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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章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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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

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并没有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从19世纪末开始,由于教育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各国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普及教育总是伴之以各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

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现代教育的这种社会化和国家化以及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

在现代社会,国家教育权力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因此,现代各国教育的权力,其性质和内容都是由该社会形态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直接作用,其目的就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更好地发挥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强大功能。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国家教育权力在不断扩大,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这几乎成为一种国际动向。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宪法第19条规定)

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

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

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

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

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

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

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还受理依法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我国的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权。其中包括: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普

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丰富了教育法制的内容,从而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教育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二是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教育的这些巨大变化使的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局面。这就要求把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注重教育法治工程与整个社会工程的协调。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改革。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相对而言比较系统、完整和规范,并且吸收了外国教育立法

的某些先进经验,因而在改革封建旧教育,发展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某些进步的作用。但是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不能不带有封建性和专制独裁的色彩。而且内容空泛,无法实施。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总结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教育立法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道路。

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对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从建国初就一直存在着轻视、忽视法制的倾向。

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总结了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了明确的工作方针。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制备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三个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了新时期,教育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80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

理和汇编工作。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

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法制,减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

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及参考答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 )责任。 A.完全不承担 B.几乎不承担 C.承担部分 D.承担全部 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校长 B.教师 C.上级主管部门 D.学生本人 3.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 )。 年年年年 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 )。 A.学校事故 B.法律救济 C.法律责任 D.法律义务 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 A.教师申诉制度 B.学生申诉制度 C.学校事故 D.法律救济 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 A.行政 B.民事 C.经济 D.刑事7.1980年,我国颁布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1986年颁布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 A.学校与学生 B.学校与家长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政府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 A.政府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部门教育规章 D.教育基本法律 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 C.过错推定 D.公平8 12.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确定的 A.《义务教育法》 B.《教师法》 C.《教育法》 D.《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13.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A.《义务教育法》 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颁布于______年。 B.1986 C. 1998 D. 1995 15.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_____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 A.职业教育 B.专业教育 C.初等教育 D.中等教育 年,我国颁布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教育法学 一、填空和选择 1、了解世界最早、美国最早的、我国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是什么人编写的,书名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世界最早: 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年合著的,《教育法学》; 书的主旨是倡导教师在教育上的自由,由三编构成; 美国最早: 诺尔特和林恩于1963年编写出版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编写的 中国最早: 米桂山、龚有明为北京市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编写的教材,《教育法概述》 第一本以教育法学命名的专著——张维平《教育法学》,阐述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2、了解我国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四个基本阶段。P14 1.问题提出阶段,20C 70S末——20C 80S中。这一阶段在反思了以人治教的种种弊端的历史教 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校的主张; 2.体系探索阶段,20C 80S中——20C 80S末,这一阶段以我国颁布了对全国人民教育生活产生 重大影响的义务教育法为契机,开拓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3.学科基本定型阶段,20C 80年代末——20C 90S初,专门阐述教育法规的专著终于在我国出 版 4.教育法学理论深化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这一阶段某些专题研究获得较为充分的展开 3、了解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阶级性和公共性。P33 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性; 2.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社会性质。 4、了解教育法规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P38 ●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教育的平等与效率和教育的自由与秩序上; ●工具价值体现在分配与确认,指导与评价,规范与保护等方面。 5、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了解各层次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机关。P43 1.教育基本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 2.单行教育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有关教育某一方面的法律,这一表现形式的规 范性文件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XX法,XX条例) 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为国务院 4.教育行政规章是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业务主 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展的教育行政规章有由教育部单行发布的,也有由教育部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根据规范对象的性质而定 5.地方教育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只在其行政区域内生效 6.地方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主要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制定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年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 )责任。 A.完全不承担 B.几乎不承担 C.承担部分 D.承担全部 2.在学校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学校,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校长 B.教师 C.上级主管部门 D.学生本人 3.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决定颁布始于( )。 A.1985年 B.1989年 C.1993年 D.1995年 4.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表现在法律上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权益得到补救,即为( )。 A.学校事故 B.法律救济 C.法律责任 D.法律义务 5.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其侵犯权益的行为,依《教师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是()。 A.教师申诉制度 B.学生申诉制度 C.学校事故 D.法律救济 6.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______法律责任。

A.行政 B.民事 C.经济 D.刑事7.1980年,我国颁布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1986年颁布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 A.学校与学生 B.学校与家长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政府10.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比部门教育法低一层次的是()。 A.政府教育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部门教育规章 D.教育基本法律 11.学校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适用()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 C.过错推定 D.公平 12.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确定的 A.《义务教育法》 B.《教师法》 C.《教育法》 D.《义务教育实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教育大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 4.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6.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7.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据(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9.(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0.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11.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12.教育法制监督主要分为(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13.依据《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4.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5.根据《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16.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 17.我国对学校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制度。 18.学校内部权力划分的三个主体是(校长)、(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9.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0.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1.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22.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23.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学生)的权利。 24.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人身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 25.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学试题

