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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5章 证券法

2013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5章 证券法
2013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05章 证券法

第五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证券的概念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本章所指的证券仅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认可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它是证明投资者投资和投资权利的载体,投资者依据它可以享有其代表的一切权利,如:分红权、还本付息权、参与股东大会权等等。

(2)是一种权益凭证。它是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的凭据,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分红等等,它又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的证券不同,风险亦有区别。

(3)是一种可转诖的权利凭证。证券持有人可以随时依法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实现其自身利益,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流通性是其本质特征。

(4)是一种要式凭证。它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采用,证券的载体往往采用电子信息或簿记方式,但是,其要求的代码、密码等依然是其要式性的体现。

(二)证券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证券法上的证券,这里在证券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对几种主要的证券分类作些说明。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来划分的。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财产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证券,如: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无价证券是指不能作为财产使用,也不能流通,仅代表特定功能的书面凭证,如证据证券、资格证券等。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这是依据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即为产生,如:货币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如:资本证券。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这是依据证券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实物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的证券大多是实物证券;簿记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享有对应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它是通过记账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品种和数额记载于账册内,具有无纸化特点。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记名来划分的。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证载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券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遗失或毁损时,可以挂失,并公示催告。不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证券,其一般以交付方式转让,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

此外,根据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等。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矗.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者,以获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巳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知柜台交易市场等。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根据债券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圉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等;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等。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1.证券发行人。这是指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2.投资者。这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

3.证券中介机构。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 4.交易场所。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历、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5.证券自律性组织。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

6.证券监管机构。这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证券监管机关要坚持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三)守法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证券法》在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准备了条件。

(五)政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一原则对于制约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由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两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有利于促使证券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证券法的特征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服务、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努院颁发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关证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组织章程、交易规章和其他自律规范,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是,也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补充。

本章所述的证券法是指广义的证券法。

(二)证券法的特征

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尽管证券法也有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还体现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关系。如强制证券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等。在法律责任上,除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这些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证券法既有证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大量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程序性的规定。

(三)我国证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证券法》做了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隼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做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行为。《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我国《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的形式,这里介绍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也适用其他证券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这不是典型意义的股票发行形式,本节对此不作说明。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特定人”即指不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采用过多种股票发行方式,如:全额预交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僮配售的发行方式等。现行采用的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人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将申购款全额存人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在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委托证券营业部申购股票。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3个工作日),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被确认的有效申购即为买入股票,未被确认的申购即为申购失败,冻结资金返回申购者账户。为了优化网上发行机制,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并于次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埋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按照规定配售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人将其余股票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明确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股票发行的核准是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发

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蚕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其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即可进入股票发行程序。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于2006年5月17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实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公司。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尽相同。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价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

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咏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⑤发行人的业务应

当独立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人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敢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钓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①财务管理规范。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应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幽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2)财务指标良好。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颧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依法纳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4)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大或有事项a(5)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故意遗漏或虐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第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第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贷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耍业务的公司。(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③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⑤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迭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较,其条件相对要低。其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衍人的注册资本已定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袋交易。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舍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

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3)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证监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中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2.股票承销

(1)股票承销的概念。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票包销分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人,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二是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在这种承销方式下,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在承销期内,是一种代销行为;在承销期满后,是一种包销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但是,在2009年6月之前,股票发行价格受行政指导影响较大,未能形成良好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不论公司的状况如何,股票发行价格均不得超过一定的市盈率。证监会公布的《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明碗了新股定价要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自此之后,股票的发行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3)承销股票。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新股发行指导意见》,主承销商在承销股票时,应当与发行人共同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同时,应当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此外,要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即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公司。主承销可以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由证券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作为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应签订承销团协议,就驾事人的情况、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格、承销的具体方式、各承销成员承销的份额及报酬以及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4)承销期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股票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备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做了相应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可以公开发行,也可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可以分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一般称“增发”,以示与配股之别。由于配股是增发股票的一种形式,所以,这里的“增发”不是“增发股票”的简称,下同)。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不同增发股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有: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衍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

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稃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根据证监会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并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该决定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酉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友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一,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庇价的价格发行股票。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一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 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同时,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如果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6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嗣;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1.一般程序这是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普遍适用的程序。该程序主要有:

(1)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增发股票作出的决议,该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增发股票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殷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殷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保荐人保荐。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证监会依照有关程序审核。证监会审核后,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核准程序与前述有关内容相同。

