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体包括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贷款银行。 2.1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 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现行的两级监管机构应该进行职责划分,国家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监管,省(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省(市)级审批项目以及省(市)级以下审批项目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使得资金支付的环节不断增多,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要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有必要建立具有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依据一定的法规,仿效市场,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干预,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分配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设立全国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和地方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同时,项目的主体企业及单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2018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

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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