教育法学期末试题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这是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5.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7.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三个环节。8.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9.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10.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1.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12.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3.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5.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16.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1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四个步骤。 18.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9.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0.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一节教育政策 一、什么是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类型? 1.根据主体的制定范围不同:a.政党的教育政策 b.国家的教育政策c.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a.总政策 b.基本政策c.具体政策 3.根据范围效力不同:a.全局性总政策 b.区域性总政策 4.根据政策的作用不同:a.鼓励性政策 b.限制性政策 5.根据适用时间不同:a.短期政策 b.中期政策c.长期政策 三、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极其表现形式。 结构分为:横向结构:不同领域内的教育政策,如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和残疾人教育政策。 纵向结构: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依照空间的系列划 分有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依照政策阶段性过程;来划分 的有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使教育政策。 四、什么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过程大致分为五步:a.认定政策问题 b.确定政策目标c.拟定政策方案d.选择方案e.颁布方案。 五、确定教育问题目标一般要考虑那些因素? 确定教育问题目标一般要考虑一下因素:a.方向正确 b.抓住要害 c.适度d.具体 六、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的依据?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的依据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看:a.经济 b.政治 c.技术d.实施条件 七、拟定教育政策的任务和阶段? 任务: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寻找途径和办法。 阶段:a.调查研究 b.预测 八、教育政策方案颁布要经过哪些程序? 教育政策方案颁布要经过一下程序:a.领导和专家意见 b.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c.模拟试运转d.正式提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教育法规 一、什么是教育法规? 指有关教育方面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有? 1.从方式上分为:a.成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成立法: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_复习资料课程代码0040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 (2010-03-03 17:09:44)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证据法学论述题

证据法学论述题 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 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②证据种类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④证据规则方面。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客观性的根据: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关联性根据: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 答: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5.论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答: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性质和调整对象、范围的差异,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①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提供。②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被告来提供,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③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控方来举证。 6.论视听资料的特征? 答: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标准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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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七章

第七章学制 一、学制概述 (一)什么是学制 1、学制的概念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此外,还对其他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 。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2、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学制系统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 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 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 3、学制的类型 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学制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组合。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结构叫分支型学制。 (1)双轨制:英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双轨制。 (2)单轨制:美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单轨制。 (3)分支型学制:前苏联的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 双轨制、单轨制和分支型学制所引发的问题实质上是由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构成的。 (二)我国近现代学制的发展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因此,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学制的产生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呈现出潜在的势头。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有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三,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到了清朝同治元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学制开始产生。 1、近代学制(1)壬寅学制、癸卯学制(1902 年学制和1904 年学制)。 (2)壬子癸丑学制。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原名“学校系统改革方案”颁布于1922 年。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 壬戌学制的特点: (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它的制定充分吸收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 (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 3、现行学制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学制系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学制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学制制定的主体是指有权制定学制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教育法》第

教育政策法规论述题

论述题(15分) 1、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结合你的理解,谈谈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依法享有:①教育教学自主权;②学术自由权;③管理学生权;③获取报酬权;⑤参与教育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⑦申诉权。依据《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履行:①遵纪守法义务;②教育教学义务;③参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⑥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2)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①教师的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存在。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②教师的义务也不能离开权利而存在。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权利。3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例如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也是教师的义务。④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教师的权利应以义务为出发点,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2、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答题要点:简要说明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关师生关系的具体表现;阐述在依法治教的意义下,正确的师生关系特征是什么(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平等的关系);阐释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几种途径。 3.为什么说《教育法》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答题要点:一是《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结束;二是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教育法》为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规定了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未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规范;四是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必须坚持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性原则以及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4.联系当前中小学生现状,论述如何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答题要点:当前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列举;阐述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德育为先),一方面通过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渠道营造良好的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可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与之同时,还应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5.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请谈谈你是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题要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为:两者是相统一的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权利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两者还是相一致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 1)“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 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会员培训。 2)提出把育人为本教育工作作为基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强大 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 核心任务。 3)提出三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习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 施教。 4)到2020年,我们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 力资源强国。 5)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2.《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师德是教师考评的底线,可以一票否决。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2001年。 4.《教育—财富蕴含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 养学生的四种本领: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共同生活。 5.《未成年人保护法》: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义务性) 6.《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明确提出要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的管理体系。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终身教育”的文件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2)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3)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方法 4)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两全”:全面发展。全体学生; 9.教师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是严谨治学。 10.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赋予教育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国当 代教育的重要使命。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应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2.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和违法行为。越轨行为即违规、违纪。 13.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要用教育法律条文来表 现。是属概念,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4.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核自发性的,主要是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 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5.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非诉讼的调节与仲裁。 16.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17.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18.《国务院办公厅源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 到2020年,要建立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互扶、文化引领

2011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1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BCD)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A)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A)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不满十六周岁 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八周岁 4、新《未保法》中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义务:(ABCD) A、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B、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C、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D、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5、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并偷看了学生信件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A) A、通信隐私权 B、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C、自由权 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6、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C)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 B、等于 C、不低于 D、低于 7、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师适用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包括:(ABC) A、公力救济 B、私力救济 C、公助救济 D、其他救济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C)周岁的公民。 A、14 B、16 C、18 D、20 9、江西省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该中学的行为违反了新《未保法》(D)的规定。 A、第5条

(完整版)00453教育法学论述题复习题

论述题 一、试述教育法的原则。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1)从教育和社会其他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出发,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正性。(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1)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方法必须以培养青少年在德智体美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2)加强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3)教育工作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4)入学机会均等。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 二、试述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法律文件的名称。每一部法律文件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以反映法律文件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等级、性质和内容。在制定法律法规文件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名称就能知道是哪一类、哪一组国家机关所发布;第二,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程度和规范内容。第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不便于准确记忆,过短则难以准确判断其效力等级和使用范围。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这些都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3.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一部法律文件,仅有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系列辅助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法律的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等。效力等级通常通过法律中标明的立法机关体现出来。时间效力通常通过法律所标明的通过、公布或发布时间、生效或施行时间体现出来。 4.法律本文。本文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本文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须经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三、试述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纵向: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6个部门组成。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各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加以调整。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横向:1。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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