(5)发行股票。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证监会核准。

(6)承销。增发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部分所述内容。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与前述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涉及相关内容时,有所区别。

(1)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该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羟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

则等事项。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最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前述董事会须提变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3)提交发行申请并核准。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按照前述有关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4)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束外,还应当包含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①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②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③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人保荐人为本次发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备案。验资完成后的次1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则

本部分所述股票上市与交易的一般规则,适用《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

1.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首先,股票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股票,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股票。非依法发行的股票,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涉及该限制性规定的有: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见公司法的有关内容)。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雒、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该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这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予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证监会根据《发行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细则》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这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

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 6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⑦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6)遁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以合法方式交易

股票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觋证监会正在筹备和推动证券期货交易的事宜。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淮的其他方式,一这一规定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交易留下了余地。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没有禁止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现证监会也正在为进行该类交易进行制度安排。

4.规范交易服务

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二)股票上市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股票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并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证券法》的规定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标准,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放宽了股票上市的条件,并取消了对原国有企业设立的公司的政策优惠,实现了市场主体的平等。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子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业上市

上市公司丧失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概念

公司债券发行是债券发行的一种。债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借货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债券的行为。债券发行有政府债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本节主要介绍的是公司债券发行。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这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它与股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融资成本低、发行程序简单、不稀释公司股权(可转换公司债除外)等特点。但是这种融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需要还本付息,对公司现金流的要求较高,发行人存在一定的现金支付风险。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种类

根据公司发行的债券种类不同,可分为一般的公司债券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一般公司债券发行也称为公司债券发行,这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

向投资者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以下有关部分将会分别对两者加以说明。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

这是指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于2007年8月l4日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合法。公司发往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

2.必须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必须披露相关信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必须诚实信用。发行人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1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事项应包括:发行债券的数量;向公司股东配

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股东会成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保荐人保荐。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3.制作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要求编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卧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1、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财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将经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5.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钩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狰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市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田~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公司债券的担保。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职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严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了应当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一次捆绑发行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种交易品种,并可同时上市、分别交易的公司债券形式。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债转股,认股权证行权后其债券仍会存在,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行权后,并不妨碍持有债券的投资者继续获得债券存续期内各期债券利息。该债券由于附认股权证,其发行时的到期收益率低于市场水平,上市交易会出现折价。因此,该债券发行时,只有认股权证的价值高于债券折价损失,才对投资者有利。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旦上市交易,其债券和认股权证是分别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分别对待,并不要求同步操作。一般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的权利,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则具有使被低估的转债期权价值得以提升的预期,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同时,这种一次审批两次融资的方式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发行成本。但是,相比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而言,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面临更大的付息压力,而且其发行条件更为严格。因此,这种融资方式更适合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金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

证券法发展历程

证券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831] 2004年修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证券法2013年修改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4年修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2020注会经济法70分讲义

目录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1)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1) 第二节法律关系 (3)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7)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7) 第二节代理制度 (14) 第三节诉讼时效 (17)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0) 第二节物权变动 (22) 第三节所有权 (25) 第四节用益物权 (28) 第五节担保物权 (31) 第四章合同法 (39)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39)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40)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43) 第四节合同担保 (47)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52) 第六节合同的终止 (53) 第七节违约责任 (55) 第八节买卖合同 (57) 第九节赠与合同 (62) ·1·

第十节借款合同 (64) 第十一节租赁合同 (68) 第十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72)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76)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 (76) 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 (83)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6)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88) 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88)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 (99)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106) 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110) 第五节公司重大变更 (111)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114) 第一节股票的发行 (114) 第二节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123) 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124)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128) 第五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13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40) 第一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140) 第二节管理人制度 (144)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145) 第四节破产债权 (153)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 (155) 第六节重整 (158) ·2·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与答案(完整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2.2017 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 300 万元。2018 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 100 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 是( )。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4.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营贸易和国营贸易企业的表述中,准确的是( )。 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确定 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一概由授权企业经营

C.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答案】C 5.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是( )。 A.国家发改委 B.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部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答案】C 6.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 A.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其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 )。 A.直接定价 B.竞价定价 C.网下询价

2021学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

第五章证券法 本章要点有: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股票的发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及报送文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利证券衍生品种等。 2.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了解) 四、证券法的特征(了解)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考题·判断题】(2006年)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答疑编号911050101】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开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答疑编号911050102】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开发行证券。(1)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对象,都属于公开发行。(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2.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不超过200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 3.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 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1)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经济法笔记-公司法

x 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法律特征 1.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企业法人(什么是非法人企业?) 1)独立法人财产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二)公司分类 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信用基础 1)人合: A.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 B.Eg. 无限责任公司 2)资合: A.以资本额作为信用基础 B.典型EG. 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子公司——根据控制和依附的关系 1)通过股份持有达到实际控制 2) 3.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分支机构 2)分公司能独立从事法律行为,但无法承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 1.特征 1)人数:<50人 2)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不能公开募集,转让受限 5)设立手续、组织架构简单 A.小公司可不设股东会,有一名股东即可 可不设董事会,有一名执行董事即可 可不设监事会,有一名监事即可 2.法律地位 1) 1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须标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2)自然人只能投资一家该类型公司 3)不能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 1)人数:2-200人,半数须在中国有住所 2)可向社会募集资本,股份可转让 二、公司设立

(一)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须经专门法令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法定标准+行政批准 4.准则主义——法定标准 1)我国一般用准则主义,特殊公司采取核准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1)资本发起人须全部认购,不能向外招募股份 2.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外募集 2)我国规定,发起人认购至少35%股份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要件 1)【股份公司】住所要求: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 2)发起人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连带责任 B.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有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4.认缴出资 5.确立公司机关——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 6.申请登记 (五)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 1)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足法定比例的股份——35%以上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报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公告和招募股份 5)召开创立大会 A.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 B.大会前15日通知认股人或公告 C.须有代表股份过半数的出席;决议也需半数通过 D.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E.通过公司章程 F.选举董事会成员 G.选举监事会成员 H.对公司设立的费用进行审核 I.对发起人入股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 J.不可抗力、重大变化时,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注会 经济法口诀

行政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人大,诉讼处罚所得税。一般法律是常委,一般后面是法字。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细则或规定。部门地方是规章,地方法规人大常。民族自治有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相互冲突找家长,法律法律是常委,法规法规国务院,规章规章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适用规章找常委。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相对方,一方必须是行政。相互关系不对等,内容一般是法定。主体权力和义务,重合且不能放弃。争议解决有程序,申诉复议和诉讼。关系要素记三点,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机关和组织,相对内部和外部。

客体物质和精神,货币财务和权利。内容职权和职责,依法行使和程序。行政相对人权利,参与受益请求权,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管理和决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中央和地方,部委行署和直属,直属事业局会院,授权行政的主体。地方机关和职能,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和管委会。机关工作公务员,职务关系享权利,获得工作的条件,非因法定事程序,不得免降退处分,工资福利和保险,有参加培训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可以申请去辞职。下列情形不能用,犯罪受是刑事罚,曾经被开除公职,法律规定其他的。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是确定性,非依法不能改变, 相对人不得否认,其他人不得否认。 拘束力是限制性,主体相对受拘束。 公定是效率原则,推定为合法有效。 执行力是强制性,使得内容能实现。 公司法: 经营范围章程定,必须依法去登记, 前置项目须批准,范围之内来经营, 改变范围应登记。 公司可以去投资,连带责任不能投。 章程规定董股定,数额限额不能超。 公司可以去担保,章程限额不能超。 他人担保董股定,股东担保股东定。 记忆要点有四个,出席、其他、表决权、过半数。

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

《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四、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形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二)公司的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出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 新旧法条对比: 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 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修订解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在发展和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证券法》应当正视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活动,特别是成熟证券市场中的一些必然出现的市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预见性的规定,才能避免“朝令夕改”,保证《证券法》在证券领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次《证券法》修改正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为证券市场的发展预留了想象空间。 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从学理角度考虑,证券的种类则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与98年《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对于纳入证券法律调整范畴内的证券种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基本涵盖了证券定义范畴内的全部种类,因而从根本上解决了98年《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仅仅针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后续立法工作确定了较为完备的上位法体系。 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98年《证券法》明确要求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而新《证券法》对此已经有所突破。综观

(整理)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 第一篇考情分析 一、经济法考试简述 1.考试难度如何? 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 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 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 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 (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

二、考试题型 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 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 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考场注意贴士】(1)注意题干问的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2)看到题目,想知识点。 2.多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均有2~4个正确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汇总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 第一篇考情分析 一、经济法考试简述 1.考试难度如何? 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 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 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 (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

经济法(公司法)重要知识点2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工业产权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 此外,若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020年CPA经济法笔记

2020年CPA经济法笔记 钟方源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20年10月11日16:30~18:30 2020年10月17日17:00~19:00 开始时长120分钟 二、考试题型 【解释】2019年CPA经济法只进行了一场考试,根据考生反馈的信息,A卷和B卷的案例分析题各不相同,客观题有1/2左右的题目相同。 单选题共24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单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 1、单选题 多选题共14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正确答案2~4个,四个选项有可能全部正确。如果正确答案为AC,考生只有选AC才能得1.5分,不选、错选或者漏选均不得分。 2、多选题 案例分析题共四个题目,合计55分,每个题目的分值不尽相同(题目中会标注分值)。一般情况下,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10分,第三个题目的分值为17分,第四个题目的分值为18分。 3、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有一个题目(机考试题中会清楚地标明)考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者英文”解答,如果使用英文解答,该题目必须全部使用英文,答案正确的话可以多拿5分。因此,CPA经济法的最高分数为105分,但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三、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方向和答题步骤 1、命题方向 破产法律制度(10分) 票据法律制度(10分) 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17分) 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18分) 2、答题步骤 2016年第4个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本小题3分) 第一步,作出明确判断(1分)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第二步,说明理由(2分) 【解释】不要求考生必须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条文,但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如果考生能写出“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只要关键词(1%)交代清楚了,一般情况下照样可以得分。 三种模式 最优:判断+条文+具体分析 推荐:判断+条文 不得已:判断+具体分析 2020年教材的基本情况 章节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 2020年教 材变化幅度 复习难度考试重要性 第1章22未进行重大 调整 ★★ 第2章 3.5 2.5★★★★★第3章9.522★★★★★★★第4章12.51★★★★★★★ 第5章77未进行重大 调整 ★★★★ 第6章129★★★★★★★★第7章16.519.5★★★★★★★★★第8章1111★★★★★★★★★第9章12.512.5★★★★★★★第10章 3.5 3.5★★★★★★★第11章44★★★★★★★第12章66★★★★★★★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重要数字归纳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重要数字 一、1%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3%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5% (1)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回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10%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CPA经济法章模拟题(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D 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居间提供媒介服务。 3、C 4、B 该情况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只有进入10月1日的后10天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5、D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从事民事活动。 6、C 7、A 8、B 9、A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其3各月内缴清。 10、A 注册资本至少为500万美元,中方120万美元,则外方38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380*15%。 11、D 12、D 13、C 14、B A是董事会职权、CD是监事会的职权。 15、D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去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6、B 17、C 18、B 二、多选题 1、AC 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和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该合同是有效的,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的责任。 3、ABC 根据规定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ABCD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经管人员。 5、ABC 6、CD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7、ABD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ABC 根据规定,董事会或联合经管委员会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9、BCD 中外合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0、AD 涉及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C选项应为核准而非备案。 11、CD 12、ABD A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13、AC A选项不足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B单独一个监事不能提议召开;C最大股东李某持股超过了10%,可以单独提议召开;D未弥补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14、ABCD 15、ABD 16、ABD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 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CPA经济法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对比一览表

股份公司 设立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允许1人 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财产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3W,首付20%且不得低于最低限额3W,其余2或5年缴足; 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6个月内办完转移手续; 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④非货币性资产显著低于章程定价,应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责任,不得约定、章程规定或股东免除;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W ①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分期缴纳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 ②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③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归纳

公司法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实收股本总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除外。 2、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甲于2011年4月1日将房 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2012年6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业务,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业务;如果甲主张自2011年4月1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例: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甲于2011年4月1日办理 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将该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2012年6月1日,A公司主张甲交付房屋、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业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 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环节时(而非公司设立环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未尽法定义务)才承担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例:甲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甲应出资60万,但甲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 2014年4月1日,甲将该股权作价100万转让给知情的乙,但双方对责任承担事项未作任何约定。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甲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未出资本金60万,利息6万元)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66万的补充赔偿责任、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甲追偿。 6、甲(名义股东)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乙为实际出资人。因未履行出资业务, 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甲不能以自己仅仅是乙的傀儡为由对抗B公司。甲向B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7、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公司章程没有 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若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但若